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项目类型、工程范围、设计深度、招投标组织等四个角度来分析海外工程采用DB/EPC承包模式时投标报价的特点和风险,并提出了做好DB/EPC模式下投标报价的一些建议。

一、项目类型

随着海外工程的发展实践,DB/EPC承包模式从早期主要应用在以成套设备和功能导向型为主的厂站工程如电厂、化工厂、炼油厂等,开始不断扩展到道路、桥梁、城市市政工程、房建、公建项目等各种类型的项目中。由于不同类型的工程具有着迥异的特点,当业主和承包商采用DB/EPC承包模式进行交易合作时,对承包商而言,不同项目的投标报价的特点和风险也不是不同的。

从投标报价的难易程序考虑,工程项目中包含的单项、单位工程越单一、组成工程的资源要素种类越少、材料设备工艺越成熟的工程项目,估价难度越低。反之,工程项目中包含的单项、单位工程越多,组成工程的资源要素种类越多、采用新材料设备、新工艺的工程项目,越难以估价。

从资源要素组织角度来划分,工程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核心设备控制型

永久工程采用的若干件核心功能设备即决定了整个工程的功能设置、平面布局、生产能力,并对工程造价有显著影响,如水电站、火电站等厂站类工程。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否获得业主认可的合规核心设备厂家的技术和合同支持至关重要。如火电厂工程中的三大主机发电机、锅炉、汽轮机等,水电站工程中的水轮机、发电机等。

2、核心工艺流程控制型

永久工程采用的核心工艺流程即决定了整个工程的功能设置、平面布局、生产先进性等,并对工程造价有显著影响,如炼油厂、化工厂、化肥厂工程等。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包、装置是否存在行业和市场垄断、可获得性等是承包商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3、机械设备密集型

主要采用机械设备来实施完成的土木工程,多为线性工程。如道路、桥梁、港口等工程。

4、劳动和资源密集型

使用大量劳动力、各种材料设备资源密集使用的系统工程,如公建、酒店、办公楼、机场航站楼等建筑工程。

相比而言,核心设备控制型和核心工艺流程控制型工程因其行业特点,是最早采用开始采用EPC、PPP等交易模式的,其DB/EPC投标报价也较为成熟。道路桥梁等工程次之,而房建工程因其工程特点,在采用DB/EPC模式下投标报价时,其难度是较大的。

在实际工作中,投标人要清晰地认识到各种类型工程的特点,理清思路,抓住其投标报价的特点、难点和风险点,做到有的放矢,努力控制在DB/EPC模式下各类型海外工程投标报价的风险。

二、工程范围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由于业主已经完成了相当深度的设计图纸,提供了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在招标时,其工程范围一般是比较清楚的,而且在国际工程实践中,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程一般多为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项目规模较小,合同工作界面也是清晰的,但是在在DB/EPC模式下的情况确很不一样。

很多采用DB/EPC模式下的工程是一个完整系统的建设项目,强调整体交钥匙,意味着可能要包括在用地红线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有的甚至延伸至红线之外,往往涵盖多个单项工程,成为一个项目群,同时包括房建、工业建筑、基础设施等多种类型项目。比如一个DB/EPC大学城项目可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体育场馆、场区道路、市政管网、校门、围墙等。一个燃煤电厂项目可能包括进场道路、散煤输送系统、电厂设施、储运系统、货运港口、场区内基础设施、输变电系统等。在PPP模式下的机场设施建造则包括着现场整治、土方工程、空侧工程、陆侧工程、航站楼、附属工程、特种车辆等。

同时,在单项工程的局部范围上,在DB/EPC模式下也容易产生混淆和界面划分不清的问题。比如一个房建项目的装修,粗装修区域和精装修区域的划分、是否包括活动家具、灯具、家用电器等。

以下是笔者根据自己参加海外工程投标报价工作的实践,总结的一些投标人在参与DB/EPC模式投标报价时需要注意的工程范围和界面。

1、工程建设期的临水、临电供应、临时道路等

通常国内项目在招标前,业主或已经完成了临水、临电、临时道路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即常说的“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承包商进场时只需要进行必要的、短距离的接入工作。而在海外工程中,承包商切不可想当然地认为业主将提供三通一平、配套设施等,而是需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说明,必要时向业主澄清。而大量的在DB/EPC模式下的海外工程,业主更是不再提供三通一平、配套设施等,提倡所有的项目具体实施工作都由承包商完成。在很多基础设施薄弱的不发达国家或远离城市的项目现场,承包商需要自行接入临时水源、电源,或者与业主确认直接建设永久供水、供电。在报价时,投标人要对现场进行详细考察,不可想当然地认为是连接在项目红线之外,要调查距离现场最近的可供接入的市政电变电站、水源的位置,并和业主澄清工作范围。比如笔者参与投标的某项目,临电接入要到数十公里外的市政变电站,承包商要界定清楚是临时还是永久供电设施,是否可以由自己来施工,还是须聘请当地专业电力分包来完成,并进行必要的询价。如果当地没有或无法提供稳定、足够的用水、用电,承包商需要自己打井,设立发电机等,相关费用要计入EPC估价中。

2、工程永久供水、电力供应、污水处理等市政配套工程

如果新建项目所在的城市供水、燃气、电力供应等市政设施不稳定或无法为新建项目提供足够的容量,如很多市政基础设施薄弱的非洲国家,或者项目处在远离城市的区域,如一些炼油厂、电厂、矿产项目等,为保证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营,要建立能独立于城市市政系统之外自行运行的永久供水、电力等能源中心,以及污水处理市政配套设施。承包商需要仔细与业主沟通清楚是否包括在EPC合同工作范围内。

3、清表、场地平整、勘察、基坑开挖、地基处理工程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通常房建工程、公建工程通常会分为两个标段进行招标,第一个标段包括清表、场地平整、基坑开挖、降水、地基处理等,第二个标段是工程主体,图纸、工程量清单也会进行清晰地说明合同工作内容。而在DB/EPC模式下,工程可能不再拆分,而是整体打包交由EPC承包商来完成。因此,承包商需要仔细与业主沟通清楚是否包括在EPC合同工作范围内。

4、房建、公建类项目

对于一些房建、公建类项目,需要关注下列工作内容是否包括在EPC合同范围内:

(1)粗装修区域和精装修区域的划分。包括公共区域、对外租赁区域及将来发售的房间等的粗装、精装划分;

(2)将来进行商业开发、招商区域的装修工作,如电影院、会议室、餐饮、娱乐、超市、酒吧、健身房、商务中心等;

(3)所有移动家具、家电、办公设备,如:办公桌椅、会议桌椅、餐具、沙发、客房床具、寝具、饮水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活动灯具、床上用品和计算机等非基本配套设备的供应和安装;

(4)将来由专门商业开发机构运营的特种设备,如游泳池设备、影剧院设备、超市收款设备系统、洗衣房设备系统、厨房设备系统等;

(5)机电系统: 对于有小业主、小租户的办公楼、公寓楼等,入户的机电安装要求,如分体空调等,是由住户自行考虑,还是计入EPC合同工作范围;

(6)厨房设备、厨具、餐具等所有厨房用品的供应和安装、卫生洁具的供应和安装;

(7)给水、排水、雨水、电力、通讯等系统初端和末端位置,及与对应市政系统的接口位置;

(8)停车区域的交通导向标识系统,包括交通箭头、标识、挡车石、指示牌、收费设施等;

(9)建筑物幕墙擦窗机系统及其轨道、屋顶生命线系统等。

5、电厂、炼油厂等能源类项目

(1)试运费期间的原材料、燃料购买,供煤、供水、供电等,如燃煤电厂项目试运营期间的原煤供应,运输、临时供电等;炼油厂项目联动试车时的操作人员提供、催化剂提供等;

(2)试运营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属;

(3)业主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设计培训、工厂培训等。

综上所述,在参加DB/EPC、PPP/BOT模式下的投标报价时,由于工程规模大、内容多、设计深度浅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工程内容远不及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明确清晰,投标人如果不能理清楚,造成漏项、漏报价,或分不清与业主和其他相关方的工程界面划分,则在投标阶段无法报出较为准确的价格,更会给后期的项目实施蕴含了很大的风险。

因此,在参与DB/EPC模式海外项目投标报价时,投标人要清晰地认识到各海外工程所处地区、国别环境的差异性和工程本身的特点,不可主观臆测,盲目套用国内的习惯作法或过往的经验,要仔细调研,并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充分理清合同工作内容和范围,特别是在以下两种情况时更要格外注意:

(1)业主几乎不提供任何正式、书面的招标文件、业主要求,采用独家或邀请议标的方式,所有的书面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业主要求、技术规范、设计方案、合同建议书、估价书等)都由投标人来完成时;

(2)业主及其聘请的咨询公司编制了非常详细的招标文件(如一些大型电厂、炼油厂项目、PPP项目等),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时。

对于前者,投标人一定要在项目建议书或投标文件,如图纸说明、业主要求、工作范围描述、报价说明等文件中描述清楚工程合同界面,仔细列明报价中没有包括的内容。

三、设计深度

工程设计是描述一项工程的蓝图,是准确描述工程范围和内容的最重要的基础文件。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一般会先行聘请设计公司完成至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后,再进行招标,设计深度和其他信息已基本可以保证投标人许算出一个较为准确的报价。而在DB/EPC模式下,由于在投标阶段时设计深度和信息输入的不够,对工程范围和内容的描述不甚清晰,或需要投标人根据经验自己去获取,使得投标人面临很大的信息盲区,准确估价的难度大大增加。

从设计深度和信息输入的程度来看,目前在国际工程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DB/EPC工程:

1、“O”基础

业主缺乏专业能力,只提出一些基本的概念、理念、功能、外观等方面的需求和设想,不提供正式的“业主要求”等信息,有的甚至连工程地点都不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勘察、方案设计、报价、业主要求、技术规范、合同建议书等均由投标人来编制完成,项目招标一般通过邀请议标来完成。

这种项目常在一些非洲、东南亚地区国家出现,一些低标准住宅、房建、公建工程以及一些小型电力、厂站类工程。

应该说这种形式是一种特例,会显示出业主的随意性和不专业性,如果承包商不能完成高质量的项目建议书、合同文件或投标文件,导致双方最终形成的合同交易文件不完善,或一些关键问题在投标阶段没有凸显出来,会给将来的项目实施带来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2、可行性研究、概念/方案设计深度

业主首先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念设计或初步方案设计、设计技术指标要求等信息,编制完善的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业主要求、技术规范等文件,以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承包商。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设计方案、技术指标说明、报价、工程实施方案等投标文件。

一些大型房建、公建工程、电力厂站工程、PPP项目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这也是比较正规和标准的DB/EPC模式的招标模式,既能使业主清晰地说明其功能要求,也使承包商严格地完成投标文件,保证业主和承包商对项目处在同样的认知水平上,设计界面的划分也使承包商在后期有足够的设计优化空间,能充分发挥DB/EPC模式的优势。这种形式是比较职业化、专业化的运作流程,也是国际DB/EPC工程招标的主流作法。

3、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深度

业主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完成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方案,编制业主要求、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后,再进行邀请或公开招标。

这种项目主要出现在一些道路、桥梁、房建项目中。

应该说,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再进行DB/EPC模式招标并不符合DB/EPC承包模式所希望和提倡的“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原则和期望。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一种扩大了承包商施工责任的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并不适用于DB/EPC模式招标。在这种模式下,前期由业主完成的初步设计和后期由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之间所产生的设计责任划分、设计工作界面划分将成为项目实施中的焦点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这三种形式的DB/EPC项目招标时,投标人所面临的风险点有所不同。为此,投标人建立起良好的风险认知,采取相对应的工作思路来完成准确的报价。笔者根据过往的实践经验,总结了这三种形式的DB/EPC招标时的风险点,及投标人宜采取的工作思路和策略如下:

1、“O”基础

(1)风险点分析

1)业主没有明确、清晰的基础资料和业主要求,且可能随意、多变,投标人准确识别业主要求存在难度;

2)项目一般缺乏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投标人不易识别地质和地下工程风险;

3)工作范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业主通常要求投标人提交包括所有工程内容的报价,但对工作范围和内容的分析、识别,业主与投标人可能存在差异;

4)项目适用的设计、技术和施工规范要求不清楚,经常模糊处理,给后期的项目实施带来不确定性;

5)业主和投标人对项目使用的主要材料、机电设备的档次、参数、来源等认识不同,询价、采购入价等容易出现偏差;

6)所有项目合同交易文件均由投标人完成,对投标人的专业能力、谨慎精神要求很高,对项目建议书、投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很高。

(2)投标人工作思路和注意事项

1)主动、全面地理解和调研业主要求。在这种模式下,投标人几乎站在了项目的最前端,实际上承担了项目“代建人”的角色,投标人需站在业主的角度主动、全面地理解和调研业主要求,深刻理解其真正的需求,帮助其制定、优化、细化“业主要求”文件;

2)尽可能收集现场和临近地区的地质资料,如有可能,争取在现场进行一定的地质勘察工作;

3)在综合考虑设计成本的情况下,尽可能完成较深设计深度的设计图纸,提出技术经济指标和各专业(如房建专业中的建筑、结构、装修、机电等)的基本技术设计说明;

4)在设计图纸、技术说明、报价说明中清楚说明和界定工作范围;

5)明确设计方案和报价所基于的设计、技术标准;

6)列出报价所基于的主要建筑、装修、机电工程材料的品牌、产地、来源;

7)对于难以准确估价的分项/分部工程,争取和善于使用暂定金、暂估价、准备金、合同调价条款等以化解和平衡价格风险;

8)掌握编制合同条件的主动权,尽可能规避合同风险;

9)调查清楚业主将来可能采用的项目管理方式,是否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以及可能会聘请哪家公司来监督管理工程,以提前做出准备工作。

2.可行性研究、概念/方案设计深度

(1)风险点分析

1)业主可行性研究、业主要求、方案设计、技术规范等未完成或不合理、存在错误、缺陷或实现难度很大;

2)投标人不能全面、准确理解和分析业主可行性研究、业主要求、方案设计、技术规范等,或存在偏差,理解错误;

3)投标人未能发现和识别上述文件中的错误、矛盾;

4)投标人在合同层面上须承担全部设计责任,包括由业主及其聘请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概念/方案设计方案;

5)与前期概念/方案设计公司的设计衔接、报批问题;

6)如果后期业主聘请的概念/方案设计公司继续参与设计审核和项目管理,投标人的设计和采购权利受到影响和制约,可能陷入被动;

7)大型厂站、能源工程一般多聘请欧美公司完成可研和概念/方案设计,设计技术工艺主要采用英标、欧标、美标等国际标准,主要设备需从欧美国家采购,对承包商使用国际规范的设计能力、国际采购能力要求高;

8)项目合同条件已基本成型,要求投标人被动接受,较难提出合同修改意见;

9)投标人的项目建议书、投标文件不符合和响应可行性研究报告、业主要求、方案设计要求。

(2)投标人工作思路和注意事项

1)仔细分析、理解招标文件,及时提出投标答疑和澄清,建立与业主、与前期可行性研究、概念设计/初步设计单位的有效沟通机制(如三方会议、方案交底会等),仔细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核,确保准确理解业主要求;

2)聘请专业实力强、有海外工程经验的设计单位尽早参与项目跟踪和投标报价中,确认前期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复核基础条件和假设条件;

3)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对设计责任和界面的划分;

4)仔细评估进行后续衔接设计工作的组织、技术难度;

5)仔细评估投标人工程的核心设计技术、专利、工艺包、主要设备的可获得性和国际采购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6)仔细评估投标人使用工程所适用的设计、技术规范的设计业绩和设计能力,评估是否需要聘请境外设计咨询公司参与;

7)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评估,确保完全响应和符合招标文件和业主要求;

8)调查清楚业主将来可能采用的项目管理方式,是否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以及可能会聘请哪家公司来监督管理工程,以提前做出准备工作。

3.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深度

(1)风险点分析

1)业主完成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方案存在错误、缺陷、不合理或实现难度很大;

2)业主的设计工作已完成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深度,又采用DB/EPC模式招标,直接影响承包商以后的设计空间和设计工作,且设计责任前期初步设计和后期由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之间所产生的设计责任划分、设计工作界面划分问题将成为焦点问题;

3)投标人不能全面、准确理解和分析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方案,或存在偏差,理解错误;

4)投标人未能发现和识别上述文件中的错误、矛盾;

5)投标人在合同层面上须承担全部设计责任,包括由业主及其聘请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初步/技术设计方案;

6)与前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公司在设计规范、设计习惯上的衔接、报批问题;

7)前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深度较大,对投标人后续的设计工作影响和限制较大。很多项目前期设计公司会继续参与设计审核和项目管理,投标人的设计方案须向原设计单位报批,业主和原设计公司参与项目管控的力度和深度可能较大,投标人作为EPC总承包商的设计、采购等权利可能受到影响和制约,陷入被动;

8)项目合同条件已基本成型,要求投标人被动接受,较难提出合同修改意见;

9)投标人的项目建议书、投标文件不符合和响应可行性研究报告、业主要求、方案设计要求。

(2)投标人工作思路和注意事项

1)调查清楚项目前期的发展情况、前期业主与设计院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前期设计单位是否会继续参与项目,承担何种角色,业主选择DB/EPC模式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2)仔细分析、理解招标文件,及时提出投标答疑和澄清,建立与业主、与前期可行性研究、概念设计/初步设计单位的有效沟通机制(如三方会议、方案交底会等),仔细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核,确保准确理解业主要求和前期设计方案;

3)聘请专业实力强、有海外工程经验的设计单位尽早参与项目跟踪和投标报价中,确认前期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复核基础条件和假设条件;

4)仔细评估进行后续衔接设计工作的组织、技术难度;

5)仔细评估投标人工程的核心设计技术、专利、工艺包、主要设备的可获得性和国际采购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6)仔细评估投标人使用工程所适用的设计、技术规范的设计业绩和设计能力,评估是否需要聘请境外设计咨询公司参与;

7)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对设计责任和界面的划分;

8)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评估,确保完全响应和符合招标文件和业主要求;

9)调查清楚业主将来可能采用的项目管理方式,是否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以及可能会聘请哪家公司来监督管理工程,以提前做出准备工作。

对于承包商而言,DB/EPC项目无论是在项目前期投标报价阶段,还是后期的项目实施阶段,工程设计都成为最重要的焦点问题。在电力、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等领域,有很多承包商是由原来的设计单位转制、转型发展而来,本身具有很强的设计研发能力,基本可以实践以设计单位为龙头的DB/EPC模式的总承包模式。

而对于路桥、房建等工程,由于国内长期实行工程设计与施工分离的建设管理体制,工程实施模式以施工总承包为主,施工单位奉行“按图施工”的模式,缺乏主动管理控制设计的能力,且无法有效地实现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和优化,更缺乏掌握设计知识和能力,又有工程实施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

目前在国际工程实践中,走出去的中国承包商还主要以施工单位为主,在面临DB/EPC工程时,其投标报价和项目实施的难度和风险都大为增加。在国内,工程设计一般完成至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后,业主再启动招标,投标人完成投标报价,双方最终确定的合同交易价格是基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而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概念性方案设计、实施性方案设计阶段,业主和设计单位一般只能进行投资估算,其估算的精度一般在±30%以内。

由于设计深度不足从而导致缺乏足够的项目信息输入,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包括:

(1)工作范围和内容不清楚;

(2)无法准确计算工程数量;

(3)工程设计和实施标准不清楚;

(4)主要材料、设备能力、档次、参数要求不清楚;

(5)其他不确定因素和不可预见情况多。

上述问题即需要承包商在投标阶段通过分析理解业主要求、提供和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并充分利用自己积累的过程工程专业设计数据、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数据库来解决。对于承包商而言,在进行DB/EPC工程项目投标时,除了按照招标文件和业主要求规定,提供合规的设计方案和可能的技术规范外,还需要确定将设计进行到哪一个设计阶段和层级,从而为报价风险可控下的工程估价输入必要的信息。

对于投标人而言,在投标阶段完成的设计深度越深,其投标设计成本就越高,耗时也比较长。因此,如何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确定合理的设计深度,兼顾设计费用投入和工程估价的风险控制,是投标人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承包商人员也必须掌握各设计阶段的界面划分,了解各阶段所能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提高管理控制设计咨询单位的能力。

投标人无论参加哪种形式下的海外DB/EPC工程投标,选择一个有实力的设计单位都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设计单位的选择,承包商应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有海外工程和拟投标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设计经验和业绩;

(2)是否了解和掌握工程所要求的设计、实施标准;

(3)是否具有使用工程所要求的设计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能力;

(4)能否自行完成图纸翻译和属地化处理,完成图纸报批程序的能力;

(5)是否具有编制项目技术规范的能力;

(6)是否有能力组装境内外设计资源,对接境外设计院,共同完成设计工作;

(7)是否具备直接对接境外业主、工程师的沟通和工作能力;

(8)与承包商在境内外的过往合作经历及履约情况;

(9)愿意接受的双方设计合作模式(内部联营还是分包等);

(10)是否愿意承担总承包商层面的设计对接责任;

(11)完成设计方案的周期是否满足投标时间要求;

(12)是否愿意接受限额设计条款;

(13)设计收费水平;

(14)能投入到工程设计中的资源组织情况和关键人员能力;

(15)服务和合作意识等。

在国内,由于工程类型和承包交易模式的不同,不同专业工程领域的设计单位提供造价估算的能力有显著差异,这使得承包商对其的可信和依赖程度不同。

对于电力、厂站、化工类等项目主要以大型成套设备和核心工艺技术为主,很多专业设计单位已经改制转型为EPC总承包商,参与海外工程较多,以承包商视角进行估算报价能力较强,可依赖程度高。

对于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类工程,由于国内、国外设计和技术规范差异性较小,工程实体资源种类较少,设计单位提供海外工程设计估算的能力也尚可。

而房建、公建类工程,工程属地化性质高,国内外设计和技术规范差异性大,行业内仍然以施工总承包模式为主,房建、公建类设计单位“走出去”力度小,海外经验缺乏,很多设计单位主要以设计业务和部分监理业务为主,造价咨询业务由一些给项目管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完成。所以此类设计单位提供的海外工程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没有太大参考意义。

四、招投标组织

和一般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相比,很多海外DB/EPC项目的工程规模更大、涉及合同金额更高、招标投标文件更加复杂,投标报价的风险也更大。在这种环境下,业主的招标程序和承包商的投标程序及行为的组织是否正规、客观、公正,双方的招标行为是否职业和专业,对明晰双方的合同交易责任和风险分担,降低承包商的投标风险,尽可能减少在项目实施时双方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FIDIC为EPC项目设计的1999版《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的序言中,提到了该合同条件不适用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特别是考虑到承包商要负责设计工作及将来不可预见的困难);

2、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3、如果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

4、如果每次期中付款都要经职员或其他中间人确定。

上述几条中,1、2条关系到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强调虽然在EPC实施模式下,以承包商为主来完成整个建设过程,承担绝大部分风险,但是在项目投议标阶段,业主应尽可能保障承包商有足够的时间和措施来进行风险识别和计算,否则就不宜采用EPC模式。

当一个项目从前述几节所阐述的项目特点及类型、工作范围、设计深度等几个角度来分析,其越适合采用EPC模式,则双方越能明晰责任和发挥各自优势,否则可能会产生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而这同时又和双方招投标程序设计及其组织管理息息相关。

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的以下行为都可能会给EPC模式下的项目招投标和后续的项目实施带来风险和纠纷,双方需要重视。

1、业主的招标行为

(1)项目本身不适合采用EPC模式,业主不顾项目自身特点,以转移责任

和风险为出发点,强制或盲目采用EPC模式招标,把责任和风险全部推给承包商;

(2)没有正规的招标程序或程序随意,没有正式的招标文件或资料不完整;

(3)业主不能提供业主要求或口头提供业主要求,简单随意、空泛、模糊、朝令夕改;

(4)缺乏合同公平意识,在提供的合同文件里将所有风险都转移给承包商,剥夺承包商索赔、变更、合理调价、终止合同等基本权利,拉高双方的交易成本;

(5)不能或者故意不给承包商足够的投标时间,使承包商无法有效充分分析理解业主要求、可研报告、前期设计方案、技术规范等招标文件,无法对项目现场和市场环境进行有效调研,无法验证前期勘察和设计资料正确性;

(6)已经自己完成至初步设计,提供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却转移设计风险,要求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责任和风险;

(7)利用前期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后期项目管理,沿用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管理思路和程序,计划或谋求深度参与和监控承包商的设计和采购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图纸报批、材料报批,极大限制承包商的设计和采购权利。以“EPC”之名来转移责任和风险,行收走总承包商权利,架空承包商之实;

(8)对于PPP项目,将业主与政府之间的合同中界定的业主责任和风险,完全转移给承包商;

(9)对承包商的投标答疑,采用“拖字诀”,不回复、不理会;

(10)招标沟通行为不职业,采用口头、邮件来往,反复多变,不严肃。

2、承包商的投标行为

(1)在投议标时间很短或不足时,盲目接标投标;

(2)对于已有概念、方案或初步设计的项目,以施工总承包模式思路自行完成投标,不及早引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审核、分析,没有研究清楚前期设计方案本身存在的错误、缺陷和风险;

(3)在没有明确和清晰的业主要求时,不管或没有仔细调查清楚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盲目、想当然地套用国内类似工程的设计和技术经济指标,不对国内国外的差别进行定量核算和分析,凭经验和直觉确定价差系数;

(4)抛开雇主要求、可研等文件,自搞一套,随意给业主报出各种方案、估价,最后弄假成真;

(5)对业主已完成可研、招标文件、概念和方案设计的项目,没有仔细分析文件要求,导致投标方案和报价不响应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抱着投标阶段模糊处理、先拿下项目再说,以后边干边扯的心态,简单、随意处理提交的设计方案、报价、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等核心文件;

(7)随意决策,想当然地认为EPC模式,承包商就应该承担所有风险,盲目接受业主的任何责任和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