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FIDIC正式发布了三本新版合同条件。本文梳理了国际工程合同争端及其常见解决方式;分析了17版FIDIC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解决相关规定,包括DAAB成立、成员组成、运行规则以及仲裁等;并与99版FIDIC合同条件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了对比。希望本文能够对业界相关人士理解17版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争端解决问题的相关规定有所帮助。

2017年12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des lngénieurs-Conseils, FIDIC)在伦敦举办的国际用户会议上,发布了99版三本合同条件的第二版(本文称17版),分别是:《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红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黄皮书)和《设计-采购-施工与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银皮书)。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将99版的争端解决机制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争端裁决委员会)进一步优化成为DAAB(Dispute Avoidance/Adjudication Board,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强化其争端避免功能,更为清晰、完整和严谨,有望为国际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一、 国际工程合同争端及其常见解决方式

国际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争端的起由主要有:

1)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规范、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合理利益受到侵害;

2)在出现工程变更,或项目实施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同双方对由此引发的工期、费用影响有不同的意见,进而发生索赔事件。若索赔发起方的索赔诉求未能全部或部分满足,将产生争端。合同争端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因此争端解决是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合同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争端解决替代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 ADR)、仲裁、诉讼等。

协商解决一般是指争端问题由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通过共同努力协商解决。即由各方根据项目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条例,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FIDIC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编制的合同范本,以87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为代表,一直沿用将争端直接提交给工程师,由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商定提出争端解决的方法或由工程师确定解决方法。若合同双方均同意,则争端解决。若任一方不同意或不执行,则进入仲裁程序。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受到了质疑,主要原因一是工程师受雇于业主很难做到中立,二是争端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对工程师的初始决定有异议,由工程师推翻或修改原决定比较困难。

当合同各方无法通过协商就解决争端取得一致意见时,为了争取继续以友好方式解决,可由双方协商邀请中间方介入,即争端解决替代方式(ADR)。典型的ADR包括DRB(Dispute Review Board)、DAB、DAAB等。ADR的优势在于:

一是相比仲裁或诉讼的强制性,更利于创造友好气氛,对争端各方更具有吸引力;

二是与仲裁或诉讼的不确定性相比,争端双方可更好地控制解决结果;

三是ADR的工作过程和方式更加快捷和经济,更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商业关系。同任何合同争端一样,国际工程争端最终解决途径是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仲裁和诉讼虽然不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但当协商和ADR都不能奏效时,仍不失为有效的最终解决途径。因为仲裁裁决和诉讼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保障,对争端双方的约束力最强。

世界银行在1995版《工程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正式提出DRB用于替代工程师的争端解决功能,FIDIC1996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增补本引入了争端审议委员会机制(DRB)。FIDIC在1995版《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桔皮书)中加入了DAB的相关规定。

二、 17版FIDIC合同条件争端解决的相关规定分析

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在通用条件中将争端解决独立成为一个一级条款,将99版的DAB机制升级为DAAB。17版三本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总体一致,本文主要以17版黄皮书为例进行分析。

(一) DAAB的成员

DAAB成员原则上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从专用合同条件的合同数据列明的备选名单中选取一人或三人,除非另有约定一般应为三人。为保证DAAB的中立性,其成员候选人由业主和承包商各自确定一名并报对方认可,双方及两名候选人共同协商确定第三名候选人并指定其为DAAB主席。DAAB成员任命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约定时限或28天内完成,并以正式签署DAAB协议的日期为DAAB组建日。

若合同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就DAAB成员任命达成一致,包括在初次组建中未选出本方候选人、未同意对方候选人、或未就主席候选人达成一致;或未就替代成员达成一致;或虽就任命或替代任命已达成一致但不能或拒绝按时签署DAAB协议三种情况下,可由合同指定的实体或官方机构经与合同双方进行必要协商后直接任命DAAB成员。

合同双方可随时共同商定主动中止任何DAAB成员的工作,也可在DAAB成员拒绝履职或不能履职42天内完成替代人员的任命。新接替人员的任命应与被替代者之前的任命方式相同。

DAAB在项目结清单已生效或被视作已生效当天解散;结清单生效前,若DAAB已就提交其解决的全部争端做出决定,则DAAB在最后一个争端决定做出后的第28天解散;涉及合同终止的情形时,若DAAB已对终止日后224天内提交其解决的争端全部给出决定,则DAAB在给出最后一项决定的28天后解散,或在各方已就合同终止所有事宜达成最终一致的28天后解散。

(二) DAAB责任与权利

DAAB的主要责任是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争端避免和裁决。争端避免方面,DAAB可应各方请求或主动提供协助,启动非正式讨论,尝试解决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任何问题。争端裁决方面,DAAB接受任一方关于争端裁决的委托,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在期限内给出有理有据的决定;DAAB的裁决行为不被视作仲裁,DAAB成员也不以仲裁员身份开展工作。

DAAB承担责任的同时享有相应报酬。DAAB成员的报酬条件,包括其所需咨询专家的报酬,应一并写入DAAB协议,合同双方各负责该报酬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一半。对于特殊情形下由实体或官方机构直接任命的DAAB,其报酬条件也要写入任命协议中。

DAAB有权在收到争端解决委托后,要求各方迅速向其提供做出决定所必备的所有资料、现场进入权和供其使用的相应设施;有权在其未收到报酬款项前不做出决定;有权在其做出决定后要求各方无论是否满意都迅速遵照执行其决定要求;DAAB决定一方向另一方付款的,无需其他证书或通知,该决定涉及到的款项即为立即到期应付的款项。

(三) DAAB争端解决程序

FIDIC17版合同条件中DAAB的争端解决程序如图1所示(以黄皮书为例)。

 

图1FIDIC 17版合同条件中DAAB的争端解决程序示意图

合同双方因各种原因产生争端时,除非该争端正在按合同规定交由工程师解决,否则只要DAAB已就绪,各方可书面联合请求DAAB就此争端提供协助,启动非正式讨论。当然,若DAAB意识到争端可能产生,也可主动邀请合同双方做出此请求。DAAB的非正式协助可在双方同时在场的任何适宜时机开展,且DAAB在争端避免过程中给出的建议、观点都不要求强制执行,也不对未来的争端解决过程形成约束。若争端发生时,由于任命期满或其他原因,没有DAAB可有效工作,则任一方可直接提起仲裁。

若DAAB关于争端避免所做的努力未成功,则任一方均可将此争端以书面方式正式提交DAAB由其给出决定,同时应抄送另一方和工程师。随后,各方应迅速向DAAB提供必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和相关设施。DAAB应在收到争端委托的84天内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向双方同时发出决定并抄送工程师。若DAAB决定涉及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费用,在DAAB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收款方提供对应金额的保函。

若任一方对DAAB决定全部不满意或部分不满意,可在收到决定的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不满意通知,明确标出不满意的部分,并抄送DAAB和工程师。若DAAB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给出决定,任一方可在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不满意通知。

若合同双方在收到DAAB决定后的28天内未发出不满意通知,或已发出部分不满意通知并明确标出不满意部分,则已满意的决定(或部分决定)将成为最终及有约束力的决定,并应迅速遵照执行。但若有一方同意但未执行该决定(或部分决定),则另一方可提交仲裁。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庭不是改变DAAB的决定,而是将DAAB的决定升级为仲裁裁决。如果另一方仍拒绝执行,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DAAB未就绪、不满意DAAB决定、不执行DAAB决定等原因,争端将直接进入仲裁程序。

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规定,任一方就DAAB决定发出不满意通知后,应在着手仲裁前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但无论是否尝试了友好解决,只要争端还存在,就可在不满意通知发出28天后正式启动仲裁程序。

FIDIC系列合同条件均默认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会仲裁庭,仲裁依据其规则进行,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负责。仲裁在工程竣工前或竣工后均可进行。仲裁的结果是终局性的,合同双方必须执行。

三、 17版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关于争端解决的对比分析

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在99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很多改进和完善。

(一) 17版将争端与索赔区别对待且篇幅增加

索赔与争端是工程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主要“摩擦力”。因此,在17版系列合同条件的修订过程中,FIDIC将索赔与争端作为重要议题来考虑,期望合理、及时的处理索赔问题,以尽量避免索赔升级为争端。经过多年的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实践,FIDIC认为索赔仅仅是某一方依据合同对自己的权利提出的一种要求,不一定必然上升为争端,只有索赔部分或全部被拒绝时才可能形成争端。因此17版对99版的“索赔、争端与仲裁”条款进行了重组和扩展,拆分成了两个条款:第20条[业主和承包商的索赔]和第21条[争端和仲裁]。

17版FIDIC合同条件的第21条由8款组成,除新增的第21.3款[争端避免]外,其他7款与99版总体上一一对应。17版文字更加详实,正文篇幅由99版的4页扩充至6页,DAAB协议和程序规则也由99版的6页增加至17页。17版条款的标题设置更加切题,如第21.1款[DAAB的组成],对应99版第20.2款[DAB的任命],而本款实际上强调的是DAAB的组织构成,并非仅仅是“任命”这一动作,故“组成”一词用于标题更为贴切。再如,第21.8款[不存在DAAB]覆盖的情形更加全面,而99版第20.8款[DAB任命到期]只是其不存在的情况之一。

(二) 17版更加注重争端的避免且要求运行效率更高

如同索赔不一定导致争端一样,潜在的争端也不一定必然走向争端解决程序。FIDIC希望各方多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尽量避免和减少重大争端的发生。17版新增第21.3款[争端避免],强调DAAB调解功能。DAAB不仅可根据合同双方的请求从中调停,还可主动要求双方尽早避免争端升级,可有效改进合同双方的协作关系,降低争端解决成本,提高合同的执行效率。

17版三本合同条件均要求DAAB作为常设机构(99版仅红皮书要求是常设机构),且要求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随即组建,争端出现时可立即着手解决;仲裁启动时间更早,由99版合同任一方发出不满意通知后56天方可着手进行减少至28天;99版默认为三名仲裁员,而17版在通用条件中给出了独任仲裁或三名仲裁员这两种选择。

(三) 17版条款逻辑更为清晰行文更加严谨

作为DAAB机制的核心条款,17版第21.4款[获得DAAB的决定]较99版更加结构化。该款相比99版采用了二级子款的行文方式,划分为第21.4.1款[向DAAB提交争端]、第21.4.2款[争端提交后各方的义务]、第21.4.3款[DAAB的决定]、第21.4.4款[不满意DAAB的决定]等四个二级子款,逻辑更为清晰,更便于操作。

17版争端解决条款行文更加严谨。明确以签署DAAB协议作为DAAB生效日,与失效日对应,形成机制闭环;将DAAB失效与合同结清单和合同终止两种情形关联;明确了由指定实体或官员任命DAAB这一特殊情形下的报酬来源和适用法律;考虑了合同一方先行支付DAAB全部报酬的情况;将提交争端委托和对工程师决定的不满意通知发出时限相关联;强调了争端解决委托提交后,相应诉讼时效等随即中断计算;强调了争端解决委托提交后各方均负有相应义务,而并非承包商单方面承担;明确了DAAB决定应同时发送合同各方和工程师;明确了对DAAB决定的不满意通知应抄送DAAB和工程师;强调在DAAB未就绪情况下将争端直接提交仲裁并不影响提交仲裁一方拥有的其他权利。

17版还考虑了其他一些问题:在DAAB成员报酬中增加其咨询专家的相关费用;对DAAB成员不能履职的情形,增加考虑“疾病”的情况;对DAAB成员未能任命的情形,增加考虑了各方虽同意人选但拒绝签约的情形;明确业主对工程师遵从DAAB决定负责;就DAAB决定和仲裁裁决涉及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付款的情况,增加了关于决定和裁决效力的表述;考虑了各方仅对DAAB决定部分不满意的情况;增加了DAAB组建时合同双方的不配合程度,及其对仲裁费用承担的影响。

FIDIC2017版系列合同条件的争端解决相关规定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如:DAAB常设化、预警机制及非正式沟通将增加争端解决的成本,中小型项目的合同双方是否愿意承受。国际工程合同争端永远是一个重要且困难的议题,广大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从业者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为合同的顺利执行创造良好机制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