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带一路|跨境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模式及税务影响

一带一路|海外工程合同签订方式及税务影响

一带一路|海外工程建设模式及税务影响

一带一路|国际派遣人员的税收安排

一带一路|海外工程建设模式及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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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开展以来,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海外投资建设的优先领域,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能源、交通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不断加强,签订了众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合约。

目前,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承包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组合)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最终将向业主提交一个功能齐全,可立即使用的工程项目。

2.项目BOT模式

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缩写)模式即建设—经营—移交模式,指一国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签订特许协议将专属国家的特定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企业,政府保留该项目、设施以及其相关的自然资源永久所有权;由企业建立项目公司投资、开发、建设、营运和管理特许项目,以营运所得清偿项目债务、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该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3.项目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上述三种模式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在EPC模式下,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当地取得的收入通常按照“工程承包收入”来纳税,而在BOT和BT模式下,总承包商最终将工程项目转让给业主时,一般按照“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若总承包商在最终转让项目之前取得项目的运营收入,则一般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

总承包商经营项目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立分公司、项目部或办事处来处理当地事务,这种情况下,这些分公司、项目部或办事处以母公司名义直接在当地进行经营活动,很可能会构成当地的常设机构。企业也可考虑通过缩短工程持续时间,避免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另一种则是在当地成立子公司。子公司需要在东道国进行税务登记,作为东道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东道国纳税。子公司可以作为控股公司控制多个当地项目,也可以是专为某个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在设立子公司时,总承包企业需要考虑通过设计科学的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架构,来降低总体税负。

在选择以何种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来运作境外项目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总体税负、现金流情况、当地的政策环境等因素,以提高项目的综合回报。

一带一路|海外工程合同签订方式及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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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到合同签订、设备采购、工程设计、项目付款和人员派遣等多个环节,涉及不同的税务风险,需要进行专门的税务分析。其中,合同签订是非常重要一环。

海外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方式可能包括:

1.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再根据需要在企业各主体或不同供应商之间进行分工或转包。

2.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组成一个联合体,与业主签订一份工程总合同。

3.根据商业需要或税务筹划安排,承包商、供应商与业主之间签订多个合同。

不同的合同安排对中国企业而言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选择合适的合同签订方,可以降低企业总体税负。

例:中国企业A在泰国承包某水利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的建筑劳务分包给中国企业B。

模式一:企业A与泰国业主直接签订总承包合同,税负较高。 rWzdAImpgfScEOK7nQbsLGTP4ukD0oy9.jpg

模式二:企业A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作为总承包商与泰国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从香港分包给企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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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对于企业B来说税负与模式一一致,但是对于企业A来说,总体税负有所降低。首先,只有当香港子公司将利润汇回中国时,才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并可以抵免已缴纳的境外税款。其次,香港没有增值税,该总承包合同不会产生增值税影响。另外,模式二还避免了多重的中国印花税。

企业在签订海外工程建设合同时,还应该根据项目的不同合作模式选择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例如在EPC项目中,若把设计、采购与施工都签订在一份合同内,则整个合同对应的收入通常都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另外该合同还需要缴纳中国的所得税和增值税,除非合同中分别注明设计、采购和施工的金额,使部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将该EPC总承包合同拆分成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每项合同适用各自的税务处理,就可以避免“混合销售”带来的较高税负。总承包商在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所产生的收入有可能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或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项目设备采购可能视为业主直接向总承包商进口材料和设备,总承包商在采购环节的利润通常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还可适用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而施工合同由于在境外履行,可免缴中国的增值税。

中国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税务分析,选择合适的合同签订方式,以避免税务风险,降低项目的整体税负。

一带一路|跨境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模式及

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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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从事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设备和物资。目前,中国企业所承接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大部分为基建类和能源类项目,设备需求量大,技术要求高,而项目所在国提供此类设备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一般而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工程项目设备和物资通常需分别在中国、项目所在国和其他第三国等多处采购。

对于从何处采购,税收成本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一些国家对于临时性的工程设备的进出口有非常严格的管制,这些设备出入关会受到严格监控。有些国家要求项目完工时,临时进口的设备必须转移出项目所在国。有些国家的进口关税比较高,而有些国家对永久性出口和临时性出口的货物税收政策也大不相同。例如,一般情况下,我国企业对出口的货物可申请退税,但是如果这些设备和物资在境外短暂使用又复运回国内,则很难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可优先考虑在项目所在国采购或租赁项目所需设备物资,降低关税开支和设备转移的成本。对于一些必须从我国采购的临时性设备,可以采用将设备先永久性出口给境外子公司,再由境外子公司出口给项目公司的方式来申请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地取得出口退税对于到海外进行工程承包的企业提高效益、缓解资金压力、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中国对于出口货物采取退税的方式,但是企业从中国进口设备和物资,依然会存在出口环节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因为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往往低于17%。若从第三国进口,则需要分析当地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合理比较税收成本,才能计算出准确的采购成本。

为了降低整体税负,很多企业也会考虑在境外设立一个材料采购中心,承担项目设备和物资采购的职责。一般材料采购中心都会选在所得税税率较低、进出口关税和流转税较低的地方。这样采购利润留存在当地可以降低整体的税负。同时,材料采购中心一般也需满足交通便利、没有外汇管制和进出口限制、仓储成本低廉等要求。目前,“一带一路”沿线的阿联酋、香港和新加坡等都是中国企业使用比较多的材料采购中心所在地。阿联酋不对除石油企业外的企业征收所得税,也没有增值税。香港和新加坡的所得税税率较为优惠(一般是16.5%或17%),没有进出口关税和增值税,都是比较理想的材料采购中心设立地区。对于境外项目比较多的大型企业来说,将境外项目的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功能放到境外的子公司去,有利于充实境外子公司的商业实质,使其有更多的机会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和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

一带一路|国际派遣人员的税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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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包境外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员。境外工程项目在人力构成方面,除了在当地雇佣职工之外,通常还需从中国派遣一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当地从事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监督项目的顺利进行。劳务派遣人员在境外项目中往往占有不小的比例,在境外工程实施中起了巨大的作用。

劳务派遣人员通常是中国居民。作为中国居民,需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在中国纳税。因此,中国企业派驻境外的劳务派遣人员在项目所在地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除了需要在东道国纳税之外,还需要按照中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中国企业在安排境外劳务派遣时应充分考虑项目东道国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做好税收筹划,避免双重纳税,降低整体税负。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尽量避免成为东道国的居民纳税人

被派遣员工一旦成为项目东道国的居民纳税人,就需要以其全球的收入在该国纳税。例如,缅甸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外籍人士在一个应税年度内如在缅甸境内居住超过183天,就应被视为缅甸居民。拥有外国国籍的缅甸居民需要就其在缅甸境内和在境外的全部收入向缅甸政府上交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发生,中国企业在派遣劳务人员时应了解当地“税收居民”的相关规定,尽量将人员在当地的居留时间控制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人员轮岗或将部分可以远程进行的工作在中国完成,避免成为当地的税收居民纳税人,以降低员工的税收负担。

保存在东道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中国企业应提醒派遣人员或境外项目公司留存好在境外纳税的完税凭证,用以抵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无法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完税凭证,抵免将无法顺利进行。

灵活安排薪酬支付时间

对于未认定为当地税收居民的派遣人员,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将其的部分绩效或奖金等非工资性质的员工薪酬的发放时间推迟到离开项目所在地之后,以降低派遣人员在当地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