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疫当前,全球更加显现出了命运共同体的本质。乌卡时代(VUCA)已经到来,“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已经成为新常态下我们必须遵从的法则。当前海外业务合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英美等发达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对企业违规行为实施强力打击,企业海外业务合规风险频发,轻则阻碍经营发展,重则酿成灭顶之灾。

为此,我们必须勇敢跳出舒适区,提高危机意识,对于海外业务中的“强监管、高风险、重处罚”领域保持高度的战略敏感,并在实践中持续探索行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和措施,使得企业能够从容应对外部环境的激烈变化,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努力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应关注的重点合规风险领域

笔者根据对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管理实践的分析,聚焦其中监管力度最强、风险最为高发、制裁处罚最重的三项重点合规风险领域,并就这些合规风险中我们最应关注的监管要点及违规后果等问题加以提炼和阐释,意在使不论是专业合规管理人员还是普通海外业务从业人员均能够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一、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合规风险

反商业贿赂反腐败风险无疑是近年海外业务合规风险的重中之重。在现今复杂的国际局势之下,美国势必将进一步增大对中国公司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美国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反海外腐败法》)有关合规要点予以正视和了解。

1.FCPA的适用主体

根据法案反贿赂条款规定,除了美国国内主体和属地管辖的两类主体之外,其他任何主体如其在美国领土内通过洲际邮件或其他洲际商业工具或通过其他任何手段促进贿赂款项的支付,只要满足“最小联系原则”即不论电话、邮件还是银行转账,只要和美国发生任何联系,美都可以依据“长臂管辖”使该主体受到FCPA的调查或处罚。实践中如中企的海外业务人员赴美出差,在美领土上哪怕只是谈论如何行贿非洲政府官员,也可能因此遭受FCPA的指控。

2.FCPA所禁止的行为

第一,影响该外国官员在公务职位上的任何行为或决定;第二,引诱该外国官员做任何违反其法定职责之事或做对其法定职责不尽责之事;第三,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第四,引诱该外国官员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行为人取得或保留给任何人的业务,或将业务交给任何人。

3.FCPA的法律后果及抗辩事由

违反该法案的反贿赂条款,对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最高可处200万美元的罚金,对个人最高处以25万美元罚金并处最高五年刑期,且美国法院还可根据《可替代罚款法案》突破上述罚款限额,最高处以被告人行贿所得“两倍”的罚款。此外,一旦触犯FCPA,其负面后果还可能包括其他国家或机构对违规行为的调查,或导致政府采购及贷款项目的禁入限制等,企业声誉也将受重创。

同时,企业还须了解FCPA的两个抗辩事由:第一,本地的合法支付,即支付给外国官员的任何财物根据该外国成文法规定是合法的支付;第二,合理正当开销,即支付给外国官员的任何财物均为合理正当的开销支出。

二、多边开发银行合规与制裁风险

近年来,中国企业一直是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多边开发银行贷款和赠款自助项目的重要支持者,其中标合同数量和中标合同金额均列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中企面临的多边银行合规与制裁风险也显著增加,被调查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企业声誉,阻碍企业正常海外业务的发展。为此,作为当今新常态下企业国际化竞争的专业基础素质,明确了解多边开发银行项目相关合规要点和违规后果刻不容缓,以世行为例阐释如下。

世界银行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多边开发银行组织,其要求所有参与世行项目的主体,包括借款人、投标方、供应商、承包商、各类代理、分包商及其相关人员(无论是否披露)均须遵循最高的道德标准(The highest standard of ethics);其发布的《反腐败指南》,明确五类需要防范、打击并制裁的行为,包括:腐败行为(corrupt practice);欺诈行为(fraudulent practice);共谋行为(collusive practice);强迫行为(coercive practice);阻碍行为(obstructive practice);即在实践中,企业不应存在或发生以下违规行为:

第一,不应存在伪造、虚构业绩资质,借用他人业绩、出租、出借资质业绩等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的行为;

第二,不应存在投标人和其他投标方有共同的控股股东、投标人独自或者以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参与该项目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投标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不应存在直接或间接许诺、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物等任何可能被认定为腐败的行为;

第四,不得参与围标等任何有可能被认定为共谋的行为;

第五,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危害任何一方的人身或其财产安全;

第六,不应存在任何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多边开发银行有关资产的行为;

第七,不得进行任何可能被认定为阻碍多边开发银行调查的行为;在接受多边开发银行调查时,应积极配合,不得通过破坏、伪造、隐匿证据,虚假称述,或者骚扰、胁迫等方式,阻碍多边开发银行的调查。

一旦违规,受制裁的企业将被禁止以各种形式参与世界银行项目,其“黑名单”制度将直接影响企业声誉以及与政府业主、其他大型企业的商业合作。同时,世界银行与亚洲开发银行(AD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非洲开发银行(AfDB)、美洲开发银行(IDB)五个多边发展银行已签署《交叉制裁协议》,根据该协议,被一家银行公开取消资格超过一年期限的实体,将同时受到其他银行的相应制裁。

三、出口管制与贸易制裁合规风险

目前国际上实施贸易制裁措施较多的是美国和欧盟,然而现阶段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风险较高的无疑是美国的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风险,尤其在中美经贸关系波动成为新常态的大环境下,美国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的规则频繁调整,实质上中国企业已被美政府部门纳为执法焦点,并将进一步升级对华的各项管制,此类合规风险之重大可想而知。

美国的出口管制分为军品管制与两用物项管制,目前主要风险来源于两用物项的管制,其《出口管制条例》(EAR)将如下行为列为禁止:向已列入名单的国家出口和再出口受控物项;在国外出口和再出口含有美国管制物项的外国制造品,其含量超过最低量;在国外出口和再出口利用美国技术和软件直接生产的外国制造品;从事被禁令禁止的行为;向被禁止最终用户或用于被禁止最终用途的出口和再出口;向禁运目的地出口或再出口;支持扩散活动;通过特定国家转运或正在转运;违反任何许可证或许可证例外命令、条款或条件;明知正在违反或即将违反规定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贸易。

美国贸易制裁则特指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OFAC)出台的一系列制裁名单为基础的贸易制裁措施,包括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一级制裁”禁止美国人士与被制裁对象之间开展经贸往来,非美国人士在与受制裁对象开展业务时,如果与美国存在连接点,也受限于一级制裁。“二级制裁”是对参与违反美国政策的某些活动(例如与伊朗有关的交易)的非美国人士实施报复性制裁。

在二级制裁项下,并不需要美国连接点的存在,即便交易完全在美国管辖范围之外开展,仅因为交易对象为制裁名单上的个人或实体,非美国人士就可能遭受制裁而承受不容忽视的法律后果。

如此庞杂的制裁规则之下,我们还须知晓其法律后果:

第一,违反美国一级制裁和出口管制后果——公司实体和个人或将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包含“无意违规”)、刑事责任和/或行政处罚;

第二,违反美国二级制裁后果——企业当前和未来业务将遭受冲击,对企业与美国金融系统建立关系的能力(例如美元贷款、使用美元往来账户)以及企业声誉及其与美国和非美国第三方(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关系亦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实践

一、妥善应对国际多边银行合规访谈和调研

随着国际合规监管大趋势的严格化,许多中国企业在参与多边银行融资项目的前期即会被要求进行多轮合规访谈和调研,作为竞争性招标阶段评分标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妥善应对。

在实践中,多边银行合规访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反商业贿赂及反腐败领域,其最常提出的问题包括:企业由谁来负责反商业贿赂及反腐败合规管理工作、汇报路径是怎样的、企业内部是否有书面的相关制度规定和政策文件、企业上一年度完成了多少次相关培训、是否保留了员工培训的相关报告或完结记录、企业反贿赂和反腐败的举报及内部调查方式是怎样的等等。

面对此类访谈和调研,企业应以合规部门牵头,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团队,在事前做好充分准备,从而妥善完成书面回复和面谈的应答,力争通过访谈和调研展现出企业国际化合规管理的全貌,在赢得项目的同时,也赢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赞誉。

二、积极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笔者认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不仅是响应国家号召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也不仅是狭隘地为了获得解除或减免国际制裁等宽宥的需要,而更应是系统性化解国际化经营中的合规风险,令合规为企业降本增效、创造价值,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真实需求。

我们应努力学习国际一流企业合规管理的最佳实践,深入研究新常态下国际合规重点领域的各项规则,构建体系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诸如《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美司法部《企业合规体系评估》、美财政部《OFAC合规承诺框架》等指南性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以积极的态度和国际高标准来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合规体系,明确企业各层级各部门的合规责任和义务,使全员了解“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加速从形式合规到实质合规的演进,使我们的合规体系经得起评估、经得起考验。

三、时刻保持危机意识,培育主动合规的文化氛围

就在不久前,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首次叫停了美企在华合资的某大型项目;几乎同时,美商务部则又分两批将33个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加以出口管制。

然而这就是乌卡时代我们要面临的国际新常态,中国企业的海外经营发展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全方位挑战。各国长臂管辖、域外管辖的范围将更为广泛和直接,各类国际制裁体系的执法手段也必将更为严苛和深入,没有一家企业能够独善其身。我们要时刻保持危机意识,让“全员合规、主动合规”的理念植入企业境内外每一名员工的思想。

实践中可通过签署《合规承诺书》以及《合规管理手册》宣贯等方式促使企业从高层管理者到基层人员自上而下绷紧合规的意识;对于上文所提到的海外业务中“强监管、高风险、重处罚”领域尤其要保持高度的战略性敏感,企业可通过专项的案例培训、定期发布合规风险警示函、微信平台推送国际合规时事和合规管理专业知识等形式以及一切可能的措施来培育和塑造企业和员工的合规文化与理念,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让合规文化为中国企业海外扬帆远航撑起金色的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