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是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既是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工程承包商实现项目目标、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通过吉隆坡地铁一期项目成功索赔案例,为英标管理体系下国际工程项目索赔提供借鉴与参考。

项目概况

为提升吉隆坡的国际城市形象,缓解现有交通拥挤压力,马来西亚政府于2011年批准兴建吉隆坡地铁项目,并分三期建设。吉隆地铁一期项目起于雪兰莪双溪武洛,止于加影,线路全长51公里,其中41.5公里为高架工程(含27座车站),9.5公里由地下工程(含7座地下车站)和8个盾构区间组成。

2012年7月,项目业主(以下简称“SBKS”)将地下工程A标段以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EPC”)模式授予承包商东阳隧道工程公司(以下简称“NES”),工作范围包括一条2.7公里长的双向区间隧道和一座地下车站。

索赔事件发生背景

经过谈判协商,SBKS与NES于2012年7月14日签订了地下工程A标段的EPC合同,即主合同。根据主合同约定,NES合同工期52个月,开工时间为2012年8月1日,完工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误期损害赔偿金(LAD)10万马币/天,不设上限,并将法国八旗工程公司(以下简称“BGS”)指定为地下车站工作的专业地连墙分包商。

按照业主要求,NES于2012年8月7日将指定分包合同文件提交给BGS,但BGS对NES拟定的相关合同条款有异议,加之有指定分包的特权,BGS一直拖延签署分包合同。直到2012年9月28日,NES和BGS双方最终签订指定分包合同,工期136天,开工日期2012年8月25日,完工日期2013年1月7日。

一般而言,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单项工程施工的工作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包对待又受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业主代表或其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现场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包之间的相互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中标函和合同文件的签订及准备应由主承包商负责,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也纳入主承包商的日常管理之中。

NES自进场以来,积极组织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资源,但由于SBKS场地移交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且缺少批复的施工图纸、以及后续地连墙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延误等因素,最终指定分包商完工时间迟于合同规定工期43天。

2012年12月,NES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向BGS发函提醒工程延误。2013年1年7日起,每7天定期向BGS提醒他们的工程延误并计算累加的误期损害赔偿金,截止到2013年2月19日,BGS实际完工,已累计延误43天。此后,BGS向NES提交了工程延期申请(EOT),并且要求NES释放被扣除误期损害赔偿金。

NES根据递交的主合同基准计划采用关键线路法(CPM)评估后,向SBKS提交延长主合同工期29天的申请及相关费用索赔。

索赔事件的分析

在上述索赔事件发生时,NES对整个索赔进行了全面分析:部分延期由SBKS造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部分延期因指定分包商BGS造成;部分延期属于NES、指定分包商BGS共同延误造成。综上原因,NES决定向SBKS发出索赔申请。

在全面掌握索赔资料的基础上,NES制定出索赔目标,并且依据合同及相应的法律和国际工程惯例,分析三方的索赔立场。

一、NES的立场

1.多事件交叉影响下的索赔争端解决本来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地连墙施工延期大部分原因是由SBKS及指定分包商BGS造成,故NES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工程按时完工,如期交付,一定要拿到工程延期和费用补偿,维护自身合同权益。

2.根据国际通行惯例,指定分包商的合同履约应由指定方负责,NES作为主承包商不应对BGS的延误或过失负责。

3.按照合同规定,暂扣指定分包商的误期损害赔偿金。目的在于,若指定分包商因暂扣误期损害赔偿金向法院起诉,那么NES可起诉SBKS,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该问题,最终的结果也可能是指定分包商与SBKS的一场诉讼。

二、SBKS的立场

1.因自身场地交付延迟及图纸批复签发延误等原因,将此责任转嫁给NES,以弥补自身错误。

2.NES作为A标段的主承包商,将指定分包商与NES捆绑在一起。

3.给BGS的场地移交记录没有书面确认。

4.不会给予NES任何工期和费用上的补偿。

三、指定分包商BGS的立场

1.要求获得工程延期,释放NES扣留的误期损害赔偿金。

2.同时要求费用补偿。

NES的索赔

在指定分包合同履约跟踪中,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每7天向指定分包商可能出现的延误发出加速施工的通知并对可能出现的延误进行计算。在指定分包商未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时,严格根据合同计算误期损害赔偿金并扣留;同时抄送SBKS所有相关信函;并根据主合同向SBKS发出索赔通知。另外,在给SBKS的索赔通知中,明确要求,一旦批准NES关于地连墙指定分包的延期申请,主合同各关键节点时间将顺延。

NES在收集好索赔资料及分析索赔后,向SBKS发出29天的工期延长(EOT)及费用补偿的索赔申请。

根据主合同48.1款“索赔通知”规定,主分包商在意识到所发生事件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情况下,应在14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主分包商对于提交索赔通知时机的错误判断不仅使自己几乎丧失了索赔机会,而且还给自己在后面的索赔博弈中设置了障碍。本案例中NES每7天以正式信函通知对方延期天数及根据合同计算出来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同时根据主合同规定向SBKS递交了索赔通知,为延期索赔提供了支撑性文件。国际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如果对合同监管控制不力,就会造成索赔事件难以追溯,从而降低合同执行效率,无法维护自身应有的合同权利。

经过与SBKS长达5个月的艰苦博弈,SBKS为确保项目成功,与NES、BGS进行了会议协商,商讨索赔的妥善解决办法。最终,SBKS批准NES主合同工期延长25天,NES的完工日期从之前签订的2016年11月30日顺延至2016年12月25日,并且相关的关键节点等日期也向后顺延25天,并补偿由于延期增加的相关费用。另外,NES也会批准BGS的43天EOT申请,并释放BGS的误期赔偿金。

案例启示

通过本案例分析,在国际工程索赔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培养精通外语,熟悉工程实务和合同知识的合同管理人员。

第二,坚持做好施工日志,随时交业主工程师签字,每日发生的事件均详细记录在案,做到索赔有理可循。

第三,加强合同管理,研究分析合同条款的含义并注意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记录与相关文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合同条件、业主要求、图纸、会议纪要、来往信函、变更指令、工程照片、现场记录、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一些财务记录、市场信息资料、先例与国际惯例等。

第四,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发出索赔通知及最终索赔报告。索赔应包括:导致工期延长的重大情况;有权要求延期的事件和原因;延误是否是合同规定的有关事件;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延误或可能的延误;导致整个合同或任何合同区段工程竣工时间延误事件的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