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本指南将带您了解捷克的宏观经济与电力概况、投资方式、投资流程及注意事项,为您投资捷克市场做参考。

一、宏观经济与电力概况

捷克位于欧洲中部,国土面积78866平方公里,与德国、奥地利、波兰、斯洛伐克四国接壤。捷克作为“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和合作对象,未来与中国的合作空间巨大。

捷克是传统工业国家,工业产品主要出口到欧盟等国家。主要工业包括汽车及其零配件、机械制造、电气、飞机制造、制药和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和新材料等。2017年,捷克国内生产总值(GDP)为2157.26亿美元,人均GDP达20368美元。

捷克电力供应充足,生产的电力除满足工农业生产基本需求外,还向德国、奥地利和斯洛伐克等国出口。2016年,捷克电站装机总量为21523MW,其中,火电装机量12177MW,核电装机量3930MW,水电装机量2260MW,非水可再生能源装机量3156MW。总发电量为76.572TWh,其中,火电占56%,核电占32%,可再生能源发电占12%。

二、投资环境与对外贸易

捷克是欧盟成员国,同时也是经合组织、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成员国。主张自由贸易政策,对外资持欢迎态度。从投资环境角度看,捷克的投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1)捷克经济发展较快,机会众多:2013年下半年以来,捷克经济逐步摆脱金融危机影响,回归增长。2016年增速为2.4%,成为欧盟成员国中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总体看,捷克经济中期前景看好。

(2)投资竞争力较强,投资环境较好:据世界经济论坛《2016-201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捷克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3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31位。世界银行发布的《2017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捷克在190个经济体中全球营商环境排名第27位。

(3)人口素质较高:捷克族居民占捷克人口的绝大多数,且宗教信仰单一,民族和宗教冲突小,社会秩序良好。且捷克人口受教育水平和素质普遍较高。

(4)基础设施良好:捷克地处欧洲中心,铁路、公路、航空和水路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良好,有利于市场布局。

(5)政局稳定,法制政策健全:捷克实行议会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健全,透明度较高,政局稳定。且政府主张自由的贸易政策,鼓励外国投资,税收体系比较透明。

(6)地理位置优越:捷克是欧盟统一大市场的一部分,市场可延伸到欧盟全境。

2016年,捷克对外贸易总额为3048亿美元,其中出口1627亿美元,进口1421亿美元,贸易顺差206亿美元。捷克主要贸易伙伴国有德国、波兰、斯洛伐克、中国、法国、俄罗斯、奥地利、意大利、英国、荷兰等。捷克出口商品主要包括车辆、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医药产品等;进口商品主要包括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电信设备、通用机械、石油及其产品、轻工产品、食品等。

三、投资方式与优惠政策

1.外资并购

除传统投资方式外,捷克境内外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在内)可通过股份收购或通过资本市场并购或收购上市公司。

(1)捷克资本市场属于开放型,在资本市场外资并购或收购上市公司要遵守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和布拉格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程序。

(2)如被收购公司股份没有上市流通,收购方则可直接与公司管理层或拥有多数股票的大股东商谈,以协议转让方式获得公司多数股权,以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外资并购可咨询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捷克目前未颁布专门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捷克的竞争保护法于2001年颁布,后经多次修正,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规制三大组成部分。

2.BOT/PPP方式投资

BOT:2006年颁布实施的捷克特许经营法(139/2006)详细规定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程序。根据该法规定,业主与被特许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后,经营者提供服务或产品,取得利润并承担风险。

PPP:目前捷克并无关于PPP(公私合营)的法律。相关法律主要是捷克公共采购法(Act No.137/2006 Coll)和特许经营法(Act No.139/2006 Coll)。2004年,捷政府通过PPP政策文件。2009年,财政部修订了关于PPP试验项目。北欧、奥地利等国家和地区有实力的建筑商较多参与了捷克基础设施承包建设,并密切跟踪捷克PPP先行项目。

3.优惠政策及相关法律

捷克对外国投资方式没有明确的限制,但外国投资不得违反捷克法律,如发垄断法、公平竞争、环保等法律,且不得危害捷克国家利益。涉及外国人在捷克设立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令包括:1991年《贸易许可法》、1991年《商法》、1991年《破产兼并法》、1992年《外国人法》、以及上述法律的修正条文。若申请投资优惠,则适用2000年《投资鼓励法》及其修正条文。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投资鼓励法》正式生效。

捷克对外商投资和国内企业投资采取同等的鼓励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和鼓励企业扩大就业等方面。同时,作为欧盟成员,在捷克投资的非欧盟投资者享受来自欧盟层面的优惠政策,即欧盟《企业经营与创新计划》。此外,2015年颁布的《投资鼓励法》调整了申请优惠的条件和可享受的具体优惠措施,加强了对制造业、商务支持服务中心、技术中心及战略投资者的支持。捷克还对在经济落后或失业率高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政策。

四、注意事项

1.投资方面

拟在捷克进行投资,尤其是计划与当地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把握市场。捷克是中东欧地区传统工业国家,也是中东欧地区经济转型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2)认真调研。做好可行性研究,了解当地有关投资的法律和环境,弄清投资市场定位和自身竞争优势。

(3)在经营中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建议投资者聘请当地律师或有丰富经验的知名律所处理与投资相关的业务,以便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4)适应环境。投资生产合作项目要选好合作伙伴,注意雇用和培养当地人员,同当地政府机构和居民建立良好关系。投资进口设备要确保符合当地质量和技术标准。

(5)科学管理。做好项目的成本核算,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可优先考虑通过并购、合作等方式进入捷克市场,劳动用工本地化管理,节约管理成本,避免投资风险。

(6)利用专业投资促进机构的服务。捷克投资局隶属于捷克工贸部,主要职能是吸引外商投资,为外商投资提供配套咨询服务。

2.承包工程方面

(1)参与基础设施等项目竞标时,积极考虑与当地公司合作联合竞标。

(2)遵守工程项目的环境要求,重视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3)弄清捷克在劳工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重视保障劳动者权益。

(4)做好承包工程的规格标准与国内标准之间的换算。

(5)做好金融风险(特别是汇率风险)的防范。承包工程大多施工周期长,采用分期支付方式,而捷克又是非欧元区国家,其本地货币与一些主要货币的汇率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3.劳务合作方面

(1)与捷方进行劳务合作时,应认真做好市场调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捷方合作伙伴及用人单位的实力和资信,并按国内规定进行项目审查。

(2)签订对外劳务合同,在合同中,对劳务人员工资待遇、生活安排及法律保障等做出明确规定,避免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

(3)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尽早同劳务人员签订符合双方法律规定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在外管理,必要时可配备领队和翻译,负责与外方的沟通和协调。

(5)加强对劳务人员出国前的培训工作。

(6)外派劳务人员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和习俗。

(7)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设立风险基金,以应对突发情况。

(8)建立劳务合作信息咨询中心,收集国际劳务市场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积累推广合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