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背景

自2001年注册成立以来,广东的A公司致力于某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十余年,深耕美国市场,销售业绩稳步增长。然而在2013年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结果,裁决执行对进口自中国的该产品征收76.45%的税费。

美国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做法使A公司利润急剧压缩,导致A公司迫切地考虑将生产线转移其他国家,旨在规避美国针对该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

二、案情介绍

1.被迫“走出去”

鉴于美国对华某产品征收76.45%的高额反倾销税,在国内生产该产品出口美国的做法无法使A公司获取任何利润,在该情形下,A公司决定采取“走出去”的战略,在他国家投资建厂。

评语:企业主动走出去与被动走出去的准备(如: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充分程度是不同的,所以最终导致投资成效不同。

2.陌生的合伙人

2016年经人介绍,A公司股东W认识中国籍投资人Y和澳大利亚人籍K。经简单了解,三个月后三人决定在泰国合资设立泰国工厂S,三合伙人在泰国工厂S的持股比例分别为W持股40%、Y持股30、K持股30%。

评语:“露水夫妻,情义薄”,互不了解的企业合伙人之间亦是如此,合伙人之间缺乏“人合”属性,为后期矛盾埋下隐患。

3.效法失效规则

根华商会老乡朋友的经验,泰国外资公司中泰国人持股不得低于50%。于是三合伙人委托一位泰国人在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 Board Of Investment)将自己登记为合资公司名义股东,代持股权比例为51%。实际上早在2016年,泰国公司法已不再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本国人的持股比例应大于50%。三合伙人为规避投资时泰国对于外商投资已失效的法律,最终做出信息不对称的安排。

评语:境外华商会是很多“走出去”企业家的重要信息资源来源,但专业事务应由专业人员操办,不能轻信任何渠道获取的信息。

4.初衷违法

据三合伙人的初衷,泰国工厂S主要用于三人投资设立的现有公司业务的转口贸易,也即在中国国内完成产品加工生产,通过泰国工厂S换包装和贴上原产证明,进而出口其它国家(含美国)或地区,以通过将原产地转为泰国的做法规避美国针对原产中国的高额反倾销税。同时,为降低进口国征收的进口关税,泰国工厂S故意向海关降低申报工厂S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价格。

评语:很多时候,人们可以猜到了故事的开始,却猜不到故事的结尾,尤其是大家都各怀心思地合作。

5.无核心内容的协议

2016年,三合伙人签署了一份简单的股东合作协议,但就利润分红、公司治理、退出机制、泰国工厂S运营成本分担等重要问题均无约定,但该协议明确股东K对外具有签字权。股东Y和股东K出口业务量有限,但二人利益一致,因此二人合计持股比例为60%。W股东出口业务一直较好,可是W仅持股40%没有取得持股比例的相对优势地位, 协议的安排为后来股东Y和股东K串通一气损害W股东利益提供了条件。另外,三位股东口头上约定每位股东抽取各自业务利润的10%留在泰国工厂S,作为泰国工厂S的运营成本。

评语:“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与“白字黑字,立据为证”,多少商人在这个问题上“吃亏上当”。

6.违反中国企业跨境投资备案要求

中国股东Y和W,未按中国规定的企业对外投资法律要求进行FDI备案程序,各自持自然人身份信息直接到泰国注册泰国工厂S。由于不懂泰国公司法,股东W泰国BOI故意降低注册投资金额,但是其实际投资额远远大于注册投资金额,结果该部分超出注册投资金额的投资款项只能认定为股东给予公司的借款,由投资变成了借贷,该部分款项的法律性质变了,那么随之对应的权利义务自然也变了。

评语:阳关大道不走,非要走旁门左道,有的甚至走“地下钱庄”,拿什么拯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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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泰国名义股东态度“骑墙”且损公肥私

如前所述,为规避届时已失效的泰国公司法,三位股东委托一位泰国人在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登记为名义股东,持股比例为51%。该名义股东每月通过其中饱私囊,干预公司业务和财务,在后续一系列股东纠纷中选边站队,使矛盾日益复杂化。最后,三位股东支付了一笔不小的费用才辞掉这位名义股东。

评语:正所谓 “请神容易,送神难”。

8.祸起萧墙,股东中饱私囊

前述提到三位股东口头约定每位股东抽取各自业务利润的10%留在泰国工厂S,作为泰国工厂S的运营成本。实际上,仅有股东W切实地履行了该义务,而股东K和股东Y只是利用泰国工厂S作为营销的牌子。一旦有业务,股东K和股东Y用自己另外注册的公司接单,然后对外出口,但成本由泰国工厂S承担。可以看出,股东K和股东Y实际上不支付泰国工厂S的运营成本,完全由W股东所投资的位于广东的A公司业绩在支撑泰国工厂S的运营成本。

评语:“前有因,后有果”,合伙人选的不对,开始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到最后“千错万错,都是你的错”。

9.另立工厂,恍然大悟

不久之后,股东W突然发现股东K和股东Y用自己另外注册公司接单,损害泰国工厂S利益。经一系列并无实际成效的谈判,股东W决定另外出资成立自己的工厂K,此时才发现,对于其所投资的行业,泰国法律早已不要求泰国人持股应大于50%。

评语:多么痛的领悟!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10.拖沓的破产清算程序与割肉放弃的利益

经过近三年的经营,股东W经过泰国工厂S出口到美国业务量越来越大,有超100万美金的货款或债务一直无法从泰国工厂S回款到A公司,这其中大部分已用于经营成本,另一部分为库存、模具、避税目的而故意降低向海关申报的设备款差额及原料采购款差额等。此情况下,股东Y和股东K已无意继续追加投资款项经营泰国工厂S,但却联合起来不同意将泰国工厂S转给股东W经营,三股东之间就这样展开了“内耗之战”。

2018年12月17日,被逼无奈的股东W聘请泰国律师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追讨属于自己的货款或债权。有读者一定会问,为何采取破产清算程序而不是普通民事诉讼主张债权呢?实际上,笔者与客户就该问题特意论证过:首先,财务审计报告显示泰国工厂S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差额200万泰铢以上,符合泰国外资企业破产条件;其次,股东W的中国A公司是泰国工厂S唯一的债权人。我们认为,采取破产清算不仅可能实现债权,还可以彻底地使泰国工厂S归于解散,而采取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仅可能拿回货款。正所谓:“我得不到的,就毁灭它。”

然而事实上,破产清算程序进展并不顺利。一方面,三方当事人在合作过程中的法律手续并不规范,因此为了满足启动破产程序,后期需花费大量时间补充各种翻译文件、公证与认证文件等,因此消耗有效时间;另一方面,泰国律师工作效率低,工作邮件每周只回复一次,尽管笔者尽力催办,又因欠付律师费,泰国律师又以此暂停工作一个月。

直到2019年12月8日,泰国代理律师正式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书,最终确定的诉讼请求额约53万美金,由于某些债权违反泰国税法等法律法规,一旦被披露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所以正式的民事诉讼索赔额仅为股东W实际损失的一半。2020年3月25日,泰国法院组织第一次庭审,泰国工厂S聘请的律师以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研究案情为由当庭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不可思议的是泰国法官竟然同意了,进而宣布下次庭审时间待定。经多次沟通,第二次庭审时间确定为2020年7月21日,同时法院告诉双方由于疫情管控升级,开庭时间可能还会调整。

评语:“割肉式”放弃利益时,方知当初之安排的荒谬和不计后果,但“后悔药”是这个世界上最贵的药。对比可知,中国法院审案效率远高于一些国家,在一些国家提起诉讼程序,要有“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11.股东串通处置资产

破产清算程序在万难之中启动了,但是“人算不如天算”,疫情突然袭击全球,泰国政府加强疫情管控措施,要求外国人入境应隔离14天。这种情况下,股东K和股东Y联合起来要求于2020年3月24日(注意:这个日期早于破产清算诉讼开庭日一天,精心的安排)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决议泰国工厂S破产事宜及资产处置方案,随后严格按照泰国公司法要求通过国际快递向在中国的股东W发出了正式书面通知,股东会召开势在必行。显然,由于疫情扩散及泰国政府的隔离政策,股东W是无法亲自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评语:人算不如天算,有时运气还是蛮重要的,只是运气不一定在你这一边。股东K和股东Y“先发制人”,预谋利用合计持股60%优势通过合法股东会决议在开庭前决议公司破产,这是很高明的安排。

12.司法掮客的危害

前面提到股东K和股东Y抢先一步要求召开股东,二人合计持股60%,股东W持股40%,依据泰国公司法,在章程无特别约定情形下,股东会按资本多数原则决议公司事务。同时,泰国公司法还规定,经多数股东同意,也有权按股东多数原则决议公司事务的规则。也即是,如果股东W将股权部分转让给至少两个人,在股东人数占据优势,就可以改变按资本多数原则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泰国代理律师亦这么建议。令人遗憾的是,在此关键时刻,股东W一方面认为转股权增加股东的方案太麻烦,另一方面相信了一位声称与泰国法院关系很硬的台湾朋友,决定不按规则来,按所谓的“内部关系”扭转局面。

实际上,该台湾朋友还介绍了另外一位泰国律师出席2020年3月24日召开的股东会,应股东W的要求,笔者事先测试了该律师,笔者认为被推荐的律师并非专业的公司法律师因此无法胜任工作,但股东W最终还是决定聘请推荐律师代表其出席股东会,拒绝邀请已聘请代理破产清算程序的律师出席股东会。

依据股东会会议通知,确定股东会既定议题第一项是决议公司破产清算,然后是决议任命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的权限、资产负债的处置、关闭银行账户和注销营业执照、员工遣散等相关问题。依据泰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途径之一是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基于此,笔者建议股东W的应对策略是,对第一项议题,也即是破产清算议题投反对票,因为股东W反对公司破产清算,股东会未能表决通过第一项议题,而第二项起的议题均以第一议题为前提的,因此,股东会不应继续决议第二项起的其它议题。

匪夷所思的是,前述台湾朋友推荐的律师早30分钟左右到达会议现场,不知为何被股东K和股东Y的参会代表骂了一顿,竟然愤然离开,完全不顾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事后还竟然向股东W索取了4000泰铢的律师费,笔者十分诧异。

股东会决议结果可想而知,股东K和股东Y顺利通过了公司破产决议和资产处置方案。到此,股东K和股东Y获得了处置泰国工厂S资产的合法授权,股东W又是后悔不已。

评语:对于在神州大地上成长的企业家,“关系”是十分“诱惑”的词,有种说不清道不明的“魔力”,如同空气一样存在,影响着无数个重要决策。

13.无耐的撤诉

前面分析到,一方面,由于疫情,破产清算开庭日期随时可能调整;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2020年3月24日股东会后,股东K和股东Y几乎“掏空”泰国泰国工厂S的资产,只剩下一台无法挪动的大型设备。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胜诉,也无任何意义,撤诉是必然选择。

评语:客户最后说一句话至今犹在耳边回响:“吃一堑,长一智”。“复盘”是总结经验最好的方式,这是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学费,换个角度,我们称为“成长”。

结语

陌生意味着风险。企业到境外投资并购,并非简单地换个生产地址,而是对新规则、新环境的适应过程,要接受“适者生存”严酷考验,熟练掌握并善于利用规则是“走出去企业”能“活下去”的必备技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