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从商业模式和额外性两个方面讨论PPA与国内绿电交易的区别。

之前一直在想一个问题,就是PPA和咱们的绿电交易都是购电协议,为啥欧盟在一直对国内绿电交易持一个“扭扭捏捏”的态度,直到现在都没认可绿电交易与PPA是等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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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欧委会在北京举办线下论坛,清华大学段茂盛老师作为主持人兼中方代表提问中国绿电交易和PPA的区别,欧委会代表未正面回复)

目前大多数的分析都聚焦在二者的一些表层差异,比如合同年限、结算方式、偏差处理方式等,我感觉都没太说到核心,这些咱们的绿电交易其实也不是不能做到,比如现在电力交易机构就鼓励多年期的绿电长协。

在油管上看了几个欧美PPA业务的介绍视频,其中关于商业模式的讨论给了我一些灵感。让我似乎想通了PPA和绿电交易的一些本质上的差别。这两天理了一下思路,得空现学现卖一下,不当之处,还望赐教。

01什么是商业模式

刘润老师在《底层逻辑》这本书里做了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

商业模式是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交易结构

在项目管理中,相关方是指任何可能受到项目影响或能够对项目产生影响的个体、团队或组织。

而交易结构可以被理解为在一项交易中,各个相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方式,以及交易流程和相关条款的组合。

所以在讨论PPA或者绿电交易的商业模式时,我们要做两件事,一是识别相关方,二是了解各方的交易结构。

02PPA的商业模式

欧美新能源发电项目在起步阶段,玩的也是政府补贴的模式,欧洲普遍采用固定上网电价(feed in tariff)为风电、光伏等发电项目提供稳定收益预期,从而支撑新能源技术的迭代。我们一开始也是这么玩的。

但是,补贴注定不会持久,当补贴退坡后,新增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融资如何解决?于是PPA应运而生。

根据行业普遍认可的标准,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欧洲首个企业PPA(CPPA)是谷歌与瑞典能源公司O2于2013年签订的。协议为期10年,电源为72MW风电,负荷是谷歌的数据中心,资方是德国安联集团(Allianz Group)。

在PPA的商业模式中,主要的相关方有以下几个:发电资产开发商(卖电方),购电方,贷款方,电网和法务。

法务的角色和我们这篇文章的相关性较低,我们暂且忽略。那么剩下四个角色就构成了PPA里面的重要利益相关方。

那么四个主体之间的交易结构是什么呢?用如下简图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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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买卖双方沟通发用电需求,签订PPA;然后售电方拿着PPA去找银行或贷款机构融资;售电方拿着融来钱建设电站,将电力依照PPA合约卖给购电方;购电方支付电费给售电方,支付输配电费给电网;售电方再偿还贷款完成闭环。

另外,PPA的执行过程中,电网无需组织交易,电费结算也不通过电网。

概括一下,PPA与新能源新增产能的融资挂钩,通过确保长期(10-15年)收入,发电项目可以获得融资,推动新能源装机的快速增长。

简而言之,PPA替代了原来固定上网电价的商业模式,目标都是为新增新能源装机提供确定性的长期回报预期,进而取得融资支持。

03PPA与绿电交易的区别

那么回到国内绿电交易,其实到这里估计大部分读者应该能感受到二者之间的一些商业模式区别了。

现阶段在发电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项目时,融资环节无需事先签订绿电交易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购售电合约),银行会基于信用评估、投资收益模型、项目合规情况等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在136号文之前,其实投资收益测算相对简单,不过5.31之后,机制电量和机制电价不确定的情况下,各大发电集团和银行都在寻求一个置信度高的收益测算模型。

绿电交易中,售电方、购电方、电网和银行之间的大致关系如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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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交易与发电侧新能源资产的建设没啥强制关联,我理解至少目前是这样。售电方基于自身信用、项目收益测算、可研等内容从银行贷款建设新能源项目,再通过绿电交易(或其他交易品种,如中长期电量市场、现货市场)回收投资。

这种模式下,售电方卖出的电量以年(部分省可能有多年)为单位由电网组织交易,每年的价格可能有波动,波动意味着风险,而资本也厌恶风险。

所以总结下来,PPA和国内绿电交易在商业模式上的区别在于:

① PPA是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融资手段。PPA合约的切入点在项目建设之初,发电侧和用电侧签署PPA来锁定未来现金流,以此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确定的收益意味着更低的利息,通过这种模式可以帮助新能源项目获得低息贷款,进而刺激装机。

② 我国的绿电交易是一种后期的销售模式,目的是帮助已建项目进行消纳。实际上是推动新能源由政府补贴转向市场补贴的一种手段。是否组织绿电交易不影响发电侧投资建设新能源电站的“既成事实”。

04 关于额外性的讨论

我们这里call back一下。商业模式的差异为啥会影响欧洲对于国内绿电的认可性问题呢?以下是个人观点,欢迎交流:

我个人理解,PPA和绿电交易的商业模式其实影响了新能源项目的额外性。

啥叫额外性?

额外性这个概念起源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一个新能源(或碳减排项目),在没有外部支持的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的。换一个简单的说法:

本来就会发生的事情,不具备额外的增量价值。

回到PPA和绿电交易。

PPA模式下,新能源增量项目取决于用户侧对绿电的增量需求,在和发电侧达成协议后,这份协议作为活动项目融资的条件。即,没有这个需求,就没有这个新增的新能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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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交易模式下,绿电交易合约不影响新能源项目的建设,也就是我们上面总结的:是否组织绿电交易不影响发电侧投资建设新能源电站的“既成事实”。

所以我们的绿电交易在“欧洲”那边看来,对于环境的额外增益价值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本身就要建设这些新能源,和绿电交易无关。

当然,这些观点我认为是“扯x”,我之前在写CBAM那篇文章里面表述过类似的看法(倒计时90天,关于欧盟碳关税落地的一些简单思考),贸易壁垒本身是套着环保帽子的贸易歧视,不管怎样做都会有新的解释来阻挠你。

所以还是那句话,自身强大才能主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