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市场需求和业务形态的转变,海外项目逐渐从EPC总承包等工程承包形态向BOT、PPP等投资模式转化,我们收到越来越多这样的问询:

——作为承包商,如何为这些国内业主搭建投融资模式?

——作为投资人,银行所谓的“项目贷”和“双95贷款”分别指的是什么?应该如何进行投融资结构搭建呢?

今天,我们就专门对在海外投资项目项下不同信保产品协同不同融资产品助力企业“走出去”这一主题进行梳理、总结和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来解构一下一个海外项目的投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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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对项目总投入的简化总结。需要有两点说明:

一是在海外项目总投入中,类似前期投入、可能的并购投入、土地权益投入、矿权投入(如矿产项目、水泥厂项目等)等这些投入属于投资项目的基础投资部分,是整个项目建设的根本和铺垫,这些投资由投资人自身决策完成或按照东道国相关规定完成。这些投入,部分是可以纳入项目可研总投测算的(如土地所有权支出),部分可能无法纳入,需要按照项目情况与可研机构进行对接,这也是投资人视角的总投往往高于项目可研总投入的原因。为简化讨论,下文将不再对投资人视角总投和可研总投进行区分,后续总投将主要指代相关可研报告所描述的相关总投。

二是在总投入中的项目建设投入,一般是由第三方(无论是否投资人关联企业)负责执行,往往是通过与不同第三方主体签署商务合同的方式,有的是通过项目公司与不同的出口商/承包商分别签署设计合同、设备供货合同、施工安装合同等不同商务合同来执行,有的是项目公司将这些合同内容统一打包与一家EPC总包商签署EPC合同的形式来实现。

下面,我们就结合以上结构,“项目贷”和“双95贷款”就可以比较容易理解啦!这种由银行直接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的海外投资项目融资保险结构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模式进行搭建:

(一)基于整个项目投资的“项目贷”

此种模式项下,银行基于整个投资项目来进行融资,此时,银行除对项目贷款有一系列担保措施、利率及费用等要求以外,也会对项目“股债比”设定限制,一般情况下不低于30%:70%,部分项目也可以争取到20%:80%等条件,通过“股债比”的条件设置,实际确定了“项目贷”可以融资的金额上限。

(二)基于商务合同的“出口买方信贷”

由于为推进项目建设的EPC商务合同或多个单项商务合同是项目公司(境外)与国内承包或出口企业签署的,这些合同的实施本身可以促进中国设备、劳务“走出去”,符合官方出口信贷所支持的方向,因此,投资项目的这些商务合同不超过85%的金额是可以在“出口信贷”项下进行支持的。

以上两种融资结构,可以结合总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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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融资模式,信保匹配的对应产品也并不相同,具体的组合是:

(一)银行:基于整个项目投资的“项目贷”+ 信保:海外投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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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于整个投资项目来进行融资并进行评审,一般情况下,会要求投资人针对这笔银行融资向中国信保投保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在项目基础担保结构下进一步由中国信保向银行提供给项目公司的贷款提供政治风险保障。部分项目项下,海外投资保险除保障战争及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等风险外,还可以进一步保障政府/认定政府主体在相关违约协议项下的违约风险。有的时候,投资人为覆盖其自身自有资金投入的政治风险而投保的海外投资股权保单保险赔款权益也需要同步转让给银行。

(二)银行:基于商务合同的“出口买方信贷”+ 信保:中长期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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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经论述了基于商务合同的“出口买方信贷”这种融资模式的基本逻辑,即融资金额与商务合同是严格匹配及相关的,投资企业可以选择EPC合同整体融资,也可以选择部分符合出口信贷要求的及自身融资金额需求的合同确认融资金额。项目公司仅能将出口信贷融资用于支付对应商务合同项下的货款或工程款。根据部分银行要求,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项目,为防范资金挪用风险,还需建立“受托支付”机制,即由银行直接将融资资金支付给出口商/承建方。

在国内投资人为银行贷款提供还款信用担保等系列担保措施下,由信保以融资银行为被保险人、以融资银行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出口买方信贷为保险标的出具承保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的出口买方信贷保单(视项目在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最高赔偿比例可达95%)。鉴于此种模式项下,中国信保与银行可在风险共担的机制上完成项目评审和项目条件设置。

如下对比图,供大家进一步对上述两种融资保险模式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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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结合近期的一些选择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模式推动海外投资项目融资(即选用模式二)的项目重点问题,分别向投资人及承包商/出口商提供一些建议或提示,供大家参考:

给投资人

1、高度重视承包商/出口商的参与问题

投资人选择“出口信贷”模式的同时必须对这种模式背后的逻辑结构进行深刻认识和了解,即出口信贷以商务合同为融资基础,商务合同对手方承包商/出口商的参与/协助融资工作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部分项目评审必需材料需要依赖出口方提供,如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相关商会支持函等、承包商/出口商签署《出口商承诺函》等保障项目建设实施的文件等。

2、做好多商务合同模式下的融资协同管理

如果项目公司不是选择签署一个EPC合同的模式,而是就不同内容签署与不同出口商/承建方签署多个分项商务合同,则投资人需要对结合资金需求确定哪些符合出口买贷条件(如中国成分)的商务合同纳入出口买贷融资范围,并对各个合同项下承包商的工程进展、支付进展等进行细致管理,这些都是金融机构的核心关切。另外,如果纳入买贷范围的商务合同较多,建议在商务合同签署时注意商务合同条件(如预付款、工期等)之间的统筹和商务合同约定与出口信贷条件(如工期和提款期等)的统筹管理。

3、若存在关联交易,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当前部分海外投资项目是投建营一体化的模式,即项目公司选择的项目承建方往往是国内投资人本身或国内投资人关联企业。这种关联商务合同结构在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模式下仍能得到银行和信保的支持。

但针对关联交易,需满足商务合同价格公允、交易真实、项目经济可行性良好、落实账户监管等条件。因此,投资人与关联方在签署关联商务合同时,务必重视价格的公允性;价格确定后,由具备合同价格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对合同价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给承包商

1、关键时刻,可及时向业主提出融资模式的转换

当国内投资人在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贷”模式上可能遭遇长期停滞不前等问题时,承包商可及时向业主提供“出口信贷”融资模式方案,在不同融资模式的切换中,找到银行、信保、投资人、承包商的风险分配和处置方案的契合点,以尽快促成项目融资落地。

2、模式切换时,务必高度重视投资人愿意提供的融资条件

部分项目项下,由于模式切换、出口商的参与,可能导致投资人对担保条件等产生可以弱化的错觉,承包商务必对银行“项目贷”模式项下的贷款条件(担保条件、费用条件等)进行全面、深入地掌握,同时加强对投资人针对融资条件的预期管理。在设计出口信贷融资结构时,务必提前确认投资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愿意提供哪些担保条件。

3、条件允许时,也可以考虑选择提供出口卖方信贷融资模式。

如果银行迟迟不愿为项目公司直接提供融资,在投资人的担保实力或条件比较充分,符合出口商/承建方内控要求的情况下,可探讨出口卖方信贷的模式,即由出口方/承建方与项目公司签署延付商务合同(出口方/承建方通过延付商务合同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中国信保提供以延付商务合同为保险标的、以出口方/承建方为被保险人的出口卖方信贷保险(赔比最高可达90%),出口方/承建方通过卖贷融资或应收账款卖断等融资方式协助投资人间接从银行获得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