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在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企业也遇到了许多风险与挑战,有些是自身难以克服的,政府必须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为对外投资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大幅度增加,2016年,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在“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是,在对外投合作资过程中,企业也遇到了许多风险与挑战,有些是自身难以克服的,政府必须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为对外投资合作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面临的困难

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呈上升趋势。由于优质资源几乎全被发达国家企业所占据,中国企业不得不到那些政治风险高、社会制度不完备、投资环境较差的国家去寻找投资机会,面临的战争战乱、政党更替、政策不可持续等风险因素不断增加。

发达国家投资安全审查不断升级

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将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纳入外国投资审查范畴,审查越来越严苛,受到审查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程序不透明、标准不清晰、随意性很大,通常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大大增加了中国企业的投资风险。

东道国实行严格的本国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些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频繁针对外资及外企出台新政策,如企业注册、劳务许可、控股权、税收、企业采购、环境保护等,许多都是限制性的措施。例如,工程、服务合同中,本地制造或加工商品要占一定比重,本地员工要占所有员工比例的一定比重。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

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已经与104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70多个是比较过时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投资争议解决的需要。例如,2000年以前生效的中国与外国“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对于仲裁条款,都只提到设立专门的仲裁庭;2009年以后的协定才提到更为多元的解决方案,如利用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渠道。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盲目性

对外投资企业普遍缺少共商、共建、共享的政策平台支持,缺乏对投资目标国市场全面、深入的了解,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保障。存在基于乡缘的“抱团出海”和搭大企业“顺风车”现象,中小企业对外投资的盲目跟风更为严重。

跨境融资难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基础设施、产能合作等方面贷款回收期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国内银行不愿意冒风险;对外投资项目前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也影响了银行贷款意愿;在不少新兴市场,国内银行未设点,国际化的外资银行也没有。2015年,一份针对300多家企业的调研报告指出,中国企业利用外资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的比例仅有25%,反映出企业对于境外金融资源的使用非常有限。

保险服务难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

对外投资承保风险的范围过于狭窄,对于风险高的区域和项目,国内保险公司通常不愿承保。保险费率明显偏高,以中信保为例,平均费率高达4%,不仅高于德国、美国、日本的保险费率,也高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保险费率,令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望而却步。针对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面临的特殊风险,也一直没有推出有针对性的险种。

人员流动存在较大障碍

从投资目标国来看,大多数国家都不鼓励劳务引进,对工作证和签证管理非常严格,实行严格控制入境人数的保护性措施。从我国出国管理制度看,国企按因公出国审批受到严格限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大多数与我互免签证的国家,其免签对象为因公护照持有人,对外投资的私企不能享受这种便利。

境外领保工作资源不足

领事保护人员与出国者比例,中国是1∶20万,美国是1∶5000,日本是1∶1.2万。中国领事保护人员数量与“走出去”人员数量之比,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极不适应“走出去”形势与日益繁重的领事保护工作需要。

缺乏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

长期的政府包办代替,北美、中东富裕国家消费者已经习惯了不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付费;面临选举的承诺和压力,地方政府也普遍不愿意将相关服务委托给私人投资者。政府没有能力付费,消费者不愿意付费,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中就找不到可行的、盈利的投资模式。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政策调整

促进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

通过中外双方的高层磋商,提升美、澳等国对中国投资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明晰相关控制标准,减少审查的随意性,降低审核风险及其他政治因素给中国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快中国与“走出去”目标国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重新谈判,形成较为统一的、多元化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的统一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负责“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争端的解决。

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设立重点企业名录,针对服务于“一带一路”、短缺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产能转移以及技术性项目,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在企业“走出去”的初期(3—5年),给予所得税减免,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加大对外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金融机构“走出去”,简化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手续,鼓励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在“一路一带”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业务布局。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探索用外汇储备建立海外产业投资基金的途径,鼓励地方政府推出地方版的“丝路基金”,推动成立对外承包工程担保基金。

完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

设立专门的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公司。紧紧围绕“走出去”企业实际需要,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创新承保模式、扩大承保范围。对于战争及政治暴乱、征收、汇兑限制三类风险,对外投资企业必须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并由国家提供一定的保费资金支持;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利益的境外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政治风险保障资金,实行自动投保,提高企业应对政治风险的能力。

提高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

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川、陕西等沿海和内陆自贸区为基础,加强与东道国国家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方面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多双边合作。推动检验检疫证书国际互联网核查,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降低非关税壁垒,共同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透明度。

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服务体系

综合涉及“走出去”各政府部门的信息,建立统一的“走出去”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投资目标国家的政治局势、政策取向、法律法规、经济形势、外汇管制、投资机会等情况;发布各国产业发展趋势、市场、技术、资金以及企业发展状况。编制与主要投资目标国家的合作投资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制造业中外合作项目数据库,明确中国企业的投资方向。

健全使领馆投资保护制度

中国企业和员工在国外出现问题的时候,使领馆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确保中国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增加在“走出去”企业较集中的国家设立领事馆,扩大签订双边领事条约和建立双边领事磋商机制的国家数量。完善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大投入、增加编制,做大做强现有领事保护队伍,进一步加强驻外使领馆建设。

完善出国人员的证照管理

加强中外双方协商,放宽中国对外投资企业中任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签证有效期限制,并向相关人员发放长期工作签证。国内应放宽对商务考察、商务签证办理的审批限制。对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审批与党政机关实行区别对待。放宽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因公护照的限制。扩大因私护照互免签证或签证优惠的国家数量,解决企业人员持因私护照签证难的问题。

加强对外投资宏观调控

尽快出台《对外投资法》,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走出去”中长期发展规划》,把握对外投资重大问题、重大目标和重大布局。召开全国“走出去”工作会议,明确对外投资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取向,提高政府服务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形成“走出去”的合力。探索建立国家级的对外投资委员会,部署“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过程,统筹信息搜集与处理,加强项目评估、开发的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合作建设自贸区和产业园区

积极推进“两国双园”模式以及“两国多园”“多国多园”模式。借鉴国内产业园区的经验,大力发展以产业物业开发租售为主的地产开发商模式、以PPP为主的产业新城开发商模式以及以双轮驱动为主的产业投资商模式。努力推动形成一批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使自贸区和产业园区成为政策的实施平台。

探索投融资合作新模式

转变传统工程承包思维定式,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股权投资,进而参与项目的长期运营。采取DBFOM(设计—建造—融资—运营—维护)等国外政府熟悉的模式,拓展SOT(建设期补偿—运营—转移)融资模式。在与投资目标国政府充分协商和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以中国企业为主体,引入城市运营商模式,进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与运营,并实现盈利。

建立对外投资监管机制

国企对外投资项目要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在事前评估其中的政治风险,同时,要执行更严格的审计程序。建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问责机制,若投资获利,则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奖励;若在企业经营和投资决策上出现失误,即使决策程序完全合法,至少也要负领导责任,或调离岗位,或引咎辞职;若决策程序违法,则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