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作为东南亚主要国家,目前是该地区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全球城市化速度最快的地区之一。

相对稳定的政治生态、较快的发展速度、完善的基础设施,吸引了世界各地特别是中国的的投资者到马来西亚发展,房地产投资尤其活跃。

今天对马来西亚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大家做个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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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orm Building By Laws 1984

《统一建筑条例》主要是规定性条例,旨在指导建筑设计,以确保居住在建筑物或结构物内的个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Strata Title Act 2007 分层地契法令

《分层产权法令1985年》是马来西亚半岛(包括纳闽联邦直辖区)自1985年6月1日起授权实施的支持分层产权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分层产权申请和注册、转让和租赁单位的相关内容,以及分割建筑物或土地时相关单位业主(购买者)的权益。

《分层产权法(修正)2007年(A1290号法令)》在1985年法令的基础上,改进和修订了特别建筑物的分层产权申请要求,省略了申请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技术文件。修正条款包括第8A条(申请拟议分层平面图(CPSP)的证书)、第9条(申请建筑物细分)、第20A条(申请临时楼块的拟议分层平面图(CPSP))和第20B条(申请临时楼块的建筑物细分)。

修正后的法令也面除了一些需要提交的文件,如专业建筑师或专业工程师的证书以及适合居住证书(CFO)或竣工与合规证书(CCC)。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共管物业法令》规定了,开发商在交付物业后的第一年内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在这一年内,开发商应召集所有业主召开年度大会,期间成立联合管理机构(JMB)。

JMB由业主和开发商组成。在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与开发商一起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JMC)。JMC代表JMB行事,负责在颁发单独的分层产权细单之前维护和管理建筑物。土地局颁发分层产权细单后,开发商负责召集管理公司的第一次年度大会。

在业主大会上任命委员会成员,形成管理委员会(MC),开发商退出物业管理。

Town & Country Planning Act 1976

《城乡规划法》1976年(第172号法令)是根据宪法第76条第4款制定,为控制和管理马来西亚半岛的城镇和乡村规划以及与之相关内容而制定的法令。

National Land Code

《国家土地法典》(马来文:Kanun Tanah Negara)是马来西亚土地以及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法律的合集。马来西亚半岛,即西马的土地法是被国家土地法典(National Land Code 1965)所管制;而沙巴和砂拉越有自己的土地法令管制。

马来西亚的土地法典是根据托伦斯(Torrens)土地登记制度所运作。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是从澳洲所引进,并采用地契登记制度。

马来西亚,有3种土地保有权,分别是永久地契(Freehold)和租赁地契(Leasehold), 马来人或土著保留地契 (Malay and/or Bumiputra Reserve)

永久地契表示地主可以永久地持有土地。另一方面,根据国家土地法典(National Land Code 1965)第76(a)项条文,持有租赁地契的地主可以不超过99年地占用该土地。

外国人在马来西亚购买房屋的法规限制

只要非马来西亚公民和外国公司(“外国购买者”)符合国家土地法典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经济规划组(“EPU”)颁布的“物业购置指南”(“EPU指南”),以及州政府可能施加的有关规定和条例,他们可在马来西亚购买房产。

由于土地是于州属管辖,每个州政府将对外国人购买该州属内的房屋有不同的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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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来源于2018年马来西亚住房建筑管理局

目前部分数据会根据特区以及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有所调整

具体细节需要在确认意向土地及位置后查询

第二家园政策购房可享有部分优惠

马来西亚在土地法中,鉴定一个人对土地,或者房屋产业的拥有权主要有两个制度。

其一是通过契约登记(Registration of Deeds);

其二就是地契登记(Registration of Titles)。

契约登记是古老的登记方式,且非常耗时和耗力。在土地转让程序,律师必须通过从土地的第一手地主到最新的地主来鉴定土地拥有权是没有间断的。

至于地契登记就免除这些繁琐的程序;律师并不需审读土地之前的地主是谁,而是只根据地契上所登记的名字来鉴定卖家到底有没有好的拥有权(Good Title)来出售或者扣押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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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修编土地法典原文连接:https://faolex.fao.org/docs/pdf/mal5145.pdf

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 Licensing)

Regulations 1989

《住房发展(控制和许可)法案》1989年(以下简称“HDA”)主要规定了在马来西亚半岛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的控制和许可,保护在建住宅物业购房者的权益。

许多新购房者并不知道根据《住房发展(控制和许可)法案》能够对他们的权益进行保护,这些保护包括瑕疵责任期、分层产权问题的管理,以及防范不良开发商的措施。

Housing Development Act 1966

《房屋开发法令》1966,是对房地产开发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马来西亚所有住房开发项目都需在住房地部注册。该法案确保只有获得许可的开发商才能进行房地产广告,广告准证和开发商许可证(APDL)是由当地住房主管机构颁发,拥有APDL后开发商将受到当局的密切监管,以确保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