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沙特技术谷研发中心EPC工程占地7600㎡,建筑面积4608.72㎡,坐落在沙特阿拉伯东EASTERN省DTV的二十七号地内,于2017年4月27日由中原设计公司牵头,与建工组成联合体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系科学研究、分析、试验和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楼服务项目。

本工程系国际EPC总承包工程,是关系项目在国外市场、地位的质量工程、和谐工程。整个项目施工执行完毕后,须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新、扩、改建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行业和业主批准的设计等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自检满足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提请业主和监理,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或者委员会进行项目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只有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整改合格后的工程,才能真正投入生产,产生社徽、经济和环境价值和效益。

二、工程验收概述

工程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它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竣工验收是建立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之上,前面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一般在房屋竣工验收时就不再重新验收。

三、工程验收管理

一般工程验收管理主要分为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3.1交工验收

3.1.1交工验收是指承包商(承包商)完成了本工程的全部既定的施工任务,并经过了有关的试验、检验,承包商正式向监理提交工验收申请后,由业主组织的多方、多部门的联合验收。

3.1.2承包商负责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交工验收过程中各方提出的工程问题。整改完成后,业主组织监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全部符合交工条件后,向承包商发放验收证书。

3.1.3承包商对因其他原因而未参加交工验收的“尾工”(未完工程)应制定切实可行且业主、监理同意的施工计划,应明确具体的责任人、详细的完工时间。实施过程中应防止施工对投产后的已交工工程安全造成影响。“尾工”完成后,承包商应按交工验收程序进行提请验收。

3.1.4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承包商应对业主发现的本工程存在的各类缺陷进行合理、及时得整改。

3.1.5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完成全部缺陷修复工作和“尾工”(未完工程)。在保修期结束后的28日内,业主向承包商正式签发保修证书。但如果在保修期结束之时,承包商仍未完成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缺陷,此时保修期应相应地延长,直到承包商完成修复提出的合理的相关缺陷为止。

3.1.6 竣工档案

1)承包商职责

根据合同的要求和业主监理合理的要求,负责制定竣工档案编制程序和工作计划;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自身产生的工程管理、设备、征地文件以及生产准备、试运及考核,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成卷、审核;负责对设计、物资采购及监造、施工、物资调配、可能存在的分包商等单位竣工档案的编制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和验收。实施全过程跟踪与控制,保证竣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管理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

2)竣工档案审核、验收、交接程序和期限

编制完成竣工档案后,应立即向监理提出竣工档案验收申请。监理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竣工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专业审查。

监理审查合格后的竣工档案报业主,由业主进一步对竣工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确认合格,进而交接档案。

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提交的竣工档案应符合本章节规定。若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档案,将被视为未按期完工。

3)竣工档案的整理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业主要求。

4)竣工档案装订:执行合同中有关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管理相关规定。

5)必须全程参与竣工验收前的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以确保通过国家和业主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6)由承包商或其所负责的分包商签署的所有的招投标、合同文件必须有关于竣工档案的条款,明确应提交的竣工档案内容、套数、版本、电子文档、声像、实物、文字、时间等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竣工档案质量。

7)承包商及施工分包商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不得使用设备随箱资料原件,应使用设备随箱资料的复印件。

3.2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商通过了交工验收,按合同要求的规定的期限进行了试运投产,且依据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了工程全部资产的移交和竣工档案移交交接,由本工程的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同规定的工程进行详细的、各专业的、各类功能性的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

3.2.1承包商职责和工作内容:负责完成承包商竣工档案编制、整理、汇总和组卷等验收前的一切工作,负责组织所辖承包商竣工档案编制、整理、汇总和组卷工作;负责编制EPC项目管理工作总结;清理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施工安排和资源;参加竣工验收。

3.2.2若组织的竣工验收结果显示:本工程还没有满足竣工条件,则验收委员会可以拒绝签发该竣工证书,同时详细列出承包商在获得竣工证书之前仍需要完成整改、完善的工作量。在承包商完成相关工作并复检合格后,再向承包商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在该证书上署明工程竣工的详细日期。

3.2.3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业主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

3.3 工程保修

为保证按合同要求施工的项目投产后正常运行,承包商承诺在本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的所有质量保修。主要约定如下:

1)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项目颁发最终接受证书后1年(一般合同约定是一年,不是一年的,依据合同的责任期执行)。

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以合同约的详细规定为依据,严格执行。如果业主与承包商协商一致,业主也可委托其他人(公司)修理,缺陷修复承包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项目承包商承担。

3)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将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及相关技术服务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质量事故,业主负责组织维修,承包商不承担责任和费用。如果违约,可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