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主要的两种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实践中,因发承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存在认识上的模糊不清,故在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实际工程量的价款要如何定额一问题存在颇多争议。

本文通过梳理有关固定总价价格调整的司法观点、如何判断总价合同是否调整总价以及相关实务建议,加强对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区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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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主要的两种合同价款约定方式,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两种价款方式的不同却常常存在认识上的模糊不清。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如何区分,则可以尝试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的术语解释去深入理解,《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未使用“固定”词语,而是将合同区分为三类,分别是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相关术语解释如下:

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总价合同,是以施工图纸、规范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和要求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发货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投标阶段提供工程量清单,用以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而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承包人有可能主张按照实际的工程量增加相应的价款,类似情况是否可以对固定总价进行变更,值得进一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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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固定总价价格调整的典型司法观点

1. 总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应对工程量计算错误承担风险

以(2020)豫02民终3663号裁判为例:

法院认为:判断合同价格形式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本质区别在于最终结算工程量时是否可以调整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

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为招标人提供给不同投标人的竞价依据,招标人应对工程量计算错误承担风险,投标人对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单价报价承担风险。

因此,《清单计价规范》第7.1.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但该条规定为非强制性条款,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以总价合同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并不禁止。案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标注单价汇总成总价参与竞标,中标后形成中标总价。

在中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中标总价经招标人返算调整形成了新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中标总价和单价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风险均不调整,直接列为签约合同价。

2. 发包人以工程量重大误解核减固定总价不予支持

以(2020)浙10民终399号裁判为例: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工程镇压层填筑石碴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款是否应该核减。上诉人主张涉案2.68公里工程内镇压层填筑石碴图纸工程量为39821立方米,本案合同约定该工程量为87264.38立方米系其重大误解所致,被上诉人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量没有达到合同工程量,工程量差达到47443.38立方米,对应的工程款差额1530513.95元应该核减。

工程价款系双方决定合同是否签订的关键内容,本案工程施工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采用总价承包,除了设计方案变更以及物价波动引起的水泥、钢材价格变动可以调整外,其余一律不作调整。

被上诉人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等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义务。工程量清单中若有计算等错误,上诉人应该按招标文件第1.9条约定提出调整,但至本案工程竣工验收,上诉人均未提出该主张。上诉人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时提出核减工程总价,违反合同约定,有悖合同诚信和权利义务对等基本原则。

上诉人主张合同约定工程量为87264.38立方米系其重大误解所致,但本案合同及招标文件等资料没有该工程量计算详细数据,无法反映上诉人确定涉案2.68公里工程内镇压层填筑石碴图纸工程量为87264.38立方米时是否存在失误。涉案海塘加固工程实际施工工程量还涉及沉降量、冲滑量、超高预留量等因素,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际施工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相差47443.38立方米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上诉人以其签订涉案工程量87264.38立方米合同系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核减工程总价款,依据不足,一审判决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3. 总价合同约定工程量缺漏项可调价,则应对缺漏工程量调整价格

原告华兴建公司要求被告白果园小学支付案涉工程缺项、漏量相应价款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1. 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1.13关于出现工程量错误时,予以调整合同价格的相关约定,案涉工程工程量出现缺项、漏量时,应当予以调整相应价款;

2.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项目及范围为施工图纸、项目造价报告、交易及答疑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该工程项目又系最低报价中标项目,被告白果园小学作为发包人本应提供与设计施工图纸相一致的项目造价预算报告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供投标人作出正确的选择,以确保工程质量,但被告白果园小学招标时提供的项目造价预算报告中载明的工程项目与设计施工图纸存在缺项、漏量问题,致使其依据项目造价预算报告发布的招标预算控制价与设计施工图载明的工程量相应的价款存在较大误差,从而影响了作为投标人之一的原告华兴建公司产生了错误的判断,原告华兴建公司中标该工程后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等要求实际进行了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经建设方被告白果园小学验收合格,根据交易习惯,被告白果园小学理应对原告华兴建公司实际完成的超出招标控制价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另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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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总价合同实际工程量变化是否调整总价

判断总价合同实际工程量变化是否调整总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总价合同约定除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调整价格外没有其他调整价格的约定,此种情况下,对于发包人招标时所提供的图纸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不一致的时候,在施工结算的时候发包人又主张发包提供的工程量存在重大误解,要求突破总价调减价格,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2. 总价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缺漏可调整价格,在投标时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报价,那么最终实际的工程量,如果对比发包时的工程量,存在缺漏项,则应当予以调整合同总价。

3. 虽然合同约定工程量缺漏不调整合同价格,但如果合同或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的价款是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形成的,则最后如果实际工程量存在明显差异,仍可能结合《清单计价规范》支持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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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1. 《清单计价规范》明确“当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因此对于发包人而言,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对应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如有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则需要特别明确工程量清单中所标明的工程量,仅为预估的工程量,不能据此确定工程价款。

2. 承包人在投标总价合同时,这需要充分考虑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对于自行计算的工程量,需要充分考虑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资料,依托专业的投标签约前准备,避免后续因工程量发生重大偏差而产生不利于自身的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需要准确把握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区别,避免在约定总价合同时,又通过约定允许工程量缺漏进行调整等实质上改变了总价合同性质的类似约定,深刻理解总价合同不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确定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