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投资主管部门

泰国主管投资促进的部门是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其职责是根据《投资促进法》制定投资相关政策。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委员会的相关政策,包括审批投资优惠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等。

网站链接:https://www.boi.go.th

02 外资法规

泰国与外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1999年出台的《外籍人经商法》(Alien Business Act)及其修订(2013)。

03 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泰国《外籍人经商法》有关规定,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以下3类:

【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

包括: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牧业;林业、原木加工;在泰国领海、泰国经济特区的捕鱼;泰国药材炮制;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土地交易等。

【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行业】

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1)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修理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其有关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

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2)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木雕制造,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泰国民族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碗器、陶器制造。

(3)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蔗糖生产,海盐、矿盐生产,石盐生产,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

须经商业部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产养殖业;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工程建设,但不包含:

(1)外国人投入的最低资本在5亿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

(2)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中介或代理业务。

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上述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投资的二、三类行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国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园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投资优惠或得到经营许可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某些行业。

【资格管理】

根据泰国《投资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泰国获得投资优惠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自规定投产营业之日起2年内必须获得 ISO9000或ISO14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当的国际标准的认证,否则其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将被减去1年。

【股权限制】

对以下行业的投资,泰国籍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的服务行业。2006年1月9日,泰国政府内阁会议原则通过了泰国商业部提交的《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共有3项要点:

(1)对于“外国法人”的定义,在原先规定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即被视为外国法人外,还规定即使外国人持股比例没有超过50%,但外国人投票权比例超过50%,也被视为“外国法人”;

(2)修改处罚规定,增加对未获批准擅自经营限制外商经营业务的外资企业或由泰国人代理持股的外资企业的处罚金额;

(3)调整《外籍人经商法》附件中的第三类行业目录(即泰资企业尚缺乏能力与外资企业竞争的行业,外资企业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已有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行业(如旅游业、金融业证券业等)将不再被列入第三类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