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生效实施,标志着当前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成员结构最多元、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RCEP的实施不仅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全方位开放合作迎来新契机,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为RCEP各国外商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引的系列文章,推荐阅读以便大家了解RCEP各成员国当地关于投资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助力中国企业更好的“走出去”。

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01、泰国适用于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在泰国,适用于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泰国民商法典》、《公众有限公司法》【佛教纪元2535年(公元1992年)】、《证券交易法》【佛教纪元2535年(公元1992年)】和《贸易竞争法》【佛教纪元2560年(公元2017年)】。上述法律与不同的收购方式相关,下文将进一步阐述。根据泰国法律,收购业务或公司的常用架构包括(i)股份收购;(ii)业务转让;及(iii)合并。虽然通过兼并构建交易架构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得到认可,但目前兼并不被泰国法律所允许。

1.股份收购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泰国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不受限于任何优先认购权或限制。例如,一些公司的章程可能规定任何股份转让应获得董事会的事先批准。然而,公众有限公司不得对股份转让设定任何限制,除非该等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或为了维持泰国股东和外国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此外,股份收购交易的架构也可能被构建为包括收购泰国公司的新股份。

请注意,根据泰国法进行股份转让,除了规定了购买或认购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的股份购买协议或股份认购协议之外,还需要包含《泰国民商法典》要求的特定信息的股份转让文书。就此而言,一旦转让和受让人的详细信息被记录在公司的股东登记簿中,股份转让即对公司和第三方有效。之后,可以受让人的名义签发新的股份证书。实践中,更新后的股东名单也将提交给商业发展厅以供公众信息使用,尽管这并非是法律要求。

一般而言,股份转让、持股比例或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持有的执照。然而,请注意有些执照仅授予具有特定资格的公司,例如上文提到的某些类型的电信执照,这些资格可能包括泰国股东持股要求。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泰国《证券交易法》就股份收购规定了如下两个主要事项:

(a)收购或处置证券的报告:收购者(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现有股东)在其持有证券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总投票权的5%的任何倍数(即5%、10%、15%、20%、25%……至100%,每一项称为触发点)时,必须报告其持有证券的增减情况,无论是通过直接收购还是通过连锁关系原则1进行的收购。

(b)收购规则:当收购者(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现有股东)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等于或超过总投票权的25%、50%、75%(每一项称为触发点)时,包括在通过连锁关系原则进行收购的情况下,该收购者受限于对该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份,包括可转换证券(即可转换证券或上市公司发行的转让认购权)发出强制要约的义务。在此方面,一般而言,对相同类别证券的要约价格应采用相同的形式,且至少应包括货币要约形式。此外,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人及其关联方在最近90天内收购的最高价格。

2.业务转让

收购业务的另一种方式是从目标实体收购资产(和负债),这种方式使得收购实体能够更有选择性,仅收购该业务的部分而非全部资产和负债。如果被收购业务受到严格监管,复杂性可能会增加,因为转让或重新申请所需许可证和执照可能需要时间。收购实体还可能被要求满足某些特定要求才有资格持有该等许可证和执照,例如最低资本要求或泰国股东持股比例。请注意,即使原有的劳动关系不受影响,转移员工也可能具有挑战性,因为还需要征得每一位员工的单独同意。

在这方面,资产转让的实施需要目标实体和收购实体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如章程有所规定)的公司内部批准。此外,如果该等资产属于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资产转让需要获得股东的批准。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原因在于收购实体和目标实体本身及其各自的子公司收购和处置资产受限于泰国证券交易所和资本市场监督委员会颁布的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3.合并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和《公众有限公司法》,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合并实体。新的合并实体必须注册为一家新公司,并依法自动承担两家合并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在此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将向合并公司颁发的执照视为仍然有效,并依法自动转让给新公司。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政府部门要求持有执照的合并公司申请将执照转让给新公司,或要求新公司重新申请该执照。

此外,在《泰国民商法典》和《公众有限公司法》项下的其他法律手续要求中,除了例如发布合并的广告、公告和通知所有债权人以外,还需要每个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合并。对于公众有限公司,如果少数股东反对合并,公众有限公司必须安排购买反对股东的股份。如果公司已上市,购买价格基于决议日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最后价格;如果公司未上市,购买价格基于由委任的独立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一经登记,合并公司即不复存在。合并后重新登记的公司将享有所有先前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

尽管如上文所述,权利和义务自动转移,但泰国劳动法还要求合并公司就将员工转移到新公司征得他们员工的同意。如果任一员工拒绝同意,则视为该员工已被终止雇佣,且有权就不公平解雇获得遣散费和补偿金。

02、并购中是否存在针对外国买家的外商投资审查?如是,请简要说明具体情况(例如触发门槛、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泰国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审查。但请注意,除了一些特定的执照要求泰国股东持股外,股份收购一般不会影响公司持有的执照。此外,有些业务是《外商经营企业法》【佛教纪元2542年(公元1999年)】项下的限制业务。持股结构由泰资控股实体变更为外资控股实体将需要考虑《外商经营企业法》和可能需要获取《外商经营执照》或《外商经营证书》的合规性要求。还需进一步注意的是,如果目标实体已依据《投资促进法》【佛教纪元2520年(公元1977年)】被授予《投资促进证书》,且该证书包含泰国股东持股最低要求,则需要在股份收购完成前寻求对该要求的修订。

业务转让,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可能会导致所需许可证和/或执照的转让或重新申请复杂化,尤其是如果存在最低资本或泰国股东持股比例要求。另一方面,与业务转让相比,合并在许可证和执照方面的限制较少,原因是,新公司将依法自动承担合并双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此外,计划收购泰国业务的投资者还应注意合并管制规定,特别是该收购是否会导致新业务经营被归类为“主导者”,或者是否会实质性减少市场竞争。关于合并管制的更多内容,请参阅第2.3部分。

03、并购中是否需要进行合并管制?如果需要,请简要说明具体情况(例如触发门槛、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贸易竞争法》概述了对两个企业或实体之间合并的管制。根据《贸易竞争法》,企业合并被广泛地定义为包括:

(a)两个竞争者之间的公司合并;

(b)根据贸易竞争委员会(“委员会”)规定并公布的指引,收购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以控制其业务管理政策、监督或管理;以及

(c)根据委员会规定并公布的指引,直接或间接收购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控制其业务管理政策、监督或管理。

根据《贸易竞争法》,针对两个企业合并的审查和监管程度取决于合并的结果。如果两个企业之间拟议的合并导致新的经营企业被归类为“主导者”,则合并方在进行合并之前需要获得委员会的事先批准。在申请批准时,除其他文件外,需要向委员会提交收购文件以供审议。在批准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规定企业需要遵守的特定条件,例如特定的业务承诺、合并的时间表等。

但是,如果拟议的合并仅仅是导致市场竞争的实质性减少(根据委员会公布的特征),则合并方仅需要在合并日后的7天内向委员会通报合并结果,而无需获得任何合并前的批准。

此外,对于通过股份收购、合并或资产收购的方式收购业务而言,某些业务经营和特定行业有特定要求。管辖特定行业/企业(如电力、保险等)的法律规定可能包括在任何交易前从监管部门获得事先批准或向监管部门提交通知。

04、并购中的外国买家是否需要获得其他政府和监管的批准?如是,请简要说明具体情况(例如触发门槛、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不适用。请参阅第2.3部分。

上市公司相关的并购

01、主要的收购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常见收购方式是股份收购。在这方面,虽然资产收购的全部/部分业务转让也很常见,但这很繁琐。但是,全部/部分业务转让可以享受免税,前提是符合一定条件。但是,外国投资者直接的资产收购很少见,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外国投资者通常在泰国设立一家新公司以继续进行该等资产收购。

根据《公众有限公司法》,一家上市公司可以与另外一家公司合并,组建一家新的公司,合并生效时两家合并的公司将自动解散。但是,由于合并耗时较长,因此在实践中并不常见。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进行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可能会反对合并,并有权要求在合并实施之前清偿债务或获得债务担保。

关于股份收购、业务转让和合并的更多细节,请参阅第2.1部分。

02、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要约收购的义务?

当收购人(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等于或超过全部投票权的25%、50%、75%(每一项被称为一个触发点)时,包括在适用连锁关系原则的情况下,该收购人有义务对该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份,包括可转换证券(即可转换证券或上市公司发行的转让认购权)进行强制要约收购。

03、是否有发出要约的最低价格的要求?

一般而言,对同一类别证券的要约价格应采用相同的形式,至少应包括货币发行形式。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人及其关联方在最近90天内收购的最高价格。

04、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如何影响拟议收购?

在出现要约收购的情况下,上市目标公司的董事必须考虑该收购要约,并向股东提供他们的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在这方面,请注意,董事必须整体上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提供他们的意见,而不是为了任何特定的股东。

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业务转让或合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合作可能对该收购至关重要。就此而言,尽管股东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但该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因为由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程序较为复杂和耗时。根据《公众有限公司法》,对于公众有限公司,如果在45天内董事会未应股东请求召集上述股东大会,则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召集股东大会。因此,如果发生未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合作的敌意收购,则需要额外进行获得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程序。

05、收购中需要哪些关键文件?

为了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人需要按照《证券交易法》的要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以下表格/文件:

(a)证券收购或处置报告表格(表格246-2);

(b)收购申报表格(表格247-3);

(c)要约收购表格(表格247-4);以及

(d)要约收购结果报告表格(表格256-2)。

对于业务转让和合并,通常不需要关键文件,除非该转让/合并涉及到对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如果是这种情况,则上述文件提交也应适用。

06、收购文件在公布前是否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预先批准?

收购文件不需要预先批准。

与私营公司相关的并购

01、与一般的股份或资产收购相比,是否有任何与业务转让相关的特殊规则?

适用于业务转让而不适用于一般的股份或资产收购的特别规则是不动产转让登记的税务影响和成本。有些《泰国税法典》认可的业务转让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免除与转让(即整体业务转让和部分业务转让)有关的税务成本和政府费用,前提是特定条件得到满足。

关于业务转让的更多细节,请参阅第2.1部分。

02、工会、劳资联合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除外)在并购中是否发挥作用?

对于业务转让或合并,泰国劳动法要求公司在将员工转移到新公司之前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如果任何员工拒绝表示同意,则视为该员工已被终止雇佣,且有权就不公平解雇获得遣散费和补偿金。

此外,工会也可能在并购交易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收购方无法获得工会合作的情况下。在一个案例中,目标公司没有向工会告知或解释新公司的利益或稳定性,而工会指使全体员工不做出劳动法项下的同意。结果是,收购方未能获得目标公司的员工,而不得不招聘和培训新员工。因此,虽然工会不能直接阻碍并购交易,但最好还是与工会进行适当的沟通,并取得工会的合作。

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主要供应商、贷款人、合资伙伴、特许公司,目标公司在股份收购时是否对其负有任何义务,例如事先的同意或履行通知义务,取决于目标公司的合同或许可中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的条款。对于业务转让,还需要目标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相对方对转让、让与或更新权利和/或义务的同意(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03、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一般而言,根据泰国法律,少数股东拥有以下主要的股东权利:

(a)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

(b)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权利,包括否决权(如果股东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否决标准);

(c)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d)分红权;

(e)知情权(要求获得公司的股东登记簿或财务报表的副本,在批准该财务报表的会议召开前三天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等);

(f)为增资而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权利;

(g)在减资/清算时获得资本返还的权利;以及

(h)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董事未能或拒绝这样做)。

为通过《泰国民商法典》项下的特别决议(例如合并、章程修订、增资/减资、解散等决议),则需要不少于四分之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的多数票。因此,如果少数股东的合计持股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则少数股东将有效地拥有对某些事项的否决权。

参考文献

[1]通过连锁关系原则进行的收购是指任何对作为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的法人的重大控制权的收购。重大控制权是指:(i)在直接持股实体中持有等于或超过总投票权的50%的股份;或(ii)提名足够数量的董事以控制作为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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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严敏,德恒广州办公室合伙人(本文根据泰国Chandler MHM Limited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合伙人Nuanporn Wechsuwanarux律师及Kornkitti Sivamoke律师)【资料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