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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Ⅱ章 PPP 项目准备

第一节 主管部门发起PPP项目

第12条 PPP项目投资政策的决策机构

1.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PPP项目的投资政策由国会决定:

a. 使用公共投资资金达到或超过10,000亿越南盾(约合30亿人民币);

b.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具有造成严重环境风险的潜在影响,包括:核电厂;使⽤符合转⽤条件的⼟地:其中用于培育特种林、上游防护林、边防林的面积不少于50公顷;用于培育防风固沙保护林或防海浪侵蚀保护林面积不少于500公顷;或用于培育经济林不少于1000公顷;

c. 使用由至少在两个耕种季作为水田的耕地转用的土地,面积不少于500公顷;

d. 需重新安置⼭区⾄少 20,000 名居⺠或其他地区⾄少 50,000 名居⺠的项目;

e. 项目需要应用由国⺠议会决定的特殊法律框架或政策。

2.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项目外,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PPP项目的投资政策由总理决定:

a. 项目需在⼭区安置居⺠不少于10,000⼈或其他地区安置不少于20,000⼈;

b. 按照公共投资法使用由各部委或中央机构管理的中央预算资金的项目,其总投资额相当于公共投资法律规定的A组项目;或使用官方发展援助(ODA)贷款和外国捐赠者的优惠贷款的项目;

c. 投资新建:机场和停机坪;机场和停机坪跑道;国际机场的旅客航站楼;年吞吐量100万吨或以上的机场和停机坪的货运航站楼;

d. 投资新建:属于特殊海港的海港和港区;根据公共投资法律的规定,I型海港的海港和码头区域的总投资额相当于A组项目。

3. 由部长、中央机关的首脑及其他政府机关决定其所管理的PPP项目的投资政策,但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项目除外。

4. 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本行政区域内PPP项目的投资政策,但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项目除外。

5. 在调整PPP项目的投资政策时,决定调整PPP项目投资政策的权力机构必须遵守本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分析及相关扩展:

越南PPP项目的审批权限根据项目使用公共资金的体量、环境的影响程度、耕地占用面积及安置居民数量等方面分别由国民议会,总理,部长、中央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负责人,省级人民委员会四个层级进行审核及投资政策批准。

而中国当前的PPP项目除本身需根据项目内容适用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还需编制特许经营方案,方案的审批根据115号文表述“……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由有关方面履行审核手续,以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中国主要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和各地方发改部门,但部分行业项目也会出现由国务院、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省政府或地方政府审批的情况。

例如:水利工程中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政府投资的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审批。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审批;交通运输行业中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公路: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审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审批。

对比来看,越南PPP项目以预可研、可研作为审批的基础文件,是否使用公共资金并不对项目的审批流程或申请资料产生实质影响,仅体现在预可研、可研中需增加对于该资金来源以及资金平衡的相关论证。而中国的PPP项目除由政府资本金注入的项目需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外,其余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由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不影响其项目性质)只需进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即可,其申请资料及程序相比政府投资项目均更简便。

第13条 PPP项目投资政策的决策程序

1. 国民议会授权范围内的 PPP 项目投资政策的决策程序应遵守以下规定:

a. PPP项目筹备单位负责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主管机构提交给政府的依据,并同时将其报送计划投资部;

b. 计划投资部部长向总理提议成立国家评审委员会;

c. 国家评审委员会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项⽬使⽤公共投资资⾦的,其资⾦来源和平衡投资资⾦能⼒的评估适⽤公共投资法;

d. 政府完成文件汇编并将其提交给国会审议和决策;

e. 国会附属机构对政府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和审查;

f. 国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项目投资政策的决议。

2. 总理授权范围内的PPP项目投资政策的决策程序应遵守以下规定:

a. PPP项目筹备单位负责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主管机构报送计划投资部的基础文件;

b. 计划投资部部长向总理提议成立跨学科评审委员会;

c. 跨学科评审委员会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d. 计划投资部根据公共投资法的规定,牵头对使⽤中央预算资⾦的PPP项⽬进⾏资⾦ 来源和平衡中央预算资⾦的能⼒评估,然后将其送交跨学科评估委员会;

e. 对于使用地方政府预算资金的PPP项目,地方公共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公共投资法规定,牵头对资金来源和平衡地方政府预算资金能力进行评估,然后将其提交给跨学科评审委员会;

f. 跨学科评审委员会完成评估报告并将其发送给相关主管机构;

g. 主管机构准备完整文件并将其提交总理审议和决策;

h. 总理发布投资政策决定。

3. 部长、中央机构首脑和其他机构的授权范围内的PPP项目投资政策的决策程序应遵守以下规定:

a. PPP项目筹备单位负责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提交给部长、中央机构首脑和其他机构评估投资政策的基础;

b. 基层评审委员会或授权评估单位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c. 对于使⽤公共投资资本的 PPP 项⽬,各部委、中央机关和其他机构控制下的公共投资机构根据公共投资法的规定牵头评估资⾦来源和平衡公共投资资本的能⼒,然后再发送基层评估委员会或授权的评估单位;

d. 基层评审委员会或授权评估单位完成评估报告,并将其发送给PPP项目筹备单位;

e. PPP项目筹备单位准备完整文件,并提交给部长、中央机关和其他机构的负责⼈审议和决策;

f. 部长、中央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负责人发布投资政策决定 。

4. 省级人民议会管辖下PPP项目投资政策的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a. PPP项目筹备单位负责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级人民委员会;

b. 基层评估委员会或授权的评估单位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c. 使⽤公共投资资⾦的PPP项⽬,由地⽅公共投资牵头根据公共投资法的规定,对资⾦来源和平衡公共投资资⾦的能⼒进⾏评估,然后送基层评估委员会或授权的评估单位;

d. 基层评审委员会或授权评估单位完成评估报告并发送给PPP项目筹备单位;

e. PPP项目筹备单位准备完整文件,作为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给省级人民议会审议和决策的依据;

f. 省级人民议会发布投资政策决定。

5. 对于使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经常性支出或法定经常性支出的预留收入支付项目公司的PPP项目,或者使用国家预算储备金冲减项目预期收入减少的PPP项目。各级金融机构根据国家预算法的规定评估项目的预算平衡能力,报PPP项⽬评估委员会或指定的评估单位形成综合报告,报主管部门征求其投资政策的决定。

分析及相关扩展:

因项目使用第13条第5款提到的政府资金用于支付PPP项目公司相关收入或分摊项目实际收入减少,需各级财政机构出具项目预算平衡能力报告作为投资政策决策程序的依据之一。作用类似115号文发布前,我国PPP体系中的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报告,但与我国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项目需编制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不同。

在17号令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政府资金监管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管理,不增加政府隐形债务成为特许经营项目的根逻辑。

第14条 PPP项目的选择与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 PPP投资项目选择条件包括:

a. 投资的必要性;

b. 属于本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领域,并满足本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最低总投资规模;

c. 不与已有投资政策决定或项目审批决定的PPP项目重复;

d. PPP投资⽅式⽐其他投资⽅式带来更多的效益;

e. 国家资本可按需提供。

分析及相关扩展:

我国自115号文发布后PPP项目的硬性条件为“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而越南PPP项目的条件相比中国更为宽松,可投项目范围更宽泛。

2. 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包括:

a. 依照规划法制定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和其他规划⽅案;

b. 本法及其他与项目投资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

c.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3.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投资的必要性;采用PPP模式投资相较于其他投资模式的优势;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对项目范围内社区和人口的影响;

b. 目标;预计规模、地点、项目实施时间、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需求;

c. 对于含有建筑构件的项目,需包含根据建设法规定制定的初步设计方案;无建筑构件的项目,需含根据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初步设计方案;技术和工艺方案的初步说明;项目的初步组成划分(如有);

d. 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的初步评估;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公共投资项目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估;

e. 总投资额初步估算;项目财务计划的初步评估;项目国有资本使用方案(如有);对于BTL和BLT模式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方式的建议;

f. 建议的PPP项目合同类型;投资激励和保证形式;收入减少的分担机制。

分析及相关扩展:

越南PPP法中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同我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所区别:

一方面越南的预可研(可研)是筛选适合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的工具,而中国的可研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工具;

另一方面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侧重于项目财务计划可行性的评估,以及该计划面临风险时的应对机制;而中国的可研报告更侧重市场需求分析、技术方案设计、项目投资估算、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并非其研究重点。根据预可研(可研)的作用和主要内容,其更接近我国PPP体系中的实施方案(特许经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