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海外承包商而言,“小额投资拉动总承包”模式的投资逻辑,往往不是投资收益,而是工程承包收益

但是,客观事实是,投资与承包各有其逻辑,即使中国承包商进行小额投资的逻辑是为了工程承包,那么仍有必要提升和改善投资方面的“基因”:

一方面,必须学会站在投资人的视角,在严谨细致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而不仅仅局限于建设期)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另一方面,还需要科学设计作为小额股东与总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风险和收益平衡。否则,不仅海外工程承包的固有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反而会进一步增加投资风险。

在实践案例中,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融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小额投资方式参与建设的巴哈玛度假村项目所遇到的波折,已经为那些已经或即将开始小额投资拉动总承包业务的中国企业决策层提供了有益的前车之鉴。

在上述背景下,吴之昕先生所倡导的投建营一体化,确实是改善和提升中国承包商投资“基因”,突破短期利益局限,实现海外长期可持续发展,确实是一剂良方。

目前,推动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在实践中发展的动力源主要来自三方面:首先是境外能源与基础设施市场发起方/使用方的客观需求;其次为强化和延伸境外项目信贷风险控制手段的中资银行及中国信保;再次是一小部分具有远见卓识的企业家。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对于探索和发展投建营一体化模式的主力军中国国有企业而言,其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恐怕是来自于现有以营业额为主的绩效考核体系。鉴此,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绩效考核体系,那么中国承包商的投资“基因”由于存在先天性不足,其海外投建营一体化的发展实践将始终存在结构性制约因素。

对此,笔者建议我国政府可以考虑以若干已经在投建营一体化方面有过成功探索经验的企业为试点(例如中国化学工程、中信建设、中国电建等),通过调整现有绩效考核体系,帮助这些企业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然后通过总结经验并形成最佳实践,在更广的范围内予以推行。

SailingAbroad基建法律分享

该平台由胡远航律师创建,用于与国际工程同仁分享海外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胡远航律师,中国执业律师并获得英格兰威尔士律师注册资格,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会员(MCIARB)。曾先后就读于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英国BPP大学法学院、伦敦法学院大学,具有工程和法律的复合背景,完成了完整的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律师执业教育。

胡律师曾先后工作于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伦敦办公室,以及北京合森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中国企业境外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绝大部分工作经验集中于项目投融资、工程建设、EPC合同谈判与风险管理、工程索赔与争议解决。代表性业绩包括:西气东输三线工程整体EPC合同起草、中老铁路特许经营协议起草和谈判、中国首台核电AP1000机组的索赔法律服务、某企业的首个非洲海外IPP电站投资全程交易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