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国际工程经典案例分析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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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例分析丨以新加坡体育城PPP项目为例

案例分析丨以新加坡某项目为例

案例分析丨以中老铁路琅勃拉邦湄公河特大桥为例

案例分析丨以中资企业承建孟加拉国帕德玛大桥项目为例

案例分析丨以新加坡腾格水上光伏项目、大士综合废物处理设施项目为例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工程项目日益增多,不同国家,涉及的合同主体、适用法律、承包模式和资金结算方式也更加复杂。争议往往源自设计变更、进度延期、价款结算、质量缺陷、不可控事件等多重因素叠加。如何在多法域环境中通过高效、可预期的方式解决纠纷,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本控制、资金回笼与工程形象。本文以若干典型国际工程案例为线索,梳理常见争议要点、各阶段应对路径,以及对未来合同条款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启示。

案例分析丨

以新加坡体育城PPP项目为例

01

案例概况

新加坡体育城耗资约10亿美元,是由新加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项目,采用PPP模式经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模式即政府与私人之间,基于提供产品和公共服务而达成特许权协议,形成合作关系),是亚洲首个集合体育、休闲娱乐、商业和生活方式于一体的综合性中心。

新加坡财政部通过制定前期政府采购的总体框架、筛选投标项目书的内容选择各私人企业,最终选定四家公司。

新加坡体育理事会作为政府部门代表与上述四家公司成立了PPP项目公司——SportsHu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HPL”)。按照协议的约定,四家公司分别负责体育城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更新改造工作,新加坡体育理事会主要负责新加坡体育城项目建设与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SHPL为体育城的前期建设提供全部资金,从后期的商业运营中获得相应的利润收入,协议期限为25年。SHPL最终在2009年底完成融资,选定由11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组成的一个团体提供10年期优先债务贷款以保证项目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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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收回投资的方式——可行性缺口补助

1、可用性付费:在协议期限约定的25年内,只要SHPL按照约定的各项标准使项目场馆设施可用于相关部门举办体育赛事等活动,新加坡政府部门应向SHPLL支付每年约2亿美元的费用。

2、商业收入分成:新加坡政府与SHPL共享新加坡体育城项目后续运营中产生的各种利润,包括但不限于门票销售收入、发起活动获得的收入、场地及店铺租金收入、商业权利收入、停车费收入、广告及冠名权收入等。

03

结语

PPP模式下,专业的项目运营管理团队与政府部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将传统采购模式中的甲乙双方转变为灵活的政企合作关系,在投资收益阶段有政府补贴兜底为项目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支撑,降低了私人企业的投资风险。同时,第三方付费收入分成的模式则进一步激发了私人企业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鼓励企业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盈利点。

通过这种政企合作的良性循环机制,不仅有助于提升项目的整体运营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还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的共赢。

案例分析丨

以中资企业承建孟加拉国帕德玛大桥

项目为例

01

项目概况

帕德玛大桥铁路项目是连接中国及东南亚“泛亚铁路”的重要通道之一,也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交通支点工程。帕德玛大桥是孟加拉国境内连接马瓦镇(Mawa)和简吉拉镇(Janjira)的过河通道,位于帕德玛河道之上,为客货两用铁路。该项目2014年中标,2015年动工,原计划2020年完工,2024年12月实现全线贯通。

02

法律关系与项目特征

1、合同主体与法律适用

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由中国中铁旗下企业牵头承建,合同相对方为孟加拉国桥梁管理局及铁道部。因涉及国际融资,合同中明确适用英国法,并引入国际监理机制,同时需遵守世界银行相关标准

2、特殊法律挑战

项目初期因世界银行撤回贷款,多国承包商退出,最终由孟方自筹资金推进。在此背景下,中企需在合同中明确付款保障及“情势变更”条款,允许因融资政策变化调整工期,并应对国际监理团队的严苛技术标准,这对施工工艺和法律合规提出双重考验。

03

法律风险分析

1、政治与政策风险

孟加拉国作为欠发达国家,外汇储备有限,项目资金依赖政府财政。世界银行撤资事件凸显了国际融资环境变化对项目的冲击。此外,该国环保法规虽宽松,但公众对大型工程的环境影响存在争议,需平衡合规与社区关系。

2、合同履行风险

(1)技术标准冲突:国际监理团队要求采用欧美标准,与中国施工规范存在差异,需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技术争议解决机制。

(2)工期延误风险:帕德玛河复杂地质(如河床软黏土)导致桩基施工耗时远超预期,且新冠疫情期间实行工人闭环管理,增加了履约难度。

3、法律合规风险

项目涉及跨境设备进口、劳工雇佣、税收优惠等多重法律问题。

虽《新加坡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但法院已通过判例(如Zurich Insurance v B-Gold Interior Design [2008] SGCA 27)确认该原则的适用性。但需注意的是法院通常会先尝试通过合同文本、商业背景等普通解释方法理解合同条款,仅当上述方法无法解决歧义时才适用contra proferentem。

04

风险规避策略

1、政治风险应对

铁路连接线项目曾因孟方资金审批流程冗长,导致承包商垫付工程款。中企通过“政府-企业”双轨沟通机制,争取孟方设立专项付款账户,引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资金监管方,并通过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分散风险。

2、合同条款优化

在EPC合同中增设“情势变更”条款,明确因融资政策变化、地质条件异常导致的工期延长与费用补偿。同时,引入国际仲裁条款(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避免单一司法管辖区的潜在不公。

3、合规本地化运营

(1)建立法律合规团队,提前研究孟国劳动法、环保法及税收政策,确保雇佣、施工符合当地规定。

(2)采用中国先进技术提升工程质量,同时培训本地技术工人,既满足就业要求,又减少文化冲突。

4、环保与社区融合

主桥施工需疏浚约1亿立方米泥沙,中企同步实施实施河道整治工程,降低洪水风险;通过雇佣本地员工、采购本地物资,将环保争议转为社区支持。

案例分析丨

以中老铁路琅勃拉邦湄公河特大桥为例

01

案例背景及概况

中老铁路是"一带一路"倡议与老挝 “变陆锁国为陆联国” 战略的对接项目,连接中国昆明与老挝万象,其中琅勃拉邦湄公河特大桥是全线技术难度最高的工程之一。该桥全长1458.9米,主跨长度180米,由中铁八局承建,2017年开工,2021年竣工。项目需克服湄公河汛期水流湍急、老挝环保法规严苛、跨境法律适用差异等多重挑战。

02

项目法律风险

1、跨境法律冲突风险

老挝在工程建设、环保、劳动用工等方面有其特定法律规定,中资企业若不熟悉,可能导致违规行为,面临罚款、停工等处罚。比如在环保方面,琅勃拉邦是世界文化遗产古城,对环境的保护要求极高,项目建设需严格遵守当地环保法规,避免对周边生态和文化环境造成破坏。

2、保险索赔风险

中老铁路沿线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多样,铁路建设者面临着资源匮乏、地质条件差等恶劣自然环境。2018年7月,老挝北部湄公河流域因持续暴雨引发洪水,乌多姆塞省、琅勃拉邦省等中老铁路重点施工区域受灾严重,老挝法律将自然灾害归为不可抗力,中方企业因此遭受各方面损失。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也因保险协议等引起诸多争议。

3、劳工风险

以外籍员工在老挝工作许可的办理为例,老挝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外籍员工和本国员工的雇佣比例,并要求需要提前申报外籍员工指标,对于铁路建设项目劳动力密集使用的特点,需要较早提前做出用工安排。

03

风险规避实践

1、可研报告及法律尽调前置化

开工前聘请律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尽调,识别出合规红线,包括宗教遗址保护范围、建材进口关税优惠条件等。组建专业法务团队或聘请当地法律顾问,深入研究老挝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全程合法合规。

2、创新分层保险体系

分层保险体系:并采用“工程保险+再保险+技术防控” 的复合机制。中老铁路项目在建设阶段投保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主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由中再产险牵头,提供超30亿元风险保障。

跨境协调机制:中老联合工作组在定损、赔付中发挥关键作用,2018 年洪水后,中老联合工作组协调定损,中方提供技术专家协助评估,减少了法律差异带来的争议。

3、属地化合规建设

依据老挝相关规定,雇主在拟定劳动单位人员配备计划时,需优先录用老挝劳工。只有当老挝国民无法满足劳动力需求时,雇主才有权申请使用外国劳动力,且外籍劳工占比要符合特定标准。

中资企业应严格遵循这些规定,提前规划并合理安排外籍劳工的使用,做好人员调配计划,积极与老挝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做好相关申请与备案工作,同时加大对老挝当地员工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工作技能,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

案例分析丨以新加坡某项目为例

01

前言

某中资企业因在钢结构工程中使用中国GB标准而非新加坡SS标准,最终被判决需承担全部拆除重建费用,遭受巨大损失。本文将简要解读海外工程“标准之战”的法律底线。

02

案情简介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优先采用GB50300标准”,但履行过程中,新加坡建筑管制官(Commissioner of Building Control)下发了停工令,认定焊缝检测方法不符合SS EN 1090的要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强制性规范优先的原则,援引《建筑管制法》第8条相关规定,认定施工过程中不符合新加坡的SS标准部分必须拆除重建。

03

简要分析

1、在跨境项目中,可能涉及多国强制性规范的冲突。

适用法选择:若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但工程所在地法律有更强制的标准(如中东国家的抗震要求),通常以工程地法律为准。

此外,FIDIC合同条款(如红皮书/Yellow Book)中均有明确要求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Sub-Clause 1.13)的条款。

在建筑工程领域,强制性规范优先原则是绝对的,合同自由不能凌驾于法律对公共安全的基本保障。破解之道即可在合同中明确:“当中国标准与新加坡标准冲突时,以更高要求的标准为准履行。”

2、合同条款解释问题

基于英国普通法的传统,本案审理时法院采取了不利于提供方原则(contra proferentem)的合同解释规则,对中企起草的模糊条款作不利解释。不利于提供方原则主要用于解决合同条款的模糊性问题。其核心含义是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模糊不清时,应作出对条款起草方或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虽《新加坡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但法院已通过判例(如Zurich Insurance v B-Gold Interior Design [2008] SGCA 27)确认该原则的适用性。但需注意的是法院通常会先尝试通过合同文本、商业背景等普通解释方法理解合同条款,仅当上述方法无法解决歧义时才适用contra proferentem。

案例分析丨

以新加坡腾格水上光伏项目、

大士综合废物处理设施项目为例

01

新加坡腾格水上光伏项目概况

新加坡腾格水上光伏项目位于新加坡西部的Tengeh蓄水池,项目总水域面积为39公顷,总安装容量为60兆瓦,共安装光伏板件122556块。该项目于2020年11月3日正式开始施工,2021年6月16日成功并网发电,2021年7月14日正式投入商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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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业主方为新加坡水务局(PUB),PUB于2019年以招标方式发出邀请,邀请公司以BOO(Build Own Operate)模式运营该项目,项目期限为25年。2020年初,新加坡胜科工业集团顺利中标,并与PUB签订了为期25年的购电协议。此后,新加坡胜科工业漂浮光伏公司与中国能建山西院签订了EPC合同,由中国能建山西院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建设。

项目建成后所产生的清洁能源能满足新加坡5个水处理厂的用电需求、满足新加坡水务局每年7%的能源需求,也使新加坡成为拥有完全绿色的淡水水库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之一。

02

大士综合废物处理设施项目概况

新加坡大士综合废物管理设施(IWMF)项目位于填海而成的新加坡大士区,业主方为新加坡国家环境局,投资总金额达10.9亿美元。项目主要内容涵盖了垃圾焚烧炉、锅炉、垃圾分类装置、厂房土建及钢结构等垃圾废物处理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供应、安装及调试等。

该项目由中国港湾、新加坡吉宝西格斯与新加坡科技工程海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合同类型为EPC总承包。其中,中国港湾负责土木和结构工程、建筑和园林绿化及屋宇装备等设施的施工和安装;新加坡吉宝西格斯负责建设和运行厂房的整体处理系统及垃圾焚烧处理系统;新加坡科技工程海事公司负责发电机、冷凝器、过热器、物料回收及废水处理等设施的施工和安装。

IWMF项目建成后极大提高了新加坡处理垃圾的能力,单台燃烧垃圾量达900余吨,实现垃圾变废为宝,其发电量可满足20万个家庭使用。

03

结语

新加坡腾格水上光伏项目和大士综合废物处理设施项目是国际工程合作的杰出范例,不仅展示了跨国企业在复杂工程项目中的协同能力,也展现了国际工程中多方协作的优势,这两个项目为全球提供了跨国合作的成功经验,也彰显了国际工程在技术、管理和资源整合方面的卓越能力。

文丨王希曼 王嘉怡(兰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