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海外传统电力投资项目,购电协议是项目文件体系中最核心的商业合同,其规定了购、售电双方在整个协议期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涉及购售电事项的处理原则。本文基于在老挝、尼泊尔、柬埔寨及巴基斯坦等国投资并运营水电、火电类电力项目的经验,针对在项目开发阶段易被忽视,但在运营阶段却易引起争议的方面进行分析与提炼,从投资方角度思考如何利用运营实践经验更合理、高效地指导购电协议各条款内容设置,从而为电力投资项目购电协议的谈判工作提供参考。

运营实践指导条款设置的意义

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来看,电力投资项目可分为开发阶段、融资阶段、建设阶段及运营阶段这四大阶段,其中运营阶段通常历时数十年,是项目回收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效益的阶段。只有保证运营阶段电力项目的安全、长久、稳定、高效运行,才能最终达到成功投资的目标。通过分析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行技术及商务的复盘,不仅可以为项目未来的持续运营提供指导思路,也可为其他项目在投资初期进行顶层设计时提供参考。

购电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如电价机制、运营流程及技术要求、检修维护流程及操作等条款均主要在商业运营期适用,另外有关不可抗力、违约终止、回购等条款在商业运营期运用的概率也相对较大。因此运营实践能够很好地反映购电协议条款设置与实际操作的契合程度。

购电协议条款设置应注意的要点

一、关注电网稳定情况

项目开发阶段,投资方应调研项目所在国电网情况。如存在电网不稳定、故障频发的状况,应特别对发生电网故障后的责任分担和后续处理等事宜明确风险承担方及补偿方案。

目前,中国企业海外电力投资大多集中在亚洲非发达国家,东南亚、南亚和西亚已占整个中国海外电力投资的40%。对于海外非发达国家电力市场,电网建设质量、维护程度、配套基建等良莠不齐,不同国别间差距很大,个别国别电网极不稳定,自身调节能力低下,电网溃网等重大事件常有发生,直接导致电站非计划停机,使电站机组及相关设备设施遭受非必要的冲击、破坏或过度磨损,特别对于火电类项目,溃网事故的发生极大地增加了电站安全隐患,严重时可能发生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

投资方根据以往经验容易对项目所在国电网稳定情况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因而未进行更为深入地调查,或对项目投产运营后对电网的冲击情况未进行全面调研,在购电协议中未对该类情况发生后的处理方案进行具体约定,或未在项目电价机制中体现相关内容,从而导致相关问题发生时购售电双方产生争议,具体处理方案需要进行长时间协商,相关补偿不能及时到位且需要再次付出时间、人力、资金成本,不利于投资方对于电站的长期稳定运营。

建议投资方在协议谈判阶段充分分析项目所在国电网情况,明确因电网问题导致的购售电双方未能履行义务时的处理流程,根据前期调研结果设置对售电方的发电能力及电站设备设施遭受损害的补偿方案,同时制定对应的应急处理预案。通过商务合同的约束,一方面保证投资方损害得到及时补偿且不因电网问题遭受二次损害,另一方面对购电方维护电网稳定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尽可能规避不必要的损失。

二、结合东道国行业惯例,制定符合实际的电价机制

考虑到在项目协议谈判期间,购电方通常会外聘团队参与或主导谈判,此类咨询团队对于项目技术方面的知识储备不一定很充分。此外,不同国别和不同类型项目在行业政策和执行惯例上存在差异,一旦考虑不够周全,可能会出现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因此,谈判时要结合对东道国的详细调研情况,提前摸清所在国电力项目运营管理的执行惯例,并尽量融入到购电协议条款的设置中,尤其是对于电价机制要进行谨慎设计,制定更符合项目本身特性的电价机制。如果电价机制中均含有申报条款,且申报电量与结算电量密切相关,建议在条款中明确售电方有权调整或修改申报的条款,以弥补此前申报的误差,方便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顺利进行电量申报和电费结算申请。

三、积极探索建立多重保障机制以保证电费回收

保证电费及时、足额地回收是电力项目生产运营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方在购电协议谈判前应基于国别风险分析,对购电方进行信用评估,充分了解并预测购电方支付能力,一般情况下投资方会要求另一个拥有良好信用的实体提供支付担保,通常这个担保实体是东道国政府。

考虑到电力供应作为国民生计基础的特殊性,电力项目购电方往往是政府机构或具有政府背景的商业公司,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其财力状况一般均与东道国经济增长情况和政府财政状况息息相关,当购电方因财力不足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电费时往往项目所在国政府也存在同样的困境。因此,通常在项目的融资架构中会考虑购买中信保海外投资险或其他中长期信用保险产品。同时,建议投资方在争取政府担保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开发其他方式,多层次多方位考虑救济措施,如项目纳入政府间合作框架、循环信用证担保、融资方介入、强制转移或在极端情况下保留售电给第三方的权利等。

此外,电费收入的币种结构、外汇风险等也是投资方需要关注的方面,电费收入尽可能采用与项目支出相匹配的币种结构,同时在电价中明确汇率或汇率的调整机制,转移汇率风险;如果汇率风险不能完全转移,应明确电费收到后即刻可兑换成外汇的条款,尽可能消除汇率波动风险。

四、核实技术要求,保证电网设备设施符合协议规定

投资方在进行购电协议谈判时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国电网的基本情况,保证所在国设施设备满足协议执行要求。

非发达国家常常存在电网基础设施设备不完善的情况,例如,在部分国别市场尚不能做到或持续稳定实现电量计量表相关数据实时传输等功能,而购电协议谈判模板往往又参照了其他较为成熟的电力投资市场的BOT协议框架或借鉴了其经验和做法,从而造成协议中虽明确规定了电费结算相关数据的记录方法与时间,但在实际操作中因设备设施配套不完备而不能执行的情况,对双方履行协议义务均造成困扰。建议投资方充分对照购电协议中相关技术规定,特别是涉及到电价机制实现的相关要求,核实购电方电网设施设备是否能达到标准,若暂时无法达标,则应在购电协议中对购电方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明确规定并对延期完成设置惩罚条款,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条款的约定,以保证项目进入运营后的顺利执行。

五、提前锁定重要参数,减少争议事项

建议投资方在购电协议条款中对项目的重要参数或工作程序等提前锁定,尽力避免运营期购售电双方的争议事项。

购电协议是购售电双方围绕项目开展各事项的基础,将重要参数及事项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将大大减少此后争议事项的发生。如:对于火电类项目,往往针对燃料采购成本采用Pass-through原则。由于燃料价格核定涉及到采买、运输、装卸、存储、灰渣处理等一系列相关事项,包含的参数及工作流程繁琐复杂,若待运营期将近时才就相关数据的选取进行讨论确定,投资方将面临准备时间短、资金压力大等困难,购电方将掌握沟通过程的主动权而迫使投资方不得不接受部分或全部购电方选定的参数确定方案。因此,在协议中明确有关项目电价核定涉及的燃料价格核定过程及参数审定标准等内容对投资方较为有利。另外,机组启动费以及电价调整机制中的重要系数等也应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明确。因此,建议投资方在购电协议谈判期间全面梳理可在谈判期间确定的相关参数及流程,并与购电方就相关参数的选定和工作流程规定进行讨论沟通,若部分参数在前期无法确定,则可事先确定相关原则以便于后续阶段继续商谈。

结语

购电协议是电力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为项目建成后最终通过运营回收投资收益服务,通过运营实践反映出的购电协议条款设置情况较为直接和实际。本文通过提炼数个海外电力项目的运营实践经验,对购电协议条款设置方面提出了几条建议,对提高投资方谈判效率及管理水平有积极的意义和推动作用,建议投资方在购电协议谈判阶段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全方位评估项目,事先预判和谋划,做好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