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变,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受全球经济下行、项目所在国文化理念差异以及国际关系变化等因素影响,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合同终止风险正成为中国承包商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一旦发生合同终止,往往容易引发业主索兑保函、费用索赔及相关衍生风险,如应对不当将可能给承包商造成重大损失。本文以FIDIC1999版银皮书合同条件为例,分析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终止发生的原因,提出中国承包商应对项目合同终止的思路与策略,为其他类似情况提供参考借鉴。
项目合同终止原因分析
在国际工程领域,项目合同终止一般指协议解除或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以FIDIC1999版银皮书为例,按照以合同终止主体为标准,合同终止的原因分别为业主终止、承包商终止和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终止。
一、业主终止合同
业主终止合同主要包括因承包商违约而终止合同和业主因方便而终止合同。
因承包商违约而终止合同的情形主要在第15.2条“由业主终止”中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了承包商未按约定时间提交履约保函、承包商未能在业主要求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违约行为、承包商放弃履行合同或明确表现出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等情形。
因业主便利终止,是指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主要在第15.5条“业主终止的权利”中进行了规定。业主是项目的发起方,当其认为该项目不再具有商业价值或其资金遭遇困难时,自主决定终止项目。此时承包商无法拒绝,所能做的只是依据合同主张已完工作的付款及获得相应赔偿。但如果承包商不存在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业主仅因与该承包商合作不顺利,希望终止合同并将其交给其他承包商来完成,则此情形下业主无权单方终止。
二、承包商终止合同
承包商终止合同主要在第16.2条“由承包商终止”进行了规定,主要指在业主违反项目资金安排、业主未履行付款义务、业主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业主违规转让权益或业主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形下,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终止合同
第19.6条和第19.7条分别对不可抗力终止和根据法律终止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不可抗力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且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某种异常的事件或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为、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战、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终止情形不仅限于自然灾害、社会冲突等问题,而是对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只要使合同无法履行,即有权终止合同。
项目合同终止情形下承包商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保函兑付风险
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执行期间向业主提供了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约定的银行保函。这些银行保函一般是独立保函,银行承担着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项目业主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或者请求,银行就必须付款。在合同终止情形下,业主索兑保函时,银行会根据保函独立性原则,即“先赔付、后争议”的国际惯例,向业主支付保函项下的索赔款项,并根据与承包商签订的委托合同向承包商追偿垫付款项,这样会使得承包商在项目合同终止争议纠纷中陷入非常被动、不利的境地。
二、费用索赔风险
当合同终止时,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终止后的相关结算和索赔工作。如果是因承包商违约,业主终止合同,承包商甚至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且声誉受损,甚至会由于这一个项目的失败导致失去一个国家甚至周边国家的市场。如果是承包商终止合同,即便能够从业主处获得损失赔偿,但预期项目利润损失却无法得到弥补。
三、合同争议风险
在合同终止情形下,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极易就违约责任的认定、工程量的核算、结算金额的计算、费用索赔等事项产生争议,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且案件标的额一般较高。从争议发生到解决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给中国承包商造成诉累,甚至影响所在国市场开拓。
项目合同终止的应对措施
一、事前签订完善的合同终止条款
为了避免项目合同约定的终止程序可能造成的潜在困难和不公平,承包商和业主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的合同终止条款,具体包括终止理由、通知期限、程序、估价、付款和补救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不清楚、歧义的约定将导致双方后期出现避免不了的争议问题,而有些含糊不清的措辞甚至会成为业主要挟承包商的强有力工具。
二、事中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合同终止程序
1.收到正式终止通知后立即停工
为了避免承包商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收到业主的正式项目合同终止通知后,应当立即停工。否则,将无法获得业主终止通知后新发生的费用索赔,甚至可能就此对业主承担额外的责任。比如,业主因商业方面的考虑,决定放弃实施项目,行使约定的便利终止权,承包商若不立即停止施工,违反了减损义务,可能需自行承担终止后施工部分工程的拆除费用。与此同时,承包商应第一时间暂停所有分包工作,以化整为零、从繁至简的方式,认真排查分包工作进展具体情况,根据不同标段之间进展的差异,制定不同方案加以应对,安排专人主动与分包商取得联系,就分包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做好安抚与善后处理,妥善解决分包事宜。
2.根据业主的指示保护现场,并移交给业主
保护现场是合同终止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减损义务之一,承包商需要根据业主的指示保护已完工程及其他财产安全。如果属于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的项目终止,承包商为保护现场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可以向业主索赔,甚至可能索赔利润。保护现场的重点是已完工程、承包商文件、运送到现场拟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及法律的要求保护现场直至移交给业主。保护现场不仅仅是基于保护业主方利益,也是对承包商利益的一种保护,有利于合同终止后的争议解决。
3.撤离现场并做好记录,保全证据
合同终止事件往往事发紧急,如果业主以承包商违约为由主张终止合同,一般会要求承包商短期内撤离现场,并将现场交由业主,不能继续滞留或者占据现场,干扰业主后续工作。因此,承包商应当在收到业主终止意向通知时,有意识地为将来可能的终止争议做好准备工作。一是,应当组织项目现场人员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做好备份工作,并将其传送回国内总部。二是,应对项目现场的施工现状,包括永久工程、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现场的承包商设备等,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制作登记台账,做好备份,并将其传送回国内总部。三是,迅速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其他所有货物、承包商设备及临时工程,将现场尽可能恢复原状,避免阻碍业主继续完成工程。四是,已得到付款的文件、设备和材料,所有权归业主所有,承包商应在合同终止后移交给业主,业主有权使用这些文件、设备等继续完成工作。
4.建立内部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
项目合同终止属于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事件。为强化风险管控,承包商应当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下设各专业组,涵盖经营、财务、法务、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由专人根据分工推进各项工作,做好铺垫,以提前应对业主可能发生的合同终止行为。例如,在海外项目部收到业主终止意向通知时,应当第一时间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送承包商国内总部,请求总部有关职能部门的提前介入,建立畅通的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合同终止处理不当会给承包商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也会给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国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及时向上级报告项目合同终止事件,一方面便于承包商总部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承包商管理层及时作出正确决策。如果能够在正式终止通知前经过正确的分析决策,作出正确的应对,也存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的可能。
5.聘请外部律师
合同终止涉及很多法律问题的分析研究。除了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外,还需要研究合同适用法律对终止有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包括对终止条件、程序及终止后赔偿范围的规定,甚至需要做好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准备。因此,在了解到业主方有终止意向后,项目部应在书面上报承包商总部的基础上,及时与总部法务部门联系,按照制度规定,选聘合适的外聘律师事务所介入,协助事件处理解决。
6.对关键问题分析研究,形成总体行动策略
承包商海外项目部与总部经营、法务、财务、采购、工程、技术等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通力配合,在外聘律师的协助下对与合同终止有关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例如业主是否有权终止合同、业主是否严格遵守终止程序并履行通知义务、业主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承包商可以提出的索赔有哪些、合同终止后需要赔偿业主的费用有哪些、合同终止后承包商能得到业主的支付有哪些、如何处理与下游分包及采购合同有关的事宜、保函如何处理、争议解决途径等事项,形成总体的行动策略和方案。需要重点研究适用法律、总包合同、下游的分包采购合同,以及项目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记录,挖掘对方的违约行为,梳理承包商可以提出的索赔,做好诉讼仲裁的准备工作。所有与终止有关的事项和行动,如对业主函件的回复、会议纪要、谈判等,必须在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并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共同把关。
7.确定结算金额和付款
项目合同终止后的结算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根据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完工价值),另一部分为一方因另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额。具体以FIDIC1999版银皮书16.2条“由承包商终止”为例,承包商可以获得完工价值,即已完成工作的应收款、已订购的设备材料费用、未完成工程支付的其他费用、撤离设备和人员发生的费用等,既包括实际完成工作的应收款项,也包括为了完成项目而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债务。在完工价值的基础上,结算金额还应加上承包商利润损失及其他损失或损害款额。同时,业主应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这不仅是业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更主要的是解除对承包商的约束。
三、及时申请保函止付令
项目合同终止多伴随着项目保函的索兑,特别是业主以承包商违约为由终止合同时,索兑保函是其实现目的的重要手段。面对艰难情形,为保证保函安全,承包商应当就相关法律适用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保函止付令。结合以上对业主终止事由及不同情况下赔偿范围的分析,判断业主是否存在保函欺诈的可能。为进一步提高保函止付成功概率,承包商可以同时争取向中国法院提交保函止付申请,不断寻求司法救济。除此之外,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分包商、供货商的保函需要时刻保持关注,作为承包商要求分包商、供货商配合对外的纠纷处理,也可以在必要时选择索兑保函及时止损。
四、研究争议解决途径,争取以打促和
鉴于项目合同终止事件最终可能诉诸争议解决程序,应当和外部律师共同研究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可操作性,好的争议解决机制甚至可以作为促使业主让步的有力手段。如果合同约定了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国与项目所在国均为《纽约公约》签约国,则对承包商更为有利。此外,还可以关注项目所在国和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下争议解决机制的适用性。如果合同未能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承包商可能不得不面临与业主在当地诉讼的局面。考虑到中国承包商传统市场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判决的可执行性问题,即使承包商实体主张上站得住脚,在当地获得公正救济的可能性极小。进一步讲,即使获得胜诉判决,也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在遭遇业主终止合同情形下,承包商应当积极运用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机制,以程序合规为前提,为合同终止应对创造有利条件,争取尽最大努力充分沟通、消除分歧,通过友好协商实现合同终止的目的,尤其是确保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不被罚没。
结语
在国际工程业务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中国承包商需要应对的风险挑战、防范化解的矛盾问题比以往更加严峻复杂。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终止作为中国承包商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应当在合同终止事件发生后,采取积极、有效、合理的应对措施,尽量避免因合同终止导致的衍生风险造成进一步损失,保障中国承包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