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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通过保障海外买方的支付风险,支持出口企业以灵活的结算方式与海外买方达成交易,成为出口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利器”。

目前,我国已有三分之一的一般贸易出口被出口信用保险所覆盖。仅2020年上半年,中国信保向出口企业支付赔款就已达7.6亿美元,有力保障了我国企业的出口利益。但与此同时,部分海外买家利用我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麻痹心理,实施贸易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出口企业因操作不当,导致“脱保”的情况仍然存在,给投保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列举出口贸易中的的主要操作风险,提请广大读者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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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限额申请:买方不一致

一些海外买方深谙中国企业防范出口风险的通常做法,为诱使我国出口企业以赊销方式发货,会主动建议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提供自己的有关信息供出口企业向中国信保申请限额。当然他们以真实身份是无法通过中国信保的调查和限额批复的,于是他们假借身份,瞒天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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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口企业S在开拓海外新客户T公司时,由于其内部风控要求,需收集新客户T的公司信息。随后,客户T公司通过邮件提供了其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报告内容未经审计),并告知企业S其项下其他中国供应商业务已获得中国信保承保,主动要求企业S也向中国信保投保。

为谨慎起见,企业S向T公司提出索要买方公司注册文件、法人授权等材料,T公司多番推脱,表示企业S可以通过欧盟网站查询到其相关信息,并提供公司网站链接,但始终未能提供上述有效文件。企业S经比对T公司提供的买方网站基本信息,确认该买方为当地一个实力雄厚的经销商,故向中国信保投保。

T公司收货后失联,经中国信保介入调查,企业S和T公司签署贸易合同显示的买方信息与企业S以为的交易对手(即中国信保限额批复的实际主体)信息相似但不相同。T公司成功套用当地实力雄厚的买方身份骗取企业S信任后,收货逃匿。

小贴士:如何甄别“冒名顶替”

Q1、调查买方信息,需要让买方提供什么材料?

建议在确认国际贸易主体时结合买方名称、买方地址、买方联系方式、注册号(或税号)等关键要素进行判断。必要时索要官方注册文件和合同签字人授权文件。

Q2、与买方有历史安全收汇记录,交易是否安全?

部分案件下海外买家为防止被识破,通常会从小金额的限额申请开始,并以真实交易和安全收汇记录赢得出口企业的信任,放长线钓大鱼,部分骗局甚至能够潜伏数年。建议签署贸易合同时,约定部分预付款,要求买方以公司银行账户支付。

Q3、买方注册号或税号像身份证号一样具有唯一性?

部分联邦制国家(如德国),全国无统一的注册署,存在不同地方的企业注册号相同、同一企业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有效注册号。建议进行买方全要素比对。

Q4、核对买方信息时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建议关注收货人和合同买方不一致、大型交易会或网站交易平台认识的新买方、主动询问信保限额的客户、交易货物与买方实际经营范围不一致、中国信保限额批复信息和合同买方信息不一致、通过个人账户/第三方账户/离岸账户付款等情况。

02 出口申报:遗漏

出口企业按照保单约定在履行出口申报时,因故意或过失未及时申报保险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出现遗漏申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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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9年12月,出口企业A的业务经办在排查海外买家B项下出运情况时,发现11月间出运的一票货物未向中国信保申报投保。鉴于买方B为出口企业A合作多年的优质客户,收汇记录良好,自投保以来,买方B项下一直未发生信用风险,故业务经办认为无需向中国信保告知并进行补报。

2020年3月,因买方B项下发生款项拖欠,出口企业A向信保通报可损。经中国信保渠道介入勘查,买方表示因疫情影响等导致现金流紧张,无法支付欠款。

被业务经办漏报的2019年11月的出运,因未向信保申报并计收保费,因此无法获得赔偿,面临钱货两失的困境。

小贴士

对于保单约定有申报环节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出口企业应按照保单约定的申报方式、在申报时限内申报约定保险范围内的所有买家的出口。

03 出口交货:

已知晓买方发生风险

出口企业在向买方发货时已知或应当知道保单约定的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仍继续向买方出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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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买方D于2020年5月向其发送邮件,表示因当地疫情防控影响,其现金流出现暂时性短缺问题,待其终端客户回款后,会立即支付拖欠出口企业C的货款。

考虑到双方合作多年以来,买方D从未真的耍赖拖欠款项,且此次“暂时性”未付款项金额不大,故出口企业C最终决定与买方D共渡难关,根据买方D的指示继续出运后续货物。

最终,买方D的“暂时性”拖欠迟迟未予解决,后续发运的货物同样出现款项拖欠。因后续出运货物系出口企业已知风险后出运,在中国信保项下属于免赔责任。

小贴士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单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预期违反销售合同,出口企业仍继续向买方出口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保单除外责任。

04 出口交易:

未被保单有效覆盖

出口企业在保单有效期内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是信保承保的基本前提之一。反之,若货物出口未在保单有效期内,则相关业务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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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口企业E投保了中国信保中小企业保单,投保以来未曾有买方出险,久而久之对保单的关注度减弱,保单到期后也未及时续转。2020年,因国外疫情爆发和蔓延,出口企业E内部经风险评估后,决定再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后,因海外买方发生拖欠,出口企业E向中国信保通报了可损。

经审理,发现海外买方拖欠的款项对应的出口发生在出口企业E上一年度保单到期后、新一年度保单续转前。因保单续转不及时导致出口企业E的损失无法获得保险覆盖。

小贴士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约定的“出口”是指按贸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交付买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形式。上述出口行为需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05 损失赔偿:

报关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

有些出口企业为协助海外买方进口低报关少缴税,以低于实际货值的金额进行出口报关,或开具给买方的清关发票金额低于实际货值,导致在发生应收账款损失时,损失金额与报关金额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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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口企业F在货物出运前收到海外买方的邮件,买方表示希望出口企业F以低于出口货值的金额进行出口报关,并按低值开具商业发票,以便买方在进口报关时获得便利。出口企业F认为已获得买方书面指示,故低报关行为不会对后续债权确立产生影响,故按照买方指示进行了操作。

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出口企业F遂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经中国信保当地渠道介入,买方坚持其实际债务金额为低报关金额,并以出口企业F开具的低值商业发票作为佐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是“出口”行为的基本前提之一,故中国信保核定实际损失金额原则上不会超过实际报关金额。

小贴士

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出台相应的政策打击低报出口行为,令进口商的偷税漏税行为无所遁形。与此同时,中国海关严禁虚报出口产品价格,尤其涉及退税产品,报关金额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收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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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中国商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