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许多中国投资者对于沙特商业代理制度并不熟悉,误认为如果想要将货物销往沙特,只能通过与当地代理商合作的模式。然而实际并非如此,中国企业至少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将货物从国内销往沙特本地市场,即跨境直接销售、寻求商业代理、通过外商投资行为进行销售。本文将总结比较这三种方式,并全面解析其中的商业代理制度。

① 跨境直接销售方式

一般情况下,沙特法律并不禁止外国公司直接向沙特的客户进行货物出口销售,即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的方式直接销售货物给沙特终端客户,由沙特终端客户自行办理清关手续。

② 商业代理方式

然而,外国公司出于客户联络、服务的方便性,抑或是语言、习俗和文化的融洽性,通常会考虑使用沙特当地的商业代理和经销商。很多沙特企业并不喜欢“冷电话”,更喜欢在熟人之间进行交易,这也促生了商业代理制度的实际商业效益。

从沙特历史发展来看,商业代理制度最初是为了防止外国劳动力和资本的涌入,以保护沙特公民的利益。随着政府认知的进步,沙特意识到外国公司若能直接经营将能够更好地推动经济增长,因此从制度层面进行了逐步开放。2007年,沙特政府面对外资的态度从“禁止”过渡到“限制”,开始允许外资与本地人合资从事“分销、批发和零售贸易”,但附有一定的条件——比如外资在合资公司中的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里亚尔(约4000万人民币),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合资公司的51%等。在此逐步开放的背景下,商业代理的作用也被逐步弱化。

③ 外商投资方式

随着营商环境的改善,与2007年相比,外资现已可以独资从事分销、批发和零售贸易,但仍存在较高门槛。外资在沙特独资设立贸易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该外资公司必须已经在至少三个国际地区或市场开展业务;

2)沙特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里亚尔(约6000万人民币),自获得投资许可证之日起的五年内必须追加投资至3亿里亚尔,如果公司符合某些生产、研发或分销要求,则可以减少到2亿里亚尔;

3)每年至少有30%的沙特员工必须接受培训。(参考链接:沙特投资指南之投资许可)

上述投资门槛直接限制了大部分中国企业独资在沙特从事贸易活动。跨境直接贸易和寻找沙特本地代理商/经销商仍然是中国企业将货物销往沙特市场的主要方式。

为便于对比和理解,笔者总结了以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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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述,不难看出商业代理在沙特贸易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下文将根据沙特《商业代理法》《商业代理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全面解析沙特的商业代理制度。

NO.1

法律的适用

多年来,沙特关于“服务代理”和“商业代理”法律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

沙特第M/2号皇家法令颁布的《服务机构条例》(1978年)一般要求外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指定一名沙特服务代理人来履行合同,并为沙特政府部门提供国内服务,比如通过当地服务代理商参与政府项目投标。然而,第M/2号皇家法令于2001年8月被全部废除。

沙特第M/11号皇家法律颁布的《商业代理法》(1962年)及第M/32号皇家法令颁布的《商业代理法实施条例》(1981年)则是专门适用管理商业代理人与外国委托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以下统称“《商业代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NO.2

商业代理的定义

《商业代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是为了规范商业代理与分销行为,代理人分为进口代理商和进口经销商

根据《商业代理法实施条例》第1条的规定:商业代理是指与其原籍国的制造商或代表达成协议,作为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以营利、赚取佣金等目的,通过任何形式的代理或分销开展业务的人。包括海运、航运、陆运代理或商务部长决定的其他代理。

NO.3

商业代理的资格要求

《商业代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许多针对商业代理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代理法》第1条的规定:非沙特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成为本国境内的商业代理人。作为商业代理人的沙特公司应为沙特全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和授权签署人应为沙特人。根据《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间经济协定》的规定,“在任何成员国,海合会的自然人和合法公民在所有经济活动中都应得到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不得有区别或歧视。”故而,本法规定的沙特代理商应包含沙特籍自然人及其他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的公民。

同时,商业代理人开展代理活动以在商务部商业代理登记处登记为前置条件,未经登记不得进行商业代理。

根据《商业代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除非在商务部商业代理登记处登记,否则任何人都不得担任商业代理或分销商。

登记申请和相关文件会提交至商务部副部长审核,如存在非沙特籍人士或登记文件不符合《商业代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登记申请会被拒绝。不过申请人有上诉权利,上诉后将由商务部长做出最终决定。

NO.4

商业代理的直接性和非排他性

《商业代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商业机构与相关产品的生产商或生产商在该国的代表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当然,在商业代理协议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况下,也允许商业代理指定分代理。

但商业代理的直接性决定了指定分代理并不能免除总代理人自身的法定义务,根据《商业代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代理商或经销商可以与代理区域内的下属经销商达成协议,但总代理或总经销商仍对消费者负有法定义务。

《商业代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不再要求沙特商业机构独家经营相关产品或区域。在此之前,商务部会将任何已注册的协议都视为排他性协议,拒绝为同一产品和地区注册更多的商业代理人,即使那些已经注册协议上明确其“非排他性”。

NO.5

商业代理的登记要求

根据《商业代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业代理人的登记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

1.商业代理人的名称、地址、授权签字人姓名;

2.申请人获准从事主要或次要代理业务的商业登记号;

3.被代理人的名称、国籍、总部地址;

4.合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名称、生产货物的工业或农业中心的地址;

5.代理或分销的区域和期限。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注册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应当自代理/经销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商务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副部长。申请登记所需提供的文件当中,应当有一式两份的商业代理或经销商合同,其中一份需要为经主管部门认证的合同原件,同时,合同语言最好为阿拉伯语,否则应当附有经认证的阿拉伯语版本;另外还需要提供商会出具的表明申请者已缴纳会费的证明。

商业代理人登记的相关费用:根据《商业代理法》修正案与《商业代理条例》的新规定,无论申请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登记费用均为500里亚尔,应当一次结清。

根据笔者团队的了解,代理商登记制度在实操中并未严格执行,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① 违法《商业代理法》的处罚后果并不严重(下文分析),该法并未实现震慑作用;

② 商业代理登记并非代理合同/经销合同生效的前提,未登记的代理人从事商业代理活动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

③ 商业代理登记并非理商/经销商办理清关手续时的必文件

④ 政府采购或一般采购前检查商业代理登记文件的情况极少。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对于代理商/经销商不按要求完成登记的情况尚未出现足够多的处罚案例,故而缺乏足够的动力督促代理商/经销商完成登记,对于代理商/经销商是否办理了登记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从合规的角度出发,建议中国企业督促合作代理商/经销商及时进行登记。

NO.6

关于维护和备件义务的特殊规定

根据《商业代理法》修正案的要求,商务部应当为代理商和经销商提供协议示范文本,其中特别指出,协议应当包含当事人在提供维护服务和备件方面的义务。同时,《商业代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代理商和经销商应承诺提供备件和维护服务。

维护服务是指在代理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协议期限届满或指定新代理人的次年(按较早发生的情况为准),需要为产品提供必要的维护(并遵守生产商的条款和条件),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备件义务则是指应当保障高需求备件的供应,并保证其他需求量较小的备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供应。

NO.7

商业代理的违规与处罚

《商业代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不违反《商业登记法》和本国现行的所有法律的情况下,对任何违反《商业代理法》及其修正案及本条例者,应处以5000里亚尔以上、50000里亚尔以下的罚款,并将处罚结果在当地报纸上公布,费用由违规者承担,且不得影响受损害方寻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违规方是外籍人或是有一名或多名外籍股东的沙特公司,则在处以上述罚款的同时还需要对商业代理人进行行政清算,并永久或暂时禁止其从事商业代理业务。内政部长甚至有权依据商务部的处罚决定,下令将前述外籍人员驱逐出境。

NO.8 

商业代理法》的修订

2022年1月,沙特商务部门在其官网发布了一项最新的《商业代理法》草案,邀请各方发表修订意见。商务部原定于2023年发布最终修订版本,但是截至本文发表之日,修订版本尚未正式出台。即便如此,我们仍应关注可能的主要变化:

1.新法适用:新法带来的最深刻的变化之一是可能向外国人开放商业代理和分销活动,即新法可能允许来自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地区以外的外国人在沙特成为商业代理和分销商,前提是从投资部和商务部获得必要的许可。

2.知识产权:新法将可能允许商业代理商和分销商在协议范围内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委托人可以享受沙特知识产权制度上的注册豁免。

3.终止和赔偿:对于有期限的商业代理协议或分销协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基于正当理由终止(新法案将明确何为正当理由,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并非正当理由之一);对于无期限的商业代理协议或分销协议,必须通过提前通知的方式终止,合同每履行一年,通知期增加一个月。如果委托人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协议,委托人必须赔偿代理商/分销商非法终止的损失。代理商/分销商必须在协议终止后一年内要求此类赔偿。

4.排他性:原则上,排他性协议是允许的。然而,如果这种排他性(可能)阻碍在沙特境内提供必要的商品或服务,商务部可能会限制排他性。同时,排他性的安排需要考虑沙特竞争总局对独家代理商和分销商的反垄断和竞争监督。

5.争端解决委员会和处罚:新法引入了争议解决委员会概念,该委员会将对委托人及其代理商或分销商之间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同时,新法将大幅增加对违反商业代理法的处罚。根据新法,处罚上限将从50000里亚尔提高到500000里亚尔

结语

从沙特商业代理制度的发展脉络和细节可以看出沙特为迎接来自全球的商业挑战和改善营商环境所做的努力,而仍然保留了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但不可否认的是,商业代理制度也给那些尊重沙特特殊文化和宗教价值观,并愿意仔细了解沙特市场法律风险的企业提供了商业机会。中国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商业成本、法律风险、地域文化、市场把控等因素对于货物销售的影响,从而选择最适合公司的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