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被收购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是并购方应当着重审查的收购风险。被收购企业具有外资背景并存在转让定价等避税安排的,其潜在的税务风险呈现出复杂、隐蔽的特点。收购方应当在并购决策前期针对被收购企业的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等税务尽职调查,并通过协议分配风险的方式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本文以一则企业并购案例作为引入,简要分析收购方如何通过税务尽职调查识别和评估被收购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以及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对。

一、案例引入

A公司是注册地位于广东省某市的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5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公司是注册地位于香港的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机械部件制造及出口销售。A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亿元。

C公司是一家境内机械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C公司拟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为在境内主板上市作准备。C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亿元。

2015年1月,B公司与C公司达成初步收购意向,C公司拟引入B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并以部分现金和向B公司增发自身股份的支付方式收购B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本次收购交易如下图所示:

此外,A公司生产的产品大多为出口,出口创收占总收入比重在六成以上,且在A公司的出口下游环节,B公司是A公司的主要购货商,A公司平均每年度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数量占A公司平均每年度对外销售产品数量的八成以上。尽管A公司所处行业在亚洲地区的发展前景良好,但A公司最近五年一直保持着较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率。A公司在与B公司发生出口业务时,定价主要由B公司负责,A公司无法自主决定定价方式,而且,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定价普遍偏低。同时,A公司每年要向B公司支付一些大额的劳务费用和特许权使用费。

二、税务尽职调查:识别和评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在上述收购案中,由于被收购企业A公司与其母公司B公司之间存在转让定价安排,A公司存在着其企业所得税被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查与调整的税法风险。如果A公司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将会承担着补缴巨额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后果,这意味着A公司巨额现金的流出,直接减损A公司的净资产,并可能对A公司造成现金紧缺的财务危机。而A公司的这一损失,将会直接影响到收购方C公司的投资资产,对C公司股东的权益产生减损影响。

而A公司自身存在的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是收购方在实施常规的法律尽职调查中难以辨识的风险,需要税务律师实施专项的税务尽职调查加以识别和评估。针对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风险,主要有以下三大税务尽职调查步骤:

(一)对目标企业进行基本情况调查

在这一步骤中,需要对目标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风险作出宏观判断。因此,要着重考察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境内外关联方的主要情况、产品主要的销售渠道、产品销售的定价策略、向境外支付大额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以及外方投资者的主要情况。

获取上述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与目标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询问,目标企业每一年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报告等等。目标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或者由外方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并且其主要的下游企业或者上游企业为境外关联方或者存在向境外支付巨额服务费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目标企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转让定价风险,需要进一步实施税务尽职调查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步骤,准确测算风险值。

在本收购案中,目标企业A公司是香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其产品主要销售给B公司,在这一关联购销交易中,初步证据显示产品的定价被转移到B公司,同时A公司每年还需要向B公司支付大额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其经济实质待考察。因此,A公司与B公司可能存在着一系列的转让定价安排,A公司可能存在较大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二)对可能存在的转让定价安排进行排查和识别

识别转让定价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要从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入手。企业间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四类,分别是有形资产购销或使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或使用交易、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收购方应当对目标企业存在的上述关联交易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分别排查其可能存在转让定价安排及相应风险。

1、有形资产购销、使用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识别

在有形资产购销方面,目标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货物、商品购销贸易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识别风险的关键所在,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目标企业从其关联方购入的材料成本过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的,应具有合理理由,如所购产品在质量、技术、生产工艺等方面对目标企业具有经济价值和经济利益,否则将存在采购成本定价不合理的风险。

(2)目标企业向其关联方销售的货物、商品的售价过度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的,应具有合理理由,如购货方将会给予目标企业其他业务上的经济补偿、所售产品在质量、技术、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瑕疵等等,否则将存在销售价格定价不合理的风险。

(3)目标企业的利润水平应当与行业平均水平保持动态的匹配,目标企业存在成本倒挂、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的,将存在极大的转让定价风险。

2、无形资产转让、使用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识别

无形资产转让、使用关联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商业秘密和专用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交易。识别该类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的关键是独立交易原则和交易的经济实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关联方取得的经济利益是否与交易标的无形资产的经济权归属相匹配,是否与关联方在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风险及资产水平相一致。如果关联方并没有对交易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且其获得的高额经济利益流入与其现有的资产规模、功能、风险均不匹配的,将存在极大的转让定价风险。

(2)交易本身是否具有经济实质,即目标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是否与目标企业在集团内承担的功能、风险相一致。如果交易标的无形资产没有充分的经济价值,无法为目标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目标企业将存在极大的转让定价风险。

3、资金融通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识别

资金融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长短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识别这一风险的关键因素仍然是独立交易原则,主要体现为借款利率水平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平均水平。

4、提供劳务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识别

提供劳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识别这一风险的关键是交易的经济实质,主要表现为目标企业从其关联方采购的劳务是否与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功能风险直接相关,是否属于重复劳务或者关联方已经获得了相应补偿的劳务。

如果关联方向目标企业提供的劳务活动属于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活动,或者是关联方已经获得了补偿但仍然重复、多次提供的劳务活动,或者是无法给目标企业带来实际经济利益流入的劳务活动的,目标企业的对外支付服务费行为将会存在极大的转让定价风险。

(三)四分位法:评估转让定价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额

在完成上述对四类关联交易的风险识别工作后,收购方应当采用四分位法对风险额进行准确的计算和评估。

四分位法,即交易净利润法是当前我国税务当局认可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它结合BvD数据库的运用,将目标企业自身的利润率水平与可比企业的利润率进行比较,并根据可比企业利润率的中位值调整目标企业的利润率,从而调整目标企业的营业利润,进而得出目标企业应当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收购方实施税务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运用交易净利润法计算和评估目标企业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额具有高效、准确、合理、操作简便、适用范围广等优势,其主要步骤包括:

1、选取可比企业

即根据目标企业的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功能、风险等可比性因素,通过使用BvD数据库选定一定数量的可比企业,并进行可比性分析,从中筛选出若干数量的可比企业。

2、选取比对比率

根据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选择拟比对的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息税前利润率等等。

3、计算可比企业的比对比率及目标企业的比对比率

通过使用BvD数据库,选取可比企业的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出各个可比企业的比对比率数值,同时根据目标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计算目标企业的比对比率数值。

4、运用四分位法进行分析和评估

运用四分位法,从可比企业的比对比率中选出第一四分位值、中位值和第三四分位值,目标企业的比对比率低于第一四分位值的,要按照中位值调整目标企业的利润率水平,从而计算出目标企业在该年度内可能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风险防范:以协议约定明确风险分担方式

由于目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安排已成为过去的事项,因此收购方在与转让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转让方接受收购方测算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额的目的,并选择以下思路妥善防范目标企业补缴税款的风险。当然,获取转让方对于测算出的风险额的认可以及采取以下风险防范工作主要是基于收购方作为强势一方的安排考虑,这一工作本身便存在着极大的难度,需要与转让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1、收购方要求目标企业提前补缴税款

收购方可以要求目标企业及转让方在实施收购前由目标企业补缴其前三年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待税款缴纳入库取得目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后,方继续实施收购。

2、对赌条款:收购方降低收购支付的对价

收购方可以与转让方就该风险事项,相应调减收购协议约定的收购对价,收购方可以承诺在收购完成之日的一定期限后,目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启动特别纳税调查与调整的,由收购方或者目标企业给予转让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3、对赌条款:收购对价不变,纳税调整后转让方补充出资

在股权置换交易中,收购方可以与转让方约定,收购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对价不变,但是,在未来一定年度内目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目标企业做出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的,转让方构成出资不实,应当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补充出资的金额即为目标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金额,或者以补缴税款金额为基础通过一定的合理方法计算出的金额。

总结:

目标企业潜在的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是收购方在实施并购重组决策时应当重点考虑的一项税法风险。这一税法风险有别于目标企业的常规税法风险,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收购方应当寻求税务律师的支持,做好对目标企业的税务尽职调查工作,并以税务律师为主导与转让方展开沟通和谈判,以协议约定的方式妥善处置和防范这一税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