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能源的性质为特殊地下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勘探及开采均采取严格的许可制度,并受到一定限制。

本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俄罗斯地下资源的许可制度及权利限制、转让相关规定,值得阅读并学习。

一、所有权

能源和其他的矿产资源一样,属于特殊的地下资源。根据俄罗斯宪法,俄罗斯地下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受联邦政府和资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共同管辖。因此,地下资源本身不能用于购买、出售、赠与、继承、捐献或抵押。土地表面所有人对其财产下方的地下资源不享有所有权。一旦资源从地下开采出来,就由联邦或地方府拥有,或由持有该地区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私人拥有。石油和天然气的产权只有在开采之后才能移交给许可证持有人。

二、许可制度

针对地下资源,俄罗斯主要实行许可证制度。有三种类型的地下资源许可证:

(一)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允许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勘探作业(包括勘探钻探)。不能据勘探许可证进行开采工作。勘探许可证通常颁发五年。在如下情况其有效期可延长:

(1)在雅库特、勘察加半岛、哈巴罗夫斯克、萨哈林和某些根据地下资源法规定的其他地区进行的勘探作业最长可达七年;和

(2)在俄罗斯联邦的内部海域、领海或大陆架内进行的勘探作业最长可达十年。此种勘探许可证是由联邦地下资源管理局根据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申请(无招标或拍卖)而决定授予的。如果在勘探许可证有效期间发现了碳氢化合物,可以不经招标/拍卖而向勘探许可证持有人颁发开采许可证。

(二)开采许可证

对已在国家资源储备中登记的已探明储量的资源,可以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发放开采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期限可以根据合理、充分开采矿藏所需的时间而定。开采许可证以招标或拍卖方式签发。

(三)综合许可证

对于已探明储量但需要额外勘探的矿床,可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颁发勘探/开采综合许可证。综合许可证的期限取决于勘探所需的期间和开采所需的期间。

通常情况下,地下资源许可证在指定期限届满时终止,但也可由国家当局在期满之前撤销,理由如下:

(1)对于在与使用地下资源区域工作或生活的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产生了直接的威胁;

(2)使用者违反了许可证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3)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地下资源的使用和保护领域中经常性地违反了有关地下资源的规范和规则;

(4)紧急情况(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5)使用者尚未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条款和要求开始使用地下资源;

(6)获得许可的企业被清算;

(7)使用者未能提交俄罗斯法律要求的报告;

(8)使用者主动提交相应的申请。

在出现紧急危险或发生紧急情况时,当局认为有必要立即终止地下资源使用权,应向使用者发出书面通知。对重大条款的违反、系统性的违反或未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地下资源使用者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终止其使用权。

当地下资源使用权终止时,使用者必须自付费用停止在该地区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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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许可证的授予

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通常是通过招标或拍卖获得的。在招标中,提交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书的参加者将会胜出。在拍卖中,以最高金额获得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竞投机构将会胜出。

俄罗斯法律规定了不用招标即可获得许可证或无需许可证的若干情况:

(1)由联邦矿产开发署 (Rosnedra)组成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决定,无需招标或拍卖就可获得勘探许可证。

(2)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如果发现了矿床可以不经招标或拍卖而获得开采许可证。但是,如果该矿床被认为是具有联邦意义的矿床,而外国实体所拥有的股份比例超过《战略投资法》规定的限额,则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可能被拒绝领取开采许可证。

(3)位于大陆架内或延伸至大陆架的矿床的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是根据政府的决定不经招标或拍卖颁发给允许授予离岸(近海)地下资源使用权的符合特殊标准的实体。

(4)根据产量分成协定,在签订有关的产量分成协议后,无须进行招标或拍卖,即可发放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

四、持证人责任

地下资源许可证持有人通常根据地下资源许可证作出某些承诺,包括:

(1)达到某些年度勘探和/或开采目标;

(2)建造许可证所指明的基础设施;

(3)根据工业安全规定及地下资源许可证的规定,为项目的停止作业或暂时关闭作出规定;

(4)将环境污染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

根据地下资源许可证的条款,地下资源许可证持有人亦须履行某些社会责任,例如:

(1)向当地固有团体支付补偿金;

(2)为当地社区提供其他支持。

不遵守地下资源许可证的条款(或不遵守地下资源相关法律或执行条例的规定)可能导致处罚、停产或吊销地下资源许可证的后果。联邦自然资源利用监督局(Rosprirodnadzor)是被授权监督对地下资源许可证条款遵守情况的联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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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利的限制

俄罗斯法律中包含“具有联邦级意义的资源”的概念。具有联邦意义的地下资源清单由俄罗斯国家地下资源基金会的联邦理事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官方出版物中出版的方式正式公布。除了特殊规定,一般包括下列资源:

(1)含铀、优质石英、钇族稀土元素、镍、钴、钽、铌、铍、锂、钻石矿床或铂族金属矿床(如这些储量是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由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规定的)。

(2)可采石油储量7000万吨;

(3)天然气储量500亿立方米;

(4)50吨以上的金矿床(矿石);

(5)铜储量等于或超过50万吨;

(6)位于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或大陆架上;

(7)规定须使用指定作防卫或安保用途的地块。

对于具有联邦级意义的地下资源,俄罗斯政府可以决定颁发勘探和开采许可证以及综合许可证(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许可证)。这种决定是基于招标或拍卖的结果,或基于发现具有联邦意义的矿床(或具有联邦意义的地块)。根据综合许可证,只有在地质研究作业完全完成并经俄罗斯政府决定批准后,才能在具有联邦意义的矿床中开展高级勘探和开采作业(这不同于适用其他矿床的一般规则,即综合许可证规制下的高级勘探和开采可与地质研究同时进行)。

如果在地下资源的地质勘探过程中(包括在综合许可情况下)是由有外国人或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作为地下资源使用者进行的,并且发现的矿床符合“具有联邦级意义的地下资源”的条件,那么当局可以决定拒绝授予使用该地下资源用于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的权利,可以决定终止在能产生国防和国家安全威胁因素的联邦意义地下资源的勘探和开采。

那么,这也就涉及到了外国投资者涉及地下资源开发领域的限制问题。俄罗斯法律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想要获得一家持有针对具有联邦意义矿床的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公司(战略公司)的控制权,必须事先获得由俄罗斯总理担任主席的政府委员会的同意。控制权的定义为:

(1)拥有25%或更多有投票权的股份。

(2)有权委任管理组织25%或以上的成员。

(3)能够控制战略公司的决策。

特别规则适用于外国控制的投资者或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的投资者。根据这些规则,收购战略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超过5%有投票权的股份,必须获得预先批准。此外,这些类型的投资者不得收购战略公司注册资本中超过25%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未经预先批准而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俄罗斯2017年7月出台的法律修正案赋予了当局权力,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任何交易符合“确保国防或国家安全所需的”要求时与和战略公司合作相同的程序获得预先批准。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购买持有非联邦级意义矿床许可证的地下资源使用者的股份时,还是可能需要获得战略投资的预先批准。

除了针对具有联邦意义矿床存在一般的限制外,还有其他限制是适用于位于或延伸至大陆架的具有联邦意义的矿床。这些地下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只适用于那些俄罗斯国家股份超过50%以上,并且在大陆架上的地下资源使用方面有五年以上的经验的俄罗斯实体。这一规定有效地限制了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和俄罗斯石油公司使用近海地下资源。

六、权利的转让

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证明了特定实体有权在限定边界的采矿分配区内开发特定的底土矿床。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本身及其所证明的权利不能出售、转让或抵押。但是,法律规定了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这些权利和重新颁发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程序。

当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可以转让地下资源使用权利:

(1)改变了组织形式;

(2)与另一法律实体合并;

(3)被分立或分拆;

(4)被宣告破产。

许可证持有人亦可将其地下资源使用权转让给其新成立的子公司,而该子公司必须是为在某一特定矿田上进行作业而成立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公司在俄罗斯注册成立;

(2)执行业务所需的财产(有形资产)(包括位于特定矿田上的设施)被转移到新公司;

(3)新公司必须获得进行业务所需的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4)在转让和补发地下资源许可证时,原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拥有新公司至少50%的注册资本。

1992年2月21日联邦法律《地下资源法》还允许在一系列公司内转让地下资源使用权:

(1)从母公司到子公司;

(2)从子公司到母公司;

(3)由母公司指定的子公司之间。

由于这些限制,收购已持有地下资源许可证的俄罗斯实体的股份,是转让现有油气权益的最常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