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宋强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持续拓展和深耕海外市场。作为“一带一路”重要共建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政局稳定、区位优越、经济政策开放,与我国战略互信、优势互补,吸引了越来越多中资企业关注。然而,阿联酋特殊的法律环境对中资企业在当地的合规经营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中资企业,尤其是工程承包企业要在阿联酋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构筑竞争优势,其关键前提在于对法律风险进行系统性研判与前瞻性管理。
阿联酋法律环境
阿联酋为联邦制君主国,其法律体系呈现出伊斯兰法、大陆法系以及地方习惯法与酋长国特别法令共存的复杂局面。这种多元性既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熟悉的现代商法框架,也带来了因宗教传统与世俗法律交织而产生的独特挑战。
一、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三大基石
1.宪法
1971年临时宪法确立了阿联酋作为联邦国家的政治架构。宪法明确了联邦政府与7个酋长国之间的权力划分。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实体法,如外交、国防、国家安全、金融、教育以及关键的民商事法律。各酋长国则在未授予联邦的领域保留立法权,尤其在地方事务、土地管理和特定自由区法规上享有高度自治。
2.伊斯兰法
阿联酋宪法第7条规定:“伊斯兰教法是联邦的立法渊源。”在所有成文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领域,法官将依据伊斯兰法原则进行裁决。伊斯兰法不仅是填补法律空白的工具,更在包括婚姻、继承、离婚、监护等个人身份法领域具有绝对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伊斯兰金融原则禁止利息和鼓励风险共担,这对传统银行业和金融产品的设计构成了根本性影响。
3.大陆法系
为了适应现代商业社会的需要,阿联酋在商法领域大量借鉴了大陆法系。其于1985年颁布的《民法典》和《商法》主要效仿了埃及1949年的民法典,而埃及法典本身又深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这使得阿联酋的民商法体系在合同、侵权、公司结构等核心概念上呈现出鲜明的大陆法系特征。
二、阿联酋司法体系的“双轨制”与特殊司法管辖区
阿联酋的司法体系是其联邦制架构的深刻反映,呈现出以联邦司法与地方独立司法并存为基础,并以国际化的“普通法飞地”为补充的多元复合结构。这一格局源于对历史自治权的尊重与现代经济战略的考量,共同塑造了该国独特的法律生态。
首先,联邦司法体系构成了国家司法的统一框架。除迪拜酋长国与哈伊马角酋长国外,其余5个酋长国均纳入此体系,并遵循严格的三审终审制。该体系下,一审法院负责案件事实审理与专门分庭的初步裁决;上诉法院则侧重于法律审理,纠正下级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设在阿布扎比的阿联酋联邦最高法院,作为终审与宪法机关,不仅审理最终上诉,更负责裁决联邦与酋长国间的权限争议,是维护法律统一性与联邦权威的基石。
其次,地方独立司法体系是酋长国自治权的核心体现。迪拜酋长国与哈伊马角酋长国保留了独立的司法系统。尽管在审级设置上可能与联邦体系类似,但其司法权力的终极渊源并非联邦最高法院,而是当地的统治者。这种安排确保了这些重要酋长国在司法事务上的高度自主性,虽在实践中与联邦体系保持协调,但客观上形成了国内法律解释与实践的差异化空间。
此外,为主动对接全球资本,阿联酋创新性地设立了“普通法飞地”——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DIFC)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ADGM)。它们被赋予了独立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其法律体系完全以英国普通法为蓝本,并设立了由国际资深法官主持、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的独立法院。此举旨在为国际商业与金融社群提供一个高度熟悉、具备极强确定性的法律环境。通过特定执行机制,这些“普通法飞地”法院的判决可与阿联酋本土相互承认与执行,成功实现了国内法律体系与全球标准的高效对接。
除上述特点外,在阿联酋仅阿拉伯语为官方法律语言,外国企业常面临语言、文件公证与认证等程序性障碍。此外,当地法院在审判管辖、法律适用及判决执行中常表现出保护主义倾向。中资企业应充分认识其法律环境的复合性与动态性,规避风险并不断提升合规经营能力。
易发法律风险
一、外资准入与持股比例限制
尽管阿联酋2018年《外国直接投资法》及2020年新《商业公司法》修订已大幅放宽外资持股比例,允许许多行业实现100%外资控股,但在负面清单内的行业及自由区外的特定领域仍适用51%本地持股的强制性规定。企业若未在合伙初期协议予以明确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极易面临公司控制权丧失、利润分配争议及投资权益无法保障等风险。例如,某中资企业在未获前置审批的领域,通过与本地代理达成“影子股东”协议进行运营,此种安排在法律上无效且风险极高,一旦发生纠纷,中方权益难以保障。
二、法律体系的多元与不确定性
如前文所述,阿联酋在成文法未明确规定时,法官可援引伊斯兰法原则进行裁决。这对于在金融利息、合同违约赔偿、保险理赔等业务构成潜在风险。例如,在金融借贷、违约赔偿等商事领域,合同约定的利息条款、违约金条款可能因违反伊斯兰法禁止重利原则而被法院驳回,造成债权人的资金回收预期落空。此外,本地诉讼程序冗长,且司法裁决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了法律风险。
三、劳动法与外籍雇员管理风险
阿联酋的劳动法适用于全国大部分地区,但如迪拜多种商品交易中心、杰贝·阿里自由贸易区、阿布扎比全球市场等各自由区,则拥有独立的监管法规。
阿联酋政府推行阿联酋化政策,旨在增加私营部门中阿联酋籍员工的比例,促进劳动力本地化。目标是到2026年,阿联酋籍员工占全国劳动力数量的比例达到10%(目前,这一比例为3%,要求每年增加2%)。未达标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和市场信用等级降级的风险。
阿联酋实行以卡法拉制度为核心的劳工管理体系,外籍员工的雇佣、签证担保与离职均与雇主紧密绑定。中资企业若未能充分理解其繁琐程序,如在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时未按规定发出通知、未结清应付费用等,可能引发劳动仲裁诉讼或临出境限制等问题,影响项目进度并带来法律诉讼。
四、商业合规与证据保全法律风险
首先,阿联酋拥有严格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且执法日趋国际化与严厉。根据其联邦法律,一旦出现商业贿赂,不仅直接行为人会受到惩处,企业更可能因其员工、代理商或第三方合作伙伴的违法行为而承担替代责任。
其次,企业如未能对当地的代理商、分销商或合资伙伴进行必要和深入的尽职调查,极易陷入商业欺诈的陷阱。例如,部分阿联酋实体存在资质不符、信用记录不良,甚至与官员存在不当关联等问题,中资企业如果疏于调查,不仅会蒙受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后续可能会导致因证据链薄弱,在诉讼或仲裁中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在阿联酋商业文化中,基于信任的口头承诺与关系导向的沟通在某些场合仍很普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商业活动的关键条款变更、附加承诺或结算确认仅仅停留于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很难作为有力证明,面临败诉风险。
风险规避建议
一、准入与股权结构合规
中资企业在项目启动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准入合规审查。建议聘请当地专业法律顾问,就目标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与审批要求出具明确法律意见。在此基础上,应严格依据法律设定股权架构,通过详尽的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明确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对于合资项目,需在协议中细化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表决机制与管理层权限分配),以及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等核心条款,以契约形式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法律合规前置化设计
面对阿联酋联邦法与自由区法并存的复杂法域,企业应将合规工作前置。在项目投标与合同谈判阶段,即应进行深刻的法域分析,精准选择适用的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优先争取将争议解决地约定在DIFC或ADGM等具备普通法体系的法院,或选择国际商会仲裁机构等国际仲裁机构并明确仲裁地。同时,需对合同中的利息条款、损害赔偿上限等细节进行本地化审查,确保其符合阿联酋法律的执行要求。在融资安排上,可考虑采用符合伊斯兰法原则的金融工具,以降低结构性合规风险。此外,阿联酋数据保护法等法规已全面实施,企业应设立专职合规岗位,动态追踪法规修订与市场变动,确保运营的持续合规性。
三、人力资源本地化与规范化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需实现全面本地化与流程规范化。首先,必须明确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适用的劳动法体系是联邦法,还是特定自由区法。其次,企业严格遵守阿联酋化指标,雇佣合规比例的阿联酋籍员工,并将本地分包、采购等要求前瞻性纳入项目计划与预算。企业应制定并采用经法律审核的标准劳动合同范本,依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在合同中明确岗位、薪酬、工作地点及社保等细节。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务必完成最终结算并取得员工签字的免责声明。同时,需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确保其熟知并遵循当地劳动法规。
四、全面合规与证据保全体系建设
为防控商业贿赂与第三方风险,企业应构建全方位的内部合规体系。核心措施包括制定清晰的反贿赂政策、开展定期的员工与代理商合规培训、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与审批流程。必须将第三方合作伙伴纳入合规管理,在合同中设置严格的合规条款与退出机制。合作前应对其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涵盖商业信誉、实际控制人背景及诉讼记录等。在证据保全方面,必须确立书面至上原则,所有商业协议的关键条款及其履行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确认,均需通过补充协议或书面记录固定留存。同时,建立规范的商业文件归档制度,系统化保存合同、票据、邮件及会议纪要,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应对潜在争议。
(作者单位: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