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咨询单位及其服务人员的其他要求

4.1、全过程咨询单位的其他要求

除前述的资质和资信要求外,全过程咨询单位可能还要满足一些其他要求,这主要涉及全过程咨询单位的工作范围、独立性、企业规模和业绩等事项。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范围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而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1]

(2)全过程咨询单位的独立性

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的要求,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基于指导意见的这一要求,一些试点省份的相关指导意见中也对咨询服务单位提出了类似要求。例如,福建省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不得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且不得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四川省要求咨询服务单位不得与本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利益关系。

(3)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规模与业绩

潍坊市和绍兴市率先颁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规模和业绩等提出具体要求。潍坊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活动的单位从事其主项资质的业务不得少于10年,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且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5年,近两年参与的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2]

绍兴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活动的单位必须是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的实施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技术人员的人数、注册职业资格应满足最低标准等。[3]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就全过程咨询单位资质和额外要求的讨论中,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更为具体的资质和相关要求主要来自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以及各试点省份和城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试行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文件。

这些文件中的要求代表了国家政策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但并非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考虑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实施中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和经验,现阶段可以确定的是,全过程咨询单位至少应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且需要考虑营业所在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过程咨询单位的具体要求。

4.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的其他要求

除法律法规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指导意见的要求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仍然需要满足两点。首先,这些人员不能实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例如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信,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行贿受贿等。[4]如果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处罚、取消备案、取消资信评价等级、注销登记证书、承担法律责任等后果。

其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和提供服务,即投资人、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咨询单位之间达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工程咨询服务需要各种各样的专业人员来实施,就像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一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的人数、资质、要求、从业年限、稳定性等是投资人、建设单位重点关注的事项,也是全过程单位在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之一。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和依合同履行义务等原则,只要这类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应满足合同的相关要求,否则全过程咨询单位可能构成违约。

5、全过程咨询联合体及其成员的资格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覆盖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和方方面面,涉及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诸多专业领域,这对全过程咨询单位和服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就目前我国的工程咨询企业现状来看,很难由一家企业独立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因此,允许数家企业组成全过程工程咨询联合体成为必要的选项。

5.1、联合体的概念及类型

我国法律并无联合体的定义,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第1.1.7项的定义,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对于联合体的分类,业界一般分为三种形式,即法人型联合体、合同型联合体,以及合伙型联合体。

法人型联合体是指联合体成员共同出资成立新的法人实体,由该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并承担责任,各联合体成员作为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型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各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工作内容、义务和责任,就联合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型联合体是指联合体成员共同经营,但不成立新的法人实体,由联合体成员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实施工作和承担责任,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合伙型联合体很少见,故该类型联合体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5.2、全过程咨询联合体及其成员的资质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提出了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此可见,全过程咨询联合体中,联合体成员分别具备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或项目管理等资质,各方形成互补关系,确保全过程咨询联合体有能力向投资人、建设单位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法人型联合体及其成员的资质

法人型联合体作为全过程咨询单位时,该法人实体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此时不考虑联合体成员(股东)自身拥有的资质。全过程咨询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与投资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和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而法人型联合体的成员是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股东。[5]因此,法人型联合体应是指导意见中提到的“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鉴于此,法人型联合体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其资质的要求与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要求相同。

根据住建部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采取简化审批手续。一家企业吸收合并另一家或数家企业的,吸收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的资质;数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的,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的资质。

(2)合同型联合体及其成员的资质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全过程咨询联合体通常是指合同型联合体,此时联合体无法人资格,故联合体的资质取决于各联合体成员的资质。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同一专业的联合体成员组成联合体的,按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6]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的“资质就低不就高”的规定适用于同一专业的联合体成员所组成的联合体,而全过程咨询联合体的各个成员所拥有的资质可能各有不同,如果全过程咨询联合体的成员共同拥有同一专业的资质,则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这一规定。反之,则可能不存在“资质就低不就高”的问题。

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单位及外包单位的资格要求

由于建设工程的自身特点,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类合同的惯常性约定,分包一般应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以及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实施分包工程所需的资质。因此,全过程咨询单位的分包行为需要合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否则可能构成违法或违约分包。

“分包”一词多用于建设工程领域,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等主体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分包单位)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不但包含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还包含有投融资、税务、法律等非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对于全过程咨询单位将此类非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交由第三方实施的行为,本文将之表述为“外包”。

在合同层面,分包或外包通常需要得到建设单位的实现许可,否则构成违约。例如,某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就要求咨询方(全过程咨询单位)未经委托方(建设单位)的同意,不得将合同项下的某些任务分包或外包给第三方来完成。

6.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分包或外包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描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而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相应的,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

鉴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跨阶段和多类型咨询服务的特点,这一咨询服务模式下的工作范围远超传统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总承包等服务模式。全过程咨询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阶段提供多种类型的服务,这包括却又不局限于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营维护、税务、法律、合约管理、招标投标等工作。由于一家企业或联合体很难同时具备此处的全部资质,以及相关的经验和能力,故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允许全过程咨询单位在保证整个工程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分包单位。

6.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分包或外包的情形

根据前文所述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要求,其不但要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进行备案,还应当具备我国政府和试点省份的相关指导意见中提到的资质。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的要求,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单位。这意味着全过程咨询单位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时,其可以自行完成相应的工作。

相比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部分试点省份的这一要求带有比较明显的强制性特征。例如,广东省对全过程咨询单位应自行实施和可以分包的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含联合体)承接项目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监理等全部专业咨询服务的,且同时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则勘察、设计、监理等专业咨询工作必须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含联合体)实施,不得转包或分包。”

6.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以实施分包或外包的情形

对于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分包或外包的情形,现行法律尚无具体规定,因此我国政府和各试点省份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导意见是重要的参考依据。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任何主体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等工作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必须分包给具备这一资质的分包单位,而分包单位及其人员必须具备完成相应工作的资质,这是全过程咨询单位分包前必须查验和核实的事项,否则将违反法律,以及可能导致违约。

除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资质外,考虑到全过程咨询服务整合了管理、技术、经济和法律等各专业咨询服务,全过程咨询单位可能需要拥有一定数量和相应经验及能力的税务、法律等非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人员。此种情形下,全过程咨询单位的人员可以自行完成相应工作,即内部的法务、财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但是,如果全过程咨询单位缺乏此类人员,或者自有人员的经验及能力无法保证咨询服务质量,则全过程咨询单位需要考虑将这部分工作进行外包,即选择税务、法律等专业人员来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否则全过程咨询单位可能面临服务工作质量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的风险。

7、总结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的新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其目的在于将工程咨询的“碎片化“管理转向“全过程”管理。截止目前,我国政府和各个试点省份的相关文件中也不存在全过程咨询服务资质这样的说法,只要企业具备设计、勘察、监理等一项或数项资质并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就可以作为全过程咨询单位。

尽管如此,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建设工程领域的资质要求仍然是比较复杂,我国法律对于无资质、超越资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为也有着诸多强制性规定。鉴于此,全过程咨询单位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无论是投资方、建设单位,还是全过程咨询单位,都需要查明政府和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免因缺乏资质或不满足其他条件而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由此导致的合同无效和违约责任。

全过程咨询单位作为咨询服务提供方,需要专业人士来完成这些咨询服务。因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的资质、能力、经验等因素决定了咨询服务的质量。我国政府和试点省份淡化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要求的同时,更加强调咨询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尤其是主要咨询服务人员的资质和要求。全过程咨询单位应保证服务人员的资质和其他条件既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指导意见的要求,还要满足合同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法律或合约方面的不利后果。

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分包或外包,全过程咨询单位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哪些咨询服务内容是必须亲自完成的,这方面的要求主要来自于试点省份的相关文件。其次,对于可以分包或外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全过程咨询单位在确定分包或外包工作所要求的资质、资格和条件后,需要明确分包单位或外包单位是否具备这些资质、资格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