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涵之一。推进“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结构的低碳转型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一项核心内容,是改善“一带一路”国家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相当数量的“一带一路”国家具备优异的光照辐射和风力资源条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潜力巨大。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的报告《“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融资模式、问题和建议》认为,当前,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股权投资还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未来在更大规模上参与的潜力巨大

从已有投资并开始运营的项目来看,中资金融机构是“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主要融资来源。“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主体主要包括:1)国有电力企业,2)工程承包建设企业,3)光伏风机设备制造商。

中国企业投资的绿地已运营风电项目主要位于南非、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越南和巴尔干地区国家等,更多“一带一路”风电项目仍处于前期开发阶段。光伏项目的海外投资相对比较分散,在拉美、东南亚、北非和中东都有分布。除了绿地项目,中国企业还积极在欧洲、美洲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收购和建设风电和光伏项目。

报告从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中选出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做了介绍,覆盖了不同地区的国家、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和差异化的融资模式。同时,也罗列了一些国际企业参与的投资项目案做对比。

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报告针对中国企业“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模式总结如下:

1.相比传统电力项目,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

2.中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模式一般包括几种:

l)中国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有追索贷款+中信保承保(如巴基斯坦风电、巴基斯坦光伏、越南光伏}、阿根廷光伏);

2)多边机构牵头当地或国际银行组建的无追索银团贷款(如哈萨克斯坦风电、哈萨克斯坦光伏、阿根廷光伏、乌克兰光伏、墨西哥光伏);

3)纯当地或国际商业银行组建的无追索银团贷款(如黑山风电、南非风电、巴西光伏、阿布达比光伏、马来西亚光伏);

4)建设期融资由承包商垫资,并由银行提供短期融资应收款保理,电站全部投入商业运行再寻求中长期融资(如越南光伏)。

3.与国际企业投资的“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案例对比,中国企业投资的项目较少采用与多边机构“混合融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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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投资的项目较多采用无追索项目融资方式。

5.可再生能源有别于传统电力基建项目的融资特征。

6.一些项目引入了长期投资基金。

报告认为,目前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时,在融资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和困难挑战,这些问题和困难制约了中资机构对“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潜力。

1、国内资金的回笼滞后造成海外项目开发的资金能力不足。对民营企业来说,这个问题尤其严重。

2、项目竞争加剧。项目融资成本的高低是决定投资商竞争报价能力和投资回报率的重要因素。

3、投资国主权担保减少。没有东道国的主权担保意味着更高的投资风险和融资成本。

4、信用保险机构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不够。很多国别贷款和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分给了海外的火电项目。

5、融资成本高、融资期限短。中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缺乏优势,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增加额外的融资成本。融资以短期贷款为主,中长期贷款相对较少。

6、纯项目融资难操作。企业需要为海外项目提供担保,对其后续融资能力制约很大。

7、项目缺少国际商业金融机构、多边机构和项目所在国金融机构的参与。中资机构尚未充分利用国际机构的优惠贷款等条件。

8、项目缺少长期投资机构的参与:国际养老退休基金,主权基金、保险公司及其他长期投资机构的长线资金和中国投资的项目缺少对接。

针对进一步拓宽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的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的需求,报告分别从中资投资主体、金融机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针对中资投资主体的建议

1)加强对项目的选择,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2)鼓励投资“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股票市场上市融资;

3)加强与国际长期资金合作;

4)加强与多边机构的混合式融资合作;

5)充分利用外资商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和风控能力;

6)拓展债券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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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金融机构的建议

1)中资金融机构应该强化对环境气候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能力,减少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煤电项目支持,腾出更多资源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

2)将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重点支持行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条件;

3)建议中信保减少对煤电项目的承保,更加积极地支持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

4)完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

5)鼓励中资金融机构加速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布局,深入了解当地市场和政策环境,为开拓无追索项目融资和结构化融资创造条件。

针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建议

1)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能力建设;

2)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绿色金融能力建设服务;

3)将中资金融机构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贷款纳入MP-A等监管考核;

4)研究设立专门支持“一带一路”绿色投资的基金;

5)考虑由中国碳交易市场接纳中资机构投资的“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碳减排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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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议

1)建立包括发电企业、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和工程施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盟,提高竞争力,创立风险共担机制。

2)完善PPP合同管理与监管所必需的制度基础和能力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很多采用,P杯形式,融资银行面临着诸多风险。因此,合理PPP机制关系着能否获得融资。

3)建立“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和市场大数据平台。

4)扩大《“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的签署机构范围,以GIP发起的“一带一路”,绿色项目库为抓手,缓解项目与资金提供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

5)加快突破人民币跨境使用在“一带一路”投资中的所面临的各种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