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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Bloomberg NEF)的统计数据,2021年,企业通过直接签订购电协议的方式购买了31.1GW清洁能源,比上年的25.1GW增加了24%。企业购电协议市场的扩大导致相关的会计处理重要性不断增加,企业购电协议对于购电方而言可能是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或衍生金融工具,由此产生的会计影响可能非常重大。如果企业购电协议被认为包含租赁,则购电方作为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以反映对标的资产的使用权和支付义务,并应当在租赁期限内确认租赁付款、利息和折旧。本文介绍了企业购电协议是否包含租赁的一般评估方法及潜在会计影响,为利益相关方充分理解购电协议的财务报告后果提供参考。

企业购电协议

不同于传统的从公共事业公司(如电网公司)购买电力,企业购电协议(Corporate PPA,简称“PPA”)是用电企业直接从发电商处购买电力的长期合同,此类结构化协议为发电商提供了可靠的收入预期,在许多已经减少甚至取消政府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国家或地区,该协议成为项目可融资性的重要考量。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企业购电协议可以分为实物购电协议(Sleeved/PhysicalPPA)和虚拟购电协议(Synthetic/Virtual/Financial PPA)。

实物购电协议,是指用电企业(购电方/买方)与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电厂/卖方)签订长期购电协议,以获得其生产的部分或全部能源,买卖双方交割的标的包括电量和可再生能源权益(如可再生能源证书)。实物购电协议涉及实际的电力交割,由电厂直接向用电企业供电,如果用电企业无法直接连接电厂但与电厂位于同一电网上,电力可通过第三方(如公用事业公司、电网公司)从电厂输送给购电方(sleeving)。而虚拟购电协议则是一种以对冲价格波动为主要目标的差价合约(contract for differences,CfD),买方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商按照电力批发价格与商定的执行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并将可再生能源权益转至买方,买卖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的电力交割,也不必处于同一电网中。

租赁的评估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除豁免适用的短期租赁(租赁期在12个月以内)或低价值资产租赁(未明确定义,通常按资产全新时价值低于5000美元)以外,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根据定义,如果在一定期间内合同让渡控制已识别资产(资产)使用权利以换取对价,则合同为租赁合同或包含租赁。该定义的关键是已识别资产和转移控制权。已识别资产是指需要物理上可区分,且在整个使用期间供应方没有实质性替换该资产的权利;转移资产控制权是指购电方有权取得可识别资产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主导其使用。下图呈现了购电协议是否包含租赁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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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识别资产

如果购电协议存在已识别资产(Identifiedasset),则认为其包含租赁。已识别资产可以是购电协议中明确指 定的资产(如明确指出某特定光伏电站将用于履行PPA义务),也可以是隐含指定的资产(如可再生能源生产商没有可用于履行PPA义务的其他设施)。

如果发电资产的容量在物理上可区分,则属于可识别资产(如某风电场内的特定风力涡轮机被用于履行PPA义务)。而物理上不可区分的容量不是可识别资产(如PPA中对电量仅约定是“发电量的30%”),除非它几乎代表发电资产的所有容量,使购电方有权从资产的使用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即使可以在购电协议中指定资产,但如果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在整个使用期内有替换已识别资产的实质性权利,则购电方无法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权利,此时合同不包含租赁。

二、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购电方有权获得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Rights to substantially all economic benefits),经济利益包括主要产品(电力)、副产品(可再生能源证书)以及相关的潜在经济利益,但不包括与资产使用权不相关的经济利益。比如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因投资和运营光伏电厂而获得的税收优惠,就不包括在内。

基于此,2021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讨论认为,由于虚拟购电协议是一份差价合约,而不是买卖双方就电力的实际交付签订合同,因此购电方不拥有从已识别资产获取电力的权利,不符合“从发电商资产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条件,故该类购电协议不包含租赁。而对于物理购电协议而言,由于购电方是直接与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签订合同接收电力,有权从使用已识别的资产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故该购电协议可能包含租赁。

三、主导资产的使用

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Right to direct the use of the asset)是指购电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内主导资产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的权利,或者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已经事先确定为由购电方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在整个使用期间进行主导而供应方无权更改相关指令,或者购电方在设计资产时已经预先确定了整个使用期间内该可识别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

评估购电方是否有主导资产使用的权利,主要是关注购电方是否具有影响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决策权,例如变更产品类型的权利(决定产品是风电还是光伏发电),变更产品产出时间的权利(决定发电厂何时进行发电),变更产品产出地点的权利(决定风电站或光伏电站的位置,但这通常由电厂的建造地点预先确定),和决定是否生产及生产数量的权利(决定是否使用电厂发电及发电量)等。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决策权都属于能够变更资产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的权利,比如尽管有关资产运行和维护的决策通常对于有效使用该资产至关重要,但运维决策本身不意味着可再生能源供应商能够有权更改资产在整个过程中的使用方式和目的。

对于电站资产,其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的相关决策可能在合同中预先被确定,这主要是因为电站的设计和构造往往是为产出特定类型的电力而进行的。预先被确定的决策可能是产品类型(如风电还是光伏)、产出时间(如起风和光照时间)或产出地点(发电设施一般是固定的)等。

此时,判断购电方是否仍有权主导可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内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应关注在整个使用期内购电方是否有权操作或指示他人操作资产而供应商无权更改这些操作说明,或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在设计时是由购电方预先确定了资产在整个使用期内的使用方式和用途。如果购电协议条款规定购电方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做出其需要多少电量以及何时使用电站的指示,则认为购电方可能有权更改资产在整个过程中的使用方式和目的。

会计影响和实务价值

评估企业购电协议是否包含租赁的重要性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要求,即使不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转让资产使用权以换取一次付款或一系列付款的协议安排也应作为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专为某铁路网供电而建造的发电厂与购电方之间签订的购电协议,专为某矿业开采或金属冶炼现场而配备的发电厂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购电协议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包含租赁。

假设某购电方与生物质发电商签订购电协议,购买电厂生产的所有电力,为期5年,购电方拥有稻田和稻米工厂,所购电力用于稻米的种植和加工。购电方按其需求决定何时生产电力并支付由固定电价、运营和维护费用以及稻壳收集运输成本转嫁费用组成的价格。电厂负责发电机的输入和运行,并执行任何必要的维修和维护。仅就上述信息,可判断购电协议不包含租赁,因为尽管购电方能够决定何时生产电力以及生产数量,但不能指导发电机组的使用,至少不符合“主导资产的使用”的要求。但是,如果购电方将稻米工厂加工所剩的稻壳作为原料供应给发电厂,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参与了电厂的运行,则该购电方可能满足“主导资产使用”的条件,该购电合同很可能包含租赁。

假如某购电方与光伏电厂签订购电协议,购买电厂生产的全部电力,为期10年。协议中规定,电厂负责确保电厂正常运行的全部维修和维护,电厂因光伏发电获得的可再生能源证书向其他第三方出售,该销售收入是电厂收入是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述内容,购电方应不满足“主导资产的使用”条件,因为光伏电站的主要生产输入是阳光,光照情况不受购电方或供应方的控制,且电厂运营和维护与购电方无关,购电协议不认定为租赁。但是,即便购电方有权就光伏电厂的运营和维护做出决定,购电协议很可能仍不包含租赁,因为可再生能源证书的经济效益对电厂的总经济效益而言是重要的,而可再生能源证书被其他方购买,不满足“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条件。

一旦购电协议被认为是租赁,购电方应在租赁期开始日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购电方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上升。其中,租赁负债按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如果电费支付被认为是可变租赁付款,则不包括在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中,但实质性的固定付款应包括在内。比如,按固定费率和实际发电量计算的总价会因光照情况不同而变化,但协议中约定了最低购电量,则应将按最低购电量计算的固定付款计入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购电方在使用期间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固定的周期性利率和租赁负债余额计算,对租赁前期的会计利润影响更大。此外,购电协议被认定为租赁也会增加企业估值的复杂性,EBITDA上升会影响以倍数法对购电方进行的企业估值结果。支付的租赁费用以折旧和利息费用的方式反映在损益表上,导致了更高的EBITDA,在使用EBITDA倍数时,应考虑相关调整(如改用EBITA倍数)。

购电协议中包含租赁的评估和对购电方财务报告的影响是复杂的,本文对上述问题不能展开全面完备的论述,需要购电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和协议条款的具体情况,判断准则的适用条件和财务后果,在购电协议条款签署前可考虑引入会计专业人士参与条款设计和谈判。

(作者工作单位:中能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