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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各国推出的经济刺激政策造成全球债务水平飙升,全球政府债务与GDP之比从2019年的90%升至2 020年的近105%,2021年全球经济或背负创纪录债务,金融和预算失衡恐拖累复苏前景。在政府债务高企,无力大举投资基础设施的背景下,西亚非洲一些国家为了继续发展经济、调整结构、保障民生,修订了外国投资相关法律,吸引外国资本投入本国建设,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

西亚非洲国家外国投资法律的新变化

一、投资领域准入

埃塞俄比亚在2020年正式实施了新投资法规,对外资准入门槛实际上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新条例明确列出了必须与政府合资的5个领域、只允许内资准入的32个领域,以及允许外资与内资合资经营的7个领域,上述这些领域以外的领域都对外国投资者开放。而根据此前的投资条例,任何未明确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都被认定是禁止行业。

这一新法规实际上将之前“原则限制、例外自由”的立法原则转变为“原则自由、例外限制”,使得对外资的限制更加清晰,更具有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外资占股比例限制

为防范外国公司的投机行为,阿尔及利亚法律之前要求,在所有外国投资或合资项目中,本国方(可由多家企业组成)须至少占股51%(一般称为“5 1 / 4 9原则 ”)。该国2 020年通过了《20 20年财政法补充法》,规定除商品买卖活动或具有战略性质的活动外,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的活动均向外国投资者放开,不再适用股比限制“51/49原则”。具有战略性质的活动主要包括:国有矿产以及针对地表或地下任何资源的开采(不生产矿物的采石场除外)、能源部门的上游活动和任何其他受《碳氢化合物法》管辖的活动、输电网络和地面或地下油气输送网络的运营、与受国防部管理的军事工业相关的工业、铁路、港口和机场、制药工业(与制造供本地销售或出口,具有高附加值且需要受保护的复杂技术的创新基础产品相关的投资除外)。

三、公私合营(PPP)专门立法

阿曼在20 19年颁布了专门的《公私合营法》,设立了专门的执行单位私有化和伙伴关系管理局,并于20 20年颁布了《公私合营法实施细则》。这些专门性的法律明确了对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能够为国家提供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公共工程、提供重要的社会经济公共服务,或对现有的公共服务进行改善或开发的项目可以采用PPP模式;规定P PP项目必须采用BO OT模式,特许权期限最高可达5 0年;允许项目公司中的外资比例达到1 00%(经财政部批准,政府也可以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采用封闭的股份制公司形式(原因可能是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只有封闭的股份制公司的股份才可以在项目融资中作为提供给借款方的抵押)。对PPP项目的采购,新法律规定一般应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对特殊项目还可以采用PPP项目概念或特殊性质的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该国的独立发电(IPP)、独立供水(IWP)项目依然适用原有的电力部门法,不适用新颁布的公私合营法。

PPP专门法律对PPP项目的采购、开发、运营搭建了清晰的框架。在颁布专门法律之后,目前该国已经基于公私合营方式开放了约33个项目,涉及的投资额超过25亿美元。

四、本地商业惯例改革

阿联酋在2020年底宣布改革现行《商业公司所有权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部分行业在当地经营业务将不再需要当地国国民作为保人,允许外籍投资者在特定行业从 2020年 12月 1日起,对公司拥有 100%的所有权。从新法生效之日起,已在当地注册的公司将有一年的时间调整。

已有的保人制度虽然是当地通行已久的商业惯例,但由于对企业控制权的障碍和由此增加的经营成本而饱受外国投资人诟病。修订后的商业公司所有权法将有利于改善该国整体的营商环境。

五、专门产业投资促进

2020年,沙特阿拉伯批准了全新的《矿业投资法》。新法增加了可供进行采矿活动的土地种类,延长了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扩大了采矿许可证的抵押权限,完善了矿产登记流程。新法规定将成立一个矿业基金,为地质调查、勘探开采、生产提炼等活动开拓可持续融资渠道。同时着重于通过提供透明且充分的采矿数据以及清晰的许可程序,使投资者能够进行更有效率的可行性研究,增强政府对采矿投资的治理和透明度。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出现的不利变化

在很多西亚非洲国家面对新冠疫情,积极推出新的外国投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复苏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一些发达国家主要通过收紧外商投资审查的方式对外资进入进行限制。欧盟2 020年3月份发布了最新的外商投资审查指南,要求欧盟各国保护一些关键的资产,包括一些核心的基础设施。美国对《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进行的修订于2020年2月13 日生效,新的修订对关键基础设施领域提供了额外的指引要求。

在大国博弈的大背景下,这些新变化都值得企业在判断相关项目可行性时予以特别的重视和应对。

各国外国投资法律变化带来的新机遇分析

发展中国家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往往以法律形式对外国投资设置一系列的限制措施。而上述国家为了尽快从疫情中恢复经济,重回上升轨道,法律修订对外商投资的吸引、鼓励力度都比较大,主要体现在外国投资法律立法原则及方法的改变、投资领域和范围的扩大、投资方式和程序法制化、审批程序简单化、赋予外资更均衡的国民待遇、对具有特别利益的产业提供特殊鼓励等。

建议中国企业可以抓住这一机遇期,重点从以下方面寻找海外基础设施投资机会。

1.对当地国新开放的行业,如果正与本企业所从事的主业契合,则可以依托自身的专业技术、商务和投融资能力主动对接当地国主管部门,开拓市场机会。

2.对法律放开当地控股要求、董事及经理人员国籍限制的国家,如果公司开办成本较低,可探讨抓住窗口期先行启动独资公司设立程序。

3.对立法鼓励公私合营模式的国家,可通过搭建合理的合营架构和责任分担机制探讨合作,并可依托合营的当地国政府企业良好的资信状况获得更优惠的投融资条件。

4.对当地国立法扶持的重点行业,可重点关注寻找商业机会,或联合国际、国内专业公司共同开发。

除了考察外资准入相关的法律之外,与外资运营相关的法律也应当综合进行考虑和应对,如涉及投资期限、利润汇出、税收、本地化要求、国有化、投资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拓展海外基础设施投资新机会

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营业收入和利润遭遇下滑。但与之相对,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20年1-11月,我国企业对海外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增长了12.2%。海外基础设施投资逆势增长,积极拓展国际工程投建营一体化已逐渐成为行业共识。

在寻找优质海外基础设施投资机会的过程中,当地国对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是当地国投资环境的主导因素,是企业必须要考察的重要方面。

虽然近年来逆全球化趋势抬头,但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谈判如期完成,2 021年1月1日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全球化也在不断深入。

从历史的维度观察,一国的外国投资法律随着国家的发展程度从低到高,可能会经历限制外资以保护本国企业,到吸引外资以发展本国经济,再到限制外资以保护本国企业的法律价值导向的螺旋式上升。有志于投资海外基础设施资产的中国企业可以抓住危机中的机遇期,扩展业务,更好地参与相关国家的疫后恢复,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中国与世界的互利共赢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