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工程咨询和建筑业的模式,多的让人眼花缭乱,国家最强大脑都搞不明白的事,让各省试点,各省最强大脑又有什么奇思妙想呢,于是文件满天飞。

技术没有国界,市场经济没有国界,商业模式更没有国界,不管工程总承包还是全过程咨询都属于商业模式范畴,我们对接国际标准把它做好了就可以了。

千万不要把设计单位做的PMC误读为EPC,因为风险不同,合同范本不同,定价机制不同;千万不要认为,只有设计单位可以做PMC,工程咨询企业都可以做PMC;千万不要认为建筑师主导才正宗,咨询工程师主导都正宗;不管谁主导,都必须遵循策划先行和优化设计这一客观规律。

工程发承包模式是我国特有的称谓,英国一般称为采购模式,美国称其为交付模式。

国内工发承包模式分为两种,一是国内称为工程承包模式,国际上称为工程采购模式;二是国内称为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或工程咨询模式,国际称为服务采购模式。

本文只介绍基本模式,实际上任何一种基本模式都有多种变形,有的差别细微,有的较大,本文不展开。

一、 工程承包模式

国际上工程采购模式有DBB、DB、EPC/Turnkey、BOT、BOOT、BOO、DBO、PPP等,他们并没有归类,也没有统一名称,因为他们观察到每种交易的风险不同,就科学分配不同合同界面下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从而设置不同的合同文本,以便于有效沟通,定纷止争,这与西方的思维模式有关,重分析、重实用、擅逻辑。

而中国的思维模式重综合、喜归纳、善标签。国内把DBB称为施工总承包,把DB、EPC/Turnkey、DBO统称称为工程总承包,把BOT、BOO、BOOT、PPP等统称为PPP模式,PPP内容极其复杂,另文专论。

因此,我们讲的工程承包,只包括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不包括PPP,因为这涉及到发改委和财政部的职权,部门职权在中国是个敏感问题。

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共同点是承包单位必须有施工能力,否则,怎么叫工程呢?工程总承包在国际五大机构都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设计能力和施工能力或设计企业与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

但是我们的民族比较早熟,最早开展所谓“工程总承包”的是设计单位,而不是施工单位,按今天眼光看,设计单位开展的“工程总承包”实际上是PMC,不是EPC,是管理总承包,而不是工总承包。

可是这个概念一直混乱,设计单位是中国搞“工程总承包”的“鼻祖”,这两个模式一直分不清,风险与定价机制是不同的,结果工程总承包搞了几十年,起色不大。

CM传入中国后,又把它当作工程总承包的一种形式,实际是工程咨询的形式,因为CM单位既不负责设计,也不负责施工,仅仅是CM。

何波森认为 “DB,有以下特点:

1)由总承包商承担设计和施工双重责任;

2)业主仅需要找单一总承包商来负责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一词抓着了此类采购方法的实质。”(《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

正本清源,工程承包必须坚持所有承包单位具有施工能力,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设计能力或组成联合体,PMC、CM不属于工程总承包的模式。

区别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交易的风险不同,定价机制不同,不同的交易需要选择相应的合同条件,这样才有效率,市场才认可。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部分设计和主体结构施工,非主体、非关键任务,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依法分包,将主体部分设计或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即为违法,也违反了设计与施工融合的本意。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

我们经过漫长探索粗浅区分了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我们把工程项目管理分为PM和PMC。

但是国内的PM和国际的PM区别很大,国内的PMC和国际PMC有本质区别,我们还是没有取来“西天真经”。

后来,CM传入中国,我们又从中研发出了“代建制”,实际上“代建制”和国际PMC更像,和CM就不是一回事,这个也没落了。PM传入中国,我们研发了“工程监理制”,也一直不景气。

后来,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也一夜之间从中国雨后春笋地生产出来,咨询越来越碎片化。我们也认识到勘察设计属于工程咨询业,而不是建筑业。

因此,2017年我们提出了全过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主要解决碎片化咨询的问题,实行集成咨询。

中国的概念真是眼花缭乱,外国人搞懵了,我们也只好难得糊涂。让各省试点,国家最强大脑都搞不明白的事,各省最强大脑又有什么奇思妙想呢,于是文件满天飞。

一国的概念就统一不了,怎么走出国门,参与一带一路和国际对话呢?

而对话,首先必须分清概念,这些概念都是从西方最强大脑制造出来的,我们还要回到最强大脑的源头,取回真经。

西方常用的工程咨询模式,或项目管理模式或服务采购模式也无非是PM、PMC、CM。

因此我认为国内的全过程咨询本质是工程管理集成咨询,应当是国际PM、国际PMC和国际CM的总称。

技术没有国界,市场经济没有国界,商业模式更没有国界,不管工程总承包还是全过程咨询都属于商业模式范畴,我们对接国际标准把它做好了就可以了。

国外已试验了那么多年,我们又何必让各省再交一遍学费,就像技术引进一样,这样才能弯道超车,实现中国梦。

1、国际PM

国际PM既可以是全生命周期咨询,也可以是阶段咨询,还可以是单一事项咨询。咨询人员既可以是建筑师,也可以是咨询工程师(包括国内的造价师、监理师、建造师等),业主信任谁,谁都可以负责,这和中国PM模式明显不同。

可我们又提出同步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负责制又是哪方神圣?历史上看,从业主的角度进行项目管理服务最早出现在英、美、德等国家。代表业主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是由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专业人才在自己的专业工作之外同时完成的,这是项目管理服务的最早源头,也可以称为建筑师负责制。

然而,随着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日趋扩大,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协作单位越来越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全方位综合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些建筑学或结构方面的专业人员己不能有效地管理、协调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全过程。

因此,大型复杂项目的建筑师负责制演变成项目管理服务。因此,建筑师负责制是PM模式的一个发展阶段、一种可选方式。

实际上,台湾、香港并没有搞建筑师负责制,而是称为首席监造人或认可人士制度。

国外人契约意识强,人际关系简单明晰,建筑师主导全过程咨询相对容易;而中国人界限感不清,契约意识差,人际关系及其复杂,让建筑师还负责全过程咨询实在力不从心。大陆和台湾同宗同族,因此,在中国直接适用“建筑师负责制”可能不合国情。

再加上早期建筑项目比较简单,建筑师除了做设计外,兼做项目管理还有可能,现在工程项目很复杂,国际上也需要专门的人员做项目管理,更何况中国人呢?

文件说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现在建筑综合性很强,连中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专家都说很多项目根本区分不清是否属于民用建筑,因此这也是个伪命题,这可能和代建制、监理制一个结局。

所有的工程咨询都是策划先行和优化设计(也可以称为设计主导),但不是设计单位主导,这是两个概念。

我想,我们还是踏踏实实做国际PM吧,业主可以选择建筑师负责,也可以选择其他咨询工程师负责。

2、国际PMC

国际PMC,就是工程咨询企业实行的管理承包,而不是工程承包,所以工程咨询企业可以将全部施工任务分包给施工承包商,工程咨询企业有设计能力的可以自行设计,没有设计能力的也可以将设计分包给设计单位。

设计院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以做PMC,也可以联合施工企业一起做EPC,设计院具备施工能力的可以自行做EPC。

千万不要把设计单位做的PMC误读为EPC,因为风险不同,合同范本不同,定价机制不同;千万不要认为,只有设计单位可以做PMC,工程咨询企业都可以做PMC;千万不要认为建筑师主导才正宗,咨询工程师主导都正宗;不管谁主导,都必须遵循策划先行和优化设计这一客观规律。

ICE的管理承包合同文本在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分配具有代表性,FIDIC没有这类合同文本。这和中国的PMC有本质的区别。

3、国际CM

国际CM主要是在设计和施工阶段,提供设计和施工协调的咨询。目标是进度控制,通过合理衔接设计与施工,在生产组织上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以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为主,兼顾投资、质量控制,从而提高建设项目效益。

CM分为代理型CM和风险型CM。这和中国的代建制不是一回事,工程总承包企业做CM更有优势。美国CM有标准的合同条件,认认真真做就可以。

总之,全过程咨询,实际上是融合技术、经济、管理、法务、信息的工程管理集成咨询,既可以是全周期集成咨询,也可以是阶段或单一事项集成咨询;既可以是建筑师主导,也可以是咨询工程师主导;既可以有类似承包商性质全周期或部分阶段有风险的管理承包,也可以是全周期或部分阶段的代理型集成咨询,还可以是单项代理型集成咨询。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有工程管理集成能力,可以有设计能力,也可以没有设计能力,不需要施工能力;PMC或风险型CM单位不是工程总承包单位,而是管理承包单位,其将施工任务分包行为并不违反建筑法,代建制也是这样。各类合同就按各类合同文本去做。

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是密切联系的,既不能混淆,也不可割裂,既界限清晰,又互相促进。

附图:国内工程承包与工程咨询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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