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南非地处非洲大陆最南端,三面环海,是非洲仅次于尼日利亚和埃及的第三大经济体。同时,南非也是全世界范围内屈指可数的矿业资源大国,矿业在其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南非现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有70余种,囊括几乎所有的重要矿产资源。在各类矿产资源中,南非的铂族金属、锰、铬的储量居世界第一位,黄金、锆石储量占世界总储量居世界第二位,煤炭、钒、钛、镍、铅、锌、铀储量位居世界前十,此外其还拥有大量的金刚石、磷酸盐、铁矿、铜矿等资源。

在中国和南非“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金砖机制”的加持下,乘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海外投资浪潮,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赴南非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绿地投资、公司并购、矿山建设与运营维护等相关矿业活动。为此,我们也曾为多家中国企业的南非矿业投资、并购项目等提供了全流程的法律服务。

南非的制定法、普通法以及习惯法交错,矿业相关法律法规繁杂、修订频繁,且近年来更是在本地成分、闭坑复垦等方面对矿业开发活动提出了新的难题。根据我们对南非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多个南非矿业项目的实操经验,本文从矿业法律法规、矿业主管部门、矿权主要类型、矿权登记与转让、矿权与土地权、矿权持有人的核心义务、当地持股成分规定、环境保护要求和特许权使用费和税费等角度对南非的矿业法律环境相关要素进行简要梳理和总结,并对中国企业在矿业投资并购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部分相关风险进行提示,以期对在南非开展矿业投资的中国企业有所裨益。

一、矿业法律法规

南非矿业领域的纲领性法律是《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the Mineral and Petroleum Resources Development Act)和《矿业权登记法》(the Mining Titles Registration Act),对南非各类矿权的合法获取、有效维护和转让的具体要求和义务及其程序进行了系统规定。

其他重要的矿业相关法规包括:与矿山环境、安全生产以及水资源相关的《采矿工作健康与安全法》(the Mine Health and Safety Act)、《国家环境管理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和《国家水法》(the National Water Act);与矿产资源使用费相关的《矿产和石油资源特许权使用费法》(the Mineral and Petroleum Resources Royalty Act);以及与特殊种类的矿产资源相关的《贵金属法》(the Precious Metals Act)和《钻石法》(the Diamonds Act)。

二、矿业主管部门

南非的矿业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与能源部(the Depart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Energy)。矿产资源与能源部又内设下属职能部门,包括矿业监管委员会、矿业政策促进委员会、矿山健康和安全委员会和公司服务委员会等。

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核心职能部门是矿业监管委员会和矿山健康和安全委员会:矿业监管委员会负责批准矿权申请、颁发矿权证书并执行《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的相关事宜;而矿山健康和安全委员会负责执行《采矿工作健康与安全法》项下的相关事宜。

三、矿权主要类型

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南非境内的矿产资源由南非人民公有,而国家作为该等矿产资源的管理人(Custodian)。国家通过矿产资源与能源部按照“先到先得”的制度向相应符合条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各方面)的矿权申请人授予矿权。

南非的矿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踏勘权(Reconnaissance Permission):踏勘权授权权利持有人,在与矿区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占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拥有非排他性地就特定地理区域范围进行矿业踏勘作业的权利。踏勘权有效期为2年,且其到期后不可续期。

2)勘探权(Prospecting Right):勘探权授权权利持有人排他性地就特定地理区域范围进行矿业勘探作业的权利。但是,该等勘探权持有人有权处理的矿石量不得超过其为测试和分析矿石纯度的目的所需的数量。如果超过该等必要数量,则探勘权持有人仍需取得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部长(Minister)的书面批准。勘探权的时效以其证书上具体载明的期限为准,但不得超过5年。勘探权到期后可续期,但是仅能续期一次,且续期时间不得超过3年。

3)采矿权(Mining Right):采矿权授权权利持有人排他性地就特定大规模的地理区域范围进行矿业开采作业的权利。采矿权的时效以其证书上具体载明的期限为准,但不得超过30年。勘探权到期后可多次续期,但每次续期时间不得超过30年。

4)采矿许可(Mining Permit):采矿许可授权权利持有人排他性地就特定5公顷以内的地理区域范围进行小规模矿业开采作业的权利(且采矿许可中载明矿石种类应当可以在2年以内开采完毕)。采矿许可的时效以其证书上具体载明的期限为准,但不得超过2年。采矿许可到期后可续期不超过3次,但每次续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5)保留许可(Retention Permit):保留许可授权勘探权持有人,出于在勘探权期限届满前申请采矿权或者采矿许可不具有经济性的原因,延长勘探权项下的排他期限的权利。采矿许可的时效以其证书上具体载明的期限为准,但不得超过3年。采矿许可到期后仅能续期1次,且每次续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在南非矿业项目的开发前期和法律尽职调查中,矿业投资者应当特别注意辨析项目所涉矿权的具体种类、权利期限、地理范围和授权内容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具体而言,前述几种矿权中的勘探权、保留许可、采矿权、采矿许可具有排他性,相对于不具有排他性的踏勘权有更高的商业价值。

而在勘探权、保留许可、采矿权和采矿许可中,勘探权和保留许可仅授权其持有人进行勘探作业(而非开采作业)的权利;采矿权、采矿许可的持有人才有开采作业权。

而采矿权、采矿许可的主要区别在于所涉矿区的开采潜力,采矿权往往涉及矿区面积大、储量/资源量大、开采作业周期长的矿区,而采矿许可则适用于储量/资源量小、储量/资源量小、开采作业周期短的矿区。

四、矿权的登记

矿产资源与能源部在南非的各个省份中均设下属区域办公室。矿业投资者通常向该等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区域办公室提交矿权的相关申请,再由各区域办公室向比勒陀利亚(Pretoria)的矿产资源与能源部总部办公室转交相关矿权申请,最终由比勒陀利亚的总部办公室做出批准或者拒绝申请的最终行政决策。

对于采矿权证或者勘探权证而言,《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规定,矿权持有人应当主动就该等矿权正式生效后向矿产及石油权属登记办公室(Mineral and Petroleum Titles Registration Office)登记注册(Lodge the Right for Registration)。根据《矿业权登记法》,在矿权持有人完成相关采矿权或者勘探权的登记注册后,该等矿权则成为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有限真实权利(Limited Real Right)。

而对于采矿许可、保留许可和踏勘许可而言,《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权利持有人应当就其持有的采矿许可、保留许可和踏勘许可进行登记注册。但是,根据《矿业权登记法》,矿产及石油权属登记办公室的主任(Director-General of the Department)应当负责对采矿许可、保留许可和踏勘权进行备案(Record)。该等采矿许可、保留许可和踏勘权的备案的法律效力弱于前述采矿权或者勘探权的登记注册,但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上述登记注册或者备案完成后,矿产及石油权属登记办公室通常允许南非的公众在缴纳特定费用后对办公室内保存的矿权相关记录进行检索、查档和复制。

因此,在南非矿业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中,矿业投资者应当特别注意就所涉矿权向矿产及石油权属登记办公室申请政府查档,以保证矿权的真实有效性及其相应权利范围和边界。

另外,由于南非的文件管理水平尚不非常先进,实践中矿产及石油权属登记办公室的相应矿权记录缺失或者虽然存在相应矿权的记录但记录不完整的情况时有发生。就此,矿业投资者还应当向所涉矿权所在的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省级办公室申请查阅和所涉矿权的有关申请和批准资料,以确定所涉矿权的包括登记矿种、权利期限、地理范围和授权内容在内的有关情况。

五、矿权的转让

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南非的勘探权和采矿权不得在未经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部长(Minister)的书面批准的情形下进行转让。该等需要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部长的书面批准的限制同样适用于持有勘探权和采矿权的矿业公司本身的控制权益(Controlling Interest)转让(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益转让除外)。

如果矿权转让的受让人或者矿业公司控制权益的受让人有能力继续履行所涉矿权的相关义务且其仍然满足《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项下就采矿权和勘探权申请条件的有关规定,则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部长应当对相关转让行为予以批准。

而对于为矿业项目的融资而进行的以所涉矿权或者矿业公司的股权的抵押而言,则在相关融资人书面承诺其行使抵押权仍然受制于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部长的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则该等抵押行为本身无需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部长的书面批准。

因此,在南非矿业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中,如果所涉矿权(或矿业公司的控制权益)在历史上发生过权属变更,矿业投资者应当特别注意审查该等权属变更是否取得过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部长的书面批准。即使所涉矿权(或矿业公司的控制权益)在历史上没有发生过权属变更,在矿业收购项目,也应当特别注意将卖方取得该等书面批准作为收购协议中交割(尤其是股权对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以规避股权交割虽然完成但最终未能取得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部长的书面批准导致交易无效的重大法律风险。

六、矿权与土地权

如前所述,南非的矿权持有人应当主动就采矿权或者勘探权向矿产及石油权属登记办公室登记注册。在矿权持有人完成登记注册后,该等矿权将成为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有限真实权利,且勘探权和采矿权持有人及其雇员将有权进入矿区并利用相应的机器设备开展矿业活动。换言之,完成该等登记注册后的采矿权和探勘权持有人不仅获得了在相应矿区中作业的权利,还获得了相应矿区中为进行矿业活动所需的地表使用权。

然而,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完成矿权登记注册后的采矿权和探勘权持有人虽然从严格法律意义上同时享有矿区的地表使用权,但是在矿业项目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其仍然可能遭到矿权相应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占有人的现场阻扰和反对。此时,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区域办公室很可能建议矿权持有人与相应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占有人达成土地使用补偿协议(Agreement for the Payment of Compensation)。该等做法实际中已然成为南非的矿业开发项目中心照不宣的行业通行惯例。

因此,在南非矿业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中,矿业投资者还应当在矿区项目现场尽调的过程中,特别注意观察矿区是否已经打界碑或者加护围栏、矿区土地上是否存在原居民或者其他土地占有人的情况。另外,矿业投资者还应当就矿区土地进行相关土地部门的政府查档,以确认矿区土地的性质及其所有权人的有关情况。在矿区土地上存在私人主体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的情况下,矿业投资者应当特别注意相应的矿权持有人是否已经与相应权利人就土地使用补偿协议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以避免矿业项目在今后开展过程中遭到相应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占有人的现场阻扰和反对的风险。

七、矿权持有人的核心义务

在南非,勘探权和开采权的持有人还应当在勘探权证和开采权证的有效期间内遵守《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中规定的与相应矿权相关的义务,以保证矿权的有效维护状态。

《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规定,与矿权相关的核心义务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在特定时间内对勘探权或者开采权(及其续期)进行登记注册;

2)在勘探权或者开采权生效的特定期限内开展勘探或者开采作业;

3)按照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相应探勘工作计划(Prospecting Work Program)或者开采工作计划(Mining Work Program)开展相应的矿业活动;

4)按照矿权申请人提交并被批准的环境管理计划(Approve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开展相应的矿业活动;

5)(仅就采矿权或者采矿许可而言)按照法律规定的社会和劳工计划开展矿业活动;和

6)向国家支付勘探权使用费(Prospecting Fee)或者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等费用。

除上述法定义务之外,矿业投资者获得的勘探权证和开采权证上可能还附有其他的特殊商务条件,包括该等矿权和/或持有该等矿权的矿业公司的权益的转让限制、特殊的矿业活动作业要求或者社区贡献要求等。

就此,在南非矿业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中,矿业投资者应当特别注意就所涉矿权的持有人是否已经完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以及勘探权证和开采权证上附随的其他特殊条件(如有)的具体要求及其相关证据文件,以规避矿权维护状态存在瑕疵甚至矿权灭失的风险。

另外,在矿业收购项目中,矿业投资者还应当特别注意要求卖方在收购协议中对上述矿权相关义务的完全、妥善履行做出严格的陈述与保证,并对已知的矿权维护瑕疵做出特殊赔偿承诺。如此,买方如果在交割后发现卖方违反该等陈述与保证的义务或者触发特殊赔偿承诺的条件,则买方有权向卖方进行特定交易价款的抵扣或者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八、当地持股成分规定

2018年,为改善当地黑人由于历史原因等限制,无法积极参与南非主流经济的现状,南非的矿产资源部(Minister of Mineral Resources)(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前身)颁布了《南非矿业广泛社会经济赋权宪章》(The Broad-Based Socio-Economic Empowerment Charter for the Mining and Minerals Industry),引入了对当地黑人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赋权和经济保障措施。

根据《南非矿业广泛社会经济赋权宪章》,在南非持有现存矿权的矿业公司应当在《南非矿业广泛社会经济赋权宪章》生效之后的5年内向矿业公司的黑人职工、矿区当地社区和/或黑人企业(BEE Entrepreneur)(黑人企业是指南非当地黑人在其中至少持有51%的投票权的企业)进行黑人经济赋权(Black Economic Empowerment),保证当地黑人主体在矿业公司中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对于拟在南非申请新矿权的矿业公司,同样应当遵守该等当地黑人持股不低于30%的限制,并且该等30%的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具体分配给相应的黑人主体:

1)矿业公司的职工应当至少持有矿业公司5%的干股(Non-transferable Carried Interest)股份权益;

2)矿区当地社区(Host Community)应当至少持有矿业公司5%的干股(Non-transferable Carried Interest)股份权益;

3)黑人企业应当至少持有矿业公司20%的股份权益(且其中的5%股份权益的持有人最好应当为女性)。

由此,在南非矿业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中,矿业投资者应当特别注意矿业公司是否已经遵守上述当地持股成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黑人主体授予矿业公司中合计不低于30%的股份,并认真考虑其对收购项目的财务模型及项目内部收益率的具体影响。

另外,对于中国企业通常在海外进行的控制权收购而言,还应当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考虑上述当地持股成分的有关规定是否会对矿业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投票格局乃至矿业公司的控制权产生任何负面影响,且在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在矿业公司的股东协议中进行的有关公司治理或者具体投票表决机制的有关设计。

九、环境保护要求

南非的《国家环境管理法》旨在促进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矿业活动的相关环境影响的管理。在矿业活动的初始阶段,矿权持有人应当就其拟开展的矿业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且按照《国家环境管理法》的规定提交环境报告(Environmental Reports)。矿产资源与能源部将对上述环境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由矿产资源与能源部部长签发的环境许可(Environmental Authorization)。

获得环境许可是颁发勘探权证、开采权证和开采许可的前置条件。在获得环境许可后,矿权持有人还应当在矿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遵守环境许可所约定的有关条件。

另外,矿权持有人还应当就其闭坑、复垦以及消除矿区内其他负面的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义务提供财务担保。矿产资源与能源部可接受的财务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存款、银行担保或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保险产品等。如果矿权持有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其相关的环境保护义务,则矿产资源与能源部的部长可以根据所涉矿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没收前述财务担保。

由此可见,南非对矿业投资者在当地开展矿业项目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财务要求。如果矿业公司提交不合格的环境报告或者未能获取环境许可,矿业公司甚至无法获取有关的勘探权证、开采权证和开采许可,以开展相关矿业活动。

另外,即使在获得该等环境许可之后,矿业公司仍然应当在矿山开发和运营阶段注意降低相关作业对矿区环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避免后期的闭坑和复垦任务过重,或者在未能满足相关法定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有关财务担保最终被矿产资源与能源部没收的风险。因此,在矿业收购项目中,矿业投资者同样应当要求卖方在收购协议中对上述矿业公司的环境保护合规做出严格的陈述与保证,并对已知的环境保护的违规事项做出特殊赔偿承诺。

十、特许权使用费和税费

南非的《矿产和石油资源特许权使用费法》规定,矿权持有人应当就其开采并向第三方转让的矿产资源按照特定的计算公式(基于矿产资源的息税前销售收入),向国家收入基金(National Revenue Fund)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除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外,矿业公司还应当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正常缴纳南非税务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公司所得税、股息预提税、增值税以及(转让土地或者矿权所涉及的)转让税(Transfer Duties)等。

如前所述,为维护矿权的有效性和良好存续,按照《矿产和石油资源特许权使用费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是矿权持有人必须遵守的核心义务。其他各项税费的如实申报和缴纳也是海外投资并购中频频予以讨论的话题。

因此,在矿业收购项目中,除了要求卖方对矿业公司的税务合规做出严格的陈述与保证和/或特殊赔偿承诺之外,矿业投资者还应当在赴南非投资前特别对所涉矿权可能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南非的各项税务成本开展具体调研工作,并将该等费用考虑进项目的财务模型,以保证其测算出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准确性。

结语

南非拥有得天独厚的矿业资源禀赋,是传统意义上的矿业强国。但是,南非作为混合法系(Mixed Systems of Law),其矿业相关法律法规错综复杂、修订频繁且不易理解,向赴南非开展绿地投资、公司并购、矿山建设与运营维护等各类矿业活动的中国企业提出了相当程度的挑战。

上述就南非的矿业法律法规、矿业主管部门、矿权主要类型、矿权登记与转让、矿权与土地权、矿权持有人的核心义务、当地持股成分规定、环境保护要求和特许权使用费和税费等有关制度的介绍仅仅是,笔者结合南非矿业投资收购项目的相关经验,对南非矿业投资并购项目中核心关注点的非穷尽式列举及其相关风险解决方案的初步讨论。

中国企业在南非开展矿业投资项目的初期还是应当对南非的矿业法律制度进行全面调研,以专门设计符合包括上述当地持股成分要求在内的法律强制性要求的交易架构。同时,中国企业还应当在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结合项目所涉矿权或者矿业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和风险的定性、定量评估,从商务、法律、技术、财务和税务等角度,认真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核心关注点在内的潜在中高风险事项,并在做出项目投资决策的情况下落实相应的具体解决方案,保证矿业项目在投资风险较小或者基本可控的前提下顺利开展并实现预期收益。

赵郁沣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程军  律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