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A公司创建于1992年,是一家以建材机械、锂电材料为两大核心业务的制造型企业。2018年8月,A公司在我行办理了内保跨境融资业务,金额为725万欧元。

内保跨境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境内分行基于境内企业的申请,开立以境外银行为受益人,以境内企业自身或其指定的其他境内企业为被担保人的备用信用证或融资性保函,境外银行基于该笔备用信用证或融资性保函,向境内企业或其指定的其他境内企业发放融资的业务。截止至2018年末,A公司在我行共办理了内保跨境融资2973万欧元。

办理流程

1、A公司取得境外B银行的跨境融资授信额度,并签署《跨境直贷授信合同》。

2、A公司在当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并在我行开立欧元外债专户及结汇待支付账户。

3、我行开立以境外B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并由境外B银行向A公司发放跨境融资款至企业的外债专户。

4、我行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并按约定的贷款用途办理用款支付。

5、在跨境融资到期日,A公司用欧元出口收汇的货款归还境外B银行的贷款本息。

6、在归还外债本息后,A公司向银行提交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申请。

审核要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和展业三原则等相关规定审核业务:

1、银行为客户办理外债业务之前,应审核其提供的由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无上述材料的企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外债业务。A公司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根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可在其净资产为基础的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融资额度为企业净资产的2倍。在实务中,银行需审核企业提交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查看企业借入的外债资金是否在签约金额内。本案例中,A公司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企业的签约金额范围内。

3、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遵守汇发〔2016〕16号文的相关要求,并应注意外债期限与用途期限的匹配。A公司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一致,外债借款期限为一年,外债项下资金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周转,符合汇发〔2016〕16号文的相关要求和外债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4、根据展业三原则,在办理内保跨境融资业务时,需对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借款进行穿透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用风险。A公司自身的现金流能覆盖备用信用证的敞口,借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为企业的出口收汇货款,风险级别较低。

案例思考

内保跨境融资业务适用范围广,成本优势明显。但该项业务专业性及政策性强,涉及操作环节较多,业务操作环环相扣,要求业务操作人员熟悉掌握业务流程及风险要点。因此在办理内保跨境融资业务时,建议与监管部门密切沟通,全流程跟进做好业务衔接等方式控制外汇政策风险及业务操作风险,确保业务合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