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工程领域,我们通常称授予承包商标的合同的主体为“业主”,中国承包商在“走出去”开展国际工程业务过程中,也习惯性地沿用了这一概念。

但在国际工程领域中,“业主”只是授予承包商标的合同的主体称谓之一,为了更好地将各类合同文本应用于工程实践,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对不同合同文本中“业主/雇主”进行区分。本文主要对AIA合同中“Owner(业主)”与FIDIC合同中“Employer(雇主)”进行简单对比分析,以供参考交流。

一、Owner和Employer的定义

在朗文词典中,owner定义为“a person or organization that owns something”,侧重于指对财产的拥有;employer定义为“a person or company that pays people to work for them”,侧重于指对人的雇佣。因此,为了更好地界定这两个概念,笔者认为分别将owner和employer翻译成“业主”和“雇主”为宜。

二、AIA合同中“Owner”与FIDIC合同中“Employer”的异同

AIA合同“Owner”是指在协议中被确定为业主的当事人或实体(the person or entity identified as such in the Agreement );

FIDIC合同“Employer”是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被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the person named as employer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and the legal successors in title to this person)。

相同之处在于:

1、从性质内容上讲,二者都是指工程项目的发包人;

2、从表现形式上讲,二者在各自的合同文本中均以单数形式出现。

不同之处在于:

1、AIA合同中业主(Owner) 是指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代表,FIDIC合同中雇主(Employer)指雇主或雇主的合法继承人;

2、AIA合同要求“业主”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制定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是建筑师)来负责审批或授权事务,FIDIC合同通常在“银皮书”中指定“雇主代表(Employer’s Representative)”,而在“红皮书”和“黄皮书”中没有这一概念;

3、AIA合同更重视工程设计,业主(Owner)通常通过合约授权由设计方——建筑师(Architect)来行使FIDIC合同中工程师(Engineer)的职能,但是二者并不完全对等,因为FIDIC合同中工程师不做设计。

三、总结及启示

笔者认为,FIDIC合同中“Employer”应译为“雇主”,AIA合同中“Owner”应译为“业主”,这有利于在国际工程合同的应用过程中快速区分不同的概念,更好地把握所选用的标准合同文本的逻辑体系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