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本科毕业,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现专注于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

传统的承发包模式是发包人将工程的土建及安装发包给建筑单位施工,发包人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设计,发包人可再将消防、门窗、幕墙、装修等进行发包。这样的承发包模式,发包人要协调的事项很多,要做的事情也很多,直接分包的单位可能影响工程进度,而建筑单位可要求顺延工期;发包人还可能被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起诉要求支付款项;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问题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等等。所以,发包人在这种模式下的责任很大,承担的风险也很大。

EPC的渊源

2003年建设部出台《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明确: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中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鼓励施工企业与房产、设计、规划、监理企业进行强强联合,探索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一体化的运行模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主动接轨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积极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转变,打造一批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

    EPC模式是今后建筑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我国的鸟巢、水立方、央视大楼和国家大剧院都是采用EPC模式建造的,而且EPC模式多用于国际工程的建造。

   一、从国家到地方都在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那么什么是工程总承包呢?他的优点是什么呢?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从他的定义来讲,就是发包人也即建设单位将整个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均发包给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等工程完成即可投入使用,该模式也叫交钥匙工程。

 

工程总承包模式相较于传统的承发包模式的优点在于:建设方把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发包给工程总承包方负责组织实施,建设方减少了施工过程中的协调;且勘察、设计、施工均是一家,出现问题时责任明确;承包方更容易对整个工程进行把控,工期短,设计变更少;EPC模式大多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出现工期索赔及价款索赔的机率很小,建设方不需再支付索赔费用;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扼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总承包方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总承包方的合同责任大、风险大,这就要求工程总承包方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项目管理水平、工程建设水平,以便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的建设。 


    二、哪些单位可以承接工程总承包工程?承接工程后是否可以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接,也即只要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有工程总承包几个字,则可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接,不管是设计单位还是建筑单位均可承接。

承接后可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案例: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二审 (2015)鲁民一终字第199号

山东电力咨询院业务范围为电力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关于原审对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山东电力咨询院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山东电力咨询院与山东一箭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中的厂前区食堂活动中心、招待所、公寓的主体土建工程发包给山东一箭施工,涉案《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附件一中亦约定施工范围包括“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墙体砌筑……等”,即山东电力咨询院发包给山东一箭施工的的涉案工程是独立的单体工程,施工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根据原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山东电力咨询院虽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且在与业主方哈密鲁能煤电化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工程合作协议书》中对工程分包作出约定,但涉案工程中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不属于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山东电力咨询院将该部分工程发包给山东一箭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认定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只有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进行分包,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不属于分包的工程范围,所以判令合同无效。本人认为如果是建筑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则不可再将工程主体工程进行转包或者分包,要自己进行施工,如果是设计单位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则可将施工业务进行分包。如合同约定要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则需要取得其同意。

三、如果EPC工程是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而EPC合同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3款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4.4.3款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根据该规范,则合同中应采用固定单价,但是如果EPC项目合同采用的是固定总价,那么该合同与该规范的规定是相冲突的,那么合同的效力如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建设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总价方式的约定有效。

EPC模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还有许多需要建设方和工程总承包方注意的问题,这就要求建设方和承包方对该模式的各个环节的风险点予以把控,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