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梳理雇主与承包商的争端案例,对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第8.4款[竣工时间延长]中,承包商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上诉法院对雇主诉请的裁定,阐释法庭对于法院管辖权以及工期延长的理解,并对由于其他承包商延误工期造成的赔偿问题进行解读,为未来雇主与多个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履行和权责分配提供借鉴。

1.案情梗概

1.1合同签订

本案中雇主BDWF于2005年11月4日与承包商AMBS订立合同,该合同基于1999年版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签订。项目位于距苏格兰斯特林约18公里的地方。

该项目涉及两家承包商:V-K风力技术有限公司(简称V-K公司)以及AMBS。V-K公司负责自行设计、供应、建造和安装36台风力发电机。AMBS负责设计和完成其余大部分工程,如风力发电机组的基础工程、其他民用和建筑工程、将风力发电机连接到交换机房和其他连接工程的电力工程等。

AMBS、雇主和V-K公司之间还有一个“界面协议”,即这些当事方通过签署协议,就该项目在空间位置和工作内容上进行了具体界定和协调。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签订的EPC合同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管辖,并赋予英国法院专属管辖权,以解决根据英国的《建筑业示范仲裁规则》(Construction Industry Model Arbitration Rules)进行仲裁所产生的争议,双方约定仲裁地点在格拉斯哥。

1.2 工期延误引起争端

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风力发电机承包商的个别风力发电机组出现安装拖延问题,AMBS未能如期完工。

按照雇主与AMBS的合同约定,如果未满足第8.2款[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和每个单位工程(如果有),包括:(a)竣工试验获得通过;(b)完成合同提出的、工程和单位工程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工作。”,则AMBS应按照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中约定的费率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即10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每天每兆瓦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为642英镑,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每天每兆瓦误期损害赔偿费为385英镑,这些误期损失应按照相应的“竣工时间”至“接收证书”颁发之日(包括颁发日)之间的天数计算。对由其他承包商造成的任何延期,AMBS将有权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c)段要求延长竣工时间,但须遵守承包商在本合同和界面协议下的相关义务。同时,AMBS所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50%

雇主认为AMBS延误了工程,故其有权根据合同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获得误期损害赔偿。然而,AMBS认为依据合同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工程延期是由雇主雇佣的V-K公司造成的,故AMBS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来减少或消除延期责任。双方争端由此产生,随后提交仲裁。

2.仲裁裁决

2.1争论焦点

2007年12月5日,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在爱丁堡举行了为期一天的仲裁听证会,听证会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在本案中,雇主是否有权在没有延长工期的情况下,从工程款中扣除AMBS工程延期引起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2.2仲裁员解释

仲裁员认为,在本案中,雇主依据合同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要求AMBS支付相应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但实际上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产生的,因此雇主不应该按照合同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行使合同权利。

2.3仲裁结果

仲裁员裁定,雇主没有权利从工程款中扣除或抵消并非由承包商造成的包括增值税和利息在内的共计2836840.3英镑的误期损失。

3.上诉法院裁决

由于雇主不满意第一次仲裁结果,故其继续上诉至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AMBS却认为该法院无权受理该上诉申请并请求执行原来的裁决。

3.1 AMBS观点

AMBS认为雇主不能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理由如下:1)首先,英格兰法院无权受理原告的上诉申请;2)不应执行合同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否则可能会使承包商承担因V-K公司的单个风机延迟造成的误期损害赔偿责任;3)本案涉及合同解释的问题,它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而不必通过法庭解决。

AMBS针对第三点理由又做了详细的辩论。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2条规定:“如果仲裁地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或北爱尔兰,则适用本部分的规定。”仲裁地点在合同第3条中被约定为“仲裁协议各方指定的仲裁法定地点”。如果仲裁的法定地点在苏格兰,英国法则无权审理该上诉。双方签订的合同第20.2款[争议解决]约定:“(c)本仲裁协议以英国法律为准,仲裁地为苏格兰格拉斯哥,任何此类提交仲裁均应视为《1996年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基于此,AMBS认为仲裁地点为苏格兰,英国法院无权审理该上诉。

3.2雇主观点

雇主在庭审过程中依据禁止反言原则(又称允诺禁反言原则,是普通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进行抗辩,雇主指出,一开始当事方均同意仲裁程序的管辖法律是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即实际上承包商认同本法院有管辖权,但之后承包商反言称英格兰法院没有管辖权。

3.3法官解释

(1)法院管辖权问题

上诉法院法官基于以下原因裁定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确有管辖权:

1)需要考虑双方合意的法律,即本案中司法上的仲裁管辖权属于英格兰法院。

2)仲裁地为格拉斯哥的明确协议仅约定了双方同意进行听证会的地点,而其他提及仲裁程序的法律均是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律。

3)本合同第1.4款[法律和语言]约定:“本合同受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律管辖,并按照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律解释。”如果一个争端只能通过仲裁解决,法院在其中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那么合同第1.4款[法律和语言]的约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因为管辖权一词的使用表明了某种形式的管制。

4)基于第3)点,双方认同合同1.4款[法律和语言]具有实际意义,这表明双方同意英格兰法院依照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律,保留解决这一争议的管辖权。根据《1996年仲裁法》即使双方同意争端解决程序是仲裁,但英格兰法院可以保留必要的管辖权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

5)当事人经常提到《1996年仲裁法》,表明当事人至少设想到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可能在任何监督仲裁程序方面发挥作用。在实践中,这个法院必须是英格兰法院。

6)就这一特定案件而言,由于双方都肯定了法官的立场,即苏格兰法院在除了刑事情况外,对仲裁程序没有实际的控制权或利害关系,这是因为仲裁不能是“离岸”的仲裁或者在“跨国地”进行的仲裁。

(2)本案争议是否是法律问题

法官认为解释合同的问题实质上涉及法律问题,因为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法定管辖权地点,并约定了具有管辖权的法律,仲裁解释规则适用于实体法。因此,在这个基础上,本案仲裁员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即误期损害赔偿问题是否可以执行。

(3)禁止反言原则问题

法官基于如下原因认为承包商并没有反言:

1)根据事实(证人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听证会上口头承认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对该争端的管辖权,并未主张苏格兰法律。

2)承包商代表未声明“苏格兰的法律管辖程序”这一事实不造成反言情形,不存在通过当事方默认行为认定构成禁止反言的情形。

3)即使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在仲裁听证会上以口头方式承认了英国法律对该争端的管辖权,但是这种承认不等同于一些明确的或者实质上的禁止反言,这种承认至多是承认实体法是英格兰法,而不是英格兰法院有仲裁管辖权。因而,这一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雇主所持的观点。

(4)误期损害赔偿条款执行问题

法官认为,雇主不能够强制执行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原因如下:

1)工期延长条款(第8.4款[竣工时间延长])确实允许承包商因风力发电机承包商造成全面或严重的延误而延长工期。

2)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的部分完工。因此,在所有36台风力发电机完成并完全连接到(承包商)的工程之前,工程无法完成。

3)由于风力发电机承包商的个别风力发电机组安装的拖延问题而使得AMBS造成重大违约,没有相关的合同条款能够减轻承包商的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由于每台风力发电机占用2兆瓦,而每天每兆瓦无法使用电力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为642英镑或385英镑(取决于一年中的时间),承包商可能最终支付由于风力发电机组承包商在完成风轮机工作方面违约造成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3.4裁决结果

经过对合同第8.4款[竣工时间延长]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金]的解读,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AMBS有权因由于风力发电机承包商造

成误期而延长竣工时间,故驳回雇主上诉理由,予以执行原裁决结果。

4.对国际投资者的启示

本案的审理过程也说明法定仲裁地不一定与上诉地点一致。如果没有指定,则仲裁地点将决定仲裁的法律管辖权。

另外,本案中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计算方式,以及法官对于禁止反言原则的深入解释给实践中合同的起草与执行提供了参考。

根据《牛津法律词典》第6版定义。误期损害赔偿费是一种真实的、契约化的对损失的预估金额。误期损害赔偿费为法律和法院所允许,具有强制执行性。并且不同于一般的损害赔偿,误期损害赔偿费通常是一笔固定的金额。在实践中,可在投标附录中用多种方式约定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计算方式:1)一个具体金额;2)一个具体百分比;3)一个具体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