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工程关键合同风险识别与防控
合同风险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合同风险指合同履行中因归责于双方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的非正常损失;狭义风险仅指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引发的损失。国际工程合同风险具有复杂性、跨国性和高关联性,需从全生命周期视角系统识别与防控。
国际工程关键合同风险识别
一、项目基础合规风险
合法性风险:未充分核查业主资质及项目审批文件(如规划许可、环评批复),可能导致中标后因政府禁令停工。
资金支付风险:对项目资金来源(如政府预算、股东贷款、多边金融机构融资)及落实程度尽调不足,易引发预付款、进度款拖欠,直接影响现金流。
二、外部环境变动风险
政局与法律变动:所在国政权更迭、政策调整(如税收、外汇管制)可能直接损害承包商权益。例如,尼日尔军政府2025年驱逐中石油高管并冻结资产,导致46亿美元项目停滞;马来西亚新政府上台后取消新马高铁项目。以上均属典型案例。
经济政策波动:税收政策突变(如沙特将离岸免税改为全额征税)或汇率大幅贬值,可能增加成本或削弱利润。
三、合同条款设计风险
1.不确定性风险的分摊机制
一是合同定义模糊。合同中“不可抗力”“特殊风险”“业主风险”“承包商风险”等定义不清晰、范围不明确,易引发争议,导致承包商利益受损。
二是价格波动。固定总价合同下工料机价格大幅波动超出合理预期,可调价合同中调价公式覆盖不全或触发条件苛刻,均会导致承包商较大的成本风险。
三是外汇风险。汇率大幅波动,特别是当地币支付部分贬值严重。
四是不可抗力后果。仅免除履约责任,未明确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的具体规则。
2.项目保函管理
国际工程保函开具方式一般分为直开保函和转开保函,因境外业主的特别要求或保函受益人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特殊要求,采用转开保函较为常见。国际工程常见保函类别有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金保函等,涉及保函管理的主要风险有:
3.违约金机制失当
4.索赔风险
一是索赔程序严苛/时效短。国际工程较为流行的FIDIC合同对索赔通知和详细报告的提交时限要求非常严格(如28天/42天),承包商极易因疏忽或内部流程不畅而错过时效,永久丧失索赔权。
二是自身搜集索赔证据质量差。索赔报告缺乏充分、有效、可追溯的证据支持(如图纸、指令、现场日志、照片、视频、往来函件、成本记录等),无法取得监理及业主认可。
三是索赔量化困难。费用索赔(如停工窝工、效率损失)和工期影响(延误分析)的量化计算复杂,方法易受争议,业主审核严格。
四是工程师/业主的偏见。监理出于维护业主利益的考虑,对承包商索赔设置人为障碍或拖延处理。
五是合同条款理解不到位。双方对合同条款、适用法律、技术规范的理解存在根本分歧。
5.责任上限设置风险
一是无限责任。合同未设置承包商总体责任上限,承包商可能因单一重大事件(如重大事故、设计错误等)导致整个项目报废,承担远超合同额甚至破产的赔偿责任。
二是责任上限过高。设置的上限(如合同额的125%)过高,失去风险控制意义。
三是除外责任缺失。未将某些高风险或不可控风险(如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后果性损失、欺诈、故意违约、知识产权侵权、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额不足部分)明确排除在责任上限之外,导致上限形同虚设。
四是分包责任传递不到位。在与分包商的分包合同中设置责任限制不足,导致分包商行为造成的超额损失需由总包方承担。
四、合同管理执行风险
1.合规性风险。一是签署合同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存在腐败行为,易引发所在国政府审查清算;二是投标文件业绩造假(如母子公司业绩混用、设备来源虚假陈述)、联营体“阴阳合同”等行为可能触发国际多边金融机构欺诈认定。
2.分包责任传递不足。分包合同未同步设置责任上限,总包商可能因分包商违约承担超额损失。
合同风险防控核心措施
一、构建专业化商法团队
一是投标阶段须在常规的商务、技术和报价团队的基础上配置专业法务人员,以法务视角全面审视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外部联合体协议及主要分包/分供标前协议等,深刻剖析法律风险和合同风险,拟定风险应对措施,为标前评审和合同评审提供法务依据。针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和总承包项目,在综合考虑费用的基础上建议聘请专业律所协助审核和合同谈判。二是在履约阶段组建具备国际工程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涵盖合同、法律、商务、索赔、保险专业的商法管理团队,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顾问(律师、索赔专家、保险顾问)。
二、强化前期尽调与商法体系研究
扎实开展尽职调查:通过政府年度预算、业主信用评级、多边金融机构报告(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黑名单)、第三方尽调等多种方式核实项目合规性与资金落实情况,确保项目来源依法合规,资金来源有保障。
深研法律与合同体系:系统分析项目所在国法律、仲裁规则及合同文本,并对比FIDIC、NEC等国际通用合同,识别条款偏离与风险点。
三、重视合同评审及谈判
四、加强履约全周期合同管控
1.交底管理。中标后开展全面、细致的营销交底与合同交底工作,将合同双方责权利、各项管理目标(工期、质量、安全、环保等)、履约要求、争议解决的方式、违约责任、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风险点、机会点、索赔点等)形成交底资料,确保相关人员对合同的理解一致。
2.过程管理。一是建立项目各类合同台账和保函台账,动态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含支付情况)及保函执行情况;二是严格按照企业制度定期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商务活动分析;三是加强合同过程管控,安排专人留存和梳理往来信函、图纸、指令、日志、会议纪要等可追溯证据,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更新,争议发生时严格遵守索赔通知时限,依据合同条款与业主积极协商。
合同风险的本质是责权利错配。承包商需以事前防控为核心、条款博弈为关键、过程管控为保障,通过专业化团队配置、深度尽调、条款优化构建风险防线,在投标阶段坚决拒绝单边苛刻条款,履约阶段以证据为支撑主动维权,敢于博弈、善于博弈,最终实现风险可控与利益最大化。 文|周昕(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国际工程
承包合同中应重点关注六大条款
导读
科学、系统、有效地运用合同谈判来降低项目本身的风险,是承包商进入国际工程市场的必修课。若想在众多国际工程承包企业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注意合同中关于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标准、保函和索赔等重点条款的洽谈约定,以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为自身争取最大的利益
●明确开工的生效条件
●明确出具竣工验收以及接收证书的标准
●对各类保函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作出限制性的约束
●细化工程索赔的具体理由及程序
●与分包商达成合规的“背靠背”协议
●尽量争取对承包商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有利的条款
国际工程承包具有专业性强、周期长、差异大的特点。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要求,最终工程是否完成得好,必须以合同作为考量标准,所以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拟定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工程是否顺利进行,以及工程是否可以盈利。因此,从前期的工程招投标、谈判、修改、签订到后期的项目落地及实施,承包商在与业主的交往中,都应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争取和业主达成双赢的局面。笔者在总结自己参与工程合同签订的经验教训,认为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应重点关注如下六个方面的条款。
明确开工的生效条件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的起始点。一般而言,在国际工程合同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并不意味着承包商需要立即开工,还需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才能确定正式的开工时间。由于在合同生效前,可能会出现一些影响实际开工日期的不利因素,如业主的各类许可未完成办理、进场条件未满足等情况。因此,承包商在与业主进行谈判时,应特别重视开工令(Notice to Proceed)生效条件条款,建议不要在合同中直接规定确切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而应尽可能地细化开工令的生效条件:如开工日期及工期自开工令生效条件达成时起算。对于合同生效的条件可以做出如下规定:(1)在业主向承包商发布开工令前,其应保证已取得场地的实际占有,即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且已获得政府的建设许可,并及时向承包商移交场地;(2)在发布开工令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约定的预付款,承包商未收到预付款前有权拒绝业主发布的开工令;(3) 明确区分有限开工令和正式开工令,应将正式开工令作为正式开工的日期等。以上条款均可以对业主产生约束性的法律效果,避免承包商在前期因业主的原因而导致的工期紧张或延误。
明确出具竣工验收以及接收证书的标准
一般而言,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的取得,是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尾款和退还履约保函的先决条件。在实际的实践中,存在业主恶意以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或工程接受标准为理由,拒绝支付承包商工程尾款和退还履约保函。因此,承包商应与业主明确签发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的前提条件及程序。从实体角度出发,竣工测试是业主签发接收证书前必不可少的过程,在承包商取得接收证书后,就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会发生转移。因此,在合同的附件中,应当对竣工时的各项指标参数作出详尽的规定,并可以建议双方约定在工程完工后,由第三方对该工程进行性能测试,验收合格后业主方应向承包商出具接收证书。在某些场合中,除满足合同规定的必要性能参数外,业主可能会要求建成电站达到购电协议中规定的商业运行要求,实现并网后方可出示接收证书。满足上述条件并实现项目的移交后,该工程将由业主负保管责任,但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工程缺陷的情况除外(如工程质量不达标)。从程序角度出发,合同中还应规定: 业主应在承包商向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固定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否则视为默示接受,若因业主的原因导致竣工延迟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索赔等条款,以此避免业主拒不作出接收证书的行为。除此之外,双方应在合同中严格区分瑕疵和重大缺陷的界限,竣工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应为重大缺陷或与合同规定的性能严重不符,而不能因一些细微的工程瑕疵或缺陷就拒绝向承包商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对各类保函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作出限制性的约束
在合同谈判阶段,业主和承包商必然会对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金保函等担保条款进行磋商。以履约保函为例,分为无条件履约保函和有条件履约保函。无条件履约保函对于承包商来说,存在可能会被业主恶意利用的法律风险,即业主可以在无须证明承包商过错的情况下没收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函。所以承包商应尽可能争取有条件且闭口的履约保函,或者要求业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作为保障。一方面,双方应明确扣除或没收履约保函的程序要求和实质要求,对履约保函期限及延长、因过错而扣除保函的比例以及释放保函的条件等作出详尽的说明。另一方面,双方还可以设定保函递减条款、选择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开设的保函来减少承包商一方的风险。在项目完工移交后,由于还存在一定的质量保证期,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开具质保金保函,质保金保函的期限应与质保期保持一致。但在某些国际合同中,业主可能并不要求质保金保函,而直接要求履约保函的期限延长至质保期满后才释放。因此,承包商应特别注意该类会导致履约保函期限过长的条款。
细化工程索赔的具体理由及程序
与分包商达成合规的“背靠背”协议
作为国际工程合同的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谈判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在工程中标后,业主和承包商需要在较短的时间 (通常为1个月) 内达成合同协议,因此承包商往往会选择在中标前就与各分包商达成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一旦主合同成立,该分包合同也随之成立。因此,必须要明确背靠背协议中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条款。其次,为确保分包商遵守总包合同的规定,保护总包方的利益,应在背靠背协议中特别注意有关责任转移的条款,即若因分包商原因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出现瑕疵或缺陷,在业主向总承包商索赔后,总承包商可向分包商追偿。在背靠背协议中,还应当要求分包商向总承包商也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质保金保函等担保,且该保函的期限及金额应与主合同的保函期限与金额相等。此外,在背靠背协议中,当债务人(承包商)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分包商)是否能行使其代位求偿权向次债务人 (业主) 追偿,各国对该条的规定各不相同,双方可在了解工程所在国法律后在合同条款中加以约束。背靠背协议的目的在于使总包方和分包方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以此来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尽量争取对承包商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有利的条款
承包商为保障自身利益,在合同谈判中应当规定:若业主因其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向承包商支付月进度款或节点款,导致承包商无法按时收到付款而产生的误工或停工,承包商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采取向业主索赔因暂停导致的工期延误、人员设备窝工费、要求变更合同的总金额等措施。承包商应在合理期限内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若业主拒不答复或有意拖延回复承包商的合理要求,可以视为其默示接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此外,当迟延付款已经达到一定比例,承包商应具有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且终止合同并不影响其在合同中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在合同终止后进行索赔、扣除支付担保等。除此以外,双方还应对在合同中的损失进行明确的定义,即合同终止后是否仅可以对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索赔,还是也可以对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进行索赔,各国对此的规定各不相同,细化该条款有利于减少双方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
文|洪永红 岳淇【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