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工程市场的承包模式正在从施工总承包或平行承发包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转变,工程总承包模式正在逐渐演化为主流承包模式,而关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所需的资质要求,也成为行业内激烈讨论的问题,本文拟对此谈几点浅见。

一、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资质要求

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所需的资质,行业内存在“单资质”说(即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其一即可)和“双资质”说(即需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种资质)两种不同的观点。我国国家建设部和发改委于2019年12月23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建设部办法”),采用了工程总承包的“双资质”说,为该问题暂时定了基调:建设部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除建设部办法对于双资质的上述规定外,早在2015年,国家交通部已颁布了《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0号,简称“交通部办法”),该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公路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因此,迄今,至少在房建、市政和公路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都已实行了双资质制度。

二、总承包模式选择

我国工程领域的通常使用的总承包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总分包模式,二是联合体模式(本文暂不讨论二者的利弊问题)。如上所述,根据建设部办法和交通部办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考虑到实际中同时具备高等级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工程企业很少,因此,至少在房建、市政和公路工程总承包领域,总分包模式已退居次席,而联合体模式将在项目运作实践中胜出,成为主流总承包模式。

但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述的联合体模式的胜出,并不会绝对排除总分包模式的适用,总分包模式继续使用的主要情形如下:

1.某些大型的工程公司,有可能同时具备或将具备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在具备了双资质后,当然可以、实践中也会更倾向于使用总分包模式,以做大营收和业绩,增加利润额;

2.“双资质”要求暂适用于房建、市政和公路工程领域,在其他工程领域,如能源电力、工业基础设施领域,仍然使用单资质制度,即只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即可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

3.即使是在使用“双资质”的房建、市政和公路工程领域,联合体模式的使用也不会绝对排斥总分包模式的使用,具体而言,虽然承包商联合体对工程进行了总承包,但在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某些工程内容,特别是设备(尤其是主辅机设备)和材料部分,仍然需要进行采购分包,实际上还是一种变种的总分包模式。

三、行业趋势判断

房建、市政和公路交通工程领域实行“双资质”制度反映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趋势。为应对这种“双资质”要求的趋势,我国工程行业可能面临大的变革,组织形式方面的变革途径基本上有两种:

1.现有工程企业努力获取设计和施工双资质

在该途径下,工程企业的具体做法为,设计企业在拥有设计资质的基础上,努力申请和获得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在拥有施工资质的基础上,努力申请和获得设计资质。建设部办法对此也做了明确的指引性规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合并整合,以便同时获得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并整合也是同时获得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对于央企承包集团来说,将下属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结对进行合并,一方面可以获得“双资质”,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集团内兄弟单位之间的竞争烈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虽然如此,但预言工程行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并整合的时代来临,还为时过早。笔者判断,工程行业内的趋势更主要体现于上述第1种变革途径,而不是第2种“合并整合”,究其原因主要如下:

(1)建设部办法对增加资质问题规定了资质的相互“准用”制度,即“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这为具有设计或施工高等资质的工程企业获得“双资质”提供了开放性和可操作的方案。

(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并容易整合难。设计单位更强调专业性,通常秉承的是精细和谨慎的经营理念,而施工单位的经营风格相对而言更为粗放和冒进,将完全不同经营理念的两种单位人为杂糅在一起,真的是合并容易,整合非常困难,不容易整合成功。

(3)交通部办法已执行了四年多,但在交通工程行业,近年来并未发生大规模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合并实践,在组织形式方面仍然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相互独立的两条线。

同时,笔者认为,“双资质”要求是把“双刃剑”,虽然有利于满足工程总承包的资质强化要求,推行“全过程咨询”,但其对工程设计行业并不一定完全有利:

(1)设计单位有可能受工程总承包的诱导,由精细化管理走向粗放型管理,由风险保守型企业转向风险冒进型企业,加大自身的经营风险;

(2)“双资质”要求将使我国工程行业的“同质化”竞争越来越严重,竞争更为激烈,不利于做好专业分工,特别是设计领域的专业化;

(3)“双资质”要求将“裹夹”着设计单位卷入工程总承包的洪流,让定位于专业化设计企业而不想转型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单位在市场竞争中严重承压,因为在承包模式转为工程总承包后,专业化设计定位的企业将面临市场机会大量减少的局面,影响到其市场开拓和营收,其结果可能是削弱设计单位的发展及核心竞争力的强化,而脱离核心竞争力的业务转型有可能成为风险很大的“无本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