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某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政策研究时搜集,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指南》编制的目的为向纳税人对外投资提供税制介绍,并已注明法律法规更新日期。由于税收法规变化、翻译及理解偏差等原因,不能保证内容与对方国家(地区)税制完全一致,具体税收法规和纳税流程以对方国家(地区)正式发布内容为准。本指南仅做参考,不具有实务意义,不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请纳税人自行咨询相关国家(地区)确认核实。若因《指南》导致损失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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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概览-税制综述

阿联酋目前主要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联邦层面及各酋长国均无个人所得税。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于2016年组建,并相继颁布《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税收程序法》和《消费税法令》等税务法案,进一步明确阿联酋国内三大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程序和规定。

主要税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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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税收制度概览-税收法律体系

阿联酋是由阿布扎比、阿治曼、迪拜、富查伊拉、哈伊马角、沙迦和乌姆盖万7个酋长国组成的联邦国家,其于2016年成立联邦税务局,享有必要的法律行动能力和独立的财务、管理权利。然而,大多数酋长国(阿布扎比、阿治曼、迪拜、富查伊拉和沙迦)拥有自己的税法体系。

03

税收制度概览-最新税制变化

1.阿联酋颁布《企业所得税法》

2022年12月9日,阿联酋财政部(MOF)正式颁布了首部《企业所得税法》,该法于 2023年6月1日生效。

阿联酋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基于国际最佳实践,对企业的合规负担较低。阿联酋企业所得税将适用于所有酋长国,并将适用于所有阿联酋的商业活动,但自然资源企业除外,满足条件的从事自然资源采掘业务的企业豁免联邦层面的企业所得税,酋长国继续拥有对自然资源开采行业的征税权。

阿联酋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如下表: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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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企业也是阿联酋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和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但如果该企业符合所有监管要求且不在阿联酋本土开展业务,将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或0%税率的税收优惠。

目前阿联酋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并未就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支柱二在阿联酋的应用提供任何指导意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在阿联酋正式立法决定采用BEPS 支柱二规则之前,大型跨国企业在阿联酋的适用税率可以参照上述阿联酋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规则执行。

2.阿联酋颁布新《税收程序法》

2022年9月30日,阿联酋通过2022年第28号联邦法令颁布了新《税收程序法》,并同时废止2017年第7号联邦法令发布的《税收程序法》。新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生效。

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1)最新的《税收程序法》引入了新的税务争议流程——税务评估审查申请。新法增加了第28条,允许任何人在收到税务评估报告和相关处罚决定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局提交申请,对相关税务评估和全部或部分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2)新法规定税务局应在税务评估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税务评估结果告知有关人员(旧法为5个工作日);

(3)新法第46条对追溯时效进行了如下修改:①5年的诉讼时效将不适用于税务局已发出税务审计通知的情况,但其相关税务审计需要在通知发出之日起4年内完成;②若纳税人在相关纳税期结束后的第5年提交自主披露申请,则追溯时效将顺延1年;③相关纳税期结束5年后,税务局将不再接受纳税人的自主披露申请。

(4)新法第24条将税务评估中可能施加的行政罚款的最高上限从之前的三倍调整为两倍。此外,新法还取消了500迪拉姆的最低行政处罚金额的规定;

(5)新法规定纳税人必须提交自愿披露报告用以更正其申报错误或申报遗漏,同时要求即使该错误或遗漏不会导致应缴税款的差异也需要进行自愿披露。

3.阿联酋修订《增值税法》

阿联酋发布了2022年第18号联邦法令,对增值税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主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1)修订对慈善活动、逃税、税务审计、税务评估和自愿披露等词的定义;

(2)明确了与运输相关的服务(如装卸、仓储、清关)发生地点是运输服务的起点;

(3)修订定义了委托人的居住地即为代理人的居住地(此前规定为代理人的居住地为委托人的居住地);

(4)修订罗列出了更多适用于零税率的货物,包括运输工具进口以及救援飞机和船进口等;

(5)修订明确了销项增值税调整将涵盖纳税人不正确的税务处理的情况。纳税人有不正确的税务处理时,纳税人应开具税收抵免票据以此调整销项税额;

(6)修订规定若纳税人开具包含增值税的税务发票或收到增值税金额,则纳税人必须向阿联酋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4.阿联酋修订部分税务申诉程序要求

2021年底,阿联酋内阁发布了2021年第28号联邦法令,对2017年颁布的阿联酋税收争议和解决税务程序进行了修订。新法令主要延长了纳税人对联邦税务局发布的税收决定提出异议的时限和联邦税务局对争议案件做出裁决的时限。此外,新法令还对提交申诉和上诉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修订。新法令的颁布给予了纳税人更加充分的时间来进行申诉或上诉的准备。同时,纳税人在税款和罚款的缴纳方面也增加了一定的灵活性,现在纳税人只需缴纳税款后就可以向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提交申诉。在上诉前只需完成50%罚款的缴纳或提供银行担保就可以启动上诉程序。

5.阿联酋颁布免除和分期执行行政处罚的新规定

阿联酋政府于2021年12月28日颁布2021 年第105号关于免除和分期执行行政处罚的内阁令,该规定于2022年3月1日生效。按照新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和联邦法院等途径进行申诉免除罚款或者通过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分期缴纳罚款。

6.阿联酋消费税征税范围扩大

2019年,阿联酋财政部公布了内阁2017年38号决议的修正案的细节,除已经开始征收消费税的货品(即烟草制品、软饮料及功能饮料)外,自2020年1月1日起,电子烟及其所使用的液体,以及加糖饮料也须征收消费税。修订后的消费税应税货物种类及税率为:烟草和烟草制品100%、功能饮料100%和碳酸饮料50%;新增电子烟及其使用的液体100%,含糖饮料50%。

7.阿联酋推出新的消费税登记电子系统

2019年8月,阿联酋联邦税务局宣布推出新的消费税登记电子系统。税务局呼吁所有处理应税货物的企业遵循应税货物登记的新程序,并在提交登记申请时确保所有所需文件均已备妥。消费税登记没有门槛,任何从事与消费税相关活动的企业都必须在新系统中注册。

8.阿联酋颁布指定烟草数字印花税票措施

为有效打击非法走私以及假冒烟草制品活动,有效提高政府的烟草制品财政税收,阿联酋政府财政税收部门颁布了一项税收措施,从 2019年11月份开始,在指定的烟草制品(包括水烟产品以及新兴的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上使用数字印花税票。数字印花税票提供独特的包装标记和编码,使产品从制造到最后的分销均可追溯。从2020年3月1日开始,没有数字印花税票的上述烟草产品不被允许进口到阿联酋。从2020年6月1日开始,没有数字印花税票的上述烟草产品,不允许生产、出售或进口。

9.阿联酋颁布经济实质法

2019年4月30日,阿联酋在2019年第31号决议中颁布了《经济实质法规》,随后于2020年9月1日修订了相关条例,要求在阿联酋开展相关活动的特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和非法人合伙企业在阿联酋拥有与其所从事活动相关的充分“经济实质”。获得阿联酋当局许可机关的许可且开展相关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简称“被许可方”)均需遵守《经济实质法规》。所述的相关活动包括:银行、保险、投资基金管理、航运、融资租赁、分销和服务中心、总部、控股公司以及知识产权(IP)业务活动。

在阿联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除控股公司业务)的公司必须符合三个测试要求,以遵守《经济实质法规》:

(1)与许可证相关的特定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在阿联酋进行;

(2)与许可证相关的特定业务的收入行为在阿联酋开展;

(3)拥有充足的合格雇员、实物资产和年度运营支出。如被许可方为控股公司,需遵守较为宽松的经济实质要求。如被许可方从事高风险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其将适用于额外的经济实质文档要求。如果被许可方申报其从事高风险知识产权相关业务,联邦税务局将自动确定该被许可方不符合经济实质测试,除非该被许可方能够提供证明其对知识产权资产的开发、维护、保护和增强施加了高强度控制的相关文件。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不符合经济实质测试要求,将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处罚。根据规定,未通过经济实质测试的企业,首个财务期间处以最高5万迪拉姆(约合1.36万美元)的罚金,后续财务期间处以最高30万迪拉姆(约合8.17万美元)的罚金;如企业未提供信息,可能受到最高5万迪拉姆的行政处罚,并将实施自动信息交换,甚至可能被注销。建议中国“走出去”企业基于《经济实质法规》的具体规定,审查其在阿联酋交易的经济实质,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10.阿联酋增值税退税

阿联酋2019年第1号法令规定,通过“游客退税计划”申请退税的游客,增值税现金退款每日最高限额调整为7,000迪拉姆。此前,现金退款每日最高限额为10,000迪拉姆。如退税金额转入游客信用卡,则退税最高金额不受限制。

2019年,阿联酋联邦税务局发布商务旅行者增值税退税指南,称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在阿联酋境内参加展会、旅行、从事贸易时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申请退税的公司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在阿联酋和其他征收增值税的海合会国家没有注册地点;不是阿联酋纳税人;在相应国家履行过正规的注册手续;企业所在国给予阿联酋企业同等退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