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文针对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保险条款,识别保险范围、解读投保要求并结合国际工程投保实践对工程一切险、货物保险、承包商施工设备保险、职业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保险在投保及管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并给出了一些工程投保的参考建议。

2017年12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 FIDIC)在伦敦举办的国际用户会议上,发布了99版三本合同条件的第二版(简称17版),分别是:《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红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黄皮书)和《设计-采购-施工与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银皮书)。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在通用条件第19条[保险]中对工程保险的总体要求、保险类型、投保责任方、保险标的、覆盖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做了基本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的保险条款基本相同,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述内容对这三本合同条件均适用。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第19.2款[需要承包商提供的保险]是按照需要承包商投保的保险范围和险种编写的,本文也将按此顺序进行介绍和分析,并对17版FIDIC合同条件中保险条款的规定予以逐条解析(文中以斜体蓝色字表示17版FIDIC合同条件中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一、工程保险承保范围及险种

工程项目中涉及的保险险种一般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货物保险、承包商的施工设备保险、职业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以及工程所在国当地法律或习惯要求的一些特定保险。工程保险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风险事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和货物等物质损失、工程参与方的雇员伤害及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设计原因未能达到工程预期目的造成的损失等提供保障。


图1 工程保险承保范围及对应险种示意图

二、工程保险的总体要求

(一)工程保险的一般规定

第19.1款[总体要求]给出了关于工程保险的一般规定,而且指出关于工程保险的问题承包商是直接对业主负责的,工程师(或银皮书的业主代表)有知情权。保险人(保险公司)和保险单的相关条款规定,承包商和业主要在中标函发出或合同签署前商定好。通用合同条件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仅仅是业主对于工程保险的最低要求,承包商可自费增加其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保险。

第19.1款[总体要求]规定,承包商应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第19.2款列明承包商应投保的范围包括工程、货物、职业责任(承包商负责的设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雇员伤害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保险内容。

17版FIDIC通用合同条件中仅仅规定了应由承包商投保的内容,由承包商为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风险事故投保是较合理的,因承包商较业主对工程实施情况更为了解,保险人与承包商沟通能使出险理赔更及时和高效。

工程项目中,业主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由业主投保部分保险,如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业主人员)等。由业主投保工程实施期的工程保险,可以增强业主对整个项目风险管控的主动性,同时业主统一打包投保也有助于降低保费。如果有些险种由业主投保,则业主应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征求专业人士的建议,修改合同条件中相关的规定,并应详细列明业主投保的条件、赔偿限额、免赔额、除外责任等,最好能提供业主投保保单的格式,以便投标者决定哪些保险要由自己投保,进而估算相应的保费。实践中,对于使用贷款的项目,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往往对项目实施期和运营期的保险有强制要求。

(二)保险相关方的沟通

第19.1款[总体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和保单(Policy)条款应征得业主的同意,保险条款应与签发中标函前合同双方商定的投保条件一致。当业主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保单;在支付保费(Premium)后,承包商应立即向业主提交付款凭证或保险公司确认保费已支付的证明文件。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充分告知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后,被保险人(本合同中为承包商)应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关于工程性质、程度和进度等的实质性变化通知保险人;如果保单风险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化,或者发生了引起或可能引起保单下的索赔事故,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并做出及时止损的预防措施;在本合同条件中,对于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以上被保险人责任则由承包商负责。只有在保险人同意改变保单风险范围(且有可能修改保费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才会为工程新增加的风险买单。

(三)免赔额

第19.1款[总体要求]规定,保单中规定的免赔额度(Deductible Limits)不应超过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如果合同数据表没有规定,以业主同意的金额为准)。

免赔额是针对每次风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免于赔偿的金额。保单中会针对不同的损失项目设有单个或一组免赔额,免赔额和赔偿限额(Limit of Liability)共同界定了保险人的赔付范围。通常情况下,免赔额越低、保费费率越高。考虑工程不同阶段的风险不同,免赔额也应做相应区分和调整。

(四)对本合同与保单条款的遵守

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第19.2款[承包商提供的保险]的规定投保并保持保险的有效,业主可以投保该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为此支付的保费从承包商处获得补偿,补偿的获取可以通过扣减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也可以另向承包商追偿。如果承包商或业主未遵守根据合同规定投保的保险条款的规定,违反保险条款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因此产生的所有直接损失(包括法律费用)。

同时该款规定,第20条[业主和承包商的索赔]条款不适用于该情境,即如果出现有一方不遵守本合同和保单相关条款规定,受损一方可以直接向另一方索赔,而无需经过通用合同条件规定的索赔程序。

(五)共担责任

第19.1款[总体要求]规定,如果合同规定了共担责任(Shared Liability),则针对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Non-Recovery),只要该部分损失不能归责于承包商或业主的违约行为,合同双方应按共担责任的比例承担该损失;如果该部分损失是由某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则违约方应承担该损失。

合同中也可对某些例外事件造成的、保险不予赔偿的损失做出共担责任的约定。同时说明,办理保险不会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三、工程一切险

(一)工程一切险的投保要求

工程一切险对应的是第19.2.1款[工程]。第19.2.1款[工程]要求承包商以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的名义按照全部重置价值对工程、承包商文件、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生产设备投保。

该条款是对工程一切险的投保要求,包含以下四层涵义:

1)根据项目中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占比的不同,工程一切险对应建筑工程一切险(CAR: Construction All Risks)、安装工程一切险(EAR: Erection All Risks)或者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CEAR: Construction and Erection All Risks)。

2)基于可保利益以及避免追偿的考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应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本文的“分包商”包括分包商、设计方、顾问、供货商、其他与被保险工程相关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方及其各级分包商)。此外,为项目提供融资的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会被要求列入被保险人名单。

3)本条款要求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工程、承包商文件以及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生产设备。工程一切险的主保单保障范围包括工程、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生产设备,承包商文件通常是在扩展条款“Plan and Documents Clause”中予以保障,该扩展条款只赔偿风险事故造成承包商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并不赔偿重新设计的费用。

4)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为工程(含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生产设备)的重置价值,通常以工程合同总价作为保险金额。当项目有业主提供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生产设备时,保险金额还应包含业主提供的这些材料和生产设备的价值。

此外,保险金额中应包括一笔额外金额,用于伴随修复损失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包括专业费、清除残骸的费用,额度为工程、承包商文件、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生产设备重置价值的15%(或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其他金额数)。

如果工程整体灭失、需要重建工程,在重建之前通常需要对工程现场和残骸进行清理,也需要对受损的工程部分进行检验和评估,这些费用并未包括在新建项目成本中。因此,17版FIDIC要求在工程一切险中考虑伴随修复损失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二)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工程一切险的主保险期限为自开工日期至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日,但会延展至缺陷通知期。

自开工日期开始计算保险期限,这要求承包商在中标之前便要开展保险询价(有些大型工程项目保险公司还需要在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询价)。另外,因为黄皮书和银皮书条件下承包商要负责大部分的设计工作,合同开工日期后的一段时间内主要是展开设计,一段时间后现场才真正开始施工,工程一切险的起始时间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工程移交时间及条件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保险期限的变化,保单中的保险期限截止日期是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推算出来的“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日”。如果工程实际移交的日期晚于该日期,承包商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同意并适当增加保费的情况下,延长主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延展至缺陷通知期,但在缺陷通知期内保障范围仅限于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工程损失(但直接影响的工程部分属于除外责任)。这一要求可通过工程一切险附加“Guarantee Period Clause”得到满足。同时可在工程一切险项下附加“Extended Maintenance Clause”,保障承包商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工程的损失以及由在接收证书签发前建造期内的施工原因引起的、在缺陷通知期内发生的工程的损失。

(三)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承包商投保的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可包括:

1)修复任何有缺陷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合同的工程部分(包括有缺陷的材料和工艺)的费用,但不排除由于此类缺陷或不符导致的任何其他工程部分的损失的修复费用;

2)间接损失,包括因拖期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减少;

3)自然磨损、短缺和偷盗;

4)例外事件导致的风险,除非合同数据表中另有规定。

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通常包括上述4条以及其他一些除外责任。其中,第1)条应给予特别关注:工程一切险可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工程其他部分损失而发生的上述工程其他部分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不赔偿受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直接影响的工程部分本身的损失。例外事件是否可保因保险市场和项目类型而异,因此需要在合同数据表中专门约定。

四、货物保险

第19.2.2款[货物]要求承包商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名义按照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或者全部重置价值对运抵现场的货物及其他物品投保,保险期限自货物运抵现场直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

根据第1.1款[定义],货物(Goods)包括承包商施工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现场的拟用于工程的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已在工程一切险中得到保障,承包商的施工设备需另外购买施工机具险。

为承包商施工设备购买保险有两种途径

一是在工程一切险项下扩展“Construction/Erection Machinery Clause”,

二是单独为承包商施工设备购买财产险。不管哪一种途径,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偿施工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这两种途径的保费都是在工程一切险保费以外额外收取的,按照年费率计算保费,按年度或者承包商施工设备进入现场的期间计算保险期限。如果单独为承包商施工设备购买财产险,可以根据单个项目来投保,也可以不分项目、将所有的施工设备整体打包按年购买保险,但可能无法满足项目业主对施工设备险的具体要求。

17版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工程一切险和货物保险的编排值得商榷,这两类险种的投保要求和相关规定存在着重叠。建议在合同设计中单独列明承包商施工设备保险,此外,可适当在通用合同条件或专用合同条件中增加货物运输保险的一般性规定。

承包商通常会为其负责的货物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如果货物(承包商施工设备、材料和生产设备)仅涉及内陆运输,则可在工程一切险中附加内陆运输扩展条款,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风险事故遭到的损失或灭失提供保障;如果货物运输还涉及水运或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则应单独投保货物运输险。在投保工程一切险和货物运输险的情况下,通常会在这两个保险项下附加“50/50分摊条款”,即货物运到现场后外包装良好,在现场内存放一段时间后开箱发现损坏,由于不能判定损坏发生的确切时间,此时该损失的赔偿由工程一切险与货物运输险各分摊50%。

17版FIDIC合同条件中没有提及业主提供的货物和施工设备的保险问题,但显而易见,业主应为其提供的货物运输和施工设备投保所有相关的保险。

工程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常会为己方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船舶等办理运输工具险,为运输工具由于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其自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投保。

五、职业责任保险

第19.2.3款[职业责任]要求承包商对其负责的设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也称为职业赔偿保险),保障承包商在履行其设计义务过程中因任何行为、错误或遗漏引起的责任。

如果合同数据表中有规定,该职业责任保险还应保障承包商在履行其设计责任过程中因任何行为、错误或遗漏引起已完工工程(或区段、部分、主要生产设备)不符合预期目的(Fit for the purposes,FFP)的责任。保险期限在合同数据表中规定。

承包商职业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自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由于设计缺陷引起的意外事故中,此责任范围远远大于工程一切险附加的“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中的范围,后者仅赔偿有设计缺陷的工程部分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造成其他没有缺陷的工程部分受损、修复该部分受损工程的损失,而不赔偿有设计缺陷的工程部分,且不承担第三者责任。

业主可能还会决定是否将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扩展到符合预期目的(FFP)的标准,并在合同数据表中做出相应约定。

由于三本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的设计责任范围不同,不同合同条件投保职业责任险的情况也是不同的,红皮书项下一般不涉及这一险种。一般来说,职业责任险需要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很强,赔付限额一般不高且大致定为设计费用,同时也会有免赔额的约定。职业责任险主要针对的是负责设计的承包商的投机行为,一旦出险,承包商未来投保该险种的保费将会非常高。17版FIDIC合同条件专门增加对职业责任保险的要求,说明国际工程市场上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业主要求投保该险种。

六、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对应第19.2.4款[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要求:承包商应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名义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在履约证书签发前发生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任何财产(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投保,例外事件导致的损失除外。

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在现场内的或者邻近现场的不参与工程实施的第三方(即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外的相关方),因发生工程风险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在各国的法律中,第三者责任险多是强制要求办理的,主要是保障由于工程实施影响到的公众权益。一般情况,第三者责任险规定每次发生此类风险事件的最低保险限额,但不限次数。

第三者责任险有时也可以附加在工程一切险中,一般作为第三者责任险的扩展条款,业主除工程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也包含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责任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鉴于被侵权的第三方既可以直接向承包商索赔,也可以向业主或者分包商索赔,为避免项目相关各方受损,被保险人应包括业主、承包商及其分包商。此外,因侵权而导致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也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得到赔偿。

保单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Cross Liability Clause)。

“交叉责任条款”是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最常见的扩展条款,指保单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保单中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个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该条款明确了风险事故中多个被保险人之间产生相互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对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该保险应在承包商开展现场工作前办理,并在履约证书签发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不应低于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或者业主同意的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与其场地责任性相对应。如果现场没有开展工作,自然不会发生风险事故导致现场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损。由于第19.2.1款[工程]中对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的规定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是不一致的,如果第三者责任险是附加在工程一切险中一起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将存在一个保险期限问题。此处要求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涵盖缺陷通知期、直至履约证书签发,仅是针对缺陷通知期中承包商为了完成扫尾工作和消除缺陷而在现场开展工作对现场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造成伤害或损失而需要承担的责任。

七、雇主责任险

第19.2.5款[雇员的伤害]要求承包商对因实施工程引起的承包商任何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导致的索赔、损失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投保。业主和工程师也应在该保单下得到保障,但因业主或其人员的行为或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除外。该保险应在承包商人员参与实施工程的整个期间保持有效。分包商的人员,可由分包商投保,但承包商应对分包商遵守本款的规定负责。

本条款可以视为是承包商人员的保险,要求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为其人员在从事工程工作期间因工作意外导致疾病或伤亡所产生的雇主责任投保。由于业主和工程师也是工程的参与方,应将业主和工程师也作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以保障使其免受来自第三方的此类索赔。

八、其他保险

第19.1款[总体要求]指出,合同中要求承包商投保的范围仅仅是业主的最低要求,承包商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自费投保其他保险。此外,第19.2.6款[按照当地法律和习惯需要的保险]也要求承包商根据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和当地习惯自费投保相应的保险。

第19.2.6款[按照当地法律和习惯需要的保险]规定,如果按照工程所在国当地的法律或习惯需要承包商投保其他特殊的保险,业主一般会在合同数据表中详细列明需要投保的险种和要求。承包商应该对工程所在国的此类特殊要求有所了解,并且由其自己判断是否需要适当投保业主未要求的险种。

国际工程保险市场日益完善和成熟,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了更多的投保选择,许多过去不可保的风险正逐步成为可保风险。工程保险条款的拟定应以“为特定项目的特定风险提供定制化的保单”为目标,通过合同通用条件和保单条款的合理描述和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扩展性特别条款,为工程项目提供尽可能全面而合理的风险防范,如对于地处地震多发区域的工程项目,可以在工程一切险项下扩展“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分部移交的项目可以扩展“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等。鉴于工程保险的专业性较强,被保险人应该征求保险专业人士的意见,还可聘请有经验、有信誉的保险经纪为工程提供全过程的保险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不仅可以作为中介实现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有效沟通,还可以借助其广泛的服务网络和合作伙伴、对工程所在国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及其专业的理赔能力,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