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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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政府近日宣布,到2035年将建成总装机容量达到10吉瓦的新能源项目。未来3年,哈政府计划增设48个、装机容量总计达850兆瓦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规划,到2025年哈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重有望提升至6%。

哈萨克斯坦已将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为国家战略。早在2009年政府就通过了《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法》,2013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目标。哈政府在《绿色经济转型构想》和《哈萨克斯坦—2050》战略中明确要求,到2050年,将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国家总发电量中的占比提升至50%。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哈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保持增长态势。尽管如此,该国80%以上的电力供应依然离不开化石燃料。为缓解能源需求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哈政府持续出台措施,加大使用现代化技术收集、利用二氧化碳的力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对老旧能源基础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大力提高新能源产能,取得一定成效。

哈政府还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加快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哈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硕果累累。2021年6月,由哈萨克斯坦和中国企业合资建设的中亚地区最大的风电项目——札纳塔斯100兆瓦风电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同年7月,由三峡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承建的哈萨克斯坦图尔古松水电站实现全部机组投产发电;今年7月,由中国电建集团与哈萨克斯坦萨姆鲁克能源公司合作投资开发的谢列克风电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当地民众表示,哈中不断加强新能源产业合作,极大缓解了哈局部地区电力短缺问题。

除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哈政府还将推动实施“清洁煤炭”计划、建设现代化天然气基地等。哈萨克斯坦煤炭资源丰富,产业发展起步早、规模大,具备一定发展优势。新推出的“清洁煤炭”计划旨在最大限度减少煤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哈政府强调,“清洁煤炭”计划需要跨部门、跨企业共同配合实施,以便研究、寻找更高效的使用方法。

人民日报国际 2022-10-2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能源政策及企业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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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 “哈萨克斯坦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拥有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哈萨克斯坦与我国相邻,是我国企业在中亚地区最重要的投资国之一。当前,有大量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从事投资业务,尤其是在能源领域。为实现哈萨克斯坦低碳经济的目标,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在新能源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仔细研究哈萨克斯坦的新能源政策,对于中国在哈能源企业切实履行企业责任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哈萨克斯坦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框架

哈萨克斯坦2016年11月4日正式批准加入《巴黎协定》,作出了2030年之前温室气体排放较1990年的水平减少15%的无条件承诺,以及在获得国际社会帮助的情况下,指标达到25%的有条件承诺。

哈萨克斯坦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框架除《巴黎协定》之外,还包括2012年12月14日前国家领导人纳扎尔巴耶夫提出的《“哈萨克斯坦 -2050”战略:国家编制的新的政策方针》以及2018年2月15日第636号总统令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5年前战略发展规划》。

哈萨克斯坦法律关于碳排放的相关规定

哈萨克斯坦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碳预算、碳配额和对设备经营者的管理来实现的。与碳排放有关的最重要的法律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该法典全面而细致地规定了哈萨克斯坦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各方面内容,其中第8章规定了环保许可制度;第20-1章规定了国家碳排放与温室气体吸收评价制度,包括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登记制度、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清单、国家碳排放单位登记以及认证和核查等内容;第45章规定了国家对温室气体和消耗臭氧物质排放的管制等内容。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行政处罚法》及《刑法典》也规定了违反温室气体排放及污染环境应承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哈萨克斯坦新能源潜力与政策

一、哈萨克斯坦新能源潜力

哈萨克斯坦有潜力巨大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能、水能、太阳能以及地热能,其潜力分别为:风能9200亿kWh/年、水能620亿kWh/年、太阳能25亿kWh/年、地热水4.3GW。

哈萨克斯坦所有可再生能源中,风能的潜能是最大的。哈萨克斯坦大约有50%的领土在30米高度的风速能达到4m-5m/s。风能最大潜力位于里海区域-阿特劳州和曼格什套州以及北哈州和南哈州。据资料显示,至2030年底前哈萨克斯坦的风能潜能将达到8200亿kWh/年。

哈萨克斯坦水力发电量位列总发电量的第2名。根据2017年的数据,约占总发电量的10.9%。哈萨克斯坦的水力潜力在独联体国家中位列第3位。根据评估,哈萨克斯坦的水力潜能约1700亿kWh/年,可开发的为620亿kWh/年。中等及较大河流的潜力为5 50亿kWh/年,小河流的潜力为76亿kWh/年。其中可用于开发水力发电站的约80亿kWh。哈萨克水能资源遍布哈萨克斯坦全境,但有以下几个特别丰富的地区:额尔齐斯河流域及其支流,东南部伊犁河流域以及南部锡尔达里亚河、塔拉斯河和楚河流域。根据2017年的数据小型水力发电站发电量约6.49亿kWh。

哈萨克斯坦太阳能有特别巨大的潜力,据评估约为25亿kWh/年,光照时长约2200h—3000h/年(南部区域可达2500h—3000h/年)。

哈萨克斯坦还有巨大的地热资源潜力。40℃—1 00℃范围内的地热资源自然储量评估约有10.275万亿m3的水能以及6800亿kcal的热能。地热能主要分布在西哈萨克斯坦,约占总数的75.9%,其次是南哈萨克斯坦,约占总数的15.6%,再次是哈萨克斯坦中部,约占5.3%。最有开发潜力的区域为哈萨克斯坦南部及东南部阿雷斯、阿拉木图以及扎尔肯特自流水一带。

哈萨克斯坦是世界上主要的粮食生产国之一,每年产生大量的农业废料和生活垃圾,特别是在阿拉木图州、东哈萨克斯坦州、让姆贝尔州、康斯塔耐州、阿克莫林州以及卡拉干达州。哈萨克斯坦稳定的生物能源是动物产品废料。目前,哈萨克斯坦总的可利用的废料数量及其地理分布尚无详细数据,废物和残渣的生产性利用还很薄弱,比如开发生物能原料等。当前,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正在着手评估哈萨克斯坦的生物能源潜力。

截至 2019年,哈萨克斯坦共有可再生能源项目75个,其中风能项目16个,太阳能项目23个,水力发电项目34个,生物能项目2个。2019年第2季度统计总发电量683.6MW,其中风电站232MW,小型水电站200.3MW,太阳能电站250MW,生物能电站1.3MW。

二、哈萨克斯坦新能源政策

1.宏观政策

为了更好地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于2009年7月4日颁布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并于2021年7月1日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共4章12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国家监管,第3章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第4章为最终和过渡性条款。该法规定,国家在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主要方针为:

(1)为可再生能源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创造有利的条件;

(2)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和/或热力生产;

(3)根据企业法典向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设计、建造和运营商提供投资优惠;

(4)为可再生能源设施有效融入统一的电力、热力和电热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

(5)促进履行哈萨克斯坦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国际义务。此外,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哈国政府还针对每一种可再生能源批准了为期15年的固定费率,该固定费率每年根据哈国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指数化调整。

2013年5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出“向绿色经济转变 ”的理念,根据该理念, 2050年之前可替代性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发电结构中应各占50%,其战略性发展目标为:2020年底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3%;2030年之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0%;此后努力实现可替代性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50%。

2018年2月15日,第636号总统令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5年前战略发展规划》规定, 2025年之前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要占总发电量的6%。另外,哈萨克斯坦对新能源项目还有以下政策:

(1)保证投资者根据与“支持可再生能源财务核算中心”签署的合同,按照拍卖价格15年内购买全部可再生能源;

(2)拍卖价格根据汇率及需求情况每年进行指数化调整;

(3)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免除可再生能源输电服务费;

(4)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具有电能转换过程中调度的优先权;

(5)输电企业不得以网络未准备好为由拒绝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接入;

(6)改造和扩建网络的费用由输电企业承担;

(7)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拍卖预留土地和网络接入点。

2.投资优惠

根据哈萨克斯坦《企业法典》的规定,哈国政府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给予不同的投资优惠。投资项目主要分为一般投资项目、优先投资项目和专门投资项目。根据哈萨克斯坦2016年1月14日第13号政府令,电力和气体燃料的生产已经列入优先投资项目框架内,因此新能源项目可享受以下投资优惠:

(1)在投资合同有效期内,自投资合同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除进口工艺设备及配件的关税;

(2)优先投资项目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情况在5年内进口工艺设备、原料及材料备品备件免征关税;

(3)进口2018年2月27日哈萨克斯坦投资发展部第140号部长令确定的以及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和/或哈萨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投资框架内的原料和材料免征增值税;

( 4)国家实物援助(土地区块、建筑物、设施、机器以及设备、计算机、计量仪器和装置、交通工具等),实物援助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并必须获得地方管理机关的预先同意。投资优惠的申请及要求按照投资发展部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 1133号部长令执行。

3.电力行业法规及其相关要点

哈萨克斯坦电力行业最重要的法律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电力法》,该法于2004年7月9日正式颁布,并于2021年7月1日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国家在能源领域的监管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国家对费率的调节;消除电能项目的垄断及私有化;国家对发电、输电、技术调度和用电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效益进行监督;电力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化;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用预算资金对供热系统的建设、改造和现代化提供信贷;对供热系统的建设、改造和现代化进行补贴等。

除此之外,上文提到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也有有关电力方面的规定。

4.电价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最高电价和平衡电价上限由售电方面的能源生产组织集团确定,每7年或者必要时进行调整。有特殊原因,例如成本提高,能源生产组织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调整电价,但一年不能超过一次。

根据哈萨克斯坦《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的规定,“支持可再生能源财务核算中心”对可再生能源设施生产的电力进行集中购买和销售,并供应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统一电力系统的电网。具体电价由“支持可再生能源财务核算中心”根据授权机关批准的定价规则确定。电价分为固定电价和拍卖电价。固定电价是拍卖条例生效之前通过与“支持可再生能源财务核算中心”签署合同的方式执行。当前所执行的固定电价是2014年6月12日哈萨克斯坦第645号总统令确定的。每年会根据汇率及市场情况进行指数化调整,调整后的电价会公布在“支持新能源财务核算中心”的网站上。拍卖电价是根据拍卖结果确定的电价,国家会对拍卖电价设定上限。

哈国新能源政策法规变化应对建议

一、传统能源投资类企业

根据《国家层面最新确定的贡献》(ОНУВ),哈萨克斯坦在2030年前达到减排15%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采取十分严格的管控措施,包括通过温室气体排放定额和贸易制度加强温室气体调控以及征收碳税等。一旦ОНУВ正式实施,各能源投资企业可能面临更为严格的环保监管以及更高的运营成本,加之哈国环保部门历来存在一定的执法随意性,ОНУВ还可能给环保部门随意执法提供更为充分的理由,增加项目运营的法律风险和商务风险。

因此,各能源投资企业一方面应时刻留意哈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并严格遵守哈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申请排放许可,严格按照排放许可实施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加强节能减排措施,切实履行一个负责任企业在环保方面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哈萨克斯坦尚未正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能源投资企业面临的排放纠纷大多为与环保部门关于是否超标准排放问题的纠纷,因此能源投资企业首先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相关检查,其次对于违法开具行政处罚单的行为主动提出行政复议及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新能源投资类企业

2022年开始,哈萨克斯坦将步入节能减排关键时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频繁变化不可避免。新能源投资企业应随时顺应哈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本企业的经营策略,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合规。与此同时,鉴于哈国新能源市场刚初具规模,尚未完全建立起新能源技术相关的行业标准及规范,新能源投资企业还应时刻关注世界范围内新能源行业的技术标准更新情况,预判哈萨克斯坦未来新能源技术的发展方向,提前做好相关准备,有备无患。随着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和产能的增加,国家应该会在完善电网智能化管理以及储能配置方面逐渐投入大量工作。因此,新能源投资企业对上述技术革新情况要有所了解和研究,为本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新能源领域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扫清不必要的障碍。

作者:徐宝伟   孙长龙(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市场投资开发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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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合作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带一路”倡议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的重要方向。近年,哈萨克斯坦成为众多中资企业新能源投资的目的地。本文分析哈萨克斯坦纳电力需求、新能源政策、投融资主体、中资企业在哈投建情况,提出项目开发模式和建议,以期为计划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新能源项目投资的企业提供参考。

电力需求

根据哈萨克斯坦电网公司2019-2025年电力平衡预测,哈萨克斯坦电网总体电力过剩但不平衡,现有大部分热力电站因设备老旧,发电量逐年递减并退出,新规划电站和可再生能源电站发电量逐年递增。未来5年,哈萨克斯坦北部电网能保持充足的电力供应,而南部电网需要新增电力装机以维持电力供应平衡。

哈 萨 克 斯 坦 南 部 电 网 电 力 短 缺 较 严重,2019-2025年每年电力短缺85亿kWh以上。可再生能源的装机容量迅速增加,但由于可再生能源出力的随机性和间歇性,其接纳调峰能力弱,导致系统中不可用于最大负荷的容量也逐年增加,平均超过1500MW的负荷短缺。

解决南部电力短缺,部分依靠从中亚统一电力体系中的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家进口,部分依靠从北部电网输送。目前,北部电网富余电力送至南部电网的电价约9KZT(哈萨克斯坦官方货币,坚戈)/kWh,而出口至俄罗斯的电价约19KZT/kWh。尽管哈萨克斯坦政府规定北部地区富余电力首先保证南部用电,但由于南北部电网传输距离超过1500km,电力传输损耗较高(哈电网设备老化率达60%,干线输电线路损耗率达5%-7%),从北部电网向南部电网输电的经济性较低。因此,在南部地区新建发电站向区域内供电,既可以减少北电南输的线路损耗,使北部更多的富余电力出口俄罗斯获取更高的利润,同时也可减少南部地区对电力进口的依赖。

可再生能源规划、潜力、发展现状

一、规划

2020年,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通过新版《〈2021-2030年向绿色经济过渡愿景〉实施规划》,提出了应对最严重生态挑战的举措,有利于其履行“绿色增长”长期义务,尽早实现跻身全球30强国家的战略目标。为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哈萨克斯坦已批准实施新的《生态法典》,加速采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2020年12月,在气候行动峰会上,哈萨克斯坦承诺2060年实现碳中和。

2021年5月26日,在哈萨克斯坦电能领域发展问题工作会议上,总统托卡耶夫要求到2030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提高至15%,2050年前提高到至少50%。

2021年7月,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推出《2024年前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21-2024年,哈萨克斯坦计划大力发展本国燃动综合体行业,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战略规划预计到2024年,哈可再生能源装机发电量将达50亿kWh(2020年为31.5亿kWh,2021年为35亿kWh)。

二、潜力

1.水能资源

哈萨克斯坦水能资源丰富,水能储量仅次于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位居独联体国家第3位。据测算,哈萨克斯坦水电资源储量高达1700亿kWh,其中具备经济开采条件的水电资源量超过620亿kWh。

2.光资源

哈萨克斯坦南部地区具有良好的光照条件,里海沿岸、咸海沿岸、阿拉木图等区域光照资源极为丰富。其年均光照时长可达2200h-3000h,全国光伏发电潜在产能高达每年25亿kWh。

3.风资源

哈萨克斯坦发展风电的潜力巨大,其半数领土上的30米高度平均风速达4-5米/秒,预计哈萨克斯坦的潜在风力发电量可达9200亿度。其中里海、南部和北部地区的潜力最强。

4.地热资源

哈萨克斯坦地热资源量超过百万亿立方米,所产生的热量相当于970亿吨标准油。该国最具开发潜力的地热资源主要分布于哈萨克斯坦南部的阿雷西和东南部的阿拉木图、扎尔肯特等自流盆地。

三、发展现状

根据普华永道公司2021年5月21日发布《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市场:潜力、挑战和前景》报告,其可再生能源项目从2011年的23个增加到2020年底的111个,其中水电57个、太阳能29个、风电24个、生物质能1个;容量从94MW增加到1846MW,其中水电885MW、太阳能533MW、风电427MW、生物质能1MW。

可再生能源投资相关政策

一、法律框架

哈萨克斯坦2009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实行固定电价机制和免缴电力传输服务费;2013年,对可再生能源法修订(于2014年1月生效);2017年能源部466号部长令批准可再生能源项目采用竞拍机制;2020年,通过《关于对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电力的若干法律进行修订补充的法案》,主要内容包括将PPA期限从15年延长至20年。

哈萨克斯坦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法律框架包括以下关键要素。

1.全部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哈萨克斯坦政府专门设立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FSC,Financial Settlement Center)作为政府指定的可再生能源唯一购买方,要求FSC按照购电协议中规定的固定电价,全部购买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

2.电价(1)2014-2017年,采用上网补贴电价(FIT),FIT是经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的固定电价,在长期购售电协议(PPA)签署后生效。政府于2014年颁布的645号令批准可再生能源上网补贴电价为风电为22.68KZT/kWh,光伏34.61KZT/kWh,小水电16.71KZT/kWh,

生物质发电32.23KZT/kWh,均不含增值税。(2)2017年引入竞拍机制后,按照各项目中标电价执行。(3)哈萨克斯坦政府无权随意调整已签署生效的购电协议中约定的电价。

3.电价调整机制

电价每年根据CPI、汇率波动按照30%、70%的权重进行调整。

4.PPA期限

PPA自电站综合调试之日起或者提供投运验收证书截止日期次日起20年内有效。PPA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银行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履约保函金额为10000000KZT/MW乘以中标项目装机容量。光伏、风电、水电项目履约保函有效期自PPA签署之日起,分别为25个月、37个月和48个月。

5.商业运行日(COD)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自PPA签署之日起,光伏发电为12个月、风电和生物质发电为18个月、水电为24个月),卖电方向哈萨克斯坦国家建筑建设监督管理委员会(GASK)发出开工通知。如果卖方在上述期限6个月后未发出开工通知,买方没收30%履约保证金。

电站在规定期限内(自PPA签署之日起,光伏发电为24个月、风电和生物质发电为36个月、水电为48个月)实现COD。

2019年,哈萨克斯坦能源部颁布的第224号部长令规定,新能源项目在PPA规定的COD之前,如授权的施工监理出具已完成建安工程量不少于整个项目总工程量70%的证明,则COD可延期一年。

如果卖方在上述期限前未提供运行验收证书,买方没收100%履约保证金,且PPA作废。

6.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并网

哈 萨 克 斯 坦 政 府 要 求 国 家 电 网 公 司(KEGOC)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并网和优先调度,除对可再生能源项目连接电网主线之间的线路进行合理收费之外,免除其余一切费用。

7.竞拍机制

2017年引入竞拍机制,评标标准为最低价中标。

8.投资优惠政策

哈萨克斯坦商法典规定了投资优惠政策,比如免除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国家土地赠与等。哈萨克斯坦政府确定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用地享有优先权。2020年,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优先投资项目清单,除了之前的优惠政策外,增加了免征财产税、土地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等优惠政策。

二、不利因素

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电网设施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要求的不利因素包括:汇率变动风险;国内电力输配设施陈旧、输送能力较弱;风电和太阳能项目对电网造成的冲击,新能源电站调度存在困难,接入国家统一电网存在障碍;电网平衡的要求加大了新能源电站投资成本;PPA缺乏电网公司(KEGOC)或者发电商等任何一方违约情况下的具体措辞;购电方信用较弱,哈萨克斯坦政府应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购电方的偿付能力并修改购电协议以符合国际标准;电价调整滞后(COD后一年才开始调整电价);现行电价缺乏竞争力;外国员工劳动许可申请时间长、费用高。

可再生能源竞拍结果

2018年,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通过竞拍的招标容量为1000MW;中标容量为858.93MW,其中风电500.85MW、光伏270MW、水电82.08MW、生物质发电5MW。

2019年竞拍的招标容量为215MW;中标容量202.89MW,其中风电108.99MW、光伏86.5MW、水电7MW、生物质发电10.4MW。

2020年竞拍的招标容量为250MW;中标容量为147.495MW,其中风电64.95MW、光伏60MW、水电23MW。

可再生能源投资现状

一、投资主体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投资者主要来自于国际能源投资公司、设备制造商及其国内的可再生能源公司、油气公司等。

二、融资主体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领域融资主要来自于开发性金融机构。

三、投资者国别

本地投资者参与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占比63%,其装机量占比为41%。

2011-2020年间,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项目主要投资国为德国、中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法国和印度。

四、中资企业在哈可再生能源投建情况

哈萨克斯坦坚持奉行积极吸引外国投资的政策,为中资企业进入哈萨克斯坦进行项目投资提供了优越的宏观环境。中国商务部统计,2020年中方对哈萨克斯坦全行业直接投资5.8亿美元,同比增长44%。截至2020年底,中方对哈各类投资累计214亿美元,主要集中在采矿、交通运输等领域。截至2020年底,中方对哈萨克斯坦工程承包累计合同额389.7亿美元,累计完成营业额约277.9亿美元。

项目开发模式和建议

一、开发模式

1.绿地开发

投资人联合哈萨克斯坦当地有实力的合作伙伴,进行绿地项目合作开发。

2.参与竞标

参与项目竞标须在竞标前锁定土地和电网接入,因此投资人在当地的合作伙伴需要在当地有较强的实力,特别是具有很强的与电网公司协调、沟通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在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运营机构(KOREM)官网进行投标申请登记时,除了企业基本信息外,还须提供以下文件:电网公司根据《电网规则》同意并签发的电网连接技术条件的副本,或对电网连接点的指示;建设用地权证文件;5MW以上项目的电网公司容量许可文件。

此外,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保函,金额为2000000KZT/MW乘以投标项目装机容量。

3.股权收购

寻找已成功开发、签署了PPA且电价满足投资人心理预期但未开工建设的新能源项目,重点关注PPA剩余的有效期并及时进行延期。或者投资人事先与项目合作方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由合作方自行承担费用进行前期开发并参与投标,合作方中标后且投资人再行收购。

二、开发建议

1.哈萨克斯坦2018-2020年招标容量、中标容量均呈下降趋势,需及时跟踪哈萨克斯坦招标规划、招标容量、中标价格变化等情况。

2.跟踪哈萨克斯坦政府对新能源项目储能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3.合理化项目投资架构、融资方案和汇率风险应对措施,为项目顺利实施奠定基础,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调研中信保股权、债权海外投资保险方案,提高保险覆盖范围。

4.密切关注影响新能源项目融资成本的上网电价机制、PPA的可融资性、购电方信用等因素调整变化情况。

5.继续通过“一带一路”与“光明之路”对接的方式推动具体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

6.积极利用亚投行、丝路基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信保等金融机构的区域业务优势,推动解决项目资金问题。

7.除水能、风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外,积极参与哈萨克斯坦的电网智能改造。

来源: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力量“点亮”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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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谢列克风电场

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此前在出席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第十三届全体大会时指出,创造更清洁、更绿色的未来是人类共同任务,哈萨克斯坦愿团结地区国家力量,保障绿色发展。

作为中亚最大国家,哈萨克斯坦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丰富,储量位居世界前列。电力生产中煤电占比达到了70%左右。根据哈萨克斯坦生态、地质和自然资源部2021年公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至2060年前该国将实现碳中和。在此过程中,至2030年前可再生能源占比将达到15%,至2050年前这一数字将达到50%。

哈萨克斯坦拥有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有待开发。据统计,2022年该国投入运行了12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总计发电量达385兆瓦,同比增长20%,2023年还将开工建设15个可再生能源项目。

在推动自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同时,哈政府也在积极寻求国际合作。

哈萨克斯坦与中国积极拓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领域合作受到关注。哈经济学家阿尔马斯·丘金对此评价称,哈中合作的成功案例有很多,“中国带来的技术与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作为中亚传统能源重要合作伙伴之一的中国,凭借先进的技术与经验,近年来与中亚各国,尤其是哈萨克斯坦,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021年,由中哈合资建设运营的100兆瓦扎纳塔斯风电项目并网发电。同年,由三峡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承建的哈萨克斯坦图尔古松水电站实现全部机组投产发电。2022年,由中企投资建设的北部阿克莫拉州风电项目一期30台150兆瓦发电机组并网发电,全容量并网后,该项目每年可为当地提供约6亿千瓦时清洁电力;由中哈合资建设的谢列克60兆瓦风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该风电项目将极大缓解谢列克地区的用电紧张情况,同时也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很多固定就业岗位。

作为札纳塔斯风电项目哈方维索尔投资公司的管理合伙人与项目实际参与者,丘金说,相比火力发电,该风电场预计每年可节约标准煤约11万吨,减少大量温室气体和灰渣排放,还可满足该地区20多万家庭的用电需求。“我们正计划在札纳塔斯共建第二个100兆瓦项目。这不仅为哈带来了清洁能源,更能有效促进城市发展。”

来源:哈萨克斯坦新观察综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