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亚(哈国段) 天然气管道C线工程为例

[摘要]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工程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工程建设,其中很多企业在当地大力推行本土化战略,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促进了企业与项目所在国政府和人民的友谊。但由于不少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仍处于国际化发展初期,在推行本土化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以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实施中亚(哈国段)天然气管道C线工程为例,探讨国际工程项目本土化的实施路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工程;本土化;C线工程

中亚(哈国段)天然气管道C线工程(以下简称:C线项目)是继中亚天然气管道AB线工程后的又一国家能源通道项目,工程量含650千米的管线及附属设施,管径1219毫米,其中包含2条大型河流定向钻穿越。工程从2013年3月开工,到2014年6月竣工投产,仅用了16个月,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巨大成功。究其项目成功的原因众多,但其中与企业大力推行项目本土化战略密不可分。

本土化的定义

所谓“本土化”,是指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东道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迅速适应东道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环境,淡化企业的母国色彩,在人员、资金、产品零部件的来源、技术开发等方面都实施当地化策略,使其成为地道的当地公司。因此,本土化战略又叫当地响应能力、当地化经营。所谓“本土化”实际上就是当事双方所寻求的一种战略协调模式。“本土化”的实质是跨国公司将生产、营销、管理、人事等经营诸方面全方位融入东道国经济中的过程,也是着实承担着东道国公民责任,并将企业文化融入和植根于当地文化模式的过程。

C线项目本土化实践

自项目业主亚洲天然气管道公司(AGP,中哈方合资企业,双方各占50%股份)授予项目中标通知书后,C线项目部鉴于哈萨克斯坦2012年开始实施严格的劳务配额制,具体到C线项目,管理人员要求中哈方人员比例为3∶7,施工人员中哈方人员比例为1∶9,C线项目运作本土化由此成为自觉行动。

设计

哈萨克斯坦石油工程标准很多实行苏联和俄罗斯的SNIP标准,鉴于此,C线项目部聘请了多名当地有实力的设计技术专家参与技术规格书、施工图等的编制工作。并邀请业主方中哈方设计人员与我方中哈方设计人员共同参与审图,对于厘清工程范围,优化初步设计,加快图纸审核进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项目采办、施工奠定了基础。采办

按照哈萨克斯坦国家法律,任何一项国家大型工程,必须具备一定的哈国当地采办份额,C线项目原则上要求哈国本地采办份额不低于30%。鉴于此,C线项目采办管理部成立了哈国当地采办管理中心,中心成员由中哈方人员组成,聘请哈方有经验的采办专业人员,开展与当地供应商合作,在哈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国际通行的采办招标方法,进行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及租赁的招标工作,大大降低和缩短了一些设备、物资、材料从中国进口的成本和时间。

施工

项目启动伊始,C线项目部就招聘了当地各种施工管理人员、普通工人由中方资深管理和技术专家进行作业培训,并委托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技术大学对当地员工进行管道施工管理、技术、安全等专业培训。在施工高峰期的2013年7月,C线项目本土员工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在重视招聘本土员工的同时,按照哈国法律,将项目很多专业按照招标程序分包给当地公司,如土建工作基本实现了100%本土分包。通过招聘本土员工和本土分包,为本地解决了大量就业,也锻炼和培养了当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

C线项目途径哈萨克斯坦江布尔州和阿拉木图州,沿线居民多为伊斯兰教和东正教信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C线项目部严格要求中方人员不仅要尊重哈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还必须高度重视沿线人民的合理关切。在项目途径地,涉及征地补偿和地貌恢复时,严格按照补偿标准和地貌恢复程序文件,做好当地居民的征地补偿和地貌恢复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当地居民的正当利益和获得感。在注重保障当地居民利益同时,注重加深与当地民众感情。2013年11月,恰逢穆斯林宰牲节,C线项目部纷纷向沿线穆斯林困难群众赠送活羊,与当地居民共度节日。2014年1月7日,C线项目部向沿线东正教徒赠送鲜花和巧克力。C线项目部还义务为当地慈善机构捐款捐物,通过这一系列举动,为项目顺利推进营造了和谐环境。

项目竣工运营

C线项目按照时间节点,完成EPC工程任务,并顺利竣工移交。按照哈国法律,项目必须零整改项(下转P72)影响,并且也使得资源得以合理分配。民法是对平等主体间财产以及人身关系进行调节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但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不过是对于抽象的人格平等的片面注重,它往往忽视了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此类现象大多是社会群体以及经济个体的差距所致。市场机制奉行优胜劣汰的基本准则,对于民法而言,此类现实状态的不平等为此带来了巨大挑战。为此在市场经济下,民法的调节作用也显得顾此失彼。由于市场经济尚未发展成熟,由此也给当前我国民法观念带来了抑制作用,与此有关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虽然我国最高院颁布了大量与市场经济规范相关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它仍存在一定局限性、落后性,使之难以与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保持同步。

保护市场经济建设,民法必须与时俱进

就国内当前社会主义路线下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而论,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已无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之需保持同步。在内容方面,国内当前推行的《民法通则》显得过于抽象,在社会生活中,无法将其引导作用体现出来,其中,有不少规定已经落伍,缺乏科学性。譬如针对无效合同所做出的规定,事实上,已经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构成了侵害。不限于此,内容存在过多疏漏,无法规范错综复杂而易于变化的民事活动,而市场经济活动更是难以与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保持同步。从中不难得知,我们务必废除《民法通则》,重新确立一部民法,使之具有极强的可行保持同步,进而维护民众的权益。当前亟须解决该问题。为此,倘若不确立一部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之需保持同步的民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律势必会成我国民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结论

综上所述,在具体实施阶段,国内民法理念同市场经济的互相融合作用,并未全面体现出来。尽管民法观念并不具备可操作性,与之有关的民事法律自身也具备一定局限性,为此,我们应当端正心态,协调好市场经济主体利益同所有权责间的关系。在不久的将来,应当在我国民法观念的引导下,对权利行使阶段权利主体同义务主体间的潜在冲突因素进行协调。本文借助于对民法观念同市场经济相关问题的探究,对其与民法观念之间的影响作用进行了深入探究与讨论。在笔者看来,民法观念的无形指导与日益改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对二者间的关系进行妥善处理,不但有助于实现权利人同义务人间利益的协调处理,并且还有助于多元化价值目标以及社会正义的实现,为国内市场的平稳发展,起到良好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