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捞越州电力市场概况

马来西亚的电力市场主要划分为马来西亚半岛以及东马来西亚的沙巴州、沙捞越州3个独立区域。其中,沙捞越州水资源丰富,大型水电是主要的发电来源。沙捞越州电力供应由其州属电力督查部门负责管理。电力行业作为马来西亚战略性产业,受到严格管控,政府通过持股上述垂直一体化的国家电力集团的方式参与到发电、输电和配电等环节,以有效地监管与控制电力行业。沙捞越能源公司(SEB)为当地具有垄断地位的发电、输电和配电公用事业企业。沙捞越州对于传统化石燃料发电的依赖程度在全国3个电力区域中最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达60%。

沙捞越州电力投资项目开发要点

一、招投标

在沙捞越州,政府通过全资子公司SEB监管所有的电力供应,电网为SEB全资子公司SyarikatSESCO Berhad(SESCO)的资产。根据《1962年沙捞越电力供应公司条例》以及《2004年沙捞越电力供应公司(继承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SEB具有建设电力项目的招标权利,其可以选择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项目招标。

通常招标文件会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并中标后,投资方需与SEB和/或其子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因此,在履行PPA之前,客户需要与SEB就拟议合资企业的条款和条件(即合资企业/股东协议)进行谈判。PPA将在SESCO和拟议的合资企业间签订。

二、购电协议

沙捞越州政府或SEB并未公布统一的购电协议标准文本。本文将结合沙捞越州某漂浮式太阳能IPP项目招标文件所附购电协议文本介绍其主要特点。

购电协议拟由SESCO和独立电站项目公司(IPP)签订,且未配套特许协议或者实施协议。整体而言,购电协议文本条款设置较为完善和全面。

就电量收购而言,一方面,购电协议规定了SESCO按照照付不议原则收购IPP全部实发电量的义务(受限于协议规定的SESCO有权拒收电量的特定情形);而另一方面,购电协议项下IPP需就达到一定程度的实发电量不足向购电方SESCO支付款项,除非实发电量不足是由于PPA所列举的除外情形(如不可抗力、SESCO过错、紧急事件等)。

此外,该项目中购电协议设置了补充电量机制,即就SESCO支付了拒收付费的补充电量,SESCO有权在符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在期限内使用补充电量,且不需要额外支付电费。建议投资人在评估项目收益测算和制定财务模型时对此补充电量机制予以考虑。

就电价而言,作为新能源发电项目,购电协议项下电价为一部制电价,且该项目中电价在整个运营期内为固定电价(受限于协议约定的调价情形,例如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律变更),并不因通胀或汇率变化而调整。电价计价币种和电费支付币种均为当地币种。此外,经SESCO同意,SESCO可按照超发电量电价购买IPP的超发电量。

购电协议对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提前终止与回购、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分配条款也均有规定,但由于协议文本是招标方制定,部分具体问题的风险分配对投资人严重不利(如不可抗力导致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中并没有约定SESCO的收购和终止补偿支付义务,不可抗力的风险将由IPP自行承担)。

由于购电协议本身的复杂性,在招标阶段有必要聘请具有经验的法律顾问进行风险识别并提供风险缓释建议。

三、土地获取

根据《马来西亚沙捞越土地法令》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国人无法获得土地,除非征得部长的同意。另外,外国人可以获得特殊开发区(豁免禁止外国利益)的任何土地的不动产、权益或权利。

如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或未出让土地,在将土地提供给投资人实施项目之前,需经政府同意;如土地性质为已出让土地(即私人所有土地),被许可方(即根据《马来西亚电力条例》签发的许可的持有人)有权在此类土地开展建设活动,前提是该土地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已获通知,并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提出反对。因此,在光伏项目开发中,应首先对所涉土地类型进行判断,以便确认有权批准/同意该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四、建设与运营期主要审批手续

1.装置许可证

根据《马来西亚电力条例》第4条第(1)款,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必须持有装置许可证,除非该等光伏电站额定容量不超过5kW,完全在该设施所有人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场所内,且是根据1999年《马来西亚电力规则》安装的。

2.装置登记证明

除装置许可证外,依据《马来西亚电力规则》第7条,有许可证的装置还必须进行注册以获得登记证明,除非供电局负责人根据上述规则给予相应的豁免。

3.电力供应主管部门的图纸批准

《马来西亚电力条例》第8条第(1)款第(a)项还规定,除非得到豁免,否则针对任何装置的建造、扩大、修改、改变或重新安置,项目公司应向电力供应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并取得图纸批准。

4.电力装置承包商注册证书

《马来西亚电力规则》第74条规定,必须获得有效的电力安装承包商注册证书,才能进行电力工程。

5.CIDB注册

马来西亚的大部分建筑工程由建筑工业和发展委员会(CIDB)管理。根据1994年《马来西亚工业法案》第25条第(1)款,除非得到部长的豁免,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包括光伏电站建设)的承包商都应在CIDB注册。

6.UPKJ注册

在沙捞越州,所有承包商都必须在UnitPendaftaran Kontraktor & Juruperunding(UPKJ)注册,才能承接州政府项目。由于紧急、适当的性质或任何其他合理的原因,可在获得州财政秘书的书面批准后,豁免上述程序。

7.接入电网系统申请

根据2003年《电力(国家电网规范)规则》,接入电网或使用电网必须首先向电网服务供应商电网规划机构或配电网服务供应商电网规划机构提出申请。SESCO拥有沙捞越州电网系统,根据上述规定,项目公司需要向SESCO申请接入电网。

8.建筑规划许可

根据1994年《建筑条例》,如果相关建设项目位于该条例附件1中列明的辖区范围内,则针对项目中涉及的符合条例中“建筑物”定义的建设区域,项目公司应从国家规划局获得对场地规划图的许可,并获得地方主管机构的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9.环保相关许可

如果项目建设涉及《环境质量法》针对环境污染项目的有关限制,则项目公司应就该等事项取得环保许可证或书面批准。沙捞越州的环保事宜还受到自然资源和环保委员会依据《自然资源和环保条例》所进行的规制。根据该条例要求,从事对环境和自然资源产生影响的活动的任何人应向环委会提交关于其活动对自然资源和环境所产生影响的(专家或权威机构)报告。

10.电力系统研究报告

根据项目经验,电力系统研究报告经SESCO审批终稿是初始运营的先决条件之一。通常由SEB负责完成电力系统研究第1阶段报告,项目公司负责完成电力系统研究第2阶段报告。

五、投资风险及应对方式

1.投资风险

(1)外商投资限制

在沙捞越州,法律法规对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并无明确限制,SEB及/或其子公司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比例由招标文件或者通过谈判确定。例如,在沙捞越州某漂浮式水上光伏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SEB及/或其子公司有权要求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不低于30%。

(2)外汇管制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根据2013年《金融服务法》,通过发布外汇通知监管马来西亚的外汇法律。外汇通知规定了居民和非居民向马来西亚汇入和汇出资金必须获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内部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具体情况。

针对非居民在马来西亚进行投资,其有权在马来西亚不受任何限制地进行任何类型的林吉特资产或外币资产投资(直接或有价证券投资);在持牌境内银行开立林吉特账户或外币账户。在持牌境内银行进行正常审慎调查的前提下,资金可以自由进出这些账户;汇回收入、利润、股息或任何在马来西亚投资产生的收入,汇回应以外币进行。

针对非居民在马来西亚借款,其可以自由从任何持牌境内银行获得外币借款,还可以在马来西亚自由发行以外币计价的伊斯兰债券。除金融机构外的非居民可以在特定规定情形下获得林吉特借款。

2.应对建议

(1)关注投资环境复杂性

虽然马来西亚投资环境相对稳定,但中国企业到马来西亚投资仍需密切关注当地的法律和政治环境,提前进行法律环境尽调,密切关注当地相关领域的法律变动情况和政策导向。在进行当地投资前,有必要聘请有经验的法律顾问,特别涉及投资经营重大问题和合约谈判及签署相关问题。

(2)做好法律环境与项目尽职调查

沙捞越州法律监管制度并不完善,且相对于马来西亚半岛,中国企业对沙捞越州投资经验较为有限。因此,在沙捞越州开展投资之前,建议做好投资法律环境尽职调查和项目尽职调查,

(3)保持与SEB的良好合作与沟通

由于沙捞越州发电、输电和配电等环节均受SEB的监管和控制,而当地法律法规针对投资过程中的部分事项亦未作明确规定,诸多事项需通过与SEB沟通确定,因此,注重与SEB之间的友好合作和顺畅沟通对于在当地开展电力相关投资而言至关重要。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也应关注SEB的相关政策走向,调整项目开发节奏。

(4)重视项目交易文本和协议履行

针对法律法规中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PPA等交易文件将成为各方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因此建议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了解项目核心协议条款和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对于需要投资方承担的风险,要充分考虑并提前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计划,并结合尽调情况在谈判时注意协议关键条款的设置,在协议签订后关注SEB有关义务的履行动态,避免影响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