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共和国是位于非洲东南部的内陆高原国,西和西北与博茨瓦纳、赞比亚共和国毗邻,东邻莫桑比克,南接南非,国土面积约39.1万km2。津巴布韦矿产资源丰富,铂族金属、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矿业是津巴布韦三大经济支柱之一,矿业吸引了该国一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矿石出口每年为其带来约10亿美元的外汇收入,约占其出口总金额的60%。近年来津巴布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矿业政策,对其矿业投资环境有较大影响,受到国际矿业界的关注。

01、地质矿产情况

津巴布韦位于非洲典型克拉通南部,经历了多个构造岩浆旋回,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拥有煤层带、钻石矿带和沿“大岩墙”分布的铂金矿产带。

1.1基本地质特征

津巴布韦大地构造单元的主体是稳定克拉通,少量为克拉通周边活动带(造山带)。整个构造演化过程与南部非洲大陆的形成密切相关,先后经历了前寒武纪、古生代和中新生代等构造演化阶段。津巴布韦约80%的地区由前寒武系结晶基底和变质岩组成,主要出露太古代和元古代地层,晚古生代和中生代地层仅在南部、北部和西北部有少量分布。

新太古代时期最典型的构造岩浆活动形成了津巴布韦“大岩墙”,其主体呈北北东向延伸,长度约550km,宽度4-11km。在“大岩墙”两侧3~25km范围内有较多的闪长岩、石英闪长岩等小型侵入体和部分基性、超基性小型岩墙群与其平行分布。在岩浆活动作用下,  “大岩墙”两侧赋存丰富的铂族金属、铬铁矿、金矿等,形成了著名的“大岩墙”矿产带。

1.2矿产资源特征

津巴布韦矿产丰富,是非洲最重要的矿产资源国之一,重要矿产有30多种。主要矿种有金、铬、镍、铜、铂族金属、煤、煤层气、宝石、石灰石、磷酸盐、粘土和白云石等,其中优势矿种有金、铬、镍、铂族元素、铁、铜、铀和煤等。

铂族元素矿床津巴布韦有巨大的铂族金属资源,其储藏量仅次于南非居世界第二。主要产于津巴布韦“大岩墙”的中段和南段,为与地幔源有关的基性—超基性岩浆结晶分异型矿床,形成时代约为25亿年前。探明的铂族金属矿石储量基础为28亿t,平均品位为3.33g/t,金属量为8298.36 t。对“大岩墙”中部地带开展详细的矿产资源勘查,其铂族金属资源量将进一步增加。

金矿津巴布韦是非洲地区仅次于南非和加纳的产金国家,金储量基础为1300 t,位于世界前20位,被开采的黄金量仅占总储量的25%。津巴布韦金矿类型较多,且主要产于津巴布韦太古代克拉通地壳中。太古代绿岩带中的石英脉型金矿、韧性剪切带型金矿和硅铁建造型金矿约占94%,产于太古代花岗片麻状杂岩和元古代变火山—沉积岩系中的石英脉型、构造蚀变岩型、碳质页岩型金矿和第四纪砂金矿的金产量不足6%。

铬铁矿津巴布韦铬铁矿矿石资源量巨大,基础储量超过9亿t,居世界第二位,占世界总量的近9%。铬铁矿的产出状态有两种类型。一是层状、似层状铬铁矿。产于“大岩墙”内,分多层产出,矿层厚度在15—150cm,多数为20-30cm,矿石质量相对较高。目前在津巴布韦“大岩墙”内已经发现和开采的铬铁矿矿床33个,其中最大的超过200万t,最小的几万t,一般都在几十万t。二是不规则状或透镜状铬铁矿。主要产于太古代绿岩带的超基性杂岩中,已知的大型矿床集中分布在中南部。

煤矿津巴布韦是非洲仅次于南非的第二大煤炭生产国,煤炭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煤炭储量基础为270亿t。目前,津巴布韦几乎所有的煤炭均产自津巴布韦克拉通西北部,含煤地层为津巴布韦西部赞比西河谷盆地二叠系砂岩、泥岩,煤层厚度10余米,储量基础235亿t;部分产自津巴布韦西南部,煤炭基础储量约35亿t。

镍矿作为铂矿的副产品,镍矿的主要出产地也位于“大岩墙”矿带。津巴布韦镍储量基础为41万t。主要矿床类型为硫化镍矿,产于太古界塞巴坤群变质超基性杂岩中,形成时代为35亿年前。津巴布韦大型镍矿主要位于津巴布韦中南部,矿层厚度一般为1~15m,多为致密块状、稠密浸染状和稀疏浸染状矿石,其中常伴生有铜和钴。在“大岩墙”的北部储藏有氧化镍矿,具有很好的开采前景,目前已发现有1%-2%的红土型镍矿,储量可观。

铜矿津巴布韦现已探明的铜金属储量基础为520万t,主要分布于津巴布韦西北部的古元古界德瓦斯群中,可能属赞比亚铜多金属成矿带的东延部分。矿体一般呈似层状、板状或大的脉状、分枝复合状产出,地表多表现为厚度大于10m的铁褐色、褐黄色的铁氧化带,矿体产状一般较陡(倾角大于65°),矿体厚度一般为3m到数十米不等。

此外,在津巴布韦克拉通内部零星分布有白垩纪金伯利岩筒,其中含有丰富的钻石资源。津巴布韦的铀资源也有较大的找矿潜力。

02、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制度

津巴布韦规定境内一切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对矿产开发进行统一立法和统一管理。

2.1矿业法规

津巴布韦涉及矿业管理的法律包括《矿产和矿物法》《黄金交易法》《石油法》《环境保护法》和《本土化授权法案》等。

采矿相关法律主要由《矿产和矿物法》和相关的法规来规范,主要包括《采矿(一般)条例》《采矿(管理与安全)条例》《采矿(健康与卫生)条例》《矿产和矿物(定制研磨厂)条例》《小规模采矿管理条例》等。

2.2矿业管理机构

根据《矿产和矿物法》规定,采矿业由矿产和矿业发展部负责,在各省设有8个办公室。矿产和矿业发展部主要负责制定、监测和评估矿业发展政策,以确保每一个津巴布韦人的利益并且有效地利用本国矿产资源。该部设有部长1名,副部长1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常务秘书1名;设有2名总监,分别负责技术事务以及提升增值选矿事务;内设9个司局,分别是矿业促进与发展司、津巴布韦地质调查局、矿业工程司、冶金司、法律服务司、信息通信技术司、财务与行政司、人力资源司、审计司,除审计司由常任秘书领导外,其余各司局各由一名司长领导。

2.3矿业权设置及管理

政府一般对矿业权采取申请优先的原则授予矿业权。津巴布韦矿业权按阶段划分主要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又细分为独家矿产勘查证、独家找矿调查证和控制区授权探矿权;采矿权包括小区块采矿权、采矿租赁权、特别采矿租赁权、特别许可采矿权和控制区采矿权。按矿种划分,特别许可采矿权仅适用于煤、石油、天然气和核等能源矿产,其他权证适用于除上述能源矿产之外的矿产。考虑规模和时间因素,独家矿产勘查证一般较独家找矿调查证范围大、周期长,采矿租赁权较小区块采矿权规模大。

探矿权津巴布韦18岁以上的永久居民或其代理人可通过支付适当的费用获得一份或多份探矿许可证,其有效期为24个月。勘探许可证分为普通勘探许可证和特殊勘探许可证两种。具有足够财务和技术能力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独家勘探令( Exclusive Prospecting Orders,简称EPOs),申请时需要支付相应押金。通常情况下,EPOs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但部长可以根据建议延期一次。该授权不能割让或转让,持有人应提交包含勘探作业及其成本的工作计划,并执行该计划,且需报告执行期间的所做工作和支出。

采矿权用于矿山开发和采矿的许可主要有四种方式。采矿租约的持有人拥有在其租约的垂直范围内开采任何矿床或矿产的专有权。如果一个或多个连续矿区的持有人计划建立或开发矿山,且投资全部或主要是外币,投资价值超过1亿美元,矿产品主要用于出口,那么可以申请特殊采矿租约。

矿业权转让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了任何已注册的采矿地点或其中的任何权益时,卖方或转让人应在交易之日起60天内向管理部门报告交易信息。购买者应按照议会规定的费用标准在6个月内支付买卖交易转让税。

2.4地质资料管理

津巴布韦政府通过津巴布韦地质调查局和津巴布韦矿业开发公司对地质资料进行具体管理。

津巴布韦地质调查局是津巴布韦地质资料的管理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国公共服务性的地质及矿产资料进行监管,同时负责矿产品出口检验和审批等服务。

津巴布韦矿业开发公司是津巴布韦国有大型矿业公司,对津巴布韦的矿山勘查和开发资料具有监管职能,拥有津巴布韦国内众多的大中型矿山的矿业权和相关矿区的地质勘查资料。除对国家中、大型矿山的矿业权及相关资料进行监管外,津巴布韦矿业开发公司还负责对外矿业合作和矿产品加工、出口审批。

03、矿业政策分析

津巴布韦矿产勘查开发潜力巨大。太古代绿岩带地体与坦桑尼亚、西非、澳大利亚、加拿大类型相似,有望发现更高品位更大规模的矿床。由于矿山开采深度小,因此开采成本相对较低。该国与周边金刚石大国,如南非、博茨瓦纳、安哥拉、纳米比亚等国家具有相似的成矿地质条件,20世纪80年代的航磁异常表明津巴布韦可能存在有金刚石隐伏矿,但到目前为止,该类矿产还未得到系统的勘查。近年来,津巴布韦的金刚石矿产成为焦点,逐渐受到国际矿业界关注。总体来看,目前津巴布韦的矿产勘查程度较低,如果采用更多的先进勘查方法和手段,有望找到更多有经济意义的矿床,尤其是深部找矿空间更大。

近年来,津巴布韦政府加大了矿业投资鼓励力度,希望能够吸引外国投资,以期通过矿业开发促进国内经济增长。

3.1鼓励矿业投资力度加大

矿业是津巴布韦经济的重要支柱。为促进本土矿业经济发展,让国人获得更多的矿业收益,津巴布韦政府正在加大力度鼓励矿业发展和投资,计划到2023年,矿业每年能为津巴布韦带来120亿美元外汇收入,帮助实现“到2030年成为中等收入国家”的愿景。矿产和矿业发展部部长表示,政府计划推行一项“非用即失”政策,要求矿业公司加快矿业项目开发,以期借助采矿业促进经济增长。津巴布韦的矿产开采量正在逐步上升。2020年,津巴布韦黄金产量约25t。2021年,黄金产量有望达到33t;铂金产量预计将比2020年增长3%,约15t;钻石产量将增长19%,约250万克拉。

2021年3月,津巴布韦政府发放了25份 EPOs。根据《矿业和矿产法》,所有的EPOs期限为3年,本次公布的EPOs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多为2023年。这一批EPOs的授予,证实政府关于津巴布韦对外开放、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承诺是真实的,预示矿业投资将迎来新的机遇。此外,津巴布韦政府于2020年初新设了投资与发展局,该机构将帮助简化投资流程,减少投资成本。

3.2股权比例限制调整

2020年底,津巴布韦政府提请议会审议包括《经济赋权法案》在内的一系列新法律,以替代一些阻碍经济发展的法律。新的《经济赋权法案》不再对境内企业股权持有人的国籍和种族作出限制,法案通过后,此前饱受争议的《本土化和经济赋权法案》将同时废除。目前,政府已降低了铂金和钻石开采的本地股权门槛,允许外国独资公司持有某些钻石开采企业中49010以上的股权。《2020年采矿(综合)(修订)条例》(第22号),对1977年罗得西亚政府公告247号(以下简称“主要法规”)发布的《1977年采矿(综合)条例》中的附表2进行了更新,对矿产勘查和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申请费、注册费、勘探费等相关费率进行了调整;《2020年采矿(综合)(修订)条例》(第23号),对矿产勘查和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再次进行了调整,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变化,收费有所上升。

3.3相关税收规定

所有矿产的采矿业务所得税均按15%的统一税率征收,而采矿业务产生的所有本支出均可以100%的税率抵扣。矿业公司享有无限期结转税项亏损。允许投资者在当地借贷用于营运资金。离岸借款需要储备银行的批准,债务权益比率最高为三比一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免税。在采矿项目的勘探阶段,为采矿开发运营而进口的所有资本货物都可享受关税返还。应付给国家的特许权使用费按以下方式生产和出售的矿物的公平公允市场价值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宝石为10%、贵金属为3.5%、贱金属为2%、工业矿物为2%、煤层气为2%、煤炭为1%。

04、认识与结论

津巴布韦是非洲国家中基础设施较好的国家之一,气候条件尤为优越,各类犯罪率和传染性疾病发病率也是非洲国家中比较低的。津巴布韦地质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勘查程度总体较低,具有较大的勘探发现潜力。近年来津巴布韦政府正在积极制定吸引外资和矿业发展政策,以期更好地挖掘矿业发展潜力,促进全国经济和工业的发展。这些因素都使得津巴布韦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业投资吸引了国际矿业界的目光,也成为我国矿业企业走出去的一个很好目的地。但是,在津巴布韦进行矿业投资时也应当注意防范政治和社会风险,比如资源民族主义等,注意加强与当地社区的沟通联系。

来源:《国土资源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