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从国家层面推出2030愿景并制定了促进国家产业多元化发展的多项计划,其中包括国家可再生能源计划。近年来,沙特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融资活动日益活跃,本文聚焦沙特当下新能源项目的融资架构,以期为中国投资者进军沙特新能源领域提供参考。

招投标现状

沙特国家可再生能源计划由沙特电力采购公司(SPPC)负责具体执行。SPPC是由沙特电力监管机构授权,负责在沙特进行电力采购、承购的公司,该公司的穆迪信用评级为A1。自2017年2月起,SPPC已成功实施了六轮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招标,以竞争性方式采购了超过10100MW的可再生太阳能光伏和风能项目。

SPPC的招标采购吸引了来自中东地区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法国的众多参与者。几乎每一轮招标都会产生光伏和风电电价的最新世界记录。在前几轮的招标中,开发商基本以中东,欧洲(法国)和日本企业为主,而中国企业早期主要以工程、采购和施工(EPC)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身份参与招标。随后,国电投集团黄河公司和晶科电力成功以开发商的身份参与竞标。

融资结构

根据SPPC发布的新能源项目资格预审要求,项目融资由中标人通过在国际、地区或本地金融市场开展有限或无追索项目融资的方式独立开展。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即贷款,以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和资产作为还款保障,而非依赖股东资产,可有效确保在项目失败或还款违约时,贷款人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追索项目资产,而不能全面追索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财产,进而有效避免了母公司其他资产对项目承担风险。

项目融资一般有一或多个潜在资金来源,最常见的是债务和股权融资,且在项目总成本中,债股比最高一般不能超过85%:15%。

股权融资

项目股权融资可以采取股本金过桥贷款的形式。沙特可再生能源项目均采取建设-拥有-经营(BOO)的模式,项目公司一般由投标人100%持有,可以由本地与国际开发商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持股,SPPC和沙特政府实体一般不会入股。

股本金过桥贷款是中东金融市场常见的股权融资模式,指在项目融资阶段,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项目公司,暂时垫付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股东)应出的股本金,待后续发起人具备资金时再偿还,帮助项目公司在融资关闭前或建设初期快速满足股本金注入要求,提高项目资本金收益率。股本金过桥贷款通常不得追索项目公司的资产,唯一的担保来源是项目公司股东按各自股比为股本金贷款提供信用支持。股本金过桥贷款与债务融资相互隔离,无交叉违约,股权过桥贷款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一般不会触发高级贷款协议项下的违约。

在沙特第三轮SPPC竞标项目中,国电投集团黄河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商,持有Ar Rass和Layla独立发电光伏项目共39.9%股权,签署了金额约6000万美元的股本金过桥贷款协议,完成了融资交割,成为国内首个境外股本金过桥贷款落地案例。

债务融资

目前沙特可再生项目采购机构认可的债务融资产品主要有:长期贷款、再融资贷款,或两者的组合。

长期贷款。长期贷款期限应不少于20年,通常与电力购买协议期限一致,可以是来自本地、区域和国际的商业和伊斯兰银行的贷款,也可以是由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直接贷款或由其提供担保或保险的融资贷款。

在沙特及其他中东海湾国家,发电厂的建设通常采用双轨融资结构,即由国际商业银行提供国际融资部分,同时由本地银行提供伊斯兰金融融资部分。伊斯兰金融结构提供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融资产品,旨在克服伊斯兰教法中关于收取利息和不确定性的禁令。伊斯兰学者已制定了多种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结构,适用于各种情况。对于绿地建设项目而言,可结合“采购合同”(Istisna’a)和“远期租赁”(Ijara)的组合进行融资。

长期贷款在还款计划的设计上一般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如不能包括任何气球还款计划或类似安排,也不能设置资金清扫或其他强制性的还款机制等。

软性再融资贷款。此种贷款常用于沙特新能源独立发电项目,贷款用于偿还初始高级债的贷款,除用于再融资的成本和费用外,一般不能增加初始贷款的金额,通常仅允许使用一次,且必须在项目正式运营后的五年内完成。与硬性再融资贷款相比,软性再融资贷款不存在强制性的再融资义务,借款人未进行再融资行为本身不属于贷款文件下的违约事件。贷款方通常可以采用资金清扫进行救济,即将项目公司产生的超额现金流按约定比例全部或部分用于还贷或限制项目公司向股东分红,和/或提高债务利率,即允许再融资的贷款利率随时间逐步跳升等。沙特新能源项目普遍采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沙特可再生能源项目招标采购认可软性再融资产品,境外企业在设计沙特新能源项目融资结构时,应同时考虑项目的可融资性和再融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