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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10+6”),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印度于2019年退出,目前共15个成员国,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接下来,RCEP各缔约方将各自履行国内法律审批程序,RCEP在15个缔约方中至少9个缔约方批准后生效,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缔约方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中至少3个缔约方。

RCEP由序言和20个章节(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章节以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表)组成。从其内容可以预见,RCEP将对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产生多方面积极的影响。在宏观层面,RCEP体现了各缔约国携手抱团应对逆全球化浪潮的决心,有利于加强缔约方之间的政治互信和经贸合作,为中国企业在其他缔约国开展工程业务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机会。在具体层面,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贸易合作模式,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人员跨境流动等多个领域,带资承包、投建营一体化等日渐普遍应用的工程承包模式则将投资与对外承包工程相结合,而RCEP作为一个综合性经贸协定,虽然没有一个关于工程承包的专章,但对上述所涉及的具体领域均有本着开放和便利化目标的约定,将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产生实际和积极的影响,下文将从六个方面具体分析。

货物贸易:零关税承诺将有利于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和降低项目成本

在货物贸易方面,15个缔约方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作出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安排,从而使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包括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这将降低对外承包工程的成本,进一步带动中国的优势产品进入其他缔约方市场。例如,RCEP缔约方市场本身是我国光伏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大部分是工程承包带动出口,零关税既有利于光伏制造有关进口辅材、零部件成本下降,也有利于出口到其他缔约国的成本下降,进一步促进中国企业进入这些市场开展光伏项目工程承包业务。

此外,RCEP对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规则进一步统一,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些措施效应叠加,也有利于减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在办理海关通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障碍,提高效率,更好保障项目工期的实现。

服务贸易: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开放程度提高将增加对外承包工程的机会

对外承包工程市场有赖于贸易领域的准入和开放,特别是建筑和相关领域的开放。RCEP签署后,缔约国在服务贸易领域重点行业的开放程度将显著提高。其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采用负面清单承诺,我国等其余8个缔约方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在包括建筑、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的开放水平超出东盟与中国(“10+1”)的开放承诺。

建筑、交通运输等部门长期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的重要市场,RCEP框架下这些部门高水平的开放承诺,以及中国企业在这些领域的比较优势,将有利于中国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受到的限制(譬如原来在某些领域要求必须和当地企业合作承包的限制)也可能减少,有利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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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更加透明将有利于对外工程承包的市场拓展

RCEP政府采购一章是我国首次在多边协定中纳入政府采购相关规则。该章不仅包含了信息交流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加强能力建设等内容,还增加了审议条款,为各方未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本章预留了空间。RCEP将促进各方在更高水平和更宽领域上加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和合作,有利于提升各方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透明度,为促进区域内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奠定基础。

中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有相当部分业务经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获得,各方加强政府采购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提升管理体制的透明度,有利于中国企业承揽政府采购模式下的工程承包业务,并降低合规方面的风险。

经济和技术合作:技术援助计划为对外工程承包提供更多机会

RCEP设立经济和技术合作章节,并非是单纯的一方施惠,一方受惠,其目的在于各缔约方的互惠互利。协定中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包括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具体合作项目将在工作计划中列明。各方政府将牵头积极参与加强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的相关活动,对于企业而言,这也意味着将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工程承包的机会。

当然,RCEP作为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并不仅仅限于承诺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也包含各国在规制相关领域经贸活动上的合作,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监管等领域达成的共识和合作,这也对中国企业在其他缔约方开展工程承包业务的规范性提出了相关要求,需要在开展对外承包业务时予以关注。

投资:范围扩大、便利性增强、准入门槛降低求等措施将有利于投建营一体化的业务开展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权益保障

1. 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

RCEP在第十章第一条对投资的定义中将投资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延伸。投资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1)法人中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包括由此派生的权利;

(2)法人的债券、无担保债券、贷款及其他债务工具以及由此派生的权利;

(3)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收入分享合同;

(4)东道国法律和法规所认可的知识产权和商誉;

(5)与业务相关且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

(6)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或依合同授予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授权和许可,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

(7)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或质押。

根据上述条款,不仅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属于投资,延付融资中的垫资也属于投资,交钥匙、建设、管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也构成投资。其意义在于,这些投资、垫资、工程承包合同权利可获得相应的投资保护,为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提供更好的双边和多边法律保障。北京城建集团2014年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起诉也门共和国政府案(案号ARB/14/30)可作为了解该意义的参考,该案中,北京城建正是基于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投资从而获得ICSID管辖权,请求ICSID裁定也门政府当局阻止合同履行构成对“投资”的强制征收并应给予赔偿;虽然北京城建目前只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赢得胜诉,赔偿问题待裁决,但该案已反映出将建筑工程合同权益作为投资使其可能获得更多法律保障和救济机会。

2. 投资者待遇和投资便利性增强

RCEP各缔约方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投资国民待遇,大部分缔约方(暂不包含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给予其他缔约方投资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在RCEP生效后,中国企业在其他缔约方投资时可能享受其本国投资者的同等待遇和其在类似情形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有利于市场开放和减少对投资者的歧视。同时,各缔约方也同意在遵守各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各种形式的投资创造必要的环境、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包括简化投资申请及批准程序,促进投资信息的传播,并通过设立或维持联络点、一站式投资中心、投资联络中心等向投资者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等。这些举措尤其有利于以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中国企业在一个更公平的环境下投资和建设工程,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提高项目的效率。

3. 负面清单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在RCEP附件三中,各缔约方通过制定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以负面清单方式对采矿业等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大大提高了各方政策透明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有利于提高政策透明,放宽部分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扩大投资者的投资范围。

同时,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消除部分行业的隐形壁垒,加强了投资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各方应当提供与承诺表中包含的同等或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承诺,不得导致承诺水平的降低,这也保证了各方所做的承诺的稳定性。这些措施有利于降低中国企业投资的准入条件,以进一步拓展投资领域。

自然人移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员工及其家属在RCEP区域内流动

各缔约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方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和投资活动。与以往协定相比,RCEP将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投资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协定下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均基本超过各缔约方在现有自贸协定缔约实践中的承诺水平,并做出了签证流程优化、提高出入境法规、签证申请清单、移民法规修正案和非法滞留罚则等信息透明度等方面的约定。但也需注意,RCEP框架下并未实现象欧盟一样区域内人员的自由流动,资格审查还是必须的。

中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伴随较多的人员流动,以往由于各国入境政策和居留政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信息不透明,执行不规范,造成人员流动的一系列困难和障碍,这不仅影响了企业员工的工作和家庭,也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劳工法律风险。RCEP上述措施有助于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问题,便利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