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型的项目融资模式下,银行主要依靠项目自身资产(包括合同权益)和未来现金流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为了降低未来还款风险,银行会通过一系列结构化的安排来确保项目具备可融资性,保障项目公司可以按时还本付息。所谓项目的可融资性,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在将资金提供给项目后,多大程度上能实现按期收回本金并赚取预期利息的判断。项目可融资性的程度直接决定了项目本身能否获得银行的贷款。如果一个项目具备“可融资性”,这就意味着它足够稳健,银行愿意提供贷款,从而可以使项目实现融资关闭。

在项目融资模式下,项目现金流是还本付息的第一性来源,而且投资项目的自身资产通常没有太多的处置价值,因此银行最为关注项目的现金流。在影响项目现金流的诸多风险中,项目完工风险是其中最为核心的风险。其中,项目能否按期实现商业运营、能否在成本预算内建成项目、项目设施能否实现预期的性能,是银行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可融资性”的考量下,银行会对这些潜在风险进行细致评估,并会通过干预项目公司和承包商之间的EPC合同的设计进行防卫和保护,将绝大部分风险交由承包商承担。

可融资性要求下的EPC合同安排

项目融资模式下的EPC合同安排首先应遵循背靠背原则,即承包商在EPC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承担风险与项目公司在主协议(如特许权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及所承担风险背靠背,项目公司尽可能将相关义务和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具体包括:EPC合同的相关技术标准、工作范围、工期条款、竣工验收等与主协议背靠背;EPC合同的工期调整事项、汇率和通胀等调价机制等与主协议背靠背;EPC合同的拖期、质量不达标、提前终止等事项与主协议背靠背。银行会特别关注EPC合同,确保通过EPC合同将项目公司的相关责任和风险背靠背转移给承包商,最小化项目公司的留存风险。

尽管“可融资性”要求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性质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讲,项目融资下的EPC合同通常需要会做出以下安排。

(1)EPC承包商的单一责任(Single Point Responsibility)和全部设计责任

EPC承包商应负责项目的所有设计、采购、施工、测试和试运行。这意味着,EPC承包商将对项目的任何缺陷或问题负责,消除了承包商试图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的可能性。如果承包商由联营体组成,则联营体的每个成员都要对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为了确保可融资性,合同会让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设计完全负责。即便初步设计或前端工程设计(FEED)是由项目公司聘请的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承包商也将对任何初步设计或FEED中的错误负责。此外,承包商还应保证完工后的项目满足合同中的预期目的,并为此投保职业赔偿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2)固定价格

在项目建设成本超支时,投资人不愿意或难以短时间增加股权投资,因为这会降低自身的投资回报率。银行也不愿意提供额外的贷款,因为这会降低项目的偿债备付率。因此项目公司和银行均会追求项目成本的确定性。基于可融资性考量,EPC合同将采用固定价格,项目公司和银行会严格限制承包商索赔费用的权利,只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从而将成本超支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承担。

项目公司会依据其在主协议下的调价权将承包商在EPC合同下要求额外费用补偿的权利限制在一个非常狭窄的、定义明确的范围内,常见的一些调价事项会包括工程范围变更、不可预见的地质风险、物价上涨、汇率波动、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等。此外,还会规定一个非常明确的处理此类事件的程序,同时确保承包商所获得的额外费用补偿不会超过投资人在主协议下所获得的补偿。

(3)固定工期

投资项目通常只有在建设完工开始运营后产生收入,才能保证项目公司有能力按时还本付息。工期的任何延误不仅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如期产生现金流,还会增加建设期利息等成本,甚至会导致项目公司在其他相关合同项下承担违约金,如在购电协议下的误期罚款、燃料供应合同下的罚款等。

因此,银行会要求在EPC合同中将完工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如设置固定的完工日期、对工期延误征收违约金、严格限制承包商的工期索赔权利。此外,对于承包商导致的工期延误,项目公司还有权要求赶工,如某合同约定:对于承包商导致的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承包商赶工,并由承包商承担赶工的风险和费用。

(4)质量和性能保证

项目公司会将其在主协议项下的质量责任通过EPC合同背靠背转移给承包商,如承包商的各项工作要满足相关的规范、项目设施性能达到要求的标准、满足竣工验收的要求等,同时还会约定质量不满足要求的整改程序、项目性能不达标时的违约金等。

另外,在可融资性要求下,EPC合同会约定比通常期限更长的缺陷责任期,避免一些隐藏的缺陷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而遗留到运营期,让承包商轻易“走掉”而增大运营期可能发生的缺陷修补成本支出。如,某项目约定整个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是5年,并且对于潜在缺陷的责任期是10年。

(5)违约金

违约金通常包括工期违约金和性能违约金。项目公司会将其在主协议下因工期拖延或项目性能不达标而产生的违约金通过EPC合同背靠背转移给承包商。

工期违约金(Delay Liquidated Damages)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工程,则需要承担工期违约金。并且在工期违约金达到约定的上限后,项目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或者在延误工期之后有一个宽限期,在宽限的最终截止日期后还未能完成工程,项目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性能违约金(Performance Liquidated Damages)

只有当项目满足约定的质量和性能标准,并有效运行后,才会产生现金流收入。因此,EPC合同的一个关键条款就是性能违约金条款,如果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就要按合同约定赔偿性能违约金给项目公司。但如果项目的性能未能达到最低可接受的标准,并且补救之后仍未满足,则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全额偿还合同价格。

项目公司在EPC合同中会约定明确的工期和性能违约触发、整改和违约金机制。同时,项目公司会梳理和计算其在主协议下所承担的工期和性能违约金和自身遭受的其他损失,合理设计EPC合同的违约金公式,避免向承包商所收取的违约金不足以覆盖自身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失。如工期违约金需要考虑主协议下的误期违约金、对银行的还本付息、项目公司所增加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6)承包商的责任上限和担保安排

在实践中,银行和项目公司不仅关注EPC合同的书面条款,而且还关注EPC承包商实际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因此,项目公司将要求具有投资级评级的实体对项目的按期完工和最终性能进行担保,包括银行履约保函和母公司担保。这些担保权益通常会被转让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协议下担保安排的一部分。

为了尽可能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投资项目的EPC合同较现汇项目EPC合同通常会设置更高比例的履约担保,如一般为合同金额的20-30%,有的项目甚至高达合同金额的100%。甚至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些不受履约担保额度限制的除外事项,如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的第三方索赔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承包商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项目公司所遭受的损失等。

(7)银行的介入权

在项目融资中,项目收入通常是偿还银行贷款的唯一来源。尽管在项目终止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变卖项目资产以补偿其贷款,但项目资产的价值通常不足以抵偿贷款额。因此银行会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安排,确保项目能够“存活”下去,直至开始商业运营产生收益。对于银行来讲,一个重要的措施即“介入权”(Step-in Right)。

银行的介入权是对承包商暂停、终止合同权利的限制。如果项目公司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则在合同终止前,银行有一个“补救期”,以弥补项目公司的违约行为。在补救期之内,银行有权介入EPC合同,或取代项目公司,与EPC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

银行会要求与承包商、项目公司签订一份直接协议(Direct Agreement),赋予银行“介入”EPC合同的权利,使其能够在项目公司违约时有效地取代项目公司。承包商将被要求在银行有机会直接取代项目公司或促使另一个实体接管项目公司之前,暂时放弃终止EPC合同的权利。介入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EPC合同不受项目公司履约不力的影响,使银行有机会介入项目公司的管理。

银行介入权的行使会受到主协议下因项目公司原因而导致主协议提前终止时的赔付金额的影响。如果主协议因项目公司原因而提前终止的赔付金额足以覆盖银行的未偿债务余额,那么银行可能不会太过于关注介入权条款或不会实质行使介入权。

(8)同等项目救济条款

同等项目救济(Equivalent Project Relief)条款是在项目融资模式中常见的一个机制,以实现将风险从项目公司最大限度地转移给承包商的目的。这个机制的主要内容是:EPC承包商同意其对工期和费用的索赔权利仅限于项目公司根据主协议可以获得的范畴。也就是说,如果项目公司不能从政府部门获得工期和费用索赔的权利,则EPC承包商也无权向项目公司索赔,并且承包商可以获得的赔偿的范畴也仅限于项目公司可以从政府部门处获得的工期延长或费用补偿,不多也不少。其目的是确保主协议和EPC合同在义务和责任方面是“背靠背”的,从而控制项目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这个机制有时也被称为“穿透”(Pass Through)。

例如,某PPP项目的EPC合同对工期延长的约定为:根据背靠背原则,只有当项目公司根据特许权协议可以获得工期延长时,EPC合同下的工期才可以被延长;除非延误是由项目公司自身的违约造成的。对于工程变更的约定为:EPC承包商应执行政府部门发出的变更指令,并在所有方面遵守特许权协议的规定。EPC承包商仅有权获得特许权协议约定的,因执行政府部门签发的变更指令而提供给项目公司的救济,并且仅在政府部门根据特许权协议按照背对背原则实际给予项目公司此类救济的范围内。

结语

从传统的视角来看,项目融资模式下的EPC合同安排对承包商极为不利,风险分担也极为不公平,将绝大部分风险都分配给了承包商承担。但是,从项目投资角度考虑,这种合约安排有其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为项目的投资和工期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确定性,有利于保证项目如期按质完工并产生预期的现金流,从而缓释对银行的还款风险,让项目变得更加具有可融资性。当然,这种合同安排的代价就是承包商会在其报价中考虑较高的风险溢价。项目公司实际上是以更高的价格为代价,来获得交易结果的确定性。从这个意义上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是规则最大的美德。

此外,在可融资性要求下,银行对EPC承包商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要确保承包商有成功完成类似项目的经验,还将审查EPC承包商的财务实力以及提供必要担保的能力,以确保项目将以约定的价格和工期完成,并且达到约定的性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