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索赔管理

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施工索赔实质上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在分担风险方面重新分配责任的过程。在合同实施阶段,当发生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施工风险等意外困难时,施工成本急剧增加,大大超过了承包商投标报价时的计划成本,因而应重新划分合同责任,由承包商和业主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费用,对新增的工程成本进行重新分配。

1.1 索赔对承包商的重要意义

通过施工索赔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维护承包商的合同利益。国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和反索赔,是施工合同条件赋予承包商和业主的合同权利,二者互相约束,成为施工索赔的两个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国际工程承包竞争存在受“买方市场”原因制约的客观事实,承包风险主要落在承包商一方。因此,施工索赔主要表现为承包商向业主索赔,而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则为数较少。

正是由于国际工程合同条件赋予承包商进行索赔的权利,可使承包商获得合理的经济损失补偿,从而有效地保护承包商的合同利益。实践证明,如果善于利用合同条件进行施工索赔,其索赔款收入金额有可能要大于投标报价书中的利润款额。因而施工索赔已成为承包商维护自己合同利益的关键性途径。通过施工索赔等工作的开展,还可以提高承包商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激烈竞争中,工程承包公司为了中标,往往要降低报价以战胜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如果不善于索赔,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可能就无法生存下去。

因此,人们常说“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为了成功地进行施工索赔,承包商必须具备较高的合同管理水平,尤其是较高的索赔管理水平。实践证明: 索赔成功率最大的承包公司,就是合同管理水平最高的公司。为了成功地进行施工索赔,迫使承包公司和工程项目的所有管理人员严格地进行施工管理,科学地控制工程开支,系统地积累各种资料,正确地编写索赔报告,策略地进行索赔谈判等。通过这些细致的工作,可以培养出一批具有国际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也会同时提高一个工程承包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2.2 项目索赔管理的程序

在合同实施阶段中所出现的每一个施工索赔事项,都应该按照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具体规定抓紧协商解决,并与工程进度款的月结算制度同时进行支付,能做到按月清理的,一定要及时按月清理,绝不拖延。关于施工索赔处理程序,瓦佳-马吉项目的索赔是按以下5 个步骤进行的:

第一步是提出索赔要求。按照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凡是由于业主或者咨询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出现工程范围( Scope of work) 或工程量的变化引起工程拖期或成本增加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商一方面可以用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 Notice ofClaims) ,声明他的索赔权利; 另一方面,应继续进行施工,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展。

按照FIDIC 合同条件第53.1 条款的规定,这个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 d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否则,逾期再报时,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将遭到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的拒绝。关于索赔时间的限制,作为承包商应高度重视,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 d 内必须正式送出索赔通知书,以免丧失索赔权。

第二步是报送索赔资料。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后,作为承包商应抓紧准备索赔资料,计算索赔款项,或计算所必须的工期延长天数,编写索赔报告书,并在下一个28 d 以内正式报出; 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继续存在,事态还在发展时,则每隔28 d 向工程师报送索赔补充资料,说明事态发展情况。最后,当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在28 d 内报送此项索赔的最终报告并附上最终账单和全部证据资料,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要求咨询工程师和业主审定。

按照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咨询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书和证据资料以后,应迅速审阅研究,在不确认责任属谁的情况下,承包商需要根据咨询工程师的要求进行索赔资料的补充,咨询工程师需要针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索赔原因的论证,同时与业主协商处理意见。如果对承包商的索赔款额有待进一步核实、难以立即决定时,需通知承包商允诺日后处理。

第三步是召开三方会议协商解决。当承包商的施工索赔要求不能在每月的结算付款中得到解决,而需要采取合同双方面对面地讨论决定时,应将未解决的索赔问题列为会议协商的专题,提交会议协商解决,会议由咨询工程师主持,承包商与业主的代表均出席讨论。在一次或数次协商会议上,承包商与业主双方互相交换意见,互相探索立场观点,了解可能的解决方案,争取达到一致的见解解决索赔问题,达成解决索赔问题的协议。

第四步是中间人调解。

当业主与承包商在多次谈判中始终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为了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索赔争端,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经验,可由争议双方协商邀请中间人进行调停,亦能够比较满意地解决索赔争端。这里所说的“中间人”一般是指合同开始业主与承包商依据通用条款第67 条双方共同认可的争端协调专家( Disputes Review Expert 简称DRE) 。

一般是在合同开始后,双方共同认可并签订合同,双方共同承担DRE 的费用。DRE 在调解过程中,需要与业主、承包商个别或共同交换意见,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可以提出一个比较公正

而合理的解决索赔问题的意见。这个调解意见只是DRE 作为中间人的建议,对争议双方没有约束力。DRE 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事公平合理,绝不偏袒一方或歧视一方。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调停解决的实践,绝大多数DRE 做出的调解都取得了成功。

第五步是提交仲裁或诉讼。

如果争议双方就DRE 提出的索赔问题处理意见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就此事向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法庭提出仲裁申请,国际仲裁法庭的判决将是最终判决,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

结语

埃塞俄比亚瓦佳-马吉项目自2007 年9 月25 日主体工程正式开工以来,经过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历尽艰辛,终于在2012 年12 月24 日主体工程完工,顺利实现履约。该项目战线长,穿越了几座大山,需经过埃塞俄比亚国包含“裸体部落”在内的多个少数民族,安全形势复杂,生活生产条件极为艰苦,在开工初期遇到了不

小的阻力和困难,项目班子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但经过项目全体人员的不懈努力,终于取得了项目索赔的成功,全面实现了项目的经营管理目标,为公司在埃塞俄比亚继续开拓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