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前,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需要共同面对的重要议题,在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的宏伟蓝图下,碳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未来30年,碳中和领域投资规模预计将超138万亿,然而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却仅占15.94%,碳金融是为碳中和经济的资金缺口买单的主要方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于2021年7月16日开市,全球最大规模碳市场开张,全国性碳交易平台最终在上海落户。碳中和的金融逻辑就在于创造、实施、形成、运行一个有效运行碳排放交易权的市场,因此碳金融的本质属性是支持和服务碳市场。因此,进一步发挥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将成为中国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风向标,引领绿色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提供资金支持。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碳市场制度和绿色金融制度均不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碳金融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投融资方面的挑战,与国家的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双碳”目标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当前碳金融发展面临市场建设不完善、碳金融产品创新不足、法律规范缺失等一系列障碍,破解障碍有赖于碳金融制度体系的建设。因此,本文从“双碳”目标背景下碳金融制度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出发,寻求碳金融制度建设的相应对策。

一、“双碳”目标背景下的碳金融制度现状

(一)市场参与主体

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交易双方(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第三方中介、第四方平台和监管部门四方面。市场参与主体是碳金融制度的核心架构,各方积极配合充分发挥碳金融的价值发现功能,即通过交易双方、第三方中介、第四方平台和监管部门相互作用形成碳定价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具体分类、作用及影响和主要动机见表1。

表1   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具体分类、作用及影响和主要动机

AIKGqubFB7iNrmHcpDPUgSzk6hdvln2t.png

d6ujnQFr8tg07AHyTW5N2vCLBSpkVO34.png

图1&2 碳金融市场主体

(二)碳金融产品

目前各地方试点开发和创新碳金融产品,为碳金融制度完善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从产品谱系上看,碳金融产品主要是主流金融产品在碳市场的映射,目前国内主要的碳金融产品有碳质押、碳期货、碳债券、碳保险、碳票据、碳基金、碳信托等。

1.碳质押

碳质押是指控排企业将碳排放权(碳配额)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碳质押是在为推进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而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20世纪末,因过量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气候变化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1997年《京都议定书》创造性地引入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即将排放温室气体界定为一种以碳配额(Allowance)或碳信用(Credit)为凭证的量化权利,进而通过碳配额或碳信用的交易为碳排放主体创造减排经济诱因,促使其减少排放。研究碳质押制度的核心在于剖析碳排放权的特殊性,正是碳排放权的可交易性衍生出碳质押的交易实践。

2.碳期货

碳期货是以碳排放权配额及项目减排量等现货合约为标的物的合约,基本要素包括交易平台、合约规模、保证金制度、报价单位、最小交易规模、最小/最大波幅、合约到期日、结算方式、清算方式等等。碳期货作为典型的跨期投资商品,具有管控交易风险、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优势,能够以公开、连续、前瞻性的价格引导碳排放主体,经由任意性规范交易合约,利用未来碳排放配额交易收入,通过金融市场转变为当前的碳减排技术投资,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而金融监管服务将碳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规制对象,强制性规范作为其调整各方利益的工具之一, 在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亦能为投资者获取稳定收益提供法律保障。

3.碳债券

碳债券是指债券的发行方为筹集低碳经济项目所需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债券,是碳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碳债券的核心特点是债券利率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收入相关联,侧重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控制。碳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分为企业和政府,企业发行的碳债券称为碳企业债,政府发行的可称为碳国债。

4.碳保险

碳保险是指一切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统一的保险统称。它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前提,是基于两个国际条约对碳排放的安排而存在,或是保护在非京都规则中模拟京都规则而产生的碳金融活动的保险。碳保险作为重要的碳金融创新工具,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而我国现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制度框架无法为碳融资、碳交付等提供其所需的风险保障。碳保险是伴随低碳经济而生的,它是碳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碳保险也体现了保险领域的全新理念、方式与目标。

5.碳票据

碳票据是旨在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持和扩大绿色低碳产业融资服务的一种碳金融产品,是为碳减排项目开发、碳减排项目发展、碳减排项目产品创新、营运及风险管理提供的各类票据业务产品与服务的总称,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签发或者申请贴现的票据。碳票据作为碳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碳减排判定标准不统一、碳票据监管没有针对性等问题,一直未被广泛推广。相较于碳债券、碳保险、碳质押、碳期货等较为成熟的碳金融产品,碳票据未来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6.碳基金

碳基金是指集合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者资金投资于碳排放权、清洁发展机制和履约机制项目等碳资产的专门基金,主要目的是为完成自《京都议定书》以来的减排目标或增加碳市场流动性服务,同时获取相应的商业回报。碳基金逐渐成为碳减排项目开发的重要资金来源,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碳基金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碳基金产品创新、推动碳基金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7.碳信托

碳信托是碳金融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指的是碳排放权原始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将碳排放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目的,善良忠实地对碳排放权进行管理、处分的一种信托产品。目前已有信托公司结合自身资源禀赋试验碳信托发行,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实践效果,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法律空白,亟待分析解决。

0NWb25GDz4VoSi8fvPXdpcF1HOEj9mQu.png

图3  碳金融产品市场前景评估

注:蓝圈表示范围和程度大,黄圈表示范围和程度适中,红圈表示范围和程度小。

(三)碳金融监管现状

1.环境监管下的碳金融监管现状

发展碳金融的深层次原因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碳市场和碳金融,具体落实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机制,为减少碳排放实现双碳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应对气候变化是环境保护的重大议题,有学者曾指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应当是“一体两翼”的架构,即在构建气候变化基本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再通过减缓型立法和适应型立法保障气候变化的积极应对,将碳金融制度纳入减缓型立法框架之下。由此可见,碳金融法律制度建构的目的在于加强碳市场交易活力,规范碳市场运作,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温室效应,进而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的金融工具属性,为降碳协同机制提供了资金支持。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体现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原则,而通过市场方式和金融支持支持碳交易、减少碳排放正体现了该原则。该条款是将温室气体减排纳入法律框架控制的初步尝试,力图改变温室气体减排无法可依的法律缺位现状,力图使我国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新秩序中掌握主动权。

2.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现状

在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交易之后,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公正合理性受到广泛关注,碳排放配额分配仍然没有形成真正的总量控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方式。碳排放配额法律制度从本质上看就是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法律制度。我国的碳排放权市场发展已经经历了由地方先行试点到逐步规范再到全国市场开启的过程。2021年以来,全国市场的监管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发布了碳排放权市场的登记、交易及结算规则,为全国市场的开启做好了相应的立法准备。同时,上海能源交易所近期发布公告明确一系列其他事项,进一步为碳排放权市场建设明确了方向,也为碳金融市场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从过往的经验来看,我国各地试点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采取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方式,简单来说,各试点配额总量实际上是根据配额分配基准乘以企业产量所得进行加总,是自下而上的方式,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总量控制下的配额分配。

3.碳金融交易制度现状

碳金融交易法律制度的本质在于金融交易合同制度,通过不断地市场交易实现资金融通,为碳金融交易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碳金融市场包含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因此碳金融活动中必然存在金融交易活动,即金融投资和资金运行,对于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以及破坏生态的行为,相应地在承担责任上应当有所体现,更具体地来说是体现在金融交易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之中。

由上可知,碳金融法律制度的运行应以碳金融市场运行为主,碳金融监管为辅,通过政府监管保障市场有效运作。尽管当前碳金融领域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大量试点和实践,但是碳金融制度的建设仍然面临大量问题,下文将详细分析碳金融制度建设面临的一系列制度障碍。

二、碳金融制度建设面临的障碍

(一)碳金融市场活力不足

从目前各地试点来看,碳金融交易市场普遍存在流动性缺乏,交易活跃度低的问题。当前各试点市场由于市场规模小、产品品种不够丰富、控排企业不愿意冒风险进行碳交易等原因,普遍倾向于保守地完成履约而缺乏交易意愿。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尚未形成完整的交易价格机制,加之受交易方式限制,碳价波动较大。以履约期为节点,碳价及碳成交量起伏较大;非履约期碳成交量均偏小,凸显市场流动性不足。此外碳金融市场活跃程度、透明度较低,难以吸引金融机构投资者开展交易,增加了市场被操纵的风险。

(二)碳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目前,碳金融产品缺乏深层次的资本市场介入,不能满足减排企业风险对冲和套期保值的现实需求。政府和金融机构支持碳金融创新的力度仍然较为薄弱,具体从各地方试点情况看,市场活跃程度低、地区配额与全国配额的对接不足、缺乏碳金融产品的监管条例、控排企业和金融机构相关碳金融知识缺乏等问题阻碍了碳金融产品的发展。

(三)碳金融监管难题

1.配额分配立法层级偏低

目前碳排放配额分配立法层级不高,缺乏国家层级立法,不利于市场活跃度的提升。碳金融发展缺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法》以及《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法》等一系列国家层级的法律规范,导致碳排放权市场缺乏可预期性和稳定性,企业不敢就碳配额进行交易而宁愿保守地完成履约周期。

2.碳金融交易法律规范缺失

目前碳金融交易环节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尽管有履行合同须符合绿色原则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过度模糊和不具体,实务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碳金融交易中必然会涉及该条款的解释,但是由于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如何在金融交易中通过减少碳排放体现绿色原则,实践中如果遇到此类纠纷,法官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民法典》修订程序繁琐复杂,短期内也难以就该问题进行法律漏洞填补。

3.碳金融融资信息披露不足

当前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市场活力不足。企业缺乏披露碳排放信息的积极性,阻碍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造成碳金融市场没有统一的披露规则与标准、缺乏碳数据审计制度、企业缺少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动力、企业存在经营信息保密的顾虑等问题。尽管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但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则仍需进一步探讨制定。

三、未来碳金融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着力增强碳金融市场交易活力

碳金融市场亟须增强市场交易活力,而增强市场交易活力重中之重在于加强碳金融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着力构建多层次、多产品的碳金融交易市场。从Emanuele Campiglio、Limei Sun等国外学者的研究经验来看,完善碳定价机制、加强碳金融审慎监管均是加强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关键手段。因此,未来加强碳金融产品研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上海为依托的全国性碳交易平台建设是碳金融交易有序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完善碳金融产品创新激励机制

未来应在现有的试点基础上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激励更多的碳金融产品创新,结合现状中梳理七大类碳金融产品,应当不断完善制度激励机制,促进碳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发展。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并不断进行专业化提升,以专业化的碳金融产品,减少企业在碳配额交易中的潜在风险,降低履约成本,盘活碳金融资产,促进资金融通,提升碳金融服务的市场影响力。

(三)加强碳金融监管合力

1.碳排放配额分配立法的层级优化

未来应当提高碳排放配额分配法立法的法律位阶。具体包括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气候变化法、碳交易法等高位阶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让全国碳市场的运行建立在完备的法治建设基础之上,稳定交易主体的制度预期和市场预期。建议可在充分吸收各方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暂行条例,之后在此基础上吸取更多有益经验,加紧出台《碳排放权交易法》,以保护各方权利,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制定《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法》,合理界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配额分配中的权力界限,并扩大碳排放义务主体范围,进一步提高立法层级和立法质量。

2.碳金融交易司法适用的细化规定

未来应当对碳金融交易纠纷进行类型化。通过结合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立法文件,有针对性地制定碳交易的司法解释,对碳交易过程中订立合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进行类型化和细致化的具体规定,从而使得碳金融交易能够获得可预期和稳定的司法保障。同时,生态环境部正与有关部门,包括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沟通合作,希望能够制定一部综合性、专门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法,该法对于未来碳金融交易的运行机制也会产生重大影响。碳金融交易法律体系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设想见图4。

PtqcpVKsSU0ZX3nJOlYTBNIehD892wAa.png

图4 碳金融交易涉及的法律体系设想

3.碳金融融资法律保障体系的制度设想

未来应当着重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体系,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应当在商事法律层面贯彻落实ESG理念,完善各商事法律制度,为碳金融的发展注入源头活水。具体来说,建议未来应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指标体系,可以采纳赤道原则,参照这一国际“黄金准则”的理念、工具与方法,建立从决策到执行、从制度到流程的ESG指标管理体系,有效披露碳金融相关信息,同时根据国际ESG信息披露标准制定披露原则,在此基础上完善上位法,并制定《碳金融法》《绿色气候基金法》,修订《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商事法,引入ESG理念。未来碳金融融资领域的法律保障体系设想见图5。

m6CDOBT1ca5AGizsVFWtjSolgbQrJKpu.png

图5  碳金融融资领域法律保障体系设想

参考文献

1.新华社.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http://www.gov.cn/xinwen/2021-03/15/content_5593154.htm.

2.安国俊. 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金融创新路径探讨[J]. 南方金融, 2021(2).

3.市场准备伙伴计划(PMR)和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 碳排放交易实践手册:碳市场的设计与实施[M]. 华盛顿: 世界银行, 2016.

4.夏梓耀. 碳排放权担保融资法律问题研究[J]. 金融法苑, 2016(1).

5.袁杜鹃,朱伟国. 碳金融: 法律理论与实践[M]. 法律出版社,2012.

6.李媛媛. 中国碳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5(2).

7.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 碳减排票据是什么?碳减排票据与绿色票据的异同!,商票圈,https://www.shangpiaoquan.com/api/3373.html.

8.马骏. 国际绿色金融发展与案例研究.[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

9.谢晶晶. 碳信托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新动能.[N]. 金融时报,2021.12.6(12).

10.张梓太. 中国气候变化应对法框架体系初探[J].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社会科学版), 2010(5).

11.刘晶. 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路径: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J].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6).

12.曹明德, 程玉.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我见:兼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J]. 江淮论坛, 2015(3).

13.周小光, 张建伟. 关于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协同治理的法律思考[J]. 社会科学论坛, 2017(5).

14.刘成伟. 产业投资 | 碳权投资的市场概览与监管框架EB/OL.(2021-04-22).https://mp.weixin.qq.com/s/_1Uua-5qXk3VjJnEmn_W8w.

15.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EB/OL].(2021-04-22).https://mp.weixin.qq.com/s/fFA8HSfZ4qzQb2nx0pO6Dg.

16.陈诗一. 边际成本减排与中国环境税改革[J]. 中国社会科学, 2011(3).

1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全国碳市场政策与法律汇编. 2021.

18.陈惠珍.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社科文献出版社,2017.

19.杨锦琦. 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问题及其对策[J]. 企业经济, 2018(10).

20.陈诗一, 李志青. 绿色金融概论[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20.

21.孙庆南, 徐艳. 碳排放权交易中交易平台的权责探析:关于一则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的思考[EB/OL].(2021-04-09).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624085807136903

22.林梦灵. 碳金融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影响研究[J]. 上海商业, 2021(4).

23.EMANUEL CAMPIGLIO. Beyond carbon pricing: The role of banking and monetary policy in financing the transition to a low-carbon economy[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16.

24.SUN L M, WANG J Y, WANG Z C, et al. Mechanism of Carbon Finance's Influence on Radical Low-Carbon Innovation with Evidence from China[J]. Sustainability, 2020,(18).

25.宋旭, 宾晖. 从地方碳试点到全国碳交易中心[J]. 中国环境管理,2021(1).

26.施懿宸, 邓洁琳, 楼瑀婷. ESG促进碳中和发展要点解析[J]. 新理财, 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