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一个变革的时代,工程圈张口不说EPC,好像已经成了古董,甚至到了开口必称EPC,就像过去学者言必称希腊一样,仿佛建筑承包只有EPC这一种模式才是唯一正确的,才是最先进的,唯一该保留。

FIDIC推荐了多种形式的施工承包,EPC仅是一种,说明西方的承包模式是多元并存的,并非罢黜百家,独尊EPC。

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通用的采购模式,选择采购模式必须实事求是,一切要从提高建设效率这个中心,考虑各种具体因素的灵活应用,从而选择适合的采购模式。国际上采购模式有几十种,没有最好,没有更好,只有恰好。

可我们这个民族,几千年来不是左就是右。这世界从来没有万能药,EPC也不是,它也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和边界,超过自己的适用条件必然会造成更大的浪费。

认为EPC模式肯定比传统模式好,这是巨婴思维模式。只不过EPC模式丰富了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就像有了钢笔,还有圆珠笔、铅笔、毛笔,有了电脑打字,我们也不能说毛笔必须弃之不用。

传统采购模式和EPC采购模式各有优缺点,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需要业主根据自己的能力、自己的需求、工程项目特点等科学选择适合的采购模式,一切出发点是为了提高特定项目的建设效率,而不能为了EPC而EPC,不能为了推广EPC而实行EPC。不忘初心,方能始终,这个初心就是特定项目的效率。

李启明在《建设项目采购模式与管理》一书中指出,EPC合同适合于业主对合同价格和工期具有高度确定性的工程,要求承包商全面负责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并承担大多数风险的项目。

EPC模式常用于基础设施工程,如公路、铁路、桥梁、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输电线路、大坝、发电厂,以及交钥匙方式提供工艺和动力设备的工厂等。

EPC模式有严格适用条件,对于以下工程是不适用的:

(1)其一时间仓促或信息不足,使投标厂商无法详查并确认业主需求或办理设计、风险评估;

(2)其二含有相当数量地下工作,投标厂商无法及时勘察,取得准确的资料作为判断;

(3)其三业主意欲严格督导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

(4)其四每次其中付款金额需有业主或第三人决定。

王宏海考证,EPC是1990年我国化工领域率先引进的一种FIDIC合同模式。之后,在化工、石油、电力工程等领域发展较快,但二十年来建设行政部门多次发文推广,但房屋建筑与市政领域并没有突破发展。

他认为究其原因EPC在国际上多适用于大型工业项目,并不适合绝大多建筑项目总承包,只有对个别交付标准比较明确的住宅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尚可适用。他分析理由认为,1999版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序言中,明确提出EPC模式不适合三种情况:

(1)在招标投标阶段,承包商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用以仔细研究和证实业主的要求,或对设计及将要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

(2)建设内容涉及大量地下工程或承包商未调查区域内的工程;

(3)业主需要对承包商的施工图纸进行严格审核并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进程。

对照以上1、3条可以看出, EPC模式对于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不适用。

对此,我也求教企业界、咨询界专家,有的研究了多年EPC,他们也持同样的观点,主要原因是建筑工程项目特别是大型公建、住宅项目,具有高度外部性,业主的要求不明确,很难进行工程定义,而且由于关注度高关注导致设计变更多。基于建筑工程的上述特点,属于EPC模式不适用的情形。

我也调查过当前的EPC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实行暂估价,施工中再认定价格,从而演变成一种费率招标,根本无法以市场竞争方式形成合理价格,这就成了“假EPC”,就不是市场的主导地位,违背了提高建设效率的初心,造成了资源更大浪费。

真是物极必反,事物向相反反向运动。我们过去的碎片式咨询正走向集成化,我们称其为全过程咨询;过去单一的施工总承包正走向多元化的承包模式,我们提出了鼓励工程总承包。

但要正确理解国办文件精神,只是要求丰富我们的承包模式,并不是只有EPC这一种承包模式,我们也并从不否认PPP采购模式、DBO采购模式、BOT采购模式、DB采购模式,更相信中华民族的聪明才智会创造出更多更多样化的采购模式从而满足业主个性化需求创造更大价值。

一场席卷全国的PPP浪潮刚刹车,一场EPC海啸又汹涌而至,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到底该如何走出这个疯狂-刹车,换个名词再疯狂-刹车如此折腾的周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