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业主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是工程承包合同核心原则之一。但在实际情况中,常会遇到业主因财务问题而无法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特别是在新冠疫情背景下,项目投资方很可能会遭受现金流困难,陷入无力支付合同价款的困境。国际工程承包商应警惕业主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约定确保业主能够按时付款,以及在其存在支付能力不足、逾期或未付款时可以采取的保护或救济手段,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业主财务困难。

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

担保是解决商业交易中不信任问题的重要手段。如果可以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就能够有效缓解承包商对业主支付能力不足的担心,通常采用的支付担保主要是信用证和银行保函这两种方式。F IDIC的通用合同条件中并未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并且在实际工程中也很少有业主愿意提供支付担保。但F IDIC在《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制指南》中提到了在两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

第一种是业主使用融资机构提供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工程设备的采购,FIDIC建议的合同条款是业主应在工程设备装船后,直接支付给承包商相应比例的设备款。前提是承包商提交了商业发票、装运单据、原产地证明、保险证书原件,以及确认应付款并说明金额的期中支付证书,并且该项支付应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

第二种是在承包商为项目提供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就应当支付的款项提供支付保函。FIDIC建议的合同条款是:业主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支付保函提交给承包人;保函的格式应采用专用合同条件附录G中提供的支付保函格式,或者可被承包商接受的其他格式。除非且直到承包商收到该支付保函,否则工程师不应发出第8.1款规定的开工通知。

要求业主提供财务安排证据

FIDIC1999版和2017版的通用合同条件都在2.4款“业主的财务安排”中规定了旨在向承包商保证业主有能力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条款。 

在FIDIC1999版合同条件中,第2.4款规定了承包商可以随时要求业主提供“合理证据”,业主则必须在承包商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提供。“合理证据”用以证实业主做出了合理的财务安排,使其有能力根据第14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但第2 .4款并没有详细解释何以构成“合理证据”,也没有明确其应是主观还是客观检验,并且也没有说明当时的合同价款额度应由哪一方确定。这些问题若没有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将来很可能会引发争议。在NH International (Caribbean)Ltd诉Nat ional Insurance Property Development Company Ltd(Tr inidad and Tobago)([2015]UKPC 37)案中,承包商要求业主提供合理证据,业主寄来了卫生部项目管理局的一封信,信中说,政府内阁已批准为该项目追加资金59100000美元,而承包商估计项目费用为286992070美元。仲裁庭判定该证据不足以构成“合理证据”。

如果承包商没在规定期限(28天)内收到“合理证据 ”,则可根据 FIDIC中第16.1款的规定发出“停工通知”,并在21天后停工或降低工作速度。若在承包商发出停工通知后的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证据”,则承包商有权根据16.2款终止合同(但需提前14天发出终止通知),并主张利润损失或其他损失(16.4款)。

第2.4款还规定,如果业主意图对其财务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改变,其应将具体情况通知承包商。但是该规定对承包商提供的保护极其有限。首先,业主完全可以宣称其并未“意图”改变任何财务安排,只是由于自己的行为或他人的行为而被置于可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境地。如果将该条款修改为“如果业主意识到其财务安排可能发生实质性改变,其应将具体情况通知承包商”会对承包商更有利。其次,16.1款并未明确表述“如果业主不发出该项实质性财务改变的通知则承包商有权利停工”。从16.1款的表述来看,仅在业主未提供“合理证据”的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停工(2017版中更是明确如此表述)。最后,如果业主向承包商发出了通知,告诉承包商其意图对财务安排做出实质性改变,合同中也并未明示规定承包商可以获得的进一步权利。如果承包商认为该项改变会使得业主无法正常支付合同价款,他唯一可采用的明示的合同救济手段就是要求业主提供前文所述 “合理证据”。然后,需要等待28天在未获得“合理证据”后,再发出停工通知,再等待21天才能有权停工。如果将该条款补充规定 “如果承包商对业主通知的财务安排改变不满意,则承包商有权在发出不满意通知21天后暂停工程。”会对承包商更为有利。

在2017版F IDIC合同条件中,第2.4款发生了较大的修改。首先,业主必须在合同数据表中提供其对项目财务安排的详细情况。如果业主意图对这些财务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改变,影响业主支付承包商当时剩余的合同价款的能力,或者由于业主财务状况的变化不得不对项目的财务安排做出实质性改变,则业主必须立即通知承包商,并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此外,FIDIC2017版还明确了当时剩余的合同价款的额度应由工程师或业主来估计。

此外,在2017版中进一步限制了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提供“合理证据”的权利,规定承包商仅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要求业主提供“合理证据”。一是承包商收到一项变更指令,该项变更的价款额度超过了中标合同金额或签约合同价格的10%。或者累计的变更价款总额度超过了中标合同金额或签约合同价格的30%。二是承包商未根据第14.7款的规定收到付款。三是承包商意识到业主的财务安排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但未根据第2.4款得到通知。如果承包商在上述三种情况下要求业主提供 “合理证据 ”,业主必须在承包商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提供,而后的时间节点和1999版中规定的一样。但在2017版中仍未解释何以构成“合理证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2017版在16.1款中新增的规定:如果业主未在28天内提供“合理证据”,并且该项违约构成业主的重大违约时,承包商才有权停工或降低工作速度(在向业主发出“停工通知 ”21天后)。要求业主未提供“合理证据”构成重大违约的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停工是新增的要求,这条新增的要求相当于提高了承包商暂停工程的门槛。

2017版从一开始就要求业主须在合同数据表中提供其对项目财务安排的详细情况,这一规定确保了业主财务安排的透明度,但如果业主通知承包商其财务安排发生了不利变化,承包商仍无法获得任何合同上的救济措施。并且,如果从合同字面理解,如果业主通知承包商其对项目的财务安排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那么承包商就不能根据上面的第三种情况主动要求业主提供“合理证据”,2.4款对承包商的保护进一步进行了缩减。

业主为方便而终止合同情况下的救济

在遭遇财务困难的情况下,业主为了降低损失可能会采取为方便而终止合同的手段。

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的第15.5款规定,业主有权为方便而随时终止合同(提前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但是禁止业主自己或交由第三方来实施工程。而且,在这种终止情况下,应根据19.6款进行结算,承包商无法获得利润损失的补偿。这对承包商是一个非常不利的规定,业主可以利用为方便而终止合同的手段来避免由承包商提出终止情况下的利润补偿,尽管该终止是由业主的财务问题引发的。

2017版FIDIC合同条件中的15.5款不再禁止业主在为便利而终止后自行或交由第三方实施工程,只要承包商已经收到了终止后的结算款项。不过,2017版新增了第15.6款,其中规定,在此情况下承包商有权获得利润补偿或其他损失的补偿。所以,对于该情况,2017版为承包商提供了更好的保护,避免了业主主动利用为方便而终止合同的手段来规避补偿承包商的利润损失。

对承包商合同管理的启示

FIDIC为承包商就如何应对业主发生财务问题的情况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其中包括业主有义务提供有关其财务安排的“合理证据”,如果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理证据”,则承包商有权降低工作速度或停工,乃至终止合同。如果业主为了方便而单方面终止合同,在2017版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则有权获得预期利润损失补偿。此外,为了提高合同的确定性,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何种证据得以构成“合理证据”。最后,在可能的情况下,承包商应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